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公告】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结果公告(2024年第001号)

所属地区:辽宁阜新市 发布日期:2024-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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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地区 辽宁 阜新市 采购单位 阜新市清河门区财政局
招标代理机构 项目名称 2023清河门区中小学校护眼灯设备采购项目
采购联系人 *** 采购电话 ***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2024年第001号)
一、项目编号:JH23-210905-00037
二、项目名称:2023清河门区中小学校护眼灯设备采购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辽宁厚聚教学仪器设备有限公司
地 址:站东街54-106
被投诉人1:辽宁德信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地 址:沈阳市铁西区北一西路50号人力资源产业园A529
被投诉人2:阜新市清河门区教育和文化旅游局本级
地 址:阜新市清河门区
四、基本情况
本项目于2023年12月8日发布招标公告,投诉人于2023年12月15日提出质疑,被投诉人于2023年12月19日进行了质疑答复。2023年12月28日我局收到投诉人提出的投诉。2023年12月29日,我局向被投诉人、采购代理机构发出投诉答复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和暂停政府采购活动通知书。2024年1月3日,被投诉人向我局作出投诉答复。为公正处理投诉事项,我局于2024年1月4日组织召开了投诉事项专家论证会,邀请了相关专业的3名专家参加了论证。论证会上,专家认真阅读了招标文件、投诉书、投诉答复及相关证明材料,根据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对全部投诉事项相关内容进行了论证,专家意见如下: 按照2023清河门区中小学校护眼灯设备采购项目招标文件评分细则技术部分(技术指标符合性)标注“▲”条款为负偏离扣分项,非必须满足项,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故投诉事项1-5不成立。投诉事项6-10为评分细则非必须满足项,故投诉不成立。经专家论证,按原招标采购文件进行采购活动。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以上调查结果,我局认为:投诉事项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如下:驳回投诉。投诉人以及与本投诉处理决定有利害关系的供应商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本处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阜新市清河门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接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阜新市清河门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六、其他补充事宜

阜新市清河门区财政局
2024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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