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信用】关于公开征求《辽宁省家庭农场名录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所属地区:辽宁沈阳市 发布日期:2025-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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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地区 辽宁 沈阳市 采购单位 辽宁省农业农村厅
招标代理机构 项目名称 辽宁省家庭农场名录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采购联系人 *** 采购电话 ***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家庭农场名录管理工作,我厅起草《辽宁省家庭农场名录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反馈意见:
  一、通过电子邮箱发送至hzjj7849@163.com,邮件主题请注明“公开征求意见反馈”。
       二、通过信函邮寄至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太原北街2号辽宁省农业农村厅农村合作经济指导处(邮编110001),并在信封上注明“公开征求意见反馈”字样。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5年12月5日。
  联系电话:***
  附件:辽宁省家庭农场名录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辽宁省农业农村厅
  2025年11月5日
  附件
  辽宁省家庭农场名录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引导和促进家庭农场高质量发展,提升管理水平和服务能力,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辽宁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农、林、牧、渔等农业生产经营的家庭农场名录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家庭农场名录系统(以下简称“名录系统”)是指农业农村部开发的“全国家庭农场名录系统”(网址为https://jtncml.moa.gov.cn/login.html,或者微信小程序“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管理系统”)。
  本办法所称家庭农场是指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以家庭为基本经营单元,从事农业规模化、标准化、集约化生产经营的经营主体。
  第四条 省、市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对名录系统录入、审核、监测及信息更新等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评价。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确定当地家庭农场具体纳入条件,以及家庭农场信息审核、监测、更新等日常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名录系统录入、审核、监测及信息更新等具体工作。
  第五条 名录系统录入、信息更新应当坚持农户自愿、主动服务、应录尽录、分级负责、动态管理的原则,将符合条件的农户纳入名录系统。
  逐步引导和鼓励家庭农场主自己登录系统,录入、更新相关信息。
  第六条 录入名录系统的对象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以家庭为基本经营单元,开展农业生产经营活动。
  (二)流转土地经营权的应签订流转合同或书面协议,且土地经营权相对稳定。
  (三)从事林业、畜牧业、渔业等生产经营的需具有一定规模。
  (四)符合当地家庭农场具体纳入条件。
  (五)生产经营活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性措施规定。
  第七条 名录系统录入信息主要内容包括:
  (一)农场名称、地址、农场主姓名、身份证号、手机号;
  (二)农场经营类型、土地经营情况、年经营总收入;
  (三)示范农场评定情况;
  (四)在市场监管部门注册登记情况、注册商标情况;
  (五)通过农产品质量认证情况;
  (六)获得各级财政扶持资金情况、获得贷款支持资金情况、购买农业保险情况;农场主对申报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县级农业农村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审核信息完整性、逻辑合规性。
  第八条 名录系统录入方式。
  (一)农场主登陆系统,自己录入信息;
  (二)农场主申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录入信息;
  (三)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审核。
  第九条 名录系统实行定期监测制度。
  每年6月底前,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对上年度录入名录系统的家庭农场进行随机抽查监测,核实信息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如发现信息有误的,应及时通知农场主更正、完善。
  第十条 名录系统实行动态管理机制。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从名录系统中清除。
  (一)不再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
  (二)提供虚假信息或拒不配合监测工作的;
  (三)存在其他问题,不再符合名录管理条件的。
  第十一条 鼓励农场主向当地市场监管部门申请注册登记,取得市场主体资格。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辽宁省农业农村厅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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