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信用】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结果公告(2024年第12号)
所属地区:辽宁抚顺市
发布日期:2024-0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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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地区 |
辽宁 抚顺市 |
采购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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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代理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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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抚顺职业技术学院体育场地改造、维修项目 |
采购联系人 |
*** |
采购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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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2024年第12号) 一、项目编号:JH24-210400-00262 二、项目名称:抚顺职业技术学院体育场地改造、维修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辽宁天缘汇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地 址:辽宁省沈抚示范区沈抚路66号8层803(13) 被投诉人1:抚顺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抚顺市政府采购中心) 地 址:抚顺市顺城区临江路东段21号 相关供应商1:辽宁嘉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地 址:辽宁省沈阳市法库县叶茂台镇西头台子村五组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事项1: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投诉人为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满足且具备完成本项目施工的资质要求及施工能力,本项目存在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和排斥潜在供应商行为。 事实依据:本次辽宁省政府采购项目,竞争性磋商采购文件第一章供应商须知中,“一、供应商须知表 1.3.4合格供应商还要满足的其它资格条件”要求为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未写明及以上专业,资质设定二级,就是为潜在中标人特定的。 投诉事项2:中标结果。 事实依据:根据投诉人质疑函所质疑的事项3,采购人给予的解释中:相关供应商属于小型企业,满足本次磋商文件中评审办法中:“7、需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性规定:7.1对于中小微企业的相关规定:7.1.1对于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项目,在满足价格扣除条件且在响应文件中按要求提交了《中小企业声明函》、《制造商企业(单位)类型声明函》(采购人采购的服务有伴随货物时,供应商所投货物为其它企业生产时须提供此声明函,仅作为价格扣除条件)的,对最后报价给予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最后报价扣除比例如下:(1)非联合体投标:小型和微型企业相应产品、服务最后报价的15%”,这个解释为服务类项目的报价扣除比例,本次政府采购项目为工程类,报价扣除比例应为“3%-5%”。 投诉请求:重新组织评标。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1.驳回投诉事项1; 2.成交结果无效,责令被投诉人、采购人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3.责令被投诉人、采购人就未按照规定执行政府采购政策的违法行为限期改正。被投诉人、采购人应自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改正情况向我局书面汇报。 六、其他补充事宜 投诉人以及与本投诉处理决定有利害关系的相关当事人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本处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抚顺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本处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抚顺市财政局 2024年9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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