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信用】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结果公告(2026年第9号)

所属地区:辽宁鞍山市 发布日期:2026-03-07

【招标信用】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结果公告(2026年第9号):本条项目信息由剑鱼标讯辽宁招标网为您提供。登录后即可免费查看完整信息。

基本信息

地区 辽宁 鞍山市 采购单位 鞍山市老干部工作服务中心
招标代理机构 项目名称 鞍山市老干部工作服务中心物业服务
采购联系人 *** 采购电话 ***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2026年第9号)
一、项目编号:JH25-210300-17888
二、项目名称:鞍山市老干部工作服务中心物业服务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芜湖华盛物业集团有限公司
地 址:湾沚区安徽新芜经济开发区皖江大市场16幢3层310室
被投诉人1:鞍山市老干部工作服务中心
地 址:鞍山市铁东区槐香路16号
被投诉人2:鞍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鞍山市政府采购中心)
地 址:辽宁省鞍山市铁西区人民路269-271号
相关供应商1:鞍山市科防保安服务有限公司
地 址:鞍山市铁西区双台路41号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事项:相关供应商就本项目中标结果提出的质疑,质疑投诉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第二十二条(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认为投诉人隐瞒违法被处理的不良记录进行虚假承诺,不符合“商业信誉良好”“无重大违法记录”等资格要求,取消投诉人本项目的中标资格,投诉人认为该答复损害了投诉人的合法权益,于是在2026年1月12日对相关供应商提出的就本项目的中标结果质疑答复函提出了质疑,被投诉人1和被投诉人2于2026年1月16日就本项目对投诉人提出的质疑回复是:质疑成立,且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重新开展采购活动。该质疑回复具有明显的针对性和不公平,没有任何法律依据,投诉人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条款上来说,都是满足该项目的投标资格的,是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的。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经查阅投诉人投标文件, 投诉人提供了符合上述格式要求的“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的承诺函”、“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经核实,2025年1月22日,池州市财政局对投诉人做出《池州市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池财购〔2025〕23号),认定投诉人在池州市第三人民医院物业服务项目(项目编号:CZB32024023)政府采购活动中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违法行为,决定对投诉人作出如下处罚:处以该项目采购金额(¥2700000.00元)千分之五的罚款,计人民币壹万叁仟伍佰元整(¥13500.00元)。
根据上述查明事实,我局认为:
(一)关于投诉人是否具有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资格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五)项规定:“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所称重大违法记录,是指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财政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较大数额罚款”具体适用问题的意见》(财库〔2022〕3 号) 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较大数额罚款’认定为200万元以上的罚款,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明确规定相关领域‘较大数额罚款’标准高于200万元的,从其规定。”《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第二部分第(三)项第1目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供应商信用记录进行甄别,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应当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根据上述规定,投诉人受到池州市财政局罚款13500元的行政处罚,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较大数额罚款”,投诉人亦未被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因此,不应以投诉人受到池州市财政局该行政处罚为由,认定投诉人不具有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资格条件。
(二)关于是否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六条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认为供应商质疑不成立,或者成立但未对中标、成交结果构成影响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如前所述,被投诉人1于2026年1月16日对投诉人作出的质疑答复,认定质疑成立并无不当,但投诉人系本项目中标供应商,认定质疑成立,即意味着认定投诉人具有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资格条件,该认定未对中标结果构成影响,应当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因此,被投诉人1质疑答复认定重新开展采购活动,于法无据,我局不予支持。
经查,被投诉人1于2026年1月16日对投诉人作出质疑答复后,并未就本项目发布中标结果更正公告或者废标公告,中标供应商仍为投诉人。因此,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应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综上,投诉事项经查证属实,投诉事项成立。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
根据以上调查结果,我局认为:投诉事项成立。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如下:
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六、其他补充事宜

鞍山市财政局
2026年3月6日


 

剑鱼标讯辽宁招标网收集整理了大量的招标投标信息、各类采购信息和企业经营信息,免费向广大用户开放。登录后即可免费查询。

辽宁热门招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