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信用】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结果公告(2025年第15号)

所属地区:辽宁丹东市 发布日期:2025-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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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地区 辽宁 丹东市 采购单位 丹东市文化体育旅游发展服务中心
招标代理机构 丹东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项目名称 丹东市新区图书馆货物类购置项目
采购联系人 *** 采购电话 ***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2025年第15号)
一、项目编号:JH25-210600-02528
二、项目名称:丹东市新区图书馆货物类购置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沈阳为先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地 址:沈阳市皇姑区崇山西路12-4号1-26-5
被投诉人1:***
地 址:七纬路12-3号
被投诉人2:***
地 址:丹东市新区银河大街100-1号
四、基本情况
2025年10月9日,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在辽宁政府采购网就丹东市新区图书馆货物类购置项目(采购项目编号:JH25-210600-02528 包号:001,以下称“本项目”)发布公开招标公告。2025年10月29日、2025年11月6日,***在辽宁政府采购网发布本项目的更正公告,对招标文件的部分内容进行了修改,以下所称“招标文件”,在无特殊说明情况下,均指2025年11月6日更正后的招标文件。2025年10月20日,沈阳为先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向***提出质疑。2025年10月27日,***向沈阳为先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作出质疑答复。2025年10月30日,沈阳为先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向我局提起投诉。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2025年11月27日,本机关组织召开了投诉事项专家论证会,并邀请相关专业3名专家参加会议。会上,专家查阅招标文件、投诉书、投诉答复等相关材料。根据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对投诉事项进行了论证,提出了专家意见。经调查,我局查明事实如下:经核实,投诉事项所涉技术参数、评审因素与招标文件相关内容一致。关于投诉事项 1。被投诉人 1 关于投诉事项 1 的答复内容为:1、投诉供应商在质疑函“质疑事项 1”的事实依据第5条中指出“图书馆档案存储场景中档案存储以纸质文件为主,物品重量轻”并提出招标文件手摇密集架技术参数要求过高且不合理,实际上是对招标文件或产品使用需求的误解,且缺乏事实依据。被投诉人 1 在制作参数时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制作。参数设定是根据前期预估承重需求和未来发展需要制定,是基于图书存储的实际布局、使用频率、荷载需求及长期运行稳定性等特定需求设定。本项目核心需求是存放海量图书、文献。需保障产品长期使用寿命且无明显变形。“图书馆书籍”与“普通档案”在重量、使用频率上有着根本区别,书藉荷载远超普通档案,承重标准高,不存在技术参数要求过高不合理情况,是匹配图书馆项目实际需求。本项目参数针对图书馆“高承重、高频使用”的场景,将“模糊要求”转化为“量化工艺指标”,属于《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根据项目目标提出更高技术要求”,是在国标基础上的合理提升。例如:立柱“六次弯折”是对国标“足够刚性”的具体落地,而非额外限制。立柱“六次弯折成 7 个截面”;通过多向受力分散荷载,可有效避免长期高频使用导致的架体变形,保障图书存放安全。工艺本质为“性能适配设计”,非“专属定制”。上述工艺所需的滚压成型模具(含六次弯折立柱模具)均为标准化产品,模具无“厂家专属编码”或“专利限制”,工艺要求无专属壁垒,模具供应具备通用性,
任何具备密集架生产资质的企业均可采购或定制,不存在“仅特定厂家可生产”的情况。模具供应无“专属限制”,行业内可标准化获取。2、为验证参数是否限制竞争,我单位已完成行业企业适配性调研,结果证明参数可形成有效竞争,且未指向特定品牌或厂家,不属于“存在指向性、排他性、限制潜在供应商”的情况,符合法规精神。目前多家国内主流密集架生产企业均能生产该厚度板材的密集架,已量产“六次弯折立柱”产品,可直接参
与本项目投标。专家意见为:一、参数合理性的证据支撑。(一)法定标准依据(强制性规范与推荐性国标双重支撑)1.强制性规范层面。依据《档案馆建筑设计规范》(JGJ 25-2000,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发布、全国工程建设标准设计领导小组批准实施,为现行建筑类强制性行业规范)第 4.2.14条之明确要求:“档案库楼面均布活荷载应为 5kN/㎡;采用密集架时,不应小于 12kN/㎡,或按实际需要确定”。涉案招标参数中“搁板承重80kg”的设定,适配该强制性荷载标准下“单排搁板存放 300-500 册图书(单册重量约 0.5kg)”的重载场景,完全符合密集架存储场景的安全承重强制性要求。2.推荐性国标层面。依据《钢制书架 第 3 部分:手动密集书架》(GB/T 13667.3-2013,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布, 2014 年 12 月 1 日起实施,为现行国家推荐性标准):第 4.2.3 条“结构耐久性”条款:“手动密集书架的结构设计应满足使用频率 40 次/天的耐久性要求”;第 4.3.2 条“载重性能”条款:“搁板均布静载荷应不小于 80kg,加载 24h 后卸载,搁板应无永久变形”。涉案参数中“六次折弯截面+八挂钩连接设计”,同时满足该国标对密集架“载重性能”与“结构耐久性”的双重技术要求,具备明确的国标依据支撑。(二) 市场供给情况。经核实,金虎、花都、远洋 YY 等品牌制造商均能满足相关需求。(三)行业实践佐证(含辽宁省内同类项目)1、辽宁省内项目案例。A.2024 年辽宁省图书馆密集架增补采购项目(招标编号:LNZC2024-041)核心参数:搁板六次折弯成型、八挂钩连接、长圆孔≥20mm×100mm、搁板承重≥80kg,与涉案项目参数完全一致。佐证: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发布的招标文件及中标公告显示,参与投标的品牌包括金虎、花都、远洋等 6 家企业,最终远洋 YY-0618 中标,证明辽宁省内市场竞争充分。B.2024 年沈阳市沈北新区图书馆新馆装具采购项目(招标编号:SYSBZC2024-027)核心参数:明确要求“搁板折弯次数≥6 次、挂钩数量≥8 个、长圆孔尺寸≥20mm×100mm”,与涉案项目参数高度契合。佐证:沈阳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公示的投标文件响应表显示,3 家以上品牌均满足该参数要求,且未出现排斥竞争的投诉或质疑。C.2024 年鞍山市图书馆古籍存放密集架采购项目(招标编号:ASZC2024-033)核心参数:因古籍重载(单册古籍约 1-2kg),设定搁板承重≥100kg,配套“六次折弯+八挂钩”结构,参数逻辑与涉案项目一致(均基于重载需求)。佐证:鞍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发布的中标公告显示,金虎GH-MJ-08 型号中标,其结构设计与涉案参数同源,证明该类参数在辽宁地区图书馆采购中具有普遍性。2、全国同类项目案例。A、国内高校图书馆:2024 年三江学院图书馆密集架采购项目(招标编号:JSZFCG2024-021)、国防科技大学图书馆装具采购项目,均设定“搁板≥6 次折弯、挂钩≥8 个、长圆孔≥20mm×100mm”参数,与涉案项目完全一致。B、地方公共图书馆:2024 年南宁市图书馆、绥德县档案馆采购项目,同样以“高承重、高频使用”为核心需求,采用同类结构参数,且均有 3 家以上品牌参与投标,竞争充分。(四) 针对“六次折弯非必要、为少数企业量身设定”。1.六次折弯是高承重+长期耐用的必要条件:密集架承重性能由“结构设计+板材厚度”共同决定,而非单一板材厚度。正如纸张多次对折后承重显著提升的物理原理,折弯形成的封闭截面能大幅增强结构刚性与抗变形能力。经第三方检测验证,1.4mm 钢板配合 3-4 次折弯的搁板,在 80kg 均布载荷下 24 小时挠度达 5.2mm,超出 GB/T13667.3-2013 规定的≤3mm 限值,且长期使用(5 年以上)易出现永久变形;而六次折弯配合 1.2-1.4mm 钢板的搁板,挠度仅 2.8mm,完全符合标准且耐用性提升 60%(参考国家家具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编号 J2024051208 的检测报告)。涉案项目设定 80kg 高承重标准,六次折弯是实现该性能的必要结构设计,而非多余要求。2.六次折弯无技术壁垒,非少数企业专属:折弯工艺是密集架生产的基础工艺,六次折弯仅需常规数控折弯机床即可实现,市场上主流折弯设备(如阿玛达、通快等品牌常规型号)均支持多频次折弯,无需专用定制设备。目前国内具备密集架生产资质的企业超 200 家,仅辽宁省内就有远洋、华育、金盾等 10 余家企业可生产六次折弯密集架,且金虎、花都等全国性品牌在辽宁地区均有成熟供货渠道,充分证明该参数未限制潜在供应商参与,不存在“为少数企业量身设定”的情形。3.行业常规参数已升级,3-4 次折弯属基础配置:随着图书馆存储量逐年增加,密集架重载需求日益凸显,3-4 次折弯仅能满足≤60kg 的基础承重需求,对应 GB 28009-2011 的最低标准。而当前行业主流图书馆采购均已采用≥5 次折弯的结构设计,辽宁省图书馆、沈阳市沈北新区图书馆等同类项目的实践的也证明,六次折弯已成为高承重密集架的常规配置,而非特殊要求。二、关于“回避核心质疑”及“滥用采购需求设定权”的论证。(一)关于“回避核心质疑”。1.投诉人混淆“证据形式”与“证据有效性”:被投诉人 1 虽未在初次答复中附完整检测报告、中标公示等书面材料,但上述证据均来自公开可查渠道(政府采购平台、品牌官网、第三方检测机构公示),具备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并非“无有效证据”。投诉人在投诉前未履行自行核实义务,仅以“未提供证据”为由主张投诉成立,缺乏事实基础。2.投诉人未提出具体“不合理指向”: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 94 号)第十一条“质疑应当具体、明确,有必要的事实依据”,投诉人仅笼统主张“参数有指向性”,未明确指出参数限定了哪个特定品牌、哪种专利技术或独家生产工艺,属于无实质内容的泛化质疑,不符合法定投诉条件。3.参数设计无排他性:涉案参数仅明确结构功能指标(折弯次数、挂钩数量、孔径尺寸),未限定生产工艺(如折弯机床型号、加工流程)、原材料品牌(如钢板仅要求 Q235 冷轧钢,未指定具体钢厂)、供应商地域或注册资本等排他性条件。任何具备密集架生产资质的企业(如符合《钢制书架生产企业资质要求》的厂家)均可通过常规工艺实现,未排斥潜在供应商参与竞争。(二)关于“滥用采购需求设定权”。
1.法律依据明确支持“更高技术要求”:《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三款明确规定“采购需求可以直接引用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等标准、规范,也可以根据项目目标提出更高的技术要求”。该条款未限定“更高要求”的幅度,仅要求基于项目目标,涉案参数完全符合该条款适用条件,并非滥用权利;2.更高要求未超出实际需求,与项目目标高度契合:丹东市新区图书馆作为区域性公共文化设施,档案与图书存储量预计年均增长 10%,涉案密集架需满足 15 年以上使用寿命。设定“六次折弯+80kg 承重”参数,既能适配当前 300-500 册/层的存储需求,又能预留未来扩容空间,避免短期内重复采购。且该参数对应的产品价格区间与同类型项目中标价格基本一致(参考辽宁省图书馆项目中标单价3800元/组,涉案项目预算 *** 元/组),不存在“生产成本与性能提升不成正比”的情形;3.符合行业安全规范要求:根据《档案馆建筑设计规范》,密集架库房楼面承重需达到 12kN/㎡以上,涉案密集架的结构设计与承重参数,是保障楼面结构安全与档案存储安全的必要匹配条件,若采用3-4次折弯的低标准参数,长期满载可能引发楼面超载风险,违背项目安全目标。综上得出结论性意见,书架产品应符合 GB/T13667系列标准,GB/T13667 系列标的 1992 年版有六次弯折成 7 个截面产品在 GB/T13667.1-1992 4.2 结构示意图条款中已有明确规定,是立柱的核心成型工艺要求。通过多次弯折既能让立柱形成稳定的多面体截面结构,相比平板状结构大幅提升抗压、抗变形能力,以此支撑书架整体重量和层板上的书籍荷载;七个截面的结构设计也能适配挂板、层板等部件的装配需求,保障连接稳定性,定制家具产品,客户有权利要求抗压、抗变形更稳定的工艺产品。且满足 3 个以上厂家可以完成此工艺产品,投诉不成立。根据上述查明事实,我局认为:《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 号)第七条第一款规定:“采购需求应当符合法律
法规、政府采购政策和国家有关规定,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遵循预算、资产和财务等相关管理制度规定,符合采购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结合专家论证意见,投诉事项 1 所涉及的各项技术要求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相适应。并且,相关技术要求并非是某一家供应商的专有技术指标,具有相应技术实力的企业很多,不存在指向特定供应商的情况。因此,投诉人的相关主张缺乏事实依据。综上,投诉事项 1 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 1 不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 2。被投诉人 1 关于投诉事项 2 的答复内容为:1、本项目要求提供样品内容为办公家具类产品,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 87 号)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仅凭书面方式不能准确描述采购需求或者需要对样品进行主观判断以确认是否满足采购需求等特殊情况的,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提供样品。”办公家具类产品的材质质感、色泽均匀度、制作工艺、表面处理效果以及整体视觉效果等因素,仅凭投标文件中的图片和文字描述无法做出准确判断,必须依赖实物样品进行主观评审。此要求完全符合上述法规规定是确保采购质量、满足项目真实需求的必要措施。要求于法有据,是基于项目需求的必要环节。2、要求大件“样块”和部分样品,是最大限度减轻投标人的负担的务实安排,正是充分考虑投标人的制作成本和物流负担,并未要求提供完整的大件密集架产品,仅要求具有代表性的阅读椅、办公椅和密集架的材料样块。此举已极大降低了样品制作成本与物流运输难度。投诉人将“样块”与大尺寸样品的成本与运输难度混为一谈,与事实不符。3、样品成本是评估供应商履约能力的合理因素,适度的样品投入是供应商展现其技术实力和履约诚意的组成部分。一个连代表性样块都无法或不愿提供的供应商,其履约意愿和能力值得怀疑。本次要求的样品成本与项目总预算相比微乎其微,属于行业内合理范围。当今发达的物流体系足以保障样品顺利送达。小型样块的异地运输便捷且成本低廉,并不构成难以逾越的障碍。以此为由质疑采购的公平性,理由并不充分。4、采购活动公平公正,对所有潜在投标人一视同仁。本样品要求面向所有潜在投标人,不存在任何歧视性或排他性条款。我们欢迎所有具备实力的供应商,包括中小企业积极参与竞争。政府采购的核心原则是“物有所值”,在确保公平的前提下,满足采购需求是首要目标。综上,本项目对样品的要求合法、合理且已充分考量了减负措施,不构成对中小企业的限制或排斥。投诉人的主张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专家意见为:一、核心论证观点。采购文件要求提供大尺寸配件及成品样品并将尺寸纳入评分,完全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 87 号,以下简称 87 号令)第二十二条规定,投诉人关于“尺寸可书面描述即无需样品尺寸
评定”的主张缺乏法律依据和实践合理性,不能成立。二、论证依据。(一)87 号令第二十二条的立法本意并非否定“可书面描述指标”的样品评审必要性。87 号令第二十二条的核心是“限制无正当理由的样品要求”,而非“禁止对可书面描述指标进行样品验证”。该条款明确的例外情形包括“仅凭书面方式不能准确-描述采购需求”,此处的“不能准确描述”应作实质性理解——即书面描述无法全面、客观、实质反映采购标的的实际履约能力,而非指指标本身无法通过文字表述。根据政府采购领域专家共识及实践案例,对于密集架这类结构复杂、装配要求高的定制化货物,仅靠书面尺寸参数无法证明其实际生产精度、装配适配性及结构稳定性。例如,立柱与隔板的书面尺寸虽可明确,但两者的实际配合间隙、尺寸偏差对承重性能的影响、大尺寸部件的变形控制等,均需通过实物样品才能直观验证,这正是 87 号令允许要求样品的“特殊情况”。(二)尺寸参数的“书面描述”与“样品实测”存在本质差异,样品评分中的尺寸评定具有不可替代性。1.书面描述的局限性:采购文件载明的尺寸是“理论要求值”,而样品实测的核心是验证供应商是否具备将“理论值”转化为“实际产品”的生产能力。投诉人混淆了“指标可书面表述”与“书面表述可证明履约能力”的概念——正如服装的尺寸可书面描述,但定制服装仍需样品验证裁剪精度与版型适配性一样,密集架的大尺寸部件(如立柱、长隔板)存在焊接变形、喷涂收缩等生产误差风险,仅靠书面承诺无法保证其符合装配要求。2.样品尺寸评定的法定合规性:87 号令第二十二条第二款明确要求,样品评审需“在采购文件中明确规定样品制作的标准和要求、评审方法以及评审标准”。本案采购文件已在第三章采购需求和第四章评分标准中清晰列明样品尺寸要求,完全符合该条款的程序性规定。同时,财政部国库司明确解释,87 号令允许对“需要通过感官、实测等方式确认是否满足需求”的指标进行样品评审,尺寸实测正是此类必要评审手段。3.小尺寸样块无法替代大尺寸样品的尺寸验证:密集架的尺寸精度具有“整体性关联”,小尺寸样块仅能反映局部材料尺寸,无法体现大尺寸部件的直线度、平行度及多部件装配后的尺寸协调性。例如,1 米长的隔板样块尺寸合格,不代表 3 米长的成品隔板无弯曲变形,而这种变形会直接影响密集架的使用功能与安全性能,这也是采购文件要求提供大尺寸配件样品的核心原因。(三)投诉人的主张与政府采购实践案例及监管口径相悖。1.同类案例的监管认定:在某家具采购项目中,监管部门明确指出,对于定制化大件货物,即使尺寸等指标可书面描述,要求提供样品并实测尺寸仍符合 87 号令规定,因其“涉及结构装配精度,仅凭书面文件无法全面验证”;在档案密集架采购的典型案例中,要求提供立柱、路轨等大尺寸样品并评审尺寸精度,被认定为“符合 87 号令例外情形”的合规要求。2.专家及监管部门共识:上海市政府采购中心原调研员马正红等专家明确提出,对于“有尺寸定制要求且装配精度影响使用功能”的货物,要求提供样品并验证尺寸是合理合规的,不属于 87 号令禁止
的情形;包头市财政局也明确,87 号令中的“仅凭书面方式不能准确描述”包括“文字描述与实际样品差距较大”的情形,需通过样品实测弥补书面描述的不足。(四)法律依据。1.《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 87 号)第二十二条:明确“仅凭书面方式不能准确描述采购需求或需要对样品进行主观判断以确认是否满足采购需求等特殊情况除外”,本案中密集架的大尺寸部件尺寸精度需实物验证,属于该条款规定的“特殊情况”。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强调评审的核心是“确认是否满足采购需求”,本案中样品尺寸实测正是为了验证供应商是否具备满足采购文件要求的生产精度,并未改变评审结果,符合该条款规定。3.政府采购领域专家共识及监管口径:多位政府采购专家及地方财政部门均明确,定制化、结构复杂货物的尺寸精度验证,属于 87 号令允许的样品评审范围,小尺寸样块不能替代大尺寸样品的实测需求。综上得出结论性意见《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 87 号),原则上禁止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要求投标人提供样品;仅当出现仅凭书面方式无法准确描述采购需求,或是需要对样品进行主观判断才能确认是否符合采购需求等特殊情况时,才可以要求提供样品。比如家具采购中产品的手感、观感等,书面描述难以精准界定,就可要求提供样品。根据上述查明事实,我局认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 87 号)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一般不得要求投标人提供样品,仅凭书面方式不能准确描述采购需求或者需要对样品进行主观判断以确认是否满足采购需求等特殊情况除外。”结合专家论证意见,本项目为定制类采购项目,供应商所采用的相关部件及成品的工艺、质
量、外观是否符合要求,需要评审专家通过对样品的主观判断进行确认。因此,本项目要求提供样品不违反法律规定,投诉人的相关主张缺乏事实依据。综上,投诉事项 2 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 2 不成立。关于投诉事项 3。被投诉人 1 关于投诉事项 3 的答复内容为:投诉人引用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主要是规范检验检测机构自身行为的罚则,并未规定“检测报告不得作为评分因素”。该办法的立法目的在于确保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报告真实可靠。因此,投诉方对该条款的理解和适用是不准确的。1.本次采购的办公家具产品应用于图书馆使用。这些场景对家具材料的环保性、安全性和耐用性有严格要求。原材料(如环保皮、钢管)的品质直接决定了最终产品的环保等级和使用者健康安全。因此,要求检测报告是评估产品是否满足这些核心需求的客观、公正的依据,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高度适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本项目检测报告的要求与项目特点紧密相关,且是为了保障产品质量安全,则该要求是合理的。2、招标文件要求的是针对原材料的检测报告,并未指定任何特定的检测机构,只要报告由具有法定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出具即可。这些检测项目(如皮革的甲醛含量、五金的盐雾测试等)是行业内通行的、标准化的质量检验,并非为本次采购设定的特殊或冷门项目。任何具备相应生产资质的供应商,其上游原材料供应商通常都会进行此类常规检测并持有报告。因此,该要求不构成排斥潜在供应商,而是对产品质量的基本把关。3、材料标准和环保要求可能更新,近一年的检测报告能更准确地反映供应商当前所用材料的质量水平,避免使用过时的、无法代表现供货品质的报告;要求通过“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等官方或权威平台查询截图,是为了有效核实检测报告的真伪,防止提供虚假材料。这是保障采购公正性、防止劣质产品中标的必要措施。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的要求,即从事认证活动的机构应经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此举确保了报告的权威性和公信力。专家意见为:一、核心法律依据体系。(一)《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 87 号)1.第二十二条:要求投标人提供样品的,可规定随样品提交相关检测报告,明确检测机构要求、检测内容等。2.适用说明:本案已依法要求提供样品,检测报告作为样品质量的佐证材料,与样品评审直接相关,将其纳入评分因素符合该条款“配套验证样品质量”的立法本意,并非独立设置无关联评分项。(二)《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 号)1.第九条:采购需求可直接引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也可根据项目目标提出更高技术要求;第十五条:采购人应明确采购标的质量要求,包括验收标准、检测方法等。2.适用说明:图书馆作为公共服务场所,货物质量直接关系公众使用安全和财政资金效益,检测报告要求是落实质量管控的必要措施,与项目实际需求高度相关,不属于无关附加条件。(三)《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市场监管总局令第 34 号)1.第四十五条:核心禁止“检验检测机构将样品现场演示、检测报告作为其资质认定评审的评分因素”,而非禁止政府采购项目将检测报告作为投标产品质量的评审依据。2.适用说明:投诉人对该条款存在法律适用错误,该条款规制对象是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认定活动,与政府采购项目的投标评审规则无任何关联,不能
作为否定评分设置的依据。(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 658 号)1.第二十条:禁止设定与采购项目实际需要不相适应的歧视性条件,但未禁止基于质量保障的合理验证要求。2.适用说明:检测报告要求对所有供应商一视同仁,未限定地域、规模等歧视性门槛,其核心目的是验证产品质量,与项目“保障货物安全耐用”的实际需求直接相关,符合公平竞争原则。(五)《钢制书架第 3 部分:手动密集书架》(GB/T13667.3-2013)及《金属家具通用技术条件》GB/T 3325-2017 的相关要求 1.核心标准:GB/T 13667.3-2013《钢制书架第 3 部分:手动密集书架》第 6.2 条“检验规则”明确:产品需提供型式检验报告,检验项目包括材料厚度、涂层耐腐蚀、结构强度等,报告需体现检测时效性(与产品生产周期匹配); 2.通用标准:GB/T3325-2017《金属家具通用技术条件》第 7.3 条规定:金属家具检测报告需包含“检测日期、产品批次”,且检测结果仅对受检批次有效——密集架作为金属家具,其涂层、连接件等部件的质量稳定性通常为 1 年左右,要求 1 年内检测报告,正是为了确保报告与投标产品批次一致,并非额外增加企业成本。(六)行业实践与监管口径支撑。1.同类项目案例:无锡图书馆密集架采购项目 (编 号: WXCG20231005) 、杭 州 某档案 馆 项目( 编号 :HZCG20230812)的采购文件,均明确要求“提供 1 年内的型式检验报告”,且无供应商提出合规性质疑,已成为密集架采购领域的通用操作;2.监管部门意见: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2022年第 136 号)明确:“对于金属制品类采购项目,要求 1 年内检测报告,符合‘确保产品质量可追溯’的政府采购要求,不构成对供应商的歧视或不合理限制”。二、针对投诉人三点主张。(一)关于“将检测报告作为评分因素违反《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1. 法律适用纠正:该条款的规制对象是“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认定评审”,即市场监管部门对检测机构本身进行资质审核时,不得将检测报告作为自身资质的评分项,而非约束政府采购项目的评审规则。投诉人混淆了“检测机构资质认定”与“政府采购投标评审”的法律关系,其引用依据属于法律适用错误。2. 合理性论证:根据 87 号令第二十二条,检测报告是样品质量的重要佐证,与样品评审直接绑定。本案将检测报告作为 7 分评分因素,本质是对“样品质量达标”的量化评审,未超出“与采购需求相关”的法定边界。且该评分规则对所有供应商统一适用,未设置差异化标准,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不得设置无关附加条件”的核心要求(检测报告与质量保障直接相关,并非无关条件)。(二)关于“要求一年内检测报告违背材料特性,增加企业成本”。1.法律与行业标准支撑:《建设工程检测技术管理规范》明确建筑材料检测报告有效期不超过1 年,本案涉及的不锈钢板、三聚氰胺板等材料,其物理性能、环保指标可能随生产批次、存储条件发生变化,1 年有效期要求符合“保障检测结果时效性”的行业惯例。投诉人声称“有效期通常为 2-3 年”无统一行业依据,且未考虑公共采购项目对质量追溯的严格要求。2.成本合理性分析:检测费用属于供应商参与投标的合理经营成本,1.5 万元总费用对应 7 类核心材料,符合第三方检测机构的市场收费标准。政府采购“降低成本”原则指向财政资金节约,而非免除供应商的合理投标成本。同时,招标文件已预留充足等标期,供应商可通过批量检测、共享检测资源等方式控制成本,该费用未超出中小企业正常承受范围,不构成“过度负担”。(三)关于“中小企业无需检测、投标前提供检
测报告逻辑矛盾”。1. 检测必要性论证:即使中小企业采购量小,核心材料(如胶粘剂粉末)的环保性、安全性直接关系图书馆用户健康,检测报告是验证其是否符合国家标准的法定依据。《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要求采购人明确质量检测方法,投标前提供检测报告是提前排查质量风险的合理措施,避免中标后因材料不合格导致履约失败,反而降低了中小企业的履约风险。2.逻辑合理性论证:投标前提供检测报告与中标后抽检并非相互排斥,而是“双重质量保障”机制。检测报告证明送检样品符合要求,中标后抽检验证批量产品一致性,二者形成闭环管理,符合《政府采购法》“保障质量安全”的立法宗旨。同时,财政部国库司明确答复:“确需验证产品质量的,采购人可约定提供检测报告”,本案要求未违反该指导精神。此外,检测报告对所有供应商一视同仁,不存在“排除质量合格企业”的情形,反而通过统一质量标准保障了公平竞争。综上得出结论性意见“开标日
前一年有效期内”的检测报告,均是材料的检测报告,如不锈钢板盐雾试验报告,家具采购典型时效标准政府采购≤6 个月,企业采购≤1 年,GB 18583-2008 胶黏剂,出具时间≤1 年,配方变更需重新检测。《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通则》第八条(二)产品检验报告。产品检验报告应为具有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资格的检验机构出具的 1 年内检验合格报告。部分标准例如 GB/T3325-2024、GB 18584-2024、GB 18584-2024、GB/T3325-2024、GB/T 3325-2024 为 2024 年新发布标准。涉及人身安全类项目例如游离甲醛、挥发性有机物(VOC)、抗菌性能、禁用偶氮染料、燃烧性能、可迁移有害元素、盐雾试验要求 1 年内检验报告符合财库[2021]22 号文件第十四条绿色环保建材要求。根据上述查明事实,我局认为: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 87 号)第五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
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结合专家论证意见,投诉事项 3 涉及的相关内容均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质量相关,作为评审因素不违反法律规定。投诉事项 3 所涉相关内容与企业规模无关,亦不构成对中小企业的其实。因此,投诉人的相关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综上,投诉事项 3 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 3 不成立。关于投诉事项 4。被投诉人 1 关于投诉事项 4 的答复内容为:本项目采购内容为用于图书馆的办公家具类产品。家具产品的外观、质感等因素是采购需求的重要组成部分,书面描述难以准确评估,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此类“仅凭书面方式不能准确描述采购需求”的情况,要求提供样品并进行主观评审是合法且必要的。评分标准中样品以“完全符合招标文件技术参数要求”为前提,招标文件技术参数要求已尽可能对可量化的指标进行了明确,例如:“整体规格:645*570*1025(±5mm)”,“座宽 505mm*座深 460mm*座离地面高 480mm(±5mm)”“上下可调节≥30mm 更加舒适”“椅架采用≥2.0mm 厚度的 A3 据材电镀弓形架”等;评分标准对主观指标设置了清晰的评审维度。例如:①椅腿实木质感,结构严密、平整以及表面无裂痕、崩角,工艺精良;②各种配件结合处无松动,安装扎实,衔接完好,无毛边毛刺等明显瑕疵;③漆面光滑硬度强,纹理清晰无结痂;④无刺激性气味;⑤坐垫软硬适中,支撑均匀,椅面耐磨、弹性好。
分别从产品本身结构、工艺、评审者的视觉、触感等多方面细化评分,这已符合《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关于评审因素应尽可能细化的精神,限制评委的自由裁量空间,且评判尺度一致,一视同仁。“不符合不得分”主要针对影响家具基本功能、安全及核心性能的关键参数,此为保障项目质量的底线要求。此规则本身并不违法,是针对关键参数的通用做法,同时,对于生产、运输中产生的不影响整体功能、安全及寿命的微小瑕疵,评
委会在“制作工艺”等相关项下进行综合评估,评判标准一致,一视同仁,并非完全无视客观情况。权重设置是基于项目的具体需求和采购目标,家具作为具有美学期望的产品,其外观、质感、款式与使用环境的协调性是采购需求的重要组成部分,尤其对于公共场所的家具而言,美观性本身就是一项核心需求。权重分配属于采购人的合法裁量权范围,“结构安全”保障了产品的耐用性与使用者的基本安全,而“款式美观”则直接关系到公共空间的环境品质与用户体验,二者对于实现“物有所值”的采购目标均至关重要。投诉人认为“款式美观”与“结构安全”权重相同违背核心需求,此观点片面。因此,赋予二者相同或相近的权重,是采购人基于项目具体特点作出的专业判断,符合采购需求,并非设置不当。因技术参数涉及企业隐私,调研材料中提到的企业或厂家名称不予公开,告知投诉或质疑人满足的品牌将影响其他供应商公平竟争的机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条及《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十项规定。专家意见为:一、核心法律依据体系。(一)《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 87 号)1.第五十五条核心条款: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且与采购需求对应,但未禁止基于专业判断的主观评审因素;货物项目价格分占比不低于30%,未限制主观质量指标的合理权重。2. 第二十二条:需对样品进行主观判断以确认是否满足采购需求的,可要求提供样品并设置对应评审标准。3.适用说明:87 号令的“量化要求”核心是避免模糊表述,而非否定所有主观判断;对于质感、美观等无法用数字完全界定的指标,允许结合专业经验评审,本案评分标准符合立法本意。(二)《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 号)1. 第十五条:采购人应明确采购标的质量要求,包括外观、工艺等与使用体验相关的指标。2.适用说明:图书馆作为公共服务场所,货物的外观协调性、使用舒适度与安全耐用同等重要,均属于“实际需求”范畴,相关评分指标设置具有明确政策依据。(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 658 号)1.第三十二条:禁止的是“不合理的评审标准”,而非“包含主观因素的评审标准”,合理的主观评审指标与法定要求不冲突。2.适用说明:评审标准的合理性需结合采购项目特性判断,本案针对家具类货物的评分设置,未偏离“保障使用功能、符合公共场景需求”的核心,不属于非法设定。二、针对投诉人三点主张。(一)关于“未设置合理误差范围、微小瑕疵直接判 0 分违背实质重于形式”。1. 法律与逻辑支撑:87 号令未强制要求所有指标必须设置误差范围,误差容忍度需结合货物特性确定。密集架隔板、家具等货物的尺寸精度直接影响组装适配性和使用安全性(如隔板尺寸偏差可能导致无法安装、承重失衡),核心尺寸指标作为实质性要求,零容忍微小偏差符合“保障采购质量”的实质需求。2.实质重于形式原则适用:该原则强调“不纠结表面形式,关注核心功能”,但本案中尺寸偏差属于核心功能相关指标(非表面瑕疵),直接影响货物能否正常使用,将其作为否决项恰恰是对实质需求的坚守。同时招标文件所明确的尺寸标准,恰恰需要通过大尺寸样品实测来验证供应商是否能将该标准落地——书面尺寸无法预判大尺寸部件的焊接变形、装配间隙等生产实际问题,而“允许供应商通过规范生产、妥善包装控制偏差”,正是建立在“样品可实测核验偏差是否合规”的基础上,并非默认“书面描述就能满足需求”。该要求既未超出合理履约预期,也不属于缺乏容错空间,反而印证了投诉事项二中专家对“书面尺寸需样品验证”的论证核心逻辑,与采购文件要求是完全一致的。(二)关于“质感、软硬等指标未量化,违背 87号令量化要求”。 1.法律条文正确解读:87 号令“细化和量化”要求的核心是“避免模糊不清的表述”,而非“所有指标必须用数字界定”。对于实木质感、坐垫舒适度等依赖感官体验和专业判断的指标,行业内无统一量化标准,需结合评审专家的专业经验进行主观评价,这与 87 号令允许“对需要专业判断的主观评审因素协商评分”的规定一致。2.实践合理性论证:木材含水率、硬度计参数等数字指标仅能反映部分物理属性,无法完全替代“质感”“舒适度”等实际使用体验——如含水率达标但木材纹理粗糙,仍不符合图书馆家具的使用需求。招标文件虽未量化此类指标,但可通过“符合行业优质标准”“无明显瑕疵”“手感舒适”等明确表述界定要求,不存在模糊性;且评审专家需独立打分并说明理由,全程留痕可追溯,不存在“暗箱操作”的空间,与 87号令的公平原则不冲突。(三)关于“款式美观与结构安全权重相当,颠倒主次”。1.需求相关性论证:图书馆家具的“款式美观”并非单纯主观审美,而是与公共服务场所的整体环境协调性、用户使用体验直接相关的质量指标。整洁美观的家具能提升读者使用舒适度,符合《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质量要求应涵盖使用体验相关指标”的规定,与“安全耐用”同为核心需求,并非“无关指标”。2.权重合理性支撑:87 号令仅规定价格分的最低占比,未限制质量指标内部的权重分配。本案中两者各 2.5 分,权重占比相同且未超出主观分的合理区间,既保障了结构安全这一硬性要求,也兼顾了公共场所的环境适配性,不存在“颠倒主次”。同时,结构安全可通过检测报告、尺寸参数等客观依据验证,而款式美观通过专家专业判断评审,两者评分维度不同、互为补充,最终服务于“采购物有所值的货物”的政府采购目标,未损害项目实际使用价值。综上得出结论性意见,本项目样品评审因素的各项评审指标具体明确,且不同量化指标已对应了具体分值,相关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不违反法律规定。并且,相关法律并未对除价格评审因素外的其他评审因素评分占比作出限制性规定,投诉人主张样品评审因素的权重分配不合理,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根据上述查明事实,我局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四款规定:“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 87 号)第五十五条第三款规定:“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指标有区间规定的,评审因素应当量化到相应区间,并设置各区间对应的不同分值。”结合专家论证意见,本项目样品评审因素的各项评审指标具体明确,且不同量化指标已对应了具体分值,相关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不违反法律规定。因此,投诉人的相关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综上,投诉事项 4 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 4 不成立。
六、其他补充事宜
根据以上调查结果,我局认为:全部投诉事项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 94 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如下:驳回投诉。
丹东市财政局
2025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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