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信用】辽宁省罚没财物管理系统建设项目履约验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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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 地区 | 辽宁 沈阳市 | 采购单位 | 辽宁省财政厅 |
| 招标代理机构 | 项目名称 | 辽宁省罚没财物管理系统建设项目 | |
| 采购联系人 | *** | 采购电话 | *** |
辽宁省罚没财物管理系统建设项目 验收结果公告
公告日期: 2025年12月16日
一、合同编号: JH24-210000-39585-001-01
二、合同名称: 辽宁省罚没财物管理系统建设项目政府采购合同
三、项目编号: JH24-210000-39585
四、项目名称: 辽宁省罚没财物管理系统建设项目
五、合同主体
采购人(甲方): ***
地 址: 北陵大街45-13号
联系方式: ***
供应商(乙方): ***
地 址: 上街镇高新大道5号博思软件大厦17层北1室
联系方式: ***
六、合同主要信息
履约内容: 我公司已严格按照采购人要求及采购文件规定,圆满完成“辽宁省罚没财物管理系统建设项目”的实施工作,并于2024年12月18日顺利通过项目验收。本项目质保期为一年,在质保期内,我公司通过现场支持、电话咨询、在线服务等多种方式,及时、高效地提供了全方位的技术保障,确保系统持续稳定运行,有力支撑了采购人相关业务的正常开展,切实履行了投标文件中所承诺的各项服务义务。截至目前,系统运行状态良好、稳定可靠。
质保期届满后,我公司将严格依照采购合同关于保修期结束后的相关约定,继续履行后续服务承诺,保障系统长期、安全、高效运行。
履约要求: 根据《政府采购合同》第五条“付款方式及条件”之约定:“五、付款方式及条件:签订合同后支付合同金额30%,系统软件上线付60%,项目验收合格后支付10%”,以及合同附件《政府采购合同条款》中第6条“服务质量和第7条“技术服务和保修责任”的相关要求,我公司已全面履行项目质保期内的各项运维服务承诺,系统运行稳定,服务质量符合合同规定。
现质保期已届满,相关履约义务均已圆满完成,特此申请支付合同尾款,即合同总金额的10%,计人民币柒万玖仟肆佰捌拾元整(¥79,480.00)
履约期限: 项目质保结束之日起15天
履约地点: 沈阳市,辽宁省财政厅
七、验收日期: 2025年12月16日
八、验收组成员(应当邀请服务对象参与):
尹辉、王君尧、于颜晖
九、验收意见: 验收通过
十、其他补充事宜:
公告日期: 2025年12月16日
一、合同编号: JH24-210000-39585-001-01
二、合同名称: 辽宁省罚没财物管理系统建设项目政府采购合同
三、项目编号: JH24-210000-39585
四、项目名称: 辽宁省罚没财物管理系统建设项目
五、合同主体
采购人(甲方): ***
地 址: 北陵大街45-13号
联系方式: ***
供应商(乙方): ***
地 址: 上街镇高新大道5号博思软件大厦17层北1室
联系方式: ***
六、合同主要信息
履约内容: 我公司已严格按照采购人要求及采购文件规定,圆满完成“辽宁省罚没财物管理系统建设项目”的实施工作,并于2024年12月18日顺利通过项目验收。本项目质保期为一年,在质保期内,我公司通过现场支持、电话咨询、在线服务等多种方式,及时、高效地提供了全方位的技术保障,确保系统持续稳定运行,有力支撑了采购人相关业务的正常开展,切实履行了投标文件中所承诺的各项服务义务。截至目前,系统运行状态良好、稳定可靠。
质保期届满后,我公司将严格依照采购合同关于保修期结束后的相关约定,继续履行后续服务承诺,保障系统长期、安全、高效运行。
履约要求: 根据《政府采购合同》第五条“付款方式及条件”之约定:“五、付款方式及条件:签订合同后支付合同金额30%,系统软件上线付60%,项目验收合格后支付10%”,以及合同附件《政府采购合同条款》中第6条“服务质量和第7条“技术服务和保修责任”的相关要求,我公司已全面履行项目质保期内的各项运维服务承诺,系统运行稳定,服务质量符合合同规定。
现质保期已届满,相关履约义务均已圆满完成,特此申请支付合同尾款,即合同总金额的10%,计人民币柒万玖仟肆佰捌拾元整(¥79,480.00)
履约期限: 项目质保结束之日起15天
履约地点: 沈阳市,辽宁省财政厅
七、验收日期: 2025年12月16日
八、验收组成员(应当邀请服务对象参与):
尹辉、王君尧、于颜晖
九、验收意见: 验收通过
十、其他补充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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