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信用】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结果公告(2024年第009号)
所属地区:辽宁葫芦岛市
发布日期:2024-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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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地区 |
辽宁 葫芦岛市 |
采购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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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代理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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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葫芦岛市噪声监测管理项目 |
采购联系人 |
*** |
采购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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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2024年第009号) 一、项目编号:JH24-211400-01642 二、项目名称:葫芦岛市噪声监测管理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辽宁大工佳业环境技术有限公司 地 址:辽宁省营口市站前区互助里36-4号 被投诉人1:沈阳益铭招投标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沈阳市沈北新区七星大街12号OVU创客公社A座601室 被投诉人2:葫芦岛市生态环境局 地 址:葫芦岛市龙港区龙湾大街24号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事项1:▲(5)本机噪声:小于23dB(提供所投产品型号生态环境监测仪器设备适用性检测报告扫描件,以检测报告上的检测结果为准,加盖投标人公章) 事实依据:经投诉人市场调研,满足该指标的不足三家,请提供满足该指标的三家证明材料包含(提供所投产品型号生态环境监测仪器设备适用性检测报告扫描件,以检测报告上的检测结果为准,加盖投标人公章)用以证明且该指标倾向于杭州爱华智能科技有限公司AHAI6218J环境噪声自动监测系统(功能区噪声自动监测)且超出HJ907-2017环境噪声自动监测系统技术要求中附录A(规范性附录)噪声监测子站性能指标及适用性检测方法的要求 质疑答疑事宜说不成立,未提供三家满足该参数的所投产品型号生态环境监测仪器设备适用性检测报告扫描件实际证据,且未对超出HJ907-2017环境噪声自动监测系统技术要求中附录A(规范性附录)噪声监测子站性能指标及适用性检测方法的要求做出合理解答。 投诉事项2:(7)户外传声器灵敏度:在250Hz时大于45mv/Pa(提供所投产品型号生态环境监测仪器设备适用性检测报告扫描件,以检测报告上的传声器灵敏度为准,加盖投标人公章)。 事实依据:经投诉人市场调研,满足该指标的不足三家,请提供满足该指标的三家证明材料包含(提供所投产品型号生态环境监测仪器设备适用性检测报告扫描件,以检测报告上的传声器灵敏度为准,加盖投标人公章)用以证明且超出HJ907-2017环境噪声自动监测系统技术要求中4.1.3.1的要求:质疑答疑事宜说不成立,未提供三家满足该参数250Hz时大于45mv/Pa的所投产品型号生态环境监测仪器设备适用性检测报告扫描件实际证据。 投诉事项3:▲(18)所投的环境噪声自动监测系统在温度-30摄氏度至-50摄氏度,相对湿度0%RH至100%RH的环境下测量稳定性不大于0.2dB(提供所投产品型号生态环境监测仪器设备适用性检测报告扫描件,以检测报告上的检测结果为准,加盖投标人公章) 事实依据:经投诉人市场调研,满足该指标的不足三家,请提供满足该指标的三家证明材料包含(提供所投产品型号生态环境监测仪器设备适用性检测报告扫描件,以检测报告上的传声器灵敏度为准,加盖投标人公章)用以证明且超出HJ907-2017环境噪声自动监测系统技术要求中附录A(规范性附录)噪声监测子站性能指标及适用性检测方法的要求 质疑答疑只修改了50摄氏度,未提供三家满足该参数的所投产品型号生态环境监测仪器设备适用性检测报告扫描件实际证据,且未对超过标准HJ907-2017环境噪声自动监测系统技术要求中附录A中A.1.3要求不超过±0.8dB作出合理解答。 投诉事项4:(10)频率计权:A、C、Z 计权,可软件切换设置。(22)分析功能:Leq, LN(5,10,50,90,95,可任选百分比),Lmax,Lmin,Ln,Ld,Ldn,SD;可进行A、C、Z计权的切换。 投诉请求:1、烦请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公开、公平、公正的宗旨予以落实,举证查验。2、招标参数至少有三家及三家以上满足,给供应商一个公开、公平、公正的竞争平台和良好的营商环境。3、若投诉人不能得到明确的合理的答复,投诉人将依法依规逐级反馈问题,直至得到满意答复为止。4、若招标参数还是倾向于杭州爱华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产品,中标方中标的噪声设备为杭州爱华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产品,投诉人将投诉到纪委。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2024年8月30日,我局组织召开了投诉事项专家论证会,并邀请相关专业3名专家参加会议。会上,专家查阅招标文件、投诉书、投诉答复等相关材料。根据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对投诉事项进行了论证,提出了专家意见。 经调查,我局查明事实如下: 关于投诉事项1。 被投诉人1关于投诉事项1的答复内容为:本项参数设置符合采购需求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要求,满足此参数要求的至少有三家,分别为江苏汇环科技、杭州兆华、杭州爱华智能科技,详见证明材料。答复事实依据:参数设置符合采购需求,没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等要求,且满足本项参数的品牌至少有三家。 专家意见为:投诉事项1所涉技术参数高于《环境噪声自动监测系统技术要求》(HJ 907-2017)行业标准要求,被投诉人1、被投诉人2未说明该参数设定的依据、与采购需求的相关性,无法判断其与采购需求是否相适应,因此推定该投诉事项成立。 综上,结合专家论证意见,投诉事项1经查证属实,投诉事项1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2。 被投诉人1关于投诉事项2的答复内容为:质疑答复时已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环境噪声自动监测技术要求》(HJ907-2017)第4.1.3.1款要求,将技术参数修改为:(7)户外传声器灵敏度:在250Hz时大于30mv/Pa(提供所投产品型号生态环境监测仪器设备适用性检测报告扫描件,以检测报告上的传声器灵敏度为准,加盖投标人公章)。答复事实依据:质疑答复后已经修改,详见更正后的招标文件。此参数设置根据《环境噪声自动监测技术要求》(HJ907-2017)第4.1.3.1款要求设置。 专家意见为:经核实,投诉事项2所涉技术参数已修改为:“(7)户外传声器灵敏度:在250Hz时大于30mv/Pa(提供所投产品型号生态环境监测仪器设备适用性检测报告扫描件,以检测报告上的传声器灵敏度为准,加盖投标人公章)。”该参数要求符合行业标准,不存在指向特定供应商的情形。 综上,结合专家论证意见,投诉事项2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2不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3。 被投诉人1关于投诉事项3的答复内容为:本项参数设置符合采购需求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要求,质疑答复时将技术参数修改为: (18)所投的环境噪声自动监测系统在温度-30摄氏度至50摄氏度,相对湿度 0%RH至100%RH 的环境下测量稳定性不大于0.2dB(提供所投产品型号生态环境监测仪器设备适用性检测报告扫描件,以检测报告上的检测结果为准,加盖投标人公章),满足此参数要求的至少有三家,分别为杭州兆华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先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力合科技(湖南)股份有限公司,详见证明材料。答复事实依据:参数设置符合采购需求,没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等要求,且满足本项参数的品牌至少有三家。更正后招标文件。 专家意见为:经核实,投诉事项3所涉技术参数已修改为:“▲(18)所投的环境噪声自动监测系统在温度-30摄氏度至50摄氏度,相对湿度0%RH至100%RH的环境下测量稳定性不大于0.2dB(提供所投产品型号生态环境监测仪器设备适用性检测报告扫描件,以检测报告上的检测结果为准,加盖投标人公章)。”投诉事项3所涉技术参数高于《环境噪声自动监测系统技术要求》(HJ 907-2017)行业标准的要求,被投诉人1、被投诉人2未说明该参数设定的依据、与采购需求的相关性,无法判断其与采购需求是否相适应,因此推定该投诉事项成立。 综上,结合专家论证意见,投诉事项3经查证属实,投诉事项3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4。 被投诉人1关于投诉事项4的答复内容为:本项参数设置符合采购需求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要求,本项目参数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环境噪声自动监测技术要求》(HJ907-2017)中第4.1.4.3款制定。满足此参数要求的至少有三家,分别为杭州兆华、杭州爱华智能科技、青岛和诚环保科技、江苏汇环、安徽宝龙,详见证明材料。答复事实依据:参数设置符合采购需求,没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等要求,且满足本项参数的品牌至少有三家。 专家意见为:可软件切换设置,是常规的使用功能,根据采购代理机构提供的证明材料,满足该要求的供应商达到三家以上,不存在指向特定供应商的情形。 综上,结合专家论证意见,投诉事项4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4不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5。 被投诉人1关于投诉事项5的答复内容为:本项参数设置符合采购需求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要求,满足此参数要求的至少有三家,分别为珠海高凌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先河环保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谱育科技有限公司、安徽宝龙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详见证明材料。答复事实依据:参数设置符合采购需求,没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等要求,且满足本项参数的品牌至少有三家。 专家意见为:投诉事项5所涉技术参数超出《环境噪声自动监测系统技术要求》(HJ 907-2017)行业标准的要求,被投诉人1、被投诉人2未说明该参数设定的依据、与采购需求的相关性,无法判断其与采购需求是否相适应,因此推定该投诉事项成立。 综上,结合专家论证意见,投诉事项5经查证属实,投诉事项5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6。 被投诉人1关于投诉事项6的答复内容为:本项参数设置符合采购需求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要求,满足此参数要求的至少有三家,分别为杭州谱育、河北先河、珠海高凌、杭州爱华智能,详见证明材料。答复事实依据:参数设置符合采购需求,没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等要求,且满足本项参数的品牌至少有三家。 专家意见为:被投诉人1、被投诉人2未具体说明该参数及型式评价报告要求设定的依据、与采购需求的相关性、所要实现的采购目的,无法判断其与采购需求是否相适应,因此推定该投诉事项成立。 综上,结合专家论证意见,投诉事项6经查证属实,投诉事项6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7。 被投诉人1关于投诉事项7的答复内容为:本项参数设置符合采购需求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要求,满足此参数要求的至少有三家,分别为广东旭诚、珠海高凌、安徽宝龙,详见证明材料。答复事实依据:参数设置符合采购需求,没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等要求,且满足本项参数的品牌至少有三家。 专家意见为:被投诉人2未说明该项参数要求设定的依据以及与采购需求的相关性,无法判断其与采购需求是否相适应,并且要求“省级或以上法定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限定检测机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综上,结合专家论证意见,投诉事项7经查证属实,投诉事项7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8。 被投诉人1关于投诉事项8的答复内容为:本项参数设置符合采购需求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要求,满足此参数要求的至少有三家,分别为杭州爱华仪器有限公司、杭州爱华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杭州兆华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等30 余家,详见证明材料。答复事实依据:参数设置符合采购需求,没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等要求,且满足本项参数的品牌至少有三家。 专家意见为:被投诉人1、被投诉人2未具体说明投诉事项8所涉参数要求设定的依据、与采购需求的相关性、所要实现的采购目的,无法判断其与采购需求是否相适应,因此推定该投诉事项成立。 综上,结合专家论证意见,投诉事项8经查证属实,投诉事项8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9。 被投诉人1关于投诉事项9的答复内容为:本项参数设置符合采购需求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要求,满足此参数要求的至少有三家,分别为杭州爱华仪器有限公司、江苏澄信环境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安徽宝龙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等,详见证明材料。答复事实依据:参数设置符合采购需求,没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等要求,且满足本项参数的品牌至少有三家。 专家意见为:“提供省级或以上法定计量机构的检测报告”,限定检测机构级别、类别,属于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综上,结合专家论证意见,投诉事项9经查证属实,投诉事项9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10。 综上,结合专家论证意见,投诉事项10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10不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11。 综上,结合专家论证意见,投诉事项11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11不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12。 被投诉人1关于投诉事项12的答复内容为:本项参数设置符合采购需求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要求,满足此参数要求的至少有三家,分别为杭州谱育科技有限公司、河北先河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珠海高凌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详见证明材料。答复事实依据:参数设置符合采购需求,没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等要求,且满足本项参数的品牌至少有三家。 专家意见为:“提供省级或以上法定机构出具的测试报告” 限定检测机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综上,结合专家论证意见,投诉事项12经查证属实,投诉事项12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13。 被投诉人1关于投诉事项13的答复内容为:评分细则部分在质疑答复后已经进行了更正,详见更正文件。虽然在质疑答复时已经阐述了相关问题,但对投诉人的投诉内容,被投诉人1认为有必要再次重申。(1)关于评分标准中的技术方案投诉,投诉人提出的“软件界面”不具量化性。但根据本项目采购需求,被投诉人2认为技术方案中的①产品设计及可靠性和②系统架构及功能设计作为评分点有必要设置。产品设计及可靠性的考虑对于确保产品的功能实现、保障信息安全以及技术方案的可行性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系统架构及功能设计是确保软件系统成功实施和长期维护的基础,与本次采购需求相关。质疑答复后已经删除评分标准技术方案中③软件界面和④证明材料两个评分点。 专家意见为:(1)“技术参数响应”评分标准已修改为“对采购需求中的标有‘▲’技术参数的响应程度进行评分,完全满足或者优于技术需求的得满分32分,每一项不满足(负偏离)的扣4分,最多扣至0分。注: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否则视为负偏离。”具体的“▲”技术参数前文已有论述,在此不再重复论述。(2)“技术方案”评分标准已修改为“技术方案包括:①产品设计及可靠性;②系统架构及功能设计。1、以上二项阐述的方案产品设计及配置可靠性高,管理系统架构及功能设计完善的,二项分别得4分,最多得8分;2、以上二项阐述的方案产品设计及配置较可靠,管理系统架构及功能设计较全面的,二项分别得3分,最多得6分;3、以上二项阐述的方案产品设计及配置可靠性一般,管理系统架构及功能设计一般的,二项分别得2分,最多得4分;4、以上二项阐述不清或不可行或者内容与本项目不相符的,以及未提供的,以上二项对应项不得分。本项最低得分为0分。”第三章服务需求部分已对产品参数、功能等作出了明确要求,已有客观的评判标准,不宜再由评审专家对上述方面进行主观判断。 综上,结合专家论证意见,投诉事项13部分内容经查证属实,投诉事项13部分内容成立。 经核实,本项目尚未确定中标供应商。 根据以上调查结果,我局认为:投诉事项1、投诉事项3、投诉事项5、投诉事项6、投诉事项7、投诉事项8、投诉事项9、投诉事项12成立,投诉事项13部分内容成立,投诉事项2、投诉事项4、投诉事项10、投诉事项11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第三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如下: 1.驳回投诉2、投诉事项4、投诉事项10、投诉事项11。 2.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六、其他补充事宜 投诉人以及与本投诉处理决定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本处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葫芦岛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接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葫芦岛市财政局 2024年9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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