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信用】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结果公告(2025年第007号)
所属地区:辽宁抚顺市
发布日期:2025-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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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 地区 |
辽宁 抚顺市 |
采购单位 |
抚顺市应急管理局 |
| 招标代理机构 |
|
项目名称 |
抚顺市自然灾害应急能力提升工程基层防灾项目(补充装备采购) |
| 采购联系人 |
*** |
采购电话 |
*** |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2025年第007号) 一、项目编号:JH25-210400-00246 二、项目名称:抚顺市自然灾害应急能力提升工程基层防灾项目(补充装备采购)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靖江市国润警用器材制造有限公司 地 址:靖江市马桥镇马桥村7组1-9幢 被投诉人1:抚顺市应急管理局 地 址:抚顺市顺城区临江东路社保大厦 被投诉人2:抚顺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抚顺市政府采购中心) 地 址:抚顺市顺城区临江路东段21号 相关供应商1:陕西军诚守诺特种装备有限公司 地 址: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人民东路永大官邸2号楼二单元901室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事项1:投诉人对质疑函答复中,质疑事项一答复内容不认同。 投诉事项2:投诉人对质疑函答复中,质疑事项三答复内容不认同。 投诉事项3:投诉人对质疑函答复中,质疑事项四答复内容和质疑事项五答复内容不认同。 投诉事项4:投诉人对质疑函答复中,质疑事项六答复内容不认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应该适用于中国所有招投标项目。 经调查,我局查明事实如下: 关于投诉事项1:经核实,相关供应商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完税证明》(编号:No.461045250610058581)作为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证明材料。经向国家税务总局咸阳市渭城区税务局调查核实,相关供应商提供的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证明材料真实。投诉人主张相关供应商涉嫌伪造社保缴纳记录证明文件,缺乏事实依据。 综上,投诉事项1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1不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2:《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九条规定、《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22〕19号)第二部分规定、财政部发布的《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问答》第一部分的法律规定,投诉人提供的货物既有中型企业制造,也有小微企业制造,评标委员会认定其不享受小微企业扶持政策,符合法律规定。因此,投诉人的主张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 综上,投诉事项2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2不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3:本机关向深圳市思迈奥电子有限公司、东方通信股份有限公司发送协助调查函,该产品能满足我局协助调查的投诉事项3所涉及的技术参数。我局对产品制造商的回复内容予以采信。因此,投诉人的相关主张缺乏事实依据。 综上,投诉事项3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3不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4:经查阅招标文件,本项目为货物类政府采购项目,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开展采购活动。 根据上述查明事实,我局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第四条规定;《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条规定、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等,前述法律并未规定评标委员会必须包含经济类专家。投诉人主张“如确实存在评标委员会无专业经济类专家的情况,则本次评标结果无效,需要重新抽取专家,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综上,投诉事项4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4不成立。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以上调查结果,我局认为:全部投诉事项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如下: 驳回投诉。 投诉人以及与本投诉处理决定有利害关系的相关当事人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本处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抚顺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本处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六、其他补充事宜 无 抚顺市财政局 2025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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