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公告】政府采购投诉不予受理告知书(营财采投〔2024〕12号)
所属地区:辽宁营口市
发布日期:2024-0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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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地区 |
辽宁 营口市 |
采购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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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代理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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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政府采购投诉不予受理告知书(营财采投〔2024〕12号) |
采购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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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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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投诉不予受理告知书
| 政府采购投诉不予受理告知书 编号:营财采投〔2024〕12号 营口市站前区科佳商贸中心(个体工商户): 2024年8月27日,你单位对营口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关于(2024年春节、八一走访慰问物品采购项目、JH24-210800-00355)的投诉书收悉。经审查,我局认为:营口市站前区科佳商贸中心(个体工商户): 你单位关于2024年春节、八一走访慰问物品采购项目(项目编号:JH24-210800-00355 包号:003)的投诉,我局于2024年8月27日收悉。经审查,你单位的投诉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具体理由如下: 经查阅你单位提交的质疑函、投诉书,你单位于2024年7月29日获取了该项目采购文件,你单位投诉事项系针对采购文件提出。你单位提出质疑的时间为2024年8月10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应在获取采购文件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提出质疑。你单位获取采购文件的时间为2024年7月29日,你单位应自2024年7月29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即2024年8月7日前提出质疑。你单位于2024年8月10日提出质疑,已超过前述法定质疑期限。 综上,你单位在提起投诉前未依法进行质疑,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法定受理条件。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一条第(二)项之规定,不予受理。 。 如不服本告知书,可在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营口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营口市财政局 2024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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