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信用】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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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 地区 | 辽宁 葫芦岛市 | 采购单位 | 葫芦岛市第二实验小学 |
| 招标代理机构 | 辽宁中外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 项目名称 | 葫芦岛市第二实验小学护眼灯、黑板灯采购项目 |
| 采购联系人 | *** | 采购电话 | *** |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LNHLDLGZCTS-202502
一、项目编号: JH25-211403-00182
二、项目名称:葫芦岛市第二实验小学护眼灯、黑板灯采购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四川融贺汇商贸有限公司
地 址: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光华东三路489号3栋1509
被投诉人1:葫芦岛市第二实验小学
地 址:辽宁省葫芦岛市龙港区葫芦岛市第二实验小学
被投诉人2:辽宁中外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辽宁省葫芦岛市龙港区辽宁省葫芦岛市龙港区海月路12-4号C
相关供应商1:辽宁华锦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地 址:辽宁省葫芦岛市南票区葫芦岛市南票区九龙街道黄甲村
四、基本情况
2025年10月10日,采购人葫芦岛市第二实验小学委托采购代理机构辽宁中外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在辽宁政府采购网就葫芦岛市第二实验小学护眼灯、黑板灯采购项目(采购项目编号:JH25-211403-00182 ,以下称“本项目”)发布公开招标公告。2025年10月14日,辽宁中外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在辽宁政府采购网发布本项目的更正公告,对招标文件的部分内容进行了修改,以下所称招标文件均指2025年10月14日更正后的招标文件。2025年10月31日,辽宁中外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在辽宁政府采购网发布本项目的中标结果公告,中标供应商为辽宁华锦实业发展有限公司。2025年11月4日,投诉人向被投诉人1提出质疑。2025年11月6日,被投诉人2向投诉人作出质疑答复。2025年11月14日,投诉人向我局提起投诉。经审查,投诉人的投诉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八条、第十八条之规定,2025年11月19日,我局向投诉人送达《政府采购限期补正通知书》(编号:LNHLDLGZCTS-202502),通知投诉人限期补正。2025年11月21日,投诉人向我局提交补正材料。经审查,补正后的投诉符合受理条件。2025年11月24日,我局向被投诉人1、被投诉人2和相关供应商发送答复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2025年11月28日,被投诉人2向我局提交投诉答复。2025年12月2日,相关供应商向我局提交投诉答复。被投诉人1未向我局提交投诉答复。经调查,我局查明事实如下:相关供应商投标文件中提供的投标产品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在参与本项目采购活动时处于撤销状态。依据《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和《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注销、暂停、撤销实施规则》的相关规定,自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撤销之日起,不得继续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因此相关供应商不应使用上述产品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关于相关供应商投诉答复中提供的中山市佳沅照明科技有限公司的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该证书显示生产者为中山市佳沅照明科技有限公司,这与相关供应商投标文件中声明制造商为中山市酷普电器有限公司的事实不符,因此不能作为本次投标产品符合强制性认证要求的有效证明,因此我局对相关供应商该部分答复内容不予采信。综上,投诉事项经查证属实,投诉事项成立。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以上调查结果,我局认为:投诉事项成立。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影响采购结果。本项目已确定中标供应商但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可以从合格的中标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供应商。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如下:中标结果无效,责令采购人依法另行确定中标供应商。
投诉人以及与本投诉处理决定有利害关系的相关当事人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本处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龙港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本处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兴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六、其他补充事宜
无
葫芦岛市龙港区财政局
2025 年 12 月 25 日
LNHLDLGZCTS-202502
一、项目编号: JH25-211403-00182
二、项目名称:葫芦岛市第二实验小学护眼灯、黑板灯采购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四川融贺汇商贸有限公司
地 址: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光华东三路489号3栋1509
被投诉人1:葫芦岛市第二实验小学
地 址:辽宁省葫芦岛市龙港区葫芦岛市第二实验小学
被投诉人2:辽宁中外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辽宁省葫芦岛市龙港区辽宁省葫芦岛市龙港区海月路12-4号C
相关供应商1:辽宁华锦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地 址:辽宁省葫芦岛市南票区葫芦岛市南票区九龙街道黄甲村
四、基本情况
2025年10月10日,采购人葫芦岛市第二实验小学委托采购代理机构辽宁中外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在辽宁政府采购网就葫芦岛市第二实验小学护眼灯、黑板灯采购项目(采购项目编号:JH25-211403-00182 ,以下称“本项目”)发布公开招标公告。2025年10月14日,辽宁中外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在辽宁政府采购网发布本项目的更正公告,对招标文件的部分内容进行了修改,以下所称招标文件均指2025年10月14日更正后的招标文件。2025年10月31日,辽宁中外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在辽宁政府采购网发布本项目的中标结果公告,中标供应商为辽宁华锦实业发展有限公司。2025年11月4日,投诉人向被投诉人1提出质疑。2025年11月6日,被投诉人2向投诉人作出质疑答复。2025年11月14日,投诉人向我局提起投诉。经审查,投诉人的投诉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八条、第十八条之规定,2025年11月19日,我局向投诉人送达《政府采购限期补正通知书》(编号:LNHLDLGZCTS-202502),通知投诉人限期补正。2025年11月21日,投诉人向我局提交补正材料。经审查,补正后的投诉符合受理条件。2025年11月24日,我局向被投诉人1、被投诉人2和相关供应商发送答复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2025年11月28日,被投诉人2向我局提交投诉答复。2025年12月2日,相关供应商向我局提交投诉答复。被投诉人1未向我局提交投诉答复。经调查,我局查明事实如下:相关供应商投标文件中提供的投标产品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在参与本项目采购活动时处于撤销状态。依据《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和《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注销、暂停、撤销实施规则》的相关规定,自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撤销之日起,不得继续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因此相关供应商不应使用上述产品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关于相关供应商投诉答复中提供的中山市佳沅照明科技有限公司的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该证书显示生产者为中山市佳沅照明科技有限公司,这与相关供应商投标文件中声明制造商为中山市酷普电器有限公司的事实不符,因此不能作为本次投标产品符合强制性认证要求的有效证明,因此我局对相关供应商该部分答复内容不予采信。综上,投诉事项经查证属实,投诉事项成立。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以上调查结果,我局认为:投诉事项成立。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影响采购结果。本项目已确定中标供应商但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可以从合格的中标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供应商。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如下:中标结果无效,责令采购人依法另行确定中标供应商。
投诉人以及与本投诉处理决定有利害关系的相关当事人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本处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龙港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本处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兴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六、其他补充事宜
无
葫芦岛市龙港区财政局
2025 年 12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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