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公告】黔西市耳海矿业有限公司处置生产用材料、配件及淘汰设备等已报废物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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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地区 | 辽宁 营口市 | 采购单位 | |
招标代理机构 | 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 | 项目名称 | 黔西市耳海矿业有限公司处置生产用材料、配件及淘汰设备等已报废物资项目 |
采购联系人 | *** | 采购电话 | *** |
黔西市耳海矿业有限公司处置生产用材料、配件及淘汰设备等已报废物资项目
标的名称 | 黔西市耳海矿业有限公司处置生产用材料、配件及淘汰设备等已报废物资项目 | |||||||
标的类别 | 废旧资产 | 挂牌底价 | (1)报废传感器、报警仪、气体测定器、传感器1420元/ (2)废铁1670元/吨 (3)报废电磁起动器、液压钻机、托辊1743元/吨 (4)废旧电缆、报废通信光缆、通信电缆13500元/吨 | |||||
挂牌起始日期 | 2024年9月27日 | 挂牌截止日期 | 2024年10月9日 | |||||
挂牌公告期 | 5个工作日 | 发布渠道名称 | 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网站、贵州省公共资源交易云网 | |||||
一、出让方简况 | ||||||||
出让方 基本情况 | 出让方名称 | 黔西市耳海矿业有限公司 | ||||||
注册地(住所) | 贵州省毕节市黔西市花溪乡耿底村 | |||||||
法定代表人 | 刘敬琳 | |||||||
注册资本 | 伍仟万圆整 | |||||||
机构类型(经济性质) |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 | 91520000MA6HN7M169 | |||||||
资产出让决策情况 | 批准单位名称 | 山东王晁煤电集团有限公司 | ||||||
决议或决策类型 | 批复:《关于耳海煤矿处置生产用材料、配件及淘汰设备等已报废物资的批复》 | |||||||
审议或批复情况 | 批复同意对该项目标的进行处置 | |||||||
二、标的简况 | ||||||||
资产公告信息 | 资产描述 | 资产类型 | 包括报废传感器、报警仪;废铁;报废电磁起动器、液压钻机;废旧电缆、报废通信光缆、通信电缆等 | |||||
权属证明 | 本标的处置资产(含材料、配件及淘汰设备等已报废资产)全部为出让方黔西市耳海矿业有限公司所有 | |||||||
资产计量单位 | 吨 | |||||||
资产数量 | 一批 | |||||||
资产所在地 | 黔西市 | |||||||
资产现状 | 报废且闲置 | |||||||
权利人是否行使优先受让权 | 否 | |||||||
资产评估情况(如有) | 评估机构 | 贵州恒方正和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 | ||||||
核准(备案)机构 | / | |||||||
核准(备案)日期 | / | |||||||
评估基准日 | 2024年9月18日 | |||||||
出让标的对应评估值 | 依据恒方正和资评字【2024】第036号评估报告:报度传感器、报警仪等1420元/吨;废铁1670元/吨;报废电磁起动器、液压钻机1743元/吨;废旧电缆、报废通信光缆、通信电缆等13500元/吨。 | |||||||
重要信息披露 | 1.本项目存在的风险及瑕疵请受让申请方与出让方项目负责人联系查看相关资料,自行对该项目情况进行尽职调查,自行评判购买风险,一旦提交受让申请视为已知晓并接受瑕疵情况; | |||||||
2.出让标的在标的存放地按展示时的原状交接,出让方不负责运输和拆卸,标的资产由受让方负责搬移、切割、拆卸、安装、处置、外运、协调,发生的费用全部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 ||||||||
3.出让方提供的图片仅供意向受让方参考,不作为交付依据,不保证标的的使用性和完整性,规格与实物有出入不提供任何售后服务。标的物照片、数量、品种、规格与实物有出入的,以现场实物看货为准,标的按展示现状出让和交付。标的涉及山路运输,意向受让方务必亲自去标的所在地现场了解出让标的的实际情况并对自己参与此次受让行为承担法律责任出让方及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均不承担本标的的瑕疵(包括未发现的潜在瑕疵)担保责任,请意向受让方慎重决定受让行为。 | ||||||||
4.受让方自行负责装运废旧物资时,须听从出让方指挥,不得装运本标的物以外的物资;在整个拆卸、装运过程中受让方人员应掌握该批物资装运及拆卸过程中的安全风险。出让方在回收现场向受让方进行书面安全交底,双方书面签字确认,如在整个标的物资回收过程发生安全事故由受让方负责。受让方对拆卸过程中的所有自有人员、设备、物资的安全负责,出让方及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不承担任何责任。 | ||||||||
5.标的运输、拆解、装卸由受让方自行负责,且运输、拆解、装卸标的期间不得影响出让方正常生产。同时标的运输、拆解和搬移过程中产生对环境的影响、发生的安全事故及损坏委托方及其他人资产,全部由受让方负责。 | ||||||||
6.受让方须主动确定好装卸、运输方案,提货时间,报出让方认可 | ||||||||
7.买卖资产涉及的税费按照税务机关的征收对象,各自承担。 | ||||||||
8.本标的涉及的资产清单明细详见附件部分。 | ||||||||
三、交易条件及交易保证金设定 | ||||||||
交易相关条件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付清全款 | ||||||
出让条件 | 1.本项目挂牌公告期间,出让方会对受让申请方实施尽职调查给予必要的配合与支持。受让申请方可详细查阅有关备查资料,自行对出让标的进行全面审慎的了解,一经递交受让申请,即表明已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出让标的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成为受让方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及担保情况等方面的瑕疵等为由拒签《资产出让合同》或拒付交易服务费,否则贵州阳光产权将暂扣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 | |||||||
2.受让方签署《竞价结果通知单》或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向受让方出具《成交通知书》后1个工作日内,受让方凭《成交通知书》和身份证明原件到标的所在地,办理成交标的过磅等相关事宜并签订《资产出让合同》。成交标的一经成交,所发生的丢失、损毁、事故、拉货过程可能产生的纠纷等责任均由受让方自行承担。《资产出让合同》签订后,转让方需将合同复印件提交给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备案留存。 | ||||||||
3.受让方在与出让方完成标的过磅后立即将已过磅标的价款支付至出让方指定账户。如未按时足额支付全部交易价款将视为违约,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 ||||||||
4.标的成交后,根据成交总价,受让方需向我公司指定账户交纳交易服务费,交易服务费收取标准按照《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关于服务费收取标准的通知》(黔产权通(2022)36号)资产处置服务费收取,若竞价项目,除交纳资产处置服务费外,受让方还须交纳公开遴选服务费,具体收费标准可在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官网及微信公众进行查阅。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不限 | |||||||
是否允许联合体受让 | 否 | |||||||
保证金设定 | 是否交纳交易保证金 | 是 | ||||||
交易保证金交纳金额 | 8万元 | |||||||
交易保证金交纳时间 | 挂牌公告有效期内(工作日上午9:00至下午17:00) | |||||||
交易保证金交纳账户 | 开户行:贵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户名: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 保证金账号:2182010001201100013925 (联行号:314701018016) | |||||||
交易保证金交纳方式 | 银行汇款、网银转账(以上述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账户到账时间为准) | |||||||
交易保证金交纳相关事项 | 1.受让申请方按标的挂牌公告的约定金额交纳保证金至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即视为受让申请方接受标的的交易条件,并以不低于挂牌底价受让交易标的承诺的确认 2.出现下列情形受让申请方可申请退还保证金: (1)出让方对受让申请方实质性审查后未达到受让申请方条件或参加竞价未能成功; (2)监管部门认为其他应退还保证金的行为。 除以上情形外,受让申请方按规定交纳保证金后,不得随意要求退还保证金。受让申请方未能成为最终受让方的,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自出让方书面审核确认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无息原路返还。 3.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只对受让申请方所交纳的保证金负有保管义务,任何情况下均不负支付利息及所产生收益的责任;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不对受让申请方交纳保证金后的交易结果做出任何保证和承诺。 4.为保护交易各方合法利益,出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受让申请方一旦递交受让申请且交纳保证金,如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将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出让方和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将暂扣其所交纳保证金,作为今后对相关方的补偿,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1)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受让申请方,即在挂牌底价基础上进行自主报价:a受让申请方未进行有效报价的;b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因其原因未签订交易合同的;(2)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受让申请方,即为竞买人:a竞买人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b竞买人未按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规定按时提交竞价文件的;c在竞价中各竞买人均未有有效报价的;d竞买人通过竞价方式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照交易有关规则签订交易合同的;(3)其他中途无故退出交易程序的情形;(4)在交易过程中恶意串通或恶意竞价,扰乱正常交易秩序的;(5)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5.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作出暂扣保证金决定,该保证金由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暂行保管,待资产持有人凭相关司法机构作出的生效裁决,并通过司法执行程序向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申请协助执行裁决要求支付补偿金时,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将按照有效判决或裁定执行。 6.资产持有人应于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作出暂扣保证金之日起,两年内向司法机构提出申请(向法院提起诉讼或是向仲裁委申请仲裁),并将有关部门的受理意见以书面报至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将继续保管该保证金直至司法机构作出判决或裁定,以有利于资产持有人对其损失的追偿;若资产持有人怠于行使权利,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暂行保管保证金的责任随之消灭,并依受让申请方的申请将扣除该标的应交纳的服务费后的剩余保证金依法退还受让申请方。 7.受让申请方经竞价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的,其交易保证金全部转为交易价款的组成部分,《资产出让合同》签订后,如受让方未向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交纳交易服务费,则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先行抵扣交易服务费(保证金不足的需先行补足交易服务费),剩余部分直接转为项目交易价款。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在收到受让方出具的转款委托函后5个工作日内将剩余部分交易保证金作为交易价款转到出让方指定账户。 | |||||||
四、挂牌信息 | ||||||||
挂牌公告期 |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 5 个工作日 | |||||||
挂牌期满后若未征集到受让申请方 | ( )A.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 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挂牌,延期最多不超过 次。 | |||||||
(√)B.变更挂牌条件,重新挂牌。 | ||||||||
( )C.终止挂牌。 | ||||||||
挂牌期满后若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受让申请方 | ( √ )A.在挂牌底价的基础上自主报价的方式交易。 | |||||||
( )B.补登公告7个工作日后,若无新的受让申请方,采取协议交易 | ||||||||
挂牌期满后若征集到两个或两个以上符合条件的受让申请方 | (√ )A.选择网络竞价方式确定受让方。 | |||||||
( )B.选择竞争性谈判方式确定受让方。 | ||||||||
( )C.选择综合评议方式确定受让方。 | ||||||||
( )D.选择其他交易方式确定受让方。 | ||||||||
网络竞价加价幅度 | 10或10元的整数倍 | |||||||
最终受让方受让资格确认 | 1.若本项目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受让申请方,以出让方出具的《受让方资格确认函》确认受让方。 | |||||||
2.若本项目征集到2个及2个以上符合条件的受让申请方,以网络竞价结束后的《成交结果通知书》确认受让方。 | ||||||||
五、出让方承诺 | ||||||||
本出让方委托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将我方持有的出让标的对外公开挂牌出让,按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就本次确认的内容在其官方网站及相关媒体上公开发布的出让信息并组织实施交易。本出让方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做如下承诺: | ||||||||
1.本次资产出让的相关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我方对该资产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不存在任何限制条件; | ||||||||
2.我方出让资产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决策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 ||||||||
3.我方所提交的《信息披露确认表》及附件资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 ||||||||
4.我方在出让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的相关交易规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 ||||||||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 ||||||||
六、受让申请方享有的权利及义务 | ||||||||
受让申请方享有以下权利: (1)有权要求了解本次出让标的的详细资料; (2)有权要求出让方提供更详细的资料或就有关问题做出答复; (3)有权要求对标的进行实地考察或详细勘察。 受让申请方负有以下义务: (1)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和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交易规则的有关规定; (2)对所了解到的本次出让标的涉及的商业机密进行保密; (3)经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公开挂牌的项目,未经同意,不得与出让方私下达成交易。 | ||||||||
出让方项目联系人:刘福强 联系电话:15763219234 | ||||||||
项目联系人:*** 联系电话:0851-86790766/1376503785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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