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信用】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结果公告(2025年第004号)
所属地区:辽宁鞍山市
发布日期:2025-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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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 地区 |
辽宁 鞍山市 |
采购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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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招标代理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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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海城市析木镇初级中学食堂设备采购项目(二次) |
| 采购联系人 |
*** |
采购电话 |
*** |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2025年第004号) 一、项目编号:JH25-210381-01804 二、项目名称:海城市析木镇初级中学食堂设备采购项目(二次)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亮点环保科技(博兴)有限公司 地 址:山东省滨州市博兴县湖滨镇寨卢村村南中国石油加油站东500米路南 被投诉人1:海城市析木镇初级中学 地 址:海城市析木镇 被投诉人2:海城市政务服务中心(海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海城市政府采购中心) 地 址:海城市西柳镇东柳村71号 相关供应商1:鞍山市恒兴厨房设备有限公司 地 址:鞍山市千山区鞍腾路76号 四、基本情况 2025年11月9日,我局接收投诉人亮点环保科技(博兴)有限公司的投诉书。2025年11月11日,我局在辽宁政府采购网进行补录。2025年11月12日,我局受理。同日,我局向被投诉人海城市析木镇初级中学发出《暂停政府采购活动通知书》,向被投诉人海城市析木镇初级中学和被投诉人海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发出《政府采购投诉答复通知书》。2025年11月17日,我局接收被投诉人海城市析木镇初级中学和被投诉人海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投诉答复。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本机关认为:投诉事项1、2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如下:驳回投诉事项1、2。 投诉人以及与本投诉处理决定有利害关系的供应商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八条等相关规定,可在本处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海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接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鞍山市千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六、其他补充事宜 无 鞍山市海城市财政局 2025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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