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结果】政府采购监督检查处理决定书

所属地区:辽宁葫芦岛市 发布日期:2024-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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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地区 辽宁 葫芦岛市 采购单位 葫芦岛市公安局
招标代理机构 辽宁筑慧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项目名称 葫芦岛市公安局龙港分局机关食堂副食品政府采购项目
采购联系人 *** 采购电话 ***

中标信息

中标单位 中标金额 ***
联系方式 ***
质疑投诉
 
 
政府采购监督检查处理决定书
 

撰写人: 葫芦岛市财政局 有效期: 2024-10-09 至 2024-10-17
撰写单位: 葫芦岛市财政局
   政府采购监督检查处理决定书
(202401)
一、项目编号: JH24-211400-00016
二、项目名称:葫芦岛市公安局龙港分局机关食堂副食品政府采购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当事人1:葫芦岛市公安局
地 址:辽宁省葫芦岛市龙港区龙湾大街4号
当事人2:辽宁筑慧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辽宁省葫芦岛市龙港区龙程街76号楼K
当事人3:辽宁供销安邦金樊一品物流配送有限公司
地 址:辽宁省葫芦岛市兴城市旧门满族乡东河路166-1号AC
当事人4:葫芦岛市北大寨农副产品配送服务有限公司
地 址:辽宁省葫芦岛市连山区站前街6-118
四、基本情况
采购人葫芦岛市公安局委托采购代理机构辽宁筑慧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就葫芦岛市公安局龙港分局机关食堂副食品政府采购项目(项目编号:JH24-211400-00016,下称“本项目”),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开展采购活动。 2024年6月4日,辽宁筑慧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在辽宁政府采购网发布本项目招标公告。2024年6月25日,辽宁筑慧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在辽宁政府采购网发布本项目的中标结果公告,中标供应商为辽宁供销安邦金樊一品物流配送有限公司。 2024年9月3日,我局收到葫芦岛市公安局就本项目提出的举报。举报事项为:“项目投标文件自拟内容存在雷同及一致性错误”。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与葫芦岛市北大寨农副产品配送服务有限公司投标文件存在多处雷同,例如:两家投标文件“配送人员管理制度”中的前20条内容:两家投标文件分别在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P155和葫芦岛市北大寨农副产品配送服务有限公司投标文件P169雷同内容中出现一致性错误。 经查阅辽宁供销安邦金樊一品物流配送有限公司、葫芦岛市北大寨农副产品配送服务有限公司的投标文件,两家供应商投标文件中配送人员管理方案、服务承诺内容存在异常一致情形。 2024年9月19日,我局对辽宁供销安邦金樊一品物流配送有限公司、葫芦岛市北大寨农副产品配送服务有限公司进行了询问,请两家供应商对于投标文件异常一致内容作出解释。均称上述一致内容系从网上获取复制,两家供应商未共同协商制作投标文件。分别向我局提供了相关网址和网页内容。经核实,相关网页所载内容与两家供应商投标文件上述内容一致。 根据上述调查情况,我局认为:两家供应商投标文件中配送人员管理方案、服务承诺内容异常一致,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三十七条第(四)项之规定,视为该两家供应商串通投标,辽宁供销安邦金樊一品物流配送有限公司、葫芦岛市北大寨农副产品配送服务有限公司投标无效。因两家供应商均称从网络公开渠道获取了相关内容,并就此提供了证据,经核实网络内容与该两家供应商投标文件相关内容一致,我局予以采信。依据现有证据,无法证明该两家供应商存在协商投标文件内容的合意,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三)项规定的恶意串通的构成要件,因此无法认定该两家供应商属于恶意串通,我局对该两家供应商的上述行为不进行行政处罚。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以上调查结果,我局认为:举报事项成立。辽宁供销安邦金樊一品物流配送有限公司、葫芦岛市北大寨农副产品配送服务有限公司投标无效,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十九条之规定,决定: 责令葫芦岛市公安局废标。 与本决定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本处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葫芦岛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本处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六、其他补充事宜

葫芦岛市财政局
2024 年 10 月 9 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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