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信用】征地补偿安置公告(皇姑征告字〔2026〕第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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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 地区 | 辽宁 沈阳市 | 采购单位 | |
| 招标代理机构 | 项目名称 | 皇姑区陵东街道建设规划 | |
| 采购联系人 | *** | 采购电话 | ***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有关规定,我区政府组织编制了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附件),现将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征收范围拟征收土地位于皇姑区陵东街道范围内,具体位置详见附图。实际征收土地范围以最终批准文件为准。二、征收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本次征收土地目的为规范本区基础设施建设中涉及的集体土地及地上物征收补偿安置活动,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权益。三、土地现状根据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拟征收土地现状为:拟征收陵东街道办事处集体所有土地0.3635公顷(5.4525亩)。其中建设用地0.3635公顷(5.4525亩)。四、补偿方式和标准(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根据《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沈阳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沈政发[2026]2号)的规定,土地补偿标准为615万元/公顷。(二)本次征地不涉及农村村民住宅补偿、青苗及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五、安置对象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的农户,家庭承包的土地被政府依法统一征收的,其征地安置补偿方案制定时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年满16周岁以上的家庭成员,纳入征地社保费补贴对象范围。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另有规定的,可从其规定。不满16周岁的安置人员不作为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社会保障。安置补助费由区人民政府按规定支付给土地所有权人,由农村财务管理部门按照省、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相关规定管理和使用。六、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一)货币安置。所需费用已包含在土地补偿安置费中。(二)社会保障费用。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暂行办法>的通知》(辽政办发〔2005〕81号)规定,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个人专户资金、统筹账户资金和调剂资金,由当地财政部门在征地时,根据劳动保障部门所属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经办机构核定的数额,一次性足额划入当地财政部门开设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专户。本次征地不涉及农用地,无安置农业人口数,不需要社会保障安置。七、公告期限2026年3月11日至2026年4月9日八、其他事项(一)补偿登记期限。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应当在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持集体土地所有权证、集体土地使用权证、集体土地承包合同等不动产权属证明相关材料及身份证明材料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凡未如期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属地镇街的调查结果为准。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时间 登记地点复核时间陵东街道办事处2026年3月11日至2026年4月9日皇姑区城市更新局(联系人:***;联系电话:86416330)2026年4月10日至2026年5月9日(二)异议反馈渠道。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请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截止2026年4月9日)持土地权属证书和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书面签名意见向我区反馈。反馈提交地址为:皇姑区松花江街3号(联系人:***,联系电话:***)。书面意见应明确、具体,认为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予以明示。我区将在收取意见后,按照《自然资源听证规定》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组织听证。在规定时间内未提交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特此公告。附件:征地补偿安置方案1批次-勘界.pdf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政府 2026年3月11日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为实施沈阳市皇姑区陵东街道建设规划,完善城市功能,改善城市环境,促进经济、文化发展,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政府拟征收该区陵东街道办事处属下的集体土地0.3635公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以及《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十六条等规定,结合皇姑区的征收集体土地区片综合地价和实际情况,拟定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具体如下:一、征收范围拟征收土地位于皇姑区陵东街道范围内,具体位置详见附图。实际征收土地范围以最终批准文件为准。二、征收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本次征收土地目的为规范本区基础设施建设中涉及的集体土地及地上物征收补偿安置活动,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权益。三、土地现状根据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拟征收土地现状为:拟征收陵东街道办事处集体所有土地0.3635公顷(5.4525亩)。其中建设用地0.3635公顷(5.4525亩)。四、补偿方式和标准(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沈阳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沈政发[2026]2号)的规定,土地补偿标准为615万元/公顷。(二)本次征地不涉及农村村民住宅补偿、青苗及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五、安置对象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的农户,家庭承包的土地被政府依法统一征收的,其征地安置补偿方案制定时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年满16周岁以上的家庭成员,纳入征地社保费补贴对象范围。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另有规定的,可从其规定。不满16周岁的安置人员不作为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社会保障。安置补助费由区人民政府按规定支付给土地所有权人,由农村财务管理部门按照省、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相关规定管理和使用。六、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一)货币安置。所需费用已包含在土地补偿安置费中。(二)社会保障费用。社会保障费用。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暂行办法>的通知》(辽政办发〔2005〕81号)规定,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个人专户资金、统筹账户资金和调剂资金,由当地财政部门在征地时,根据劳动保障部门所属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经办机构核定的数额,一次性足额划入当地财政部门开设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专户。本次征地不涉及农用地,无安置农业人口数,不需要社会保障安置。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政府 2026年3月11日 编辑:赵一嬴 校对:王韵声 审核:施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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