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公告】辽宁越秀辉山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二道河子牧场氧化塘及风机配电工程项目采购公告

所属地区:辽宁阜新市 发布日期:2024-04-30

【招标公告】辽宁越秀辉山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二道河子牧场氧化塘及风机配电工程项目采购公告:本条项目信息由剑鱼标讯辽宁招标网为您提供。登录后即可免费查看完整信息。

基本信息

地区 辽宁 阜新市 采购单位 辽宁越秀辉山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招标代理机构 项目名称 二道河子牧场氧化塘及风机配电工程项目
采购联系人 *** 采购电话 ***
辽宁越秀辉山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下称“采购人”)作为主体,为下属各子公司组织进行二道河子牧场氧化塘及风机配电工程项目(项目编号:HS-JTJC-2024-234)竞争性谈判(磋商)采购,欢迎合格的供应商参与本项目采购活动。
一、采购主体:
(一)组织采购主体:辽宁越秀辉山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二)实际采购主体:辉山五峰牧业(阜新)有限公司;
二、采购内容:
二道河子牧场氧化塘及风机配电工程项目,(详见工程量清单、图纸及技术要求),供应商对所投包内的采购内容必须进行全部响应报价,否则无效。
三、响应供应商的资格条件
(一)供应商必须符合如下资格条件:
1.供应商必须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在法律上和财务上独立、合法运作的企业法人;
2.供应商应须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同时具有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
3.拟派项目经理须具备建筑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二级及以上建造师资格,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并且项目经理无处罚期内的不良行为记录,且未担任其他在施建设工程项目。
4.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5.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及健全的财务制度;
6.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7.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响应报价。
(三)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
得同时参加同一项目的采购活动。
(四)截至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经“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查询,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四、质量标准和工期
(一)质量标准:合格;
(二)工期:50日历日,实际进场日期以现场开工通知书为准;
五、项目地点
项目地点:阜新市彰武县二道河子乡二道河子村;
六、最高响应限价
氧化塘工程
1,558,482.58元
风机配电工程
175,729.72元
合计
1,734,212.30元

七、现场考察
不统一组织踏勘,响应人须持供应商踏勘登记表(格式24)自行对现场及周边环境进行考察。响应人应对由踏勘现场而造成的死亡、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损害以及任何其他损失、损害和引起的费用和开支承担责任。
踏勘联系人:聂经理13845658267 ;
八、采购前答疑会
本项目不召开采购前答疑会。
九、采购文件获取
(一)获取时间:2024年4月29日至2024年5月6日,每天上午9:00~11:30,下午14:00~17:00(北京时间)
(二)获取采购文件方式:领取电子采购文件。
(三)获取采购文件时须提供以下材料扫描件(加盖印鉴):
1.营业执照副本(如分公司参与均需提供)、企业资质证书、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如安全生产主要负责人与法定代表人不一致,副本须有变更信息或出具A证及社保证明);
2.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组织负责人)身份证明书;
3.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4. 总公司授权分公司参与响应本项目的声明函(如分公司参与需提供);
5.信用中国网页截图。
注:以上报名资料发送至电子邮箱:guan.ying@yuexiu.com,格式要求:
邮件主题及附件名称须为“项目编号+项目名称+(供应商简称)+报名日期+联系电话”,如:“HS-JTJC-2023-244辽宁越秀辉山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总部检测中心理化实验室改造项目(沈阳明远)20220226-133XXXXXXXX”。
十、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及地点
(一)截止时间:2024年5月14日17时00分(北京时间)
(二)递交地点: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黄河南大街111号甲越秀辉山大厦
十一、公告媒体
本项目竞争性谈判(磋商)采购公告同时在辽宁越秀辉山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网、阳光采购信息发布平台发布。
十二、采购人联系方式
联 系 人:***
电    话:***
电子邮箱:guan.ying@yuexiu.com
地    址: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黄河南大街111号甲越秀辉山大厦
十三、投诉联系方式
联 系 人:路经理
电    话:13354244821
电子邮箱:sycgb.sp@yuexiu.com
十四、其他
(一)不论评审结果如何,响应人应承担所有与本次采购活动有关的费用;
(二)其他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三)采购人对本次竞争采购活动及其相关文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拥有最终解释权。
(四)采购人以书面形式向成交人发出中选成交通知书,同时将落选结果以电话或电子邮件的方式告知各未成交的供应商,但不作任何解释。
 
组织采购主体:辽宁越秀辉山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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