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预告】辽宁省妇幼保健院(辽宁省妇女儿童医院)生活垃圾清运服务采购市场调研询价公告
【招标预告】辽宁省妇幼保健院(辽宁省妇女儿童医院)生活垃圾清运服务采购市场调研询价公告:本条项目信息由剑鱼标讯辽宁招标网为您提供。登录后即可免费查看完整信息。
基本信息
| 地区 | 辽宁 沈阳市 | 采购单位 | 辽宁省妇幼保健院 |
| 招标代理机构 | 项目名称 | 辽宁省妇幼保健院生活垃圾清运服务采购 | |
| 采购联系人 | *** | 采购电话 | *** |
项目编号
[LNSFYBJYSCDY—2025075号]
我院现有生活垃圾清运服务采购需求,经研究决定,现进行生活垃圾清运服务采购项目市场调研。本着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守信的原则,现就这一服务项目进行公开询价,欢迎有资质的公司前来参与。
一、项目概况
1.采购项目简介
1.1采购项目名称:辽宁省妇幼保健院生活垃圾清运服务采购
1.2采购人:辽宁省妇幼保健院
1.3服务地点:沈阳市和平区砂阳路240号辽宁省妇幼保健院
1.4服务期限:1年
1.5成交供应商数量:一家
1.6需求科室联系人:***
公告发布未尽事宜请致电***咨询
联系电话:***
2.生活垃圾清运服务具体需求
2.1将辽宁省妇幼保健院因生活所产生的垃圾进行运输并排放至环卫指定地点
2.2应保证垃圾清运完毕后原垃圾堆放场地保持地面干净平整,无垃圾堆放残留。应当保证在清运过程中密封、包扎、覆盖,避免泄露、遗撒。应当将清运垃圾排放至规定地点,不得随意排放,不得影响市容及造成环境污染
2.3提供的垃圾清运服务采用包人工、包工具、包设备、包风险、包处置、包运输的方式。自行提供清运人员、清运车辆司机、清运车辆及相关工具等,清理运输过程中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运输过程中产生的罚款等行政处罚,垃圾排放后可能产生的行政处罚等均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2.4供应商必须保证在接到院方通知清运信息后的一个小时之内到达指定地点开始垃圾清运工作
2.5供应商应在我院指定的路线和区域内实施垃圾清理清运活动
2.6付款方式:签订合同后按照季度进行付款
二、供应商资格要求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
2.供应商需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如注明“具体经营项目请登录商事主体信息公示平台查询”的,需打印商事主体信息公示平台查询页)、相关资质证件复印件,法人资格证明书/法人授权委托书。
3.供应商未列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记录失信被执行人或税收违法黑名单”记录名单;不处于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中“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中的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期间(需提供网站查询截图证明)。
4.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母公司、全资子公司或存在控股、关联关系的不同单位,都不得在本采购项目中同时投标。
5.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不允许分包、转包。
三、提交报价方式、内容及截止时间
邮寄/线下现场提交地址(同步):
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砂阳路240号辽宁省妇幼保健院行政楼6号楼1楼保安室收 *** ***
提交内容:
1.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
2.报价单明细单,加盖公章(所投产品名称必须与采购内容名称一致,若不一致用“()”标注说明,并留有联系方式,日期)。
3.信用中国查询结果截图,加盖公章。
注:
线下提交:报价文件须密封完好,封面需注明项目名称、供应商名称、联系人及联系电话等详细信息。
截止时间:2025年12月9日15时00分。
四、采购人详细地址及联系方式
沈阳市和平区砂阳路240号
辽宁省妇幼保健院 招采办 ***
联系电话:***
请有意愿响应本项目的供应商进行成本核算后合理报价,自觉抵制低价恶意竞争以保证本项目采购效率!感谢各供应商配合!
注:更多我院市场调研询价信息欢迎关注我院官方公众号、订阅号及网站!
来源:招采办 王远泽
编辑:宣传科 郭文文
审核:党政办公室、招采办、宣传科
[LNSFYBJYSCDY—2025075号]
我院现有生活垃圾清运服务采购需求,经研究决定,现进行生活垃圾清运服务采购项目市场调研。本着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守信的原则,现就这一服务项目进行公开询价,欢迎有资质的公司前来参与。
一、项目概况
1.采购项目简介
1.1采购项目名称:辽宁省妇幼保健院生活垃圾清运服务采购
1.2采购人:辽宁省妇幼保健院
1.3服务地点:沈阳市和平区砂阳路240号辽宁省妇幼保健院
1.4服务期限:1年
1.5成交供应商数量:一家
1.6需求科室联系人:***
公告发布未尽事宜请致电***咨询
联系电话:***
2.生活垃圾清运服务具体需求
2.1将辽宁省妇幼保健院因生活所产生的垃圾进行运输并排放至环卫指定地点
2.2应保证垃圾清运完毕后原垃圾堆放场地保持地面干净平整,无垃圾堆放残留。应当保证在清运过程中密封、包扎、覆盖,避免泄露、遗撒。应当将清运垃圾排放至规定地点,不得随意排放,不得影响市容及造成环境污染
2.3提供的垃圾清运服务采用包人工、包工具、包设备、包风险、包处置、包运输的方式。自行提供清运人员、清运车辆司机、清运车辆及相关工具等,清理运输过程中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运输过程中产生的罚款等行政处罚,垃圾排放后可能产生的行政处罚等均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2.4供应商必须保证在接到院方通知清运信息后的一个小时之内到达指定地点开始垃圾清运工作
2.5供应商应在我院指定的路线和区域内实施垃圾清理清运活动
2.6付款方式:签订合同后按照季度进行付款
二、供应商资格要求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
2.供应商需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如注明“具体经营项目请登录商事主体信息公示平台查询”的,需打印商事主体信息公示平台查询页)、相关资质证件复印件,法人资格证明书/法人授权委托书。
3.供应商未列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记录失信被执行人或税收违法黑名单”记录名单;不处于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中“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中的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期间(需提供网站查询截图证明)。
4.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母公司、全资子公司或存在控股、关联关系的不同单位,都不得在本采购项目中同时投标。
5.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不允许分包、转包。
三、提交报价方式、内容及截止时间
邮寄/线下现场提交地址(同步):
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砂阳路240号辽宁省妇幼保健院行政楼6号楼1楼保安室收 *** ***
提交内容:
1.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
2.报价单明细单,加盖公章(所投产品名称必须与采购内容名称一致,若不一致用“()”标注说明,并留有联系方式,日期)。
3.信用中国查询结果截图,加盖公章。
注:
线下提交:报价文件须密封完好,封面需注明项目名称、供应商名称、联系人及联系电话等详细信息。
截止时间:2025年12月9日15时00分。
四、采购人详细地址及联系方式
沈阳市和平区砂阳路240号
辽宁省妇幼保健院 招采办 ***
联系电话:***
请有意愿响应本项目的供应商进行成本核算后合理报价,自觉抵制低价恶意竞争以保证本项目采购效率!感谢各供应商配合!
注:更多我院市场调研询价信息欢迎关注我院官方公众号、订阅号及网站!
来源:招采办 王远泽
编辑:宣传科 郭文文
审核:党政办公室、招采办、宣传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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