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信用】(2025年第2262号)辽宁远洋渔业有限公司“辽渔壹号”“辽渔贰号”两艘专业远洋渔船转让项目

所属地区:辽宁大连市 发布日期:2025-06-20

【招标信用】(2025年第2262号)辽宁远洋渔业有限公司“辽渔壹号”“辽渔贰号”两艘专业远洋渔船转让项目:本条项目信息由剑鱼标讯辽宁招标网为您提供。登录后即可免费查看完整信息。

基本信息

地区 辽宁 大连市 采购单位
招标代理机构 项目名称 (2025年第2262号)辽宁远洋渔业有限公司“辽渔壹号”“辽渔贰号”两艘专业远洋渔船转让项目
采购联系人 *** 采购电话 ***
项目编号LN2025DF101992
项目名称(2025年第2262号)辽宁远洋渔业有限公司“辽渔壹号”“辽渔贰号”两艘专业远洋渔船转让项目
资产类别其他资产
转让方名称辽宁远洋渔业有限公司
转让标的所在地区
挂牌价格4,000万元 人民币
挂牌期间0
挂牌日期2025-06-19
交易方式拍卖
转让说明事项1、意向受让方应当在公告截止日17:00前,办理完毕如下事项:
(1)在大连产权交易所网站(www.daee.cn)进行注册并在本项目转让标的中进行报名;
(2)持有效证件到大连市甘井子区东北北路101号大连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五楼大连产权交易所窗口办理登记手续;
(3)将交易保证金支付至大连产权交易所指定结算账户。交纳方式为银行转账,以银行提供的到账时间为准,交款人名称须与意向受让方名称一致,现金不予受理,未按规定交纳交易保证金的,视为放弃受让资格。大连产权交易所指定结算账户是意向受让方在大连产权交易所网站完成项目报名后,报名系统为意向受让方自动生成的《保证金交款通知书》中注明的账户,该账户为该意向受让方在本项目(转让标的)交易过程中唯一指定结算账户(包括交纳交易保证金、交易价款、交易服务费、履约保证金等相关款项),请意向受让方务必牢记。对于遗失、泄漏、忘记该结算账户或因报名时错误报名、在交款时错误录入结算账户所造成的一切责任和损失,由意向受让方自行承担。大连产权交易所不承担任何责任。交款账户中的括号为英文半角。
2、本项目交易过程中产生的相关税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由交易双方各自承担。本项目交易过程中办理相关权证所涉及一切费用(如:船舶检验费、登记费、公证费、制证费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由受让方自行承担,对此转让方不予承担任何费用。
3、本项目履约保证金为人民币500.00万元。
4、本项目交易服务费的收费标准、支付方式以及支付期限,详见《大连产权交易所网络竞价须知》,全部由受让方承担。
5、意向受让方在提交受让申请时须对以下事项进行书面承诺:
(1)已经充分知晓、理解和接受本项目公告披露的资产评估报告等主要内容,已经了解转让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转让标的的全部现状,在递交意向受让申请后,不以不了解转让标的情况或转让标的有瑕疵为由撤销受让申请、退还转让标的、拒付交易价款、拒付履约保证金或拒付交易服务费。
(2)若出现“交易保证金保证事项”中所述的任何一种情况时,同意转让方和大连产权交易所有权全额扣除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
(3)若出现“履约保证金保证事项”中所述的任何一种情况时,同意转让方和大连产权交易所有权全额扣除其交纳的履约保证金。
(4)意向受让方须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的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并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除交易保证金外其余交易价款、履约保证金及交易服务费一次性支付至大连产权交易所指定结算账户。同意被确定为受让方并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后,若逾期支付交易价款,每逾期1日应按逾期部分交易价款的1‰向转让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30日的,转让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受让方赔偿损失。
(5)同意被确定为受让方并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将除交易保证金外的其余交易价款、履约保证金及交易服务费支付至大连产权交易所指定结算账户后30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进行船舶及相关权属证明文件、技术资料、燃料油、润滑油、工会资产等的交接(船舶交接地点为转让方指定的国内安全港口)。受让方核查验收后,转让方与受让方均在《资产交接单》进行会签即视为交接完成。
(6)同意在资产交接当日与转让方共同测量船舶现存剩余油量,并按照船舶燃料油的海上加油平均单价(人民币6469元/吨)和润滑油单价(人民币15196元/吨)计算油料款,受让方须在资产交接当日将该油料款一次性支付至转让方指定银行账户,该笔油料款转让方仅向受让方提供油料款收据。
(7)同意在资产交接当日向转让方一次性支付人民币34862.41元购买工会物资,该批工会物资转让方仅向受让方提供收据。
(8)承诺已在本项目信息披露期内全面核验并了解船舶现状及船级状况,在资产交接时,同意按照信息披露期间查验船舶时确认的船舶现状及船级状况接船(船舶自然损耗不作为现状发生改变的情形)。受让方一经接船,即视为转让方对船舶及船级现况、物理缺陷、退换、维修、保养等售后及质保事宜均不承担任何责任与义务,且受让方不得因船舶及船级现况及存在任何质量问题及物理缺陷(包括但不限于缺件、设备或设施损坏等情况)之原因要求转让方退款或折价。
(9)同意自签署《资产交接单》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大连产权交易所将全部交易价款划转至转让方指定银行账户。
(10)同意自签署《资产交接单》之日起,受让方须自行负责提走船舶并承担全部风险,资产交接完成后,包括但不限于船舶转移登记至受让方后及资产交接之日至未转移登记至受让方的期限内,受让方须自行妥善保管船舶,船舶的维护、安全管理、移船等责任及发生的与船舶相关的一切费用与责任均由受让方自行承担,转让方不向受让方承担任何法律责任、赔偿责任和费用。
(11)同意自签署《资产交接单》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凭《产权交易合同》《资产交接单》等手续自行负责到相关部门办理船舶所有权、国籍等船舶转移登记手续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在办理船舶转移登记手续办理过程中,若因船舶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办理船舶转移登记手续的,受让方须负责检修、维修及补件。因受让方原因逾期未完成船舶转移登记的,每逾期1日将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交易价款的0.02%作为对转让方的补偿。因受让方原因逾期2个月仍未完成船舶转移登记的,转让方有权扣除其全部履约保证金,交易价款不予退还,无法办理船舶转移登记的责任由受让方自行承担,受让方须将船舶委托具备船舶拆解资质的企业进行拆解并为船舶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12)同意资产交接后不再继续使用或沿用原船名、船号、示位标识码等,在办理船舶转移登记手续时,对原船名、船号、示位标识码等一并办理变名或注销。
(13)对于船舶现有的渔业船网工具指标和渔业捕捞许可,意向受让方须在本项目信息公告期内自行到有关部门了解有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对远洋渔船渔业船网工具指标和渔业捕捞许可的有关规定和管理要求,并自行判断自身能否满足相关条件。同意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对本省或跨省办理随船转移渔业船网工具指标和渔业捕捞许可的,须经当地渔业主管部门同意接收和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并由受让方自行办理转移手续,并承担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及后果。
(14)同意自行了解相关部门或机构对船舶交易设置的各项政策及法规要求,并自行对自身的受让资格进行确认,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作为受让方的主体资格,决定是否受让转让标的。
(15)承诺所提交的受让申请材料真实、准确、完整、有效。
(16)同意在本项目成交后,受让方须依法经营,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相关渔业协定,不得以辽宁远洋渔业有限公司的名义,从事任何活动,否则由此产生的风险、责任、损失均由受让方承担,与转让方无关,转让方保留因此向受让方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
(17)同意在本项目成交后,受让方不享有船舶在转移登记日之前国家和地方政府给予转让方的相关扶持政策和发展补助资金,同时,因发展补助资金是第二年发放,受让方应在转让方需要时积极协助转让方办理。
(18)充分知晓船舶目前正处于远洋捕捞作业过程中,因本次交易导致转让方承担的船舶交接成本较高(包括但不限于船舶回航燃油费用、人工成本、船舶损耗以及因交接所耽误的经营损失等),意向受让方同意被确定为受让方后,非转让方原因,若出现“交易保证金保证事项”中所述的任何一种情况,转让方即扣除全额交易保证金,受让方须无条件同意并完全认可接受。非转让方原因,若出现“履约保证金保证事项”中所述的任何一种情况,转让方即扣除全额履约保证金,受让方须无条件同意并完全认可接受,且交易价款不予退还。
6、[履约保证金保证事项]若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转让方有权全额扣除受让方所交纳的履约保证金,同时交易价款不予退还:①未在约定期限内与转让方完成资产交接的;②因受让方原因,在船舶交接过程中出现转让方设备损坏、场地损毁、环境污染或人员安全等事故导致转让方蒙受损失的;③因受让方原因,包括对转让方船舶手续现状了解的欠缺,逾期2个月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到相关部门办理完毕船舶转移登记手续的;④受让方存在其他违约情形的。
7、[履约保证金处置方式]受让方(不涉及履约保证金扣除事项的)交纳的履约保证金,由大连产权交易所于船舶转移登记办理完毕交易双方签订《交割确认单》后5个工作日内原路径无息返还。
8、本次转让标的以现状进行转让,大连产权交易所对转让标的瑕疵等情况不承担保证责任。为使意向受让方充分了解转让标的情况,请意向受让方在办理受让登记前对转让标的进行充分的尽职调查。
9、本项目信息公告期为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在此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转让标的进行全面了解。意向受让方一经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信息公告内容,已充分了解并自愿完全接受本项目信息公告之内容及转让标的的现状及瑕疵,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愿意全面履行交易程序。意向受让方若发生以不了解转让标的的现状及瑕疵等为由逾期或拒绝签订《产权交易合同》、拒付交易价款、拒付履约保证金、拒付交易服务费、放弃受让或退还转让标的、逾期递交变更登记资料等情形的,即可视为违约和欺诈行为,应承担相关的全部经济责任与风险,转让方和大连产权交易所有权按本项目交易条件的有关约定扣除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并将转让标的重新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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