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结果】政府采购投诉不予受理告知书(001)
所属地区:辽宁鞍山市
发布日期:2025-0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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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 地区 |
辽宁 鞍山市 |
采购单位 |
海城市城乡管理事务中心 |
| 招标代理机构 |
辽宁强跃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
项目名称 |
海城市2025年五一亮化采购项目 |
| 采购联系人 |
*** |
采购电话 |
*** |
中标信息
| 中标单位 |
海城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
中标金额 |
*** |
| 联系方式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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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投诉不予受理告知书
| 政府采购投诉不予受理告知书 编号:001 扬州市飞利王照明电器有限公司: 2025年5月13日,你单位对海城市城乡管理事务中心、辽宁强跃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海城市2025年五一亮化采购项目、JH25-210381-00758)的投诉书收悉。经审查,我局认为:你单位于2025年5月13日20:20:23上传《政府采购投诉书》,我局于2025年5月14日收到。 你单位的投诉事项全部超出质疑事项范围,在提起投诉前未依法质疑。 具体如下:一、你单位提交的《政府采购质疑函》质疑事项“1、代理公司违反了政府采购法的相关流程,没有按照流程将中标单位的中小企业声明函随同中标结果一同公示?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中标人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必须公示并接受社会监督。”二、你单位提交的《政府采购投诉书》投诉事项“1:辽宁强跃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在代理海城市2025年五一亮化采购项目招标过程中,涉嫌参与中标人、评审专家及采购人进行围标、串标违法行为给予严查!2:本次海城市2025年五一亮化采购项目招标评审过程中,采购人、评委专家与中标人:海城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涉嫌围标串标,并且中标人海城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涉嫌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投诉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 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一条第(二)项之规定,不予受理 。 如不服本告知书,可在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鞍山市海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鞍山市海城市财政局 2025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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