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公告】(2025年第2274号)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彩塔街33-1号(17696.62平方米)房屋出租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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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地区 | 辽宁 沈阳市 | 采购单位 | 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彩塔街33-1号 |
招标代理机构 | 大连产权交易所 | 项目名称 | (2025年第2274号)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彩塔街33-1号(17696.62平方米)房屋出租项目 |
采购联系人 | *** | 采购电话 | *** |
项目编号 | LN2025DF1022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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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2025年第2274号)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彩塔街33-1号(17696.62平方米)房屋出租项目 |
资产类别 | 其他资产 |
转让方名称 | 辽宁省展览贸易集团有限公司 |
转让标的所在地区 | |
挂牌价格 | 1,300万元 人民币 |
挂牌期间 | 0 |
挂牌日期 | 2025-07-17 |
交易方式 | 拍卖 |
转让说明事项 | 1、意向承租方应当在公告截止日17:00前,办理完毕如下事项: (1)在大连产权交易所网站(www.daee.cn)进行注册并在本项目出租标的中进行报名; (2)持有效证件到大连市甘井子区东北北路101号大连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五楼大连产权交易所窗口办理登记手续; (3)将交易保证金支付至大连产权交易所指定结算账户。交纳方式为银行转账,以银行提供的到帐时间为准,交款人名称须与意向承租方名称一致,现金不予受理,未按规定交纳交易保证金的,视为放弃承租资格。大连产权交易所指定结算账户是意向承租方在大连产权交易所网站完成项目报名后,报名系统为意向承租方自动生成的《保证金交款通知书》中注明的账户,该账户为该意向承租方在本项目(出租标的)交易过程中唯一指定结算账户(包括交纳交易保证金、交易服务费等相关款项),请意向承租方务必牢记。对于遗失、泄漏、忘记该结算账户或因报名时错误报名、在交款时错误录入结算账户所造成的一切责任和损失,由意向承租方自行承担。大连产权交易所不承担任何责任。交款账户中的括号为英文半角。 2、本项目交易服务费详见《大连产权交易所网络竞价须知》,由 承租方承担,一次性支付。 3、本项目交易过程中产生的相关税费(除交易服务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由交易双方各自承担。 4、本项目履约保证金为200万元,在租赁合同生效后,并交纳完毕首期租金(半年租金)及交易保证金后,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转为履约保证金的等额部分。出租方在收到履约保证金后7个工作日,出租方向承租方开具收据。 5、意向承租方在提交承租申请时须对以下事项进行书面承诺: (1)已经充分知晓、理解和接受本次出租所披露的公告内容,已经了解出租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出租标的的全部现状,在递交承租申请后,不以不了解出租标的情况或出租标的有瑕疵为由撤销承租申请、退还出租标的或拒付首期租金(半年租金)。 (2)若出现“交易保证金保证事项”中所述的任何一种情况时,同意出租方和大连产权交易所有权全额扣除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 (3)同意被确定为承租方后的5个工作日内与出租方签订租赁合同,并在租赁合同生效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交易服务费一次性支付至大连产权交易所指定结算账户,并将首期租金(半年租金)支付至出租方指定银行账户。 (4)同意被确定为承租方并与出租方签订租赁合同、将除交易保证金外其余首期租金(半年租金)、交易服务费及履约保证金交纳完毕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交接。(明确自《资产交接单》签署日期(含当天)起相关数据和状态,包括但不限于水表数、电表数、采暖费、通信费、物业费等。同意《资产交接单》签署日期(含当天)之前出租标的的相关费用和欠费由出租方承担,《资产交接单》签署日期之后租赁期限内出租标的的相关费用和欠费由承租方承担。)交接工作结束后出租方与承租方均在《资产交接单》进行会签即视为交接完成。 (5)同意本次出租标的交付标准为:现有商户撤场完毕,现状交付,相关设备设施详见附件:租赁合同。出租方房屋已符合交付标准,承租方逾期二个月仍未接收房屋的,出租方有权终止合同并扣除承租方履约保证金。 (6)同意与出租方签订《资产交接单》后3个工作日内,大连产权交易所将承租方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退还至承租方指定银行账户。 (7)同意经营期限内合法经营,并与出租方签订《安全管理协议》,所涉及消防、安全等相关要求必须满足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甲方的安全管理规定。如因消防、安全等相关要求需要施工改造、运行、维护、保养、年检等相关费用及责任全部由承租方自行承担。 (8)同意出租方于2025年9月1日前将此房屋交付给承租方。交付标准为:现有商户撤场完毕,现状交付,相关设备设施详见附件:《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彩塔街33-1号房屋设备表》。 (9)同意房屋已符合交付标准,而承租方未能在2025年9月1日前与出租方办理出租标的交接手续,则视为出租标的已于2025年9月1日以合格标准交付承租方,出租方有权按合同约定日期起算租期。 (10)同意租赁期限为自2025年9月1日起至2037年8月31日止。同意免租期10个月,若承租方未能于2026年7月1日前开业,每延期1个月,经承租方申请出租方可以给予承租方额外1个月的免租期,但最多不超过额外2个月的免租期。 (11)同意如因承租方经营需要,对该房屋进行水、电、燃气等改造、接入,涉及周边红线内破路等工程,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并取得相应许可证照手续(如有),出租方给予相关配合,工程费用及审批由承租方自行承担。 (12)同意本项目公告附件:租赁合同(样本)的全部内容及条款。 (13)承诺所提交的承租申请材料真实、准确、完整、有效。 6、本次出租标的以现状进行出租,大连产权交易所对出租标的瑕疵等情况不承担保证责任。为使意向承租方充分了解出租标的情况,请意向承租方在办理承租登记前对出租标的进行充分的尽职调查。 7、本项目信息公告期为尽职调查期,意向承租方在此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出租标的进行全面了解。意向承租方一经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信息公告内容,已充分了解并自愿完全接受本项目信息公告之内容及出租标的的现状及瑕疵,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愿意全面履行交易程序。意向承租方若发生以不了解出租标的的现状及瑕疵等为由逾期或拒绝签订租赁合同、拒付首期租金(半年租金)、拒付交易服务费、放弃承租或退还出租标的、逾期递交变更登记资料等情形的,即可视为违约和欺诈行为,应承担相关的全部经济责任与风险,出租方和大连产权交易所有权按本项目交易条件的有关约定扣除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并将出租标的重新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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