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信用】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结果公告(2025年第10号)
所属地区:辽宁鞍山市
发布日期:2025-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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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 地区 |
辽宁 鞍山市 |
采购单位 |
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鞍山医院 |
| 招标代理机构 |
|
项目名称 |
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鞍山医院日常保洁服务采购项目 |
| 采购联系人 |
*** |
采购电话 |
*** |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2025年第10号) 一、项目编号:JH25-210300-08235 二、项目名称: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鞍山医院日常保洁服务采购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鞍山市明家保洁服务有限公司 地 址: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福利街28-28 被投诉人1: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鞍山医院 地 址:鞍山市铁西区民主街166号 被投诉人2:鞍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鞍山市政府采购中心) 地 址:辽宁省鞍山市铁西区人民路269-271号 相关供应商1:辽宁伯源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 地 址:辽宁省鞍山市立山区越岭路260号辽宁激光产业园E座南楼301室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事项1:对相关供应商商务部分业绩1和业绩2中业绩真实性存疑,投诉事项2: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为物业管理,相关供应商从业人员97人属于微型企业,但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填写为小型企业,与划分错误,属于虚假投标。投诉事项3:被投诉人1和被投诉人2关于质疑事项2相关供应商按本项目中小企业划分标准,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为物业管理,相关供应商从业人员97人属于微型企业,但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填写为小型企业,属于虚假投标。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关于投诉事项1。关于投诉人对相关供应商“业绩1”评审因素证明材料的投诉。投诉人主张相关供应商“业绩1”中业绩真实性存疑,但是投诉人未就该主张提供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依据前述规定,视为此部分投诉内容不成立。关于投诉人对相关供应商“业绩2”评审因素证明材料的投诉。我局向相关供应商投标文件“业绩2” 评审因素的6份业绩材料合同相对方进行了调查取证,各相关单位均认可被调查业绩合同真实有效。根据相关调查取证情况,投诉事项此部分内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2、投诉事项3均系投诉人针对质疑事项2的答复不满意提出的投诉,我局决定合并处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对于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评标委员会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第四部分第(十四)项规定:“四、各行业划型标准为:……(十四)物业管理。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依据前述规定,相关供应商从业人员97人,营业收入497万元,相关供应商在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填写的数据为微型企业数据,其应为物业管理行业微型企业。因相关供应商无论是微型企业还是小型企业,在本项目中均享受相同的扶持政策,相关供应商所填写的企业类型与其所填写数据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不一致,属于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一条第一款和招标文件的相关规定,相关供应商可以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因此,相关供应商中小企业声明函将企业类型填写为小型企业不影响其资格条件。因此,投诉人主张相关供应商虚假投标不应通过资格审查,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根据以上调查结果,我局认为:全部投诉事项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如下: 驳回投诉。 六、其他补充事宜 无 鞍山市财政局 2025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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