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信用】政府采购投诉不予受理告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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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 地区 | 辽宁 葫芦岛市 | 采购单位 | 葫芦岛市龙港区教育局 |
| 招标代理机构 | 项目名称 | 葫芦岛市龙港区教学仪器、教具采购 | |
| 采购联系人 | *** | 采购电话 | *** |
政府采购投诉不予受理告知书
LNHLDLGZCTSXX-202602
一、项目编号: JH26-211403-00080
二、项目名称:葫芦岛市龙港区教学仪器、教具采购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黑龙江省船口办公设备有限公司
地 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智谷二街3043号哈尔滨松北(深圳龙岗)科技创新产业园13栋2层2155房间
被投诉人1:辽宁万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辽宁省葫芦岛市龙港区葫芦岛市龙港区海月路12-4号楼B
被投诉人2:葫芦岛市龙港区教育局
地 址:辽宁省葫芦岛市龙港区葫芦岛市龙港区教育局
四、基本情况
你单位关于葫芦岛市龙港区教学仪器、教具采购(项目编号:JH26-211403-00080,下称“本项目”)的投诉书我局于2026年7月13日收悉。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经审查,你单位的投诉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具体理由如下:
你单位投诉事项系针对中标结果提出。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条、第十七条之规定,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是供应商提出质疑、提起投诉的法定条件。经核实,你单位参与本项目采购活动的过程中未通过符合性审查,符合性审查后的评审活动对你单位的权益不产生实际影响。因此,你单位不具备对中标结果提出相应质疑和投诉的资格。
综上,你单位的投诉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五)项规定的法定受理条件。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一条第(二)项之规定,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告知书,可在告知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龙港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向兴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六、其他补充事宜
葫芦岛市龙港区财政局
2026 年 7 月 14 日
LNHLDLGZCTSXX-202602
一、项目编号: JH26-211403-00080
二、项目名称:葫芦岛市龙港区教学仪器、教具采购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黑龙江省船口办公设备有限公司
地 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智谷二街3043号哈尔滨松北(深圳龙岗)科技创新产业园13栋2层2155房间
被投诉人1:辽宁万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辽宁省葫芦岛市龙港区葫芦岛市龙港区海月路12-4号楼B
被投诉人2:葫芦岛市龙港区教育局
地 址:辽宁省葫芦岛市龙港区葫芦岛市龙港区教育局
四、基本情况
你单位关于葫芦岛市龙港区教学仪器、教具采购(项目编号:JH26-211403-00080,下称“本项目”)的投诉书我局于2026年7月13日收悉。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经审查,你单位的投诉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具体理由如下:
你单位投诉事项系针对中标结果提出。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条、第十七条之规定,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是供应商提出质疑、提起投诉的法定条件。经核实,你单位参与本项目采购活动的过程中未通过符合性审查,符合性审查后的评审活动对你单位的权益不产生实际影响。因此,你单位不具备对中标结果提出相应质疑和投诉的资格。
综上,你单位的投诉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五)项规定的法定受理条件。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一条第(二)项之规定,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告知书,可在告知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龙港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向兴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六、其他补充事宜
葫芦岛市龙港区财政局
2026 年 7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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