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信用】沈阳市沈河区2026年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项目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公示

所属地区:辽宁沈阳市 发布日期:2026-0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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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地区 辽宁 沈阳市 采购单位 沈阳市沈河区民政局
招标代理机构 项目名称 沈阳市沈河区2026年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项目
采购联系人 *** 采购电话 ***
***拟对“沈阳市沈河区2026年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项目”开展政府采购,现针对此项目征求社会公众意见。
此项目征求公众意见期限为5个自然日。
一、项目基本信息
1、项目名称:沈阳市沈河区2026年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
2、采购人:***
3、拟采用的政府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4、评标办法:综合评分法
5、拟采用的履行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年。
二、资格条件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2.1本项目为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 2.2中小企业单位是指《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规定的中小企业单位。 2.3本项目采购标的的所属行业为《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中规定的“其他未列明行业”。 2.4根据《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的规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和微型企业。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无
三、服务机构要求
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服务的承接主体,应为依法在民政部门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的、运营状况良好的养老服务机构,具备开展居家养老服务的资质和专业能力,能够保质保量完成《沈阳市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项目指导性目录》中的服务内容,包括理发、助浴、送餐、制作老年餐、室内清洁、起居照料、陪同代办。
四、技术需求
(一)服务对象
本项目服务对象: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对象包括关爱型、普惠型;
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对象:1.关爱型:沈阳市户籍且居住在社区的60周岁(含)以上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和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中的老年人,经评估为轻度失能、中度失能的老年人,每人每月给予30小时的免费居家养老服务;经评估为重度失能、完全失能的老年人,每人每月给予45小时的免费居家养老服务;沈阳市户籍并居住社区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中70周岁(含)以上的老年人,每人每月给予3小时的免费居家养老服务。
2.普惠型:沈阳市户籍并居住在试点社区的80周岁(含)以上的老年人,每人每月给予3小时的免费居家养老服务。
(二)服务内容
服务内容按照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关于做好沈阳市2025年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通知》执行。注:新老文件政策发生变化的,按照新文件执行。
五、招标安排:
考虑就近就便服务及差异化竞争的因素,拟分三个包组进行采购:
01包(4个街道):东陵、马官桥、万莲、皇城街道。
02包(4个街道):风雨坛、泉园、南塔、五里河街道。
03包(3个街道):滨河、朱剪炉、北站街道。
六、服务项目
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指导性目录
序号项目名称项目内容结算工时
1理发头发的修剪、清洗等,不包含焗油、染发等0.5小时/次
2助浴擦浴、淋浴等并更换衣物3小时/次
3送餐将餐饮送到指定地点(餐费另计)0.2小时/次
4制作老年餐为老年人制作“二菜一汤”套餐(不含食材)1小时/次
5室内清洁老年人居室的地面、桌椅、餐具、床和衣物等清洁、整理(不含擦玻璃)1.5小时/次
6起居照料清洁面部、口腔、手部、梳头、穿衣和如厕,重点照护失能、部分失能老年人日常起居1.5小时/次
7陪同代办陪同老年人在住宅附近周边区域户外散步、就近购物、缴费、探访、就医等,帮助老年人就近缴纳日常生活必需的相关费用、购买日常必需品等(代缴代购所需费用由老年人或其监护人承担)2小时/次

七、服务终止
以下任意一种情况发生时,服务终止:
(1)签约服务对象去世;
(2)签约服务对象居住地变更;
(3)承接主体被依法依规责令停业整顿或关停;
(4)经老年人能力评估复评,服务对象身体状况不再符合本实施方案确定的服务对象范围的;
(5)其他导致服务终止的情形。
发生第(2)种情形时,服务对象可向变更后的居住地社区重新提出申请,就近签约居家养老上门服务机构,由相关街道及区县(市)民政局履行审核审批程序后,继续享受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发生第(3)种情形时,相关区县(市)民政局应积极帮助服务对象从已成交机构中重新选定服务机构。
承接主体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如发生以下情况,采购人有权解除项目合同:
(1)通过不正当手段伪造服务事实、服务佐证材料等提供虚假服务的;
(2)承接主体在合同签订后有义务在合同履行期间配合采购人或政府部门的各项工作,不配合开展相关工作的;
(3)承接主体未达到服务要求和标准,采购人要求整改,成交供应商对采购人提出的整改意见不配合,或整改之后仍达不到采购人要求的;
(4)采购人接收到关于成交供应商的负面投诉三次以上且拒不整改的;
(5)由于承接主体的原因造成了负面影响的;
(6)存在欺诈和侵害老年人权益的;
(7)承接主体在合同期内涉嫌违法违规的,自动解除合同,一切损失由涉嫌违法违规公司承担。
八、商务条款
★1.履约期限:具体服务日期以服务协议签订时间为准,为期一年。
★2.履约地点:沈河区范围内居住并且符合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的服务对象家中
★3.付款方式及条件:按照实际服务时长每小时30元标准结算,据实拨付。
★4.资金拨付以财政拨款为准,补助资金由区财政全额承担,市财政按 50%比例给予补贴支付。供方不得因财政拨付进度问题向需方主张任何延期支付责任及利息。
★5.验收标准:按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辽宁省政府采购履约验收管理办法》(辽财采〔2017〕603号)的要求进行验收
验收程序:采购人组织
验收报告:采购人出具
组织验收主体:本项目的履约验收工作由采购人依法组织实施。
★6.热线支持:12小时
现场支持:2小时内响应;4小时内到达
★7.违约责任:供应商在合同签订后有义务在合同履行期间配合采购人或政府部门的相关工作。供应商拒不配合采购人有权随时取消供应商的资格。供应商未达到服务要求和标准,或侵害老年人权益的,采购人有权随时无条件终止合同。
★8.售后服务:自签订合同之日起,配备采购人办公地点现场办公人员1-2人,要求熟练掌握办公软件、为人热情、善于沟通,工作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协助采购人录入信息,协助采购人进行满意度调查以及采购人要求的其他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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