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信用】兴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食堂主、副食品配送服务项目兴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食堂主、副食品配送服务项目

所属地区:辽宁沈阳市 发布日期:2026-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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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地区 辽宁 沈阳市 采购单位 兴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
招标代理机构 项目名称 兴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食堂主、副食品配送服务项目
采购联系人 *** 采购电话 ***
合同公告
一、合同编号:JH26-211481-00044-001-001
二、合同名称:兴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食堂主、副食品配送服务项目
三、项目编号(或政府采购计划编号、采购计划备案文号等,如有):JH26-211481-00044
四、项目名称:兴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食堂主、副食品配送服务项目
五、合同主体
采购人(甲方):兴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
地 址:兴城市临河大街
联系方式:***
供应商(乙方):沈阳鑫大刚生鲜连锁有限公司
地 址:辽宁省沈阳市沈北新区蒲河路31-4号1503
联系方式:238****6788
六、合同主要信息
主要标的名称:兴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食堂主、副食品配送服务项目
规格型号(或服务要求):基本要求 1、供应商必须有相应供货能力、配送能力、仓储能力且信誉良好。 2、企业必须保证食材的安全。所供食材必须符合国家行业生产及经营标准,食材包装标签应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要求,包括食品名称、配料表、净含量、规格、生产者(或)经销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生产日期和保质期、贮存条件、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产品标准代号等内容,标签上附有产地、食品安全等溯源信息。需粗加工的食材(如去皮、砍斩等),应当提前处理好或自带工具现场处理。 3、供应商不得将中标项目转包、分包,否则采购人有权单方终止合同,由此产生的一切经济损失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4、供应商须接受采购人的月度考核,由采购人对食材配送质量、服务、价格等进行督导评议。供应商对评议结果有异议,可提出申诉并提供证据。对确有不合格之处, 供应商应积极沟通、妥善解决、按期整改。累计 3 个月被评议为不合格的,采购人有权解除合同。 5、食材具体需求量以实际供应前一天食堂采购要求为准。采购金额以实际发生量结算。采购人在任何情况下均不保证供应商在采购周期内供应食材的具体金额,供应商须自行承担由此带来的任何风险。 6、供应商须安排固定专人及配送员(配送人员须持有健康证)与采购人使用单位食堂管理员对接,及时处理解决如下单、加订、提前、延后、质量不符合、缺斤短两等实际问题,如无意外情况,一般不允许更换。同时做好配送人员的教育工作,遵守采购人相关规章制度,服从采购人管理。 7、除不可抗力外,供应商不得因其他任何理由延迟配送。采购人如遇特殊情况需推迟配送,应提前通知供应点。因供应商原因延误配送的(采购人要求推迟的除外), 采购人有权自行采购,并由供应商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 8、供应商不得随意变更食材,应严格按招标要求(含商标、名称、产地、规格和重量等)配送,否则,采购人有权拒收。如因市场流通问题确实需要变更的,应书面向采购人申请。 9、供应商在实施食材配送期间,不得将配送的实际数量及地点泄露给其他企业或者个人,供应商必须指派相对固定的人员完成食材配送服务,并需将配送人员的详细资料报采购人备案,食材配送人员必须遵纪守法、品行良好。如需要更换配送人员, 必须事先通知采购人并将其个人资料送采购人审批,审批合格者方可更换。
主要标的数量:1
主要标的单价:662,400.00元
合同金额:662,400.00元
履约期限、地点等简要信息:
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七、合同签订日期: 2026-10-22
八、合同公告日期:2026-10-22
九、其他补充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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