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信用】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结果公告(2024年第002号)
所属地区:辽宁鞍山市
发布日期:2024-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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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地区 |
辽宁 鞍山市 |
采购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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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代理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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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鞍山市千山区城市建设发展中心采购两台除雪撒布车辆 |
采购联系人 |
*** |
采购电话 |
*** |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2024年第002号) 一、项目编号:JH24-210311-00006 二、项目名称:鞍山市千山区城市建设发展中心采购两台除雪撒布车辆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天津亿达环卫设备有限公司 地 址:天津市宝坻区朝霞街道状元城3号楼6 0 4 被投诉人1:鞍山市千山区政府采购中心 地 址:市辖区 被投诉人2:鞍山市千山区城市建设发展中心 地 址: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旧堡街道鞍海路29号 四、基本情况 2024年2月26日,鞍山市千山区政府采购中心在辽宁政府采购网发布本项目的采购公告。2024年4月12日鞍山市千山区政府采购中心发布更正公告,2024年4月17日,投诉人向被投诉人提出质疑。2024年4月24日,被投诉人向投诉人作出质疑答复。2024年4月30日鞍山市千山区政府采购中心根据质疑处理结果再次发布更正公告,2024年5月9日,投诉人向我局提出投诉。我局受理投诉后,于2024年5月11日向被投诉人、采购代理机构发出答复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相关当事人在收到后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我局作出了答复。 为公正处理投诉事项,我局认真审阅项目采购文件、投诉书、投诉答复等相关材料,依据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查阅并参考有关案例,对投诉事项逐条论证,作出投诉处理意见。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我局认为:投诉事项1成立;2、4部分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责令被投诉人修改招标文件,重新开展采购活动。投诉事项3、5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予以驳回投诉。投诉事项6成立,责令被投诉人进行整改。 六、其他补充事宜 投诉人以及与本投诉处理决定有利害关系的供应商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本处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千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接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千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鞍山市千山区财政局 2024年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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