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信用】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结果公告(2026年第2号)
所属地区:辽宁铁岭市
发布日期:2026-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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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 地区 |
辽宁 铁岭市 |
采购单位 |
铁岭市高中等教育招生考试委员会办公室 |
| 招标代理机构 |
|
项目名称 |
铁岭市2025年市直高中考点网上巡查系统设备更新升级 |
| 采购联系人 |
*** |
采购电话 |
*** |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2026年第2号) 一、项目编号:JH25-211200-00942 二、项目名称:铁岭市2025年市直高中考点网上巡查系统设备更新升级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沈阳灿森弱电智能化工程有限公司 地 址: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三好街90-5号(1-5-2) 被投诉人1:铁岭市高中等教育招生考试委员会办公室 地 址:铁岭市凡河新区泰山路商业88-10-21 被投诉人2:铁岭市政府采购中心 地 址:铁岭市凡河新区金沙江路39号 四、基本情况 2026年 2月 11 日,我局向被投诉人发出了《政府采购投诉书答复通知书》及该项目投诉书副本。在法定期限内,被投诉人向我局提交了书面答复,我局于2026年3月26日进行专家论证并出具专家论证意见。 针对投诉事项1-5:经审查:第1—5条投诉均涉及技术指标参数问题,采购人对采购需求负主体责任,可依据业务实际确定相关功能。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采购需求应当符合法律法规以及政府采购政策规定的技术、服务、安全等要求。故认为投诉事项1-5不成立。 针对投诉事项6:经审查:评分标准未细化量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四款: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第三款: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故投诉事项6成立。 因此,投诉人投诉事项1-5缺乏事实依据,该投诉事项不成立。投诉人投诉事项6成立。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投诉内容和调查情况,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一条第(二)项:“投诉人对采购文件提起的投诉事项,财政部门经查证属实的,应当认定投诉事项成立。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影响或者可能影响采购结果的,财政部门按照下列情况处理:(二)已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但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认定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无效,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的规定,决定如下: 投诉事项成立,政府采购合同尚未签订,认定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无效,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六、其他补充事宜 无 铁岭市财政局 2026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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