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地区 |
辽宁 沈阳市 |
采购单位 |
国家电投集团东北电力有限公司 |
招标代理机构 |
中国电能成套设备有限公司 |
项目名称 |
国家电投集团东北电力有限公司二〇二四年第25批集中 |
采购联系人 |
*** |
采购电话 |
*** |
招标公告
国家电投集团东北电力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第 25 批集中招标
第二次招标公告
中国电能成套设备有限公司受招标人委托,对下述标段进行公开招标。
1.招标条件
招标人:国家电投集团东北电力有限公司
招标代理机构:中国电能成套设备有限公司
立项情况:已立项
项目资金来源:企业自筹
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进行公开招标。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 项目概况
项目地点:招标人所属业主单位项目所在地,具体地点详见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前附 表。
2.2 招标范围
序 号 | 招标编号 | 标段名称 | 招标范围或技术规格及数量 | 服务期限/工期要 求/交货地点及交 货期 | 招标信息 服务费 (元) |
1. | DNYZC-202 4-11-01-0 85-16 | 标段 16:东北 新能源公司桓 洞二期、台安 三期风电项目 明阳机组故障 电压连续穿越、高低穿越能力 测试及并网适 应性测试技术 服务 | 1.依据 GB/T 36995-2018 风力发电机组故障电压 穿越能力测试规程;GB/T 19963.1-2021《风电场 接入电力系统技术规定第 1 部分:陆上风电》;GB/T36994-2018《风力发电机组电网适应性测试 规程》,负责桓洞二期、台安三期 30 万千瓦风电 场站明阳 MySE5.0-156 和 MySE5.0-166 机型机组 故障电压高低穿越和连续穿越以及 MySE5.0-166 机型机组电网适应性仿真评估测试,主要内容包 括:提供测试设备,负责开展现场测试,并提交 测试报告。 | 本项目计划工期 2024 年 12 月 05 日 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具体服务日期 以招标方通知为准。 | 1000 |
1
招标公告
序 号 | 招标编号 | 标段名称 | 招标范围或技术规格及数量 | 服务期限/工期要 求/交货地点及交 货期 | 招标信息 服务费 (元) |
| | | 2.投标方需满足国网辽宁电力调度控制中心关于 电压故障穿越工作的相关政策要求,并提供符合 国网辽宁电力调度控制中心的评估测试报告。 | | |
2. | DNYZC-202 4-11-01-0 85-30 | 标段 30:阜新 发电公司 4 台 机组脱硫石膏 产品销售 | 对阜新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4 台机组产生的脱硫石 膏进行承包经营,将脱硫石膏全部清运出厂,年 总产量约 9 万吨,实际销售量以汽车衡检斤量为 准。 | 合同签订生效之日-2025 年 12 月 31 日。 | 1000 |
3.投标人资格要求
序 号 | 标段名称 | 资格要求 |
1. | 标段 16:东北 新能源公司桓 洞二期、台安 三期风电项目 明阳机组故障 电压连续穿越、高低穿越能力 测试及并网适 应性测试技术 服务 | (一)通用资格条件 (1)投标人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资格; (2)投标人经营状况良好,具有良好的资信和信用,以“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网站查询为准, 没有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没有处于会导致中标后无法履行合同的被责令停产 停业、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 (3)投标人近 36 个月内(含,自投标截止日起往前推算)不存在骗取中标、严重违约及因自身的责 任而使任何合同被解除的情形; (4)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在同一标段投标; (5)投标人没有处于集团公司、东北公司相关文件确认的禁止投标的范围和处罚期内;未被列入集 团公司、东北公司供应商涉案“黑名单”; (6)投标人近 18 个月内(含,自投标截止日起往前推算)不存在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近 12 个月在集团公司系统内未发生人身死亡事故,未列入国家电投集团公司、东北公司承包商安全管 理“黑名单”。 (二)专项资格条件: 1.具有 CNAS 或 CMA 测试资质。 2.近 5 年具有类似项目业绩(风电机组电压故障连续穿越测试、电网适应性仿真评估),提供合同 复印件(包括合同首页、签字盖章页、表征主要工作范围页,联系人以及联系方式,以便核查)。 |
2. | 标段 30:阜新 发电公司 4 台 机组脱硫石膏 产品销售 | (一)通用资格条件 (1)投标人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资格; (2)投标人经营状况良好,具有良好的资信和信用,以“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网站查询为准, 没有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没有处于会导致中标后无法履行合同的被责令停产 停业、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 (3)投标人近 36 个月内(含,自投标截止日起往前推算)不存在骗取中标、严重违约及因自身的责 任而使任何合同被解除的情形; (4)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在同一标段投标; (5)投标人没有处于集团公司、东北公司相关文件确认的禁止投标的范围和处罚期内;未被列入集 团公司、东北公司供应商涉案“黑名单”; (6)投标人近 18 个月内(含,自投标截止日起往前推算)不存在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近 12 个月在集团公司系统内未发生人身死亡事故,未列入国家电投集团公司、东北公司承包商安全管 理“黑名单”。 (二)专项资格条件: 1.投标人或分包运输单位具有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证。 2.具有石膏产品购买或销售业绩,需提供合同复印件(合同首页、签字盖章页、表征主要工作范围 页,联系人以及联系方式以便核查)。 |
4.招标文件的获取
2
招标公告
4.1 招标文件发售方式
本项目实行在线售卖招标文件。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购买招标文件时间内进入国 家电投电子商务平台官方网站(https://ebid.espic.com.cn),注册账号并下载【电能 e 招采投标管家】,在投标管家客户端报名参与购买招标文件,不接受现场购买。
4.2 招标文件发售时间
2024 年 11 月 11 日至 2024 年 11 月 18 日 17 时 00 分(北京时间)。
热线服务:上午 9:00~11:30,下午 13:30~17:30(法定节日除外)。
4.3 招标文件价格
购买招标文件需支付招标文件工本费,招标文件价格详见《招标范围》。招标文件自 愿购买,一经售出,费用不退。
4.4 招标文件购买和获取
(1)购买招标文件
登录国家电投电子商务平台(未注册用户请先免费注册,完善企业基本信息和发票信 息等待审核通过)→在下载中心下载【电能 e 招采投标管家】客户端→扫码登录/用户名登 录→查看招标公告→支付标书费(微信在线支付)→下载查看招标文件。
扫码签章 APP 办理:国家电投电子商务平台使用手机 APP 办理数字证书,完成扫码登录、电子签章及加解密等工作,投标人需通过苹果 AppStore、安卓应用商店下载 ‘数智签 APP’。按照要求进行个人用户注册及实名认证、企业注册及企业关系建立、按照要求购买 证书、单位签章制作等操作。(已在“中招互连 APP”上办理证书且证书仍在有效期内的投 标人仍然可以继续使用“中招互连 APP”)。
在国家电投电子商务平台上操作时遇到包括系统使用和投标管家客户端使用等技术问 题,请拨打国家电投电子商务平台服务支持电话:010-56995650 转 1 或 400-810-7799 转
3
招标公告
1。供应商注册审核问题支持电话:4008107799/010-56995650(一个工作日内一般均会完 成审核)。
(2)支付方式:线上支付。
(3)获取招标文件
购买招标文件款项在线支付成功后,登录投标管家工具,进入招标项目在“招标→招 标文件”处即可查看和导出招标文件,或进入“投标→投标响应”会自动下载招标文件。
5.招标文件澄清
有关本项目招标文件的澄清问题,请登录投标管家并进入招标项目,在“澄清疑问→我的问题”页面进行提问和查看。
6.投标文件的递交
6.1 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即投标截止时间)(北京时间):2024 年 12 月 09 日 19:00(如有变化,另行通知),投标人应在截止时间前通过(国家电投电子商务平台)递交电子投标文件。
招标代理机构将组织各投标人参加在线开标,届时请投标人代表持投标时所使用的"数 智签"手机 APP,在电能 e 招采投标管家客户端中参与开标或查看开标结果(注:参加开标 时请使用投标时所使用的同一代表的"数智签"手机 APP 及账号参与开标解密工作)。6.2 国家电投电子商务平台不接收逾期传输的投标文件。
6.3 未按照本公告要求购买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投标将被拒绝。
7.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公告同时在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中国电力设备 信息网(www.cpeinet.com.cn)和国家电投电子商务平台(https://ebid.espic.com.cn)上公开发布。
4
招标公告
8.联系方式
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组织本招标工作,如有问题,请与招标代理机构联系。
招标人:国家电投集团东北电力有限公司
地 址: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浑南二路 8-1 号
邮 编:110000
联 系 人:
***
电 话:
***
电子邮件:liushu@spic.com.cn
招标代理机构:中国电能成套设备有限公司
项目负责人:
***
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海淀南路 32 号
邮 编:100080
联 系 人:
***
电 话:
***
电子邮件(主要联系方式):
电子招投标系统技术支持
电 话:010-56995650 转 1 或 400-810-7799 转 1
(签名) (盖章)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一日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