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信用】政府采购投诉不予受理告知书(营财采投〔2025〕21号)
所属地区:辽宁营口市
发布日期:2025-0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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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地区 |
辽宁 营口市 |
采购单位 |
营口市残疾人服务中心 |
招标代理机构 |
营口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
项目名称 |
营口市残疾人服务中心2025年物业服务采购项目 |
采购联系人 |
*** |
采购电话 |
*** |
政府采购投诉不予受理告知书
| 政府采购投诉不予受理告知书 编号:营财采投〔2025〕21号 营口盛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2025年7月14日,你单位对营口市残疾人服务中心、营口市营商环境建设中心(营口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关于(营口市残疾人服务中心2025年物业服务采购项目、JH24-210800-06991)的投诉书收悉。经审查,我局认为:1.你单位投诉事项1认为采购费用40万元不足以支付人员工资及社保,系针对项目采购预算提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五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条、第十七条之规定,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或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是供应商提起投诉的法定条件。你单位投诉事项1是针对采购项目预算提起的投诉,不属于对本项目采购文件、采购过程或采购结果提出的投诉。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五)项之规定,投诉事项1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 2.你单位投诉事项2系针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作质疑答复提出。《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条规定:“供应商投诉的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但基于质疑答复内容提出的投诉事项除外。”你单位所称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质疑答复的问题,不属于已质疑事项范围,也不属于基于质疑答复内容提出的投诉事项,属于无效投诉事项。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五)项之规定,投诉事项2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关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质疑答复的问题,我局将另行启动监督检查程序依法进行处理。 。 如不服本告知书,可在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营口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营口市财政局 2025年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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