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信用】政府采购投诉不予受理告知书(2026012)
所属地区:辽宁铁岭市
发布日期:2026-0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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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 地区 |
辽宁 铁岭市 |
采购单位 |
调兵山市人民医院 |
| 招标代理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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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调兵山市紧密型县域医共体提标扩能项目(第一批超声诊断及核磁设备和眼科、耳鼻喉头颈专科专属诊疗设备) |
| 采购联系人 |
*** |
采购电话 |
*** |
政府采购投诉不予受理告知书
| 政府采购投诉不予受理告知书 编号:2026012 沈阳德超医疗器械经营有限公司: 2026年8月21日,你单位对调兵山市人民医院、调兵山市财政事务服务中心关于(调兵山市紧密型县域医共体提标扩能项目(第一批超声诊断及核磁设备和眼科、耳鼻喉头颈专科专属诊疗设备)、JH26-211281-00917)的投诉书收悉。经审查,我局认为:沈阳德超医疗器械经营有限公司: 你单位关于调兵山市紧密型县域医共体提标扩能项目(第一批超声诊断及核磁设备和眼科、耳鼻喉头颈专科专属诊疗设备)(项目编号:JH26-211281-00917,包号:001)的投诉书我局于2026年8月21日收悉。经审查,你单位的投诉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具体理由如下: 你单位的投诉书中共包括4个投诉事项。 投诉事项1内容为:“采购人/代理机构未在法定期限内给与质疑回复。事实依据:质疑回复函日期可证明。”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条规定:“供应商投诉的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但基于质疑答复内容提出的投诉事项除外。”投诉事项1的内容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且不属于基于质疑答复内容提出的投诉事项。因此,投诉事项1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二)项、第(五)项规定的法定受理条件。投诉事项2、投诉事项3、投诉事项4的事实依据分别提及回复函附件一、回复函附件二、回复函附件三,但你单位并未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由此导致事实依据不清。因你单位的投诉书内容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八条之规定,2026年8月26日,我局向你单位送达《政府采购限期补正通知书》(编号:2026012),通知你单位于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进行补正,提供投诉书中所述的回复函附件一、回复函附件二、回复函附件三。因你单位未按照补正期限进行补正,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一条第(二)项之规定,不予受理。 综上,你单位的全部投诉事项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特此告知。 如不服本告知书,可在告知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调兵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向调兵山市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如不服本告知书,可在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铁岭市调兵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铁岭市调兵山市财政局 2026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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