【招标信用】关于公开征求《大连市医疗保障定点医药机构服务资源配置规划(2025-2027年)》(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所属地区:辽宁大连市 发布日期:2025-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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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地区 辽宁 大连市 采购单位 大连市医疗保障局
招标代理机构 项目名称 大连市医疗保障定点医药机构服务资源配置规划(2025-2027年)
采购联系人 *** 采购电话 ***
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开展基本医保定点医药机构资源配置规划试点工作的通知》要求,大连市医疗保障局起草了《大连市医疗保障定点医药机构服务资源配置规划(2025-2027年)》(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
本次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间为2025年10月14日至2025年11月13日,欢迎各界人士通过信函、电子邮件的方式提出意见和建议。
衷心感谢您对医疗保障事业的关心和支持!
通讯地址:大连市沙河口区迎春街45号,大连市医疗保障局收。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定点资源配置规划”字样。
电子邮箱:dlyyfwc@163.com
联系电话:***
大连市医疗保障局
2025年10月14日
大连市医疗保障定点医药机构服务资源配置规划(2025-2027年)(征求意见稿)
为深入贯彻落实人民健康优先发展战略及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要求,充分发挥医保战略性购买作用,推动定点医药机构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满足参保人员基本医疗服务需求,确保医疗保障制度更加公平、更可持续,促进医疗保障事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及国家、省、市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大连市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和医疗保障事业发展需求,制定本规划。
一、规划背景、基础和依据
(一)发展现状与主要成效
自建立医保制度以来,大连市已构建起以基本医疗保障为主体、其他多种形式补充医疗保险和商业健康保险为补充,多层次、全覆盖的医疗保障体系,有效保障了参保人员患病就医需求。
1.基本情况
根据《大连市2024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我市常住人口754.4万人。根据大连市医疗保障局统计数据,截至2024年底,我市参保人数636.7万人,其中职工363.3万人,城乡居民273.4万人。截至2025年上半年,医保定点医疗机构2733家,其中三级医疗机构38家(含三级综合医院24家),二级医疗机构94家,一级医疗机构421家(含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基层卫生院),门诊部349家(具有门诊统筹结算资质的265家,无门诊统筹结算资质的84家),诊所1739家,定点医疗机构共开放床位55973张,每千常住人口定点医疗机构开放床位数为7.42张,具有门诊统筹结算资质的定点医疗机构798家;医保定点零售药店4321家,其中具有门诊统筹结算资质的3380家。
2.工作成效
一是全面建成定点医药机构服务体系,规模效应日益凸显。随着医疗保障制度的不断完善,医保通过购买医药服务,有力带动了定点医药机构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动形成了以公立定点医疗机构为主体、社会办定点医药机构为补充的多元化定点医药服务体系,在提升参保人员医药服务便捷性、可及性等方面成效显著,有效保障了参保人员的就医购药需求,为减轻参保人员就医负担作出了根本性贡献。
二是充分发挥医保引导功能,医药服务网络持续优化。定点医药机构服务网络不断拓展,较好满足了参保人员就近就医购药需求。医保定点管理日趋规范,服务机构规模稳步扩大,城乡服务覆盖更加全面。通过支付方式改革、差异化报销、拨付预付金等举措,科学引导就医流向,助力优质医疗资源扩容下沉,基层服务能力显著增强,分级诊疗机制稳步推进。
三是不断创新医保服务手段,便民惠企取得实效。“数字化服务”全面落地,医保个人业务实现“网上办、零跑腿”,办事便捷度和参保人员满意度持续提升。多项便民举措扎实推进,创新推出“惠民就医”“e保贷”“比价神器”等服务,有效帮助参保人员缓解就医压力、降低用药成本。对定点医药机构的赋能举措更加精准,通过即时结算、数据公示共享、智能监管等方式,助力定点医药机构高质量发展。
(二)形势分析
1.结构问题日益凸显。受人口分布带来的医药机构实际位置分布影响,部分区域定点医药机构资源配置不均衡,城区过度集中,郊区和乡村不足;部分专科如儿科、精神、康复、老年护理等领域定点医药机构资源不足,个别地区甚至存在明显短缺;部分基层定点医疗机构及其延伸点功能弱化,患者流失现象明显,服务参保人员的能力和积极性均有待提高。
2.供需匹配有待优化。定点医药机构增长变化与参保人数增长不同步,与基金支付能力变化不协调;全市范围内普遍存在床位使用率偏低、零售药店饱和的情况,同时又存在个别专科床位紧张的问题;受具有相关资质的定点医疗机构分布不均衡影响,“双通道”药店配置暂未达到“每区一家”。
3.管理效能仍需提升。制度建设尚未完全与时俱进,准入退出、动态调整、精细化管理及跨部门协同等仍需完善;个别定点医药机构还存在内部医保管理能力薄弱、医保业务建设和精细化管理水平不高、临床诊疗行为及基金使用仍不够规范的问题,难以适应医药服务高质量发展和医保基金安全高效运行的要求。
4.外部环境持续变化。人口老龄化、疾病谱变化、医疗技术进步、新就业形态涌现以及居民健康需求日益多元化等因素,对定点医药机构的服务能力提出新要求。然而,受硬件设施、专科设置和人员编制等多方面限制,定点医疗机构难以迅速响应和调整,医保资源的合理配置仍面临较大压力。
(三)规划依据
本规划依据以下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制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2.《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
3.《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2号)
4.《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3号)
5.《“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十四五”国民健康规划》及国家、省、市相关规划
6.《关于推进辽宁省定点医药机构医保门诊结算分级管理工作的通知》
7.大连市各区市县《社会办医疗机构设置指引》
8.大连市医保基金运行情况
二、指导思想、基本原则与规划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及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入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医疗保障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紧密结合大连市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和区域医疗中心建设需求,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以保障基金安全可持续为底线,充分考虑大连作为沿海经济带重要城市和海洋中心城市的发展定位及人口结构变化特点,优化医保定点医药服务资源配置,深化医疗、医保、医药协同发展和治理,推进医药服务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提升医保服务精细化水平,保障医保基金持续稳健运行,不断增强参保人员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基本原则
1.保障基本,公平可及。坚持保基本、兜底线原则,以满足参保人员基本医疗需求为导向,确保资源配置公平性、可及性,重点补齐基层服务短板,推动优质资源向资源薄弱区域及紧缺专科流动,逐步缩小城乡、区域间医疗保障服务差距。
2.规划引领,效率优先。充分发挥规划的宏观调控作用,优化资源总量与结构布局,以区市县为单位,科学合理调控定点医疗资源配置,区分定点零售药店过饱和区、饱和区、非饱和区,同时兼顾个别偏远街道(乡镇)实际情况,对特定资源不足的给予适当倾斜,着力提升资源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促进医药机构高质量发展。
3.底线思维,量力而行。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确保资源配置与医保基金承载能力及可持续发展要求相匹配,坚决防范系统性风险。如出现基金运行预警,原则上在基金状况改善前,定点机构数量只减不增。
4.动态调整,优胜劣汰。不断健全完善适应需求变化、基金运行、政策调整的动态管理机制和清退机制,持续优化存量、引导增量、提升质量,实现医保定点管理高质量发展。
5.协同治理,规范有序。加强与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等部门协同,构建多维度综合化智慧监管体系,齐抓共管、综合治理,营造公平竞争、规范有序的法治化营商环境。
(三)规划目标
到2027年,初步形成总量适度、结构合理、布局均衡、进出有序、基金安全的医保定点医药服务格局,定点医药机构资源配置效率有效提升。
1.总量目标:资源充足,规模适宜。立足医保定点医药机构资源已经充足的实际,原则上控制现有使用统筹基金机构数、住院床位数、零售药店数只减不增,引导总量与公众健康需求、医保基金收支、卫生健康规划动态适配,通过区域间、等级间调剂,实现科学调控,严防过度饱和。
2.结构目标:科学合理,实用高效。科学把握定点医疗机构规模,三级、二级、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床位数占比趋向于6:2:2,支持现有床位向儿科、精神、康复等紧缺专科和护理院转化发展,释放床位优先用于医疗资源薄弱区。着力强化基层医疗机构的基础作用,注重参保人员就医可及性,持续巩固分级诊疗。合理引导定点零售药店布局,有效满足不同层面基本购药需求。
3.布局目标:多维均衡,有效辐射。参照各区市县《社会办医疗机构设置指引》,着力缩小区域间、城乡间服务差距,提升医保综合服务能力。以800米服务半径为限的“15分钟医保服务圈”内,不设置同类型的定点医疗机构,均衡配置定点零售药店。促进资源薄弱区域得到重点补充,资源丰富区域控量提质,参保人员就医购药便利度持续提升。医疗机构的分院区按属地纳入定点规划。
4.管理目标:精细到位,安全有序。协议管理精细化水平不断提升,考核评价与激励约束体系进一步完善,考核结果运用更加精准有效,基金监管持续保持高压态势,准入退出机制健全高效,“有进有出、优胜劣汰”的动态管理格局充分发挥作用。
三、规划任务
以科学规划、总量控制、合理配置、动态调整为主要途径,不断优化医保定点资源配置,持续推动定点医药机构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取得新成效。
(一)定点医疗机构。申请新增定点医疗机构或既有定点医疗机构进行地址变更时,须严格遵循“800米半径内不设置同类型定点医疗机构”的基本原则进行管理。对于新纳入医保定点的医疗机构,设立6个月政策辅导期,政策辅导期内,除区域医疗中心外原则上不开通异地就医医保结算服务。
1.个人账户定点医疗机构。严格按照定点准入条件及地域限制等相关要求,在提前做好政策指导等相关工作的基础上,将相关医疗机构纳入医保个人账户定点范围。
2.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参照《关于引导规范社会办医疗机构高质量发展的通知》及各区市县最后一次发布的社会办医疗机构设置指引要求,按照资源配置基本原则及《关于推进辽宁省定点医药机构医保门诊结算分级管理工作的通知》(辽医保规[2025]5号)相关规定(以下简称“门诊结算分级管理相关规定”),科学合理控制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数量规模。对规划期内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释放量,“支持类别”中提示谨慎举办的类别,一类地区和二类地区按照“退2进1”的比例纳入,三类地区按照“退1进1”的比例纳入;“支持类别”中提示可以举办的机构,一类地区和二类地区按照“退1进1”的比例纳入,三类地区可不受释放量限制直接新增1个,之后按照“退1进1”的比例纳入。门诊统筹定点纳入工作分批次开展,对同一批次提出申请的机构,“支持类别”中提示可以举办的医疗机构类别优于谨慎举办的类别,进而按医保定点开通个人账户时间、《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取得时间、个人账户准入专家评审分数由高至低排定优先级。
3.住院定点医疗机构。原则上本规划期内暂不增加医保床位总数,对释放的床位量按照“退1进1”的比例纳入紧缺专科资源,按照“退2进1”的比例纳入其他医疗资源,按照医疗机构审批权限,分别在全市(市级卫健部门审批)和相应区市县(区市县卫健部门审批)范围内用于新增住院定点,引导促进结构调整。住院定点纳入工作分批次开展,对同一批次提出申请的机构,按照儿科、精神、康复专科医疗机构、护理院、其他医疗机构的顺序排定优先级。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新增定点工作时,如遇同一批次提出申请、且同属紧缺专科、护理院或其他医疗资源的医疗机构时,优先纳入所在地区每千常住人口开放定点床位数较少的医疗机构;在同一区市县范围内开展新增定点工作时,同一批次提出申请且同属紧缺专科或其他医疗资源的医疗机构,按照成为医保定点机构先后、首次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先后、当次医保定点准入专家评审分数高低的顺序排定优先级。床位释放量与申请量不匹配的,当释放量大于申请量时,按申请量纳入;当释放量小于申请量时暂停纳入,待释放量达到申请量时一并纳入,且相关申请机构保持原有的排序位置不变。
(二)定点零售药店。属于过饱和区、饱和区的区市县,地域内暂未达到上限界值的街道(乡镇),可在医保经办机构公布的年度控制计划内有序新增个人账户定点零售药店和门诊统筹定点零售药店,凡达到上限界值的街道(乡镇)均在本区市县合并计算控制量。零售药店纳入定点工作分批次开展,对同一批次提出申请的,按医保定点准入专家评审分数由高至低排定优先级。
1.普通定点零售药店。对规划期内个人账户定点零售药店释放量,过饱和地区中达到上限界值的区域按照“退3进1”的比例纳入,饱和地区中达到上限界值的区域按照“退2进1”的比例纳入。不饱和地区在本区域内零售药店配置上限界值范围内纳入。过饱和地区、饱和地区、不饱和地区的划定根据区市县实际情况动态调整。
2.门诊统筹定点零售药店。严格控制门诊统筹定点零售药店数量,区域内数量达到及超过上限界值的不予纳入,处于上限界值范围内的按照门诊结算分级管理相关规定实行动态管理,并根据上级政策适时调整。
3.“双通道”药店。已设置的区、市、县不再增设,未设置的区、市、县且具备开具高值药品处方和供应药品能力的地区,可设置1家“双通道”药店。
(三)其他。释放量有效期不低于12个月、不高于15个月,自释放之日起至下一年度同季度最后一日有效,有效期超出本规划期时段的继续有效,到期自动失效;不同时间点产生的释放量分别计算有效期,有效期重叠时合并计算释放量总数,医保经办机构按季度公布和更新释放量总数及有效期时限。采用“退X进1”方式使用的释放量仅可使用1次,使用后剩余释放量自动归零。
1.豁免情形。列入政府民生工程、招商引资、重点建设项目的医药机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基层卫生院、一体化村卫生室,高等院校内设医疗机构不受本规划限制,经评估可突破规划数量和地域限制纳入定点;对吸引“国医大师”和国家级“岐黄学者”将其主要执业机构(限中医专科门诊部/诊所)落户大连的,在规划期内可突破一次数量和地域限制给予定点。上述医疗机构纳入定点首年不占用当年控制量,自次年起计入既有定点医疗资源总量。
2.变更情形。除因自然灾害、动迁征用、重大事故、危房拆除等不可抗力导致原经营地址无法继续使用外,定点医药机构迁址的,按新申请定点管理。定点医疗机构在原址进行医疗机构等级(注:非门诊结算分级管理相关规定中的等级)变更的,不受“800米半径内不设置同类型定点医疗机构”限制。医共体、城市医疗集团等各类医疗联合体的成员单位发生变更时,新加入的非医保定点成员单位不得直接纳入医保定点,其余事项按相关政策及本规划要求执行。
3.过渡情形。根据门诊结算分级管理的评定情况实行政策过渡,本规划执行前已纳入医保定点的机构中,处于政策辅导期的I级机构首次晋升II级及III级时、或按平移原则首次定级为II级且提供该级别医保结算服务未满6个月的机构首次晋升III级时,不受本规划数量和地域限制,受到降级处理的机构、或按平移原则首次定级为I级和II级且已符合晋级条件但未提出晋级申请的机构,按本规划的执行起始日该机构实际结算级别计入资源总量,晋级时须按本规划执行。
四、组织实施
(一)明确分工,压实责任。市级医保行政部门负责在充分征求相关部门专家意见的基础上,制定全市定点资源配置总体规划,会同经办机构常态化加强医保资源管理;市级医保经办机构需在规划期内逐年制定并公开各自然年度控制计划,明确年度新增定点资源控制量,严格执行准入评估标准及医保结算分级管理规定,落实定点资源配置具体实施、日常管理及动态调整工作,确保规划目标落地见效。
(二)强化协同,形成合力。加强与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等部门沟通联动,推动医药机构设置、政策辅导、医保结算分级管理等与医保定点资源配置有效衔接,强化联合监督惩戒,维护医保基金安全及定点医药服务市场秩序。
(三)加强宣传,做好解读。各级医保行政部门和经办机构要科学引导社会预期,注重舆论引导,丰富宣传形式;针对参保人员、医药机构、医药企业等不同群体,通过多种渠道、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医保定点医药服务资源配置的重要意义与现实需要,做好政策解读工作。
本规划由大连市医疗保障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市医疗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可根据国家、省有关政策及我市实际情况,对规划内容进行适当调整。
附件:术语解释
附件
术  语  解  释
一、城市建成区(主城区)
“城市建成区”指城市行政区内实际已开发建设、市政公用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基本具备的地区,因我市尚有部分区市县未公布“城市建成区”面积,本规划对涉及区市县使用该地区行政文化中心和商务核心地区即“主城区”面积作为支持数据,统称为“城市建成区(主城区)”。
二、涉农街道(乡镇)中心区
指涉农街道(乡镇)本级政府所在社区(村)。
三、零售药店过饱和区、饱和区、非饱和区,下限界值、上限界值
根据区市县地域内医保定点零售药店实际值与测算上限界值比较结果界定。
过饱和区:实际值大于测算上限界值7个及以上。
饱和区:实际值大于测算上限界值0至6个。
非饱和区:实际值小于测算上限界值。
下限界值:指区域内应配置相关医保定点零售药店的最低数量。
上限界值:指区域内应配置相关医保定点零售药店的最高数量。
四、释放量
定点医药机构因解除或退出医保定点协议,以及因实施门诊结算分级管理相关规定受到降级处理而释放出的机构数量、床位数量等定点资源数量。定点医疗机构区划以发放《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审批部门所属区域为准,定点零售药店区划以发放《营业执照》的审批部门所属区域为准。
五、同类型定点医疗机构
对照下表中列出的62个类型序号,以《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中注明的“医疗机构类别”内容为准,对应同一序号的即判定为同类型定点医疗机构:
类型
医疗机构类别
1
综合医院
中医(综合)医院
中医专科医院
肛肠医院
骨伤医院
针灸医院
按摩医院
其他中医专科医院
中西医结合医院
2
蒙医院
3
藏医院
4
维医院
5
傣医院
6
其他民族医院
7
口腔医院
8
眼科医院
9
耳鼻喉科医院
10
肿瘤医院
11
心血管病医院
12
胸科医院
13
血液病医院
14
妇产(科)医院
15
儿童医院
16
精神病医院
17
传染病医院
18
皮肤病医院
19
结核病医院
20
麻风病医院
21
职业病医院
22
骨科医院
23
康复医院
24
整形外科医院
25
其他专科医院
26
护理院
27
血液透析中心
28
安宁疗护中心
29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
30
街道卫生院、中心卫生院、乡卫生院
31
综合门诊部;
中医类门诊部(中医门诊部、中医(综合)门诊部、中医专科门诊部);
中西医结合门诊部。
32
民族医门诊部
33
口腔门诊部
34
眼科门诊部
35
精神卫生门诊部
36
其他专科门诊部
37
普通诊所
中医诊所
中西医结合诊所
38
民族医诊所
39
口腔诊所
40
精神卫生诊所
41
其他诊所
42
卫生所(室)
43
村卫生室
44
急救中心
45
妇幼保健院
46
专科疾病防治院
47
传染病防治院
48
结核病防治院
49
职业病防治院
50
其他专科疾病防治院
51
口腔病防治所(站、中心)
52
精神病防治所(站、中心)
53
皮肤病防治所(站、中心)
54
结核病防治所(站、中心)
55
麻风病防治所(站、中心)
56
职业病防治所(站、中心)
57
寄生虫病防治所(站、中心)
58
地方病防治所(站、中心)
59
血吸虫病防治所(站、中心)
60
药物戒毒所(中心)
61
其他专科疾病防治所(站、中心)
62
盲人医疗按摩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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