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信用】朝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双城创建市区交通护栏建设提升项目履约验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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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地区 | 辽宁 朝阳市 | 采购单位 | 朝阳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 |
招标代理机构 | 项目名称 | 朝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双城创建市区交通护栏建设提升项目 | |
采购联系人 | *** | 采购电话 | *** |
朝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双城创建市区交通护栏建设提升项目 验收结果公告
公告日期: 2025年08月06日
一、合同编号: JH24-211300-04016-001-001
二、合同名称: 朝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双城创建市区交通护栏建设提升项目
三、项目编号: JH24-211300-04016
四、项目名称: 朝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双城创建市区交通护栏建设提升项目
五、合同主体
采购人(甲方): 朝阳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
地 址: 朝阳大街一段2号
联系方式: ***
供应商(乙方): 朝阳畅达市政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地 址: 辽宁省朝阳市建平县万寿街道城关社区(文体局)综合楼红山路23-7号
联系方式: ***
六、合同主要信息
履约内容: 朝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双城创建市区交通护栏建设提升项目
履约要求: 6.1供方提交的货物由需方或者需方的最终用户负责验收。
6.2需方或者需方的最终用户应当按照采购合同规定的技术、服务等要求组织对供应商履约的验收,并出具验收书。验收书应当包括每一项技术、服务等要求的履约情况。
6.3大型或者复杂的项目,应当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
6.4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验收时应当邀请服务对象参与并出具意见,验收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告。
6.5需方或者需方的最终用户根据政府采购合同的约定接收货物,在接收时对货物的品种、规格、性能、质量、数量、外观以及配件等进行验收。需方对货物的规格技术指标如有异议,应从验收结束之日起10日内按照政府采购合同约定的方式提出。验收通过后,需方向供万收取本政府采购合同第3.2款所列明的销售发票等文件并在验收书上签字和加盖单位公章,作为验收合格、同意付款的依据。
6.6货物保修期自验收书签署之日起计算。
履约期限: 2025年3月10日至2025年5月14日
履约地点: 朝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七、验收日期: 2025年05月14日
八、验收组成员(应当邀请服务对象参与):
范海波、牟国栋、杨青宇
九、验收意见: 验收通过
十、其他补充事宜:
公告日期: 2025年08月06日
一、合同编号: JH24-211300-04016-001-001
二、合同名称: 朝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双城创建市区交通护栏建设提升项目
三、项目编号: JH24-211300-04016
四、项目名称: 朝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双城创建市区交通护栏建设提升项目
五、合同主体
采购人(甲方): 朝阳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
地 址: 朝阳大街一段2号
联系方式: ***
供应商(乙方): 朝阳畅达市政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地 址: 辽宁省朝阳市建平县万寿街道城关社区(文体局)综合楼红山路23-7号
联系方式: ***
六、合同主要信息
履约内容: 朝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双城创建市区交通护栏建设提升项目
履约要求: 6.1供方提交的货物由需方或者需方的最终用户负责验收。
6.2需方或者需方的最终用户应当按照采购合同规定的技术、服务等要求组织对供应商履约的验收,并出具验收书。验收书应当包括每一项技术、服务等要求的履约情况。
6.3大型或者复杂的项目,应当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
6.4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验收时应当邀请服务对象参与并出具意见,验收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告。
6.5需方或者需方的最终用户根据政府采购合同的约定接收货物,在接收时对货物的品种、规格、性能、质量、数量、外观以及配件等进行验收。需方对货物的规格技术指标如有异议,应从验收结束之日起10日内按照政府采购合同约定的方式提出。验收通过后,需方向供万收取本政府采购合同第3.2款所列明的销售发票等文件并在验收书上签字和加盖单位公章,作为验收合格、同意付款的依据。
6.6货物保修期自验收书签署之日起计算。
履约期限: 2025年3月10日至2025年5月14日
履约地点: 朝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七、验收日期: 2025年05月14日
八、验收组成员(应当邀请服务对象参与):
范海波、牟国栋、杨青宇
九、验收意见: 验收通过
十、其他补充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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