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结果】2024年排污许可证核发及质量审核项目结果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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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地区 | 辽宁 锦州市 | 采购单位 | 锦州市生态环境局 |
招标代理机构 | 北京建友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 项目名称 | 2024年排污许可证核发及质量审核项目 |
采购联系人 | *** | 采购电话 | *** |
中标信息
中标单位 | 辽宁博创环保技术有限公司 | 中标金额 | *** |
联系方式 | *** |
中标(成交)结果公告 2024年排污许可证核发及质量审核项目中标(成交)结果公告
一、项目编号:JH24-210700-04454
二、项目名称:2024年排污许可证核发及质量审核项目
三、中标(成交)信息
包组编号:001
包组名称:2024年排污许可证核发及质量审核项目
供应商名称:辽宁博创环保技术有限公司
供应商地址:市辖区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沈营大街28-28号(A:2001-2004)
中标(成交)金额:5,523(元)
评审总得分:90.38(分)
四、主要标的信息
包组编号:001
包组名称:2024年排污许可证核发及质量审核项目
服务类
名称:2024年排污许可证核发及质量审核项目(C99000000其他服务)
服务范围:根据2024年度排污许可证复核和核发工作安排,2024年重点管理排污许可证首次申请和重新申请及复核10%简化管理排污许可证具体数量以实际发生数为准。 根据《关于开展工业噪声排污许可管理工作的通知》(环办环评〔2023〕14号),现有持证单位须于2025年年底前在许可证中增加工业噪声相关信息。《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在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内,污染物排放口数量或者污染物排放种类、排放量、排放浓度增加的应当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故需委托第三方技术服务机构审核开展排污许可证审核工作。
服务要求:二、乙方审核质量需求 1、乙方为甲方提供排污许可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咨询,以甲方分配的排污许可核发及质量审核任务为准,按照国家有关排污许可规范要求进行审核,确保排污许可证核发质量。 2、根据排污许可证核发管理要求、采购文件规定及项目特点,乙方自行组织相应水平的技术人员或聘请相应水平专家进行审核。 3、乙方按照规定的排污许可规范及质量审核要求开展审核工作,审核工作应以现场核查为主,确保排污许可申报材料与现场实际一致,每个项目根据实际情况直至审核合格为止。 4、按照规定的时限要求完成审核工作。 5、乙方对审核结果负责并出具技术评估报告及排污许可质量审核表。 6、乙方在合同期内不得承接锦州市辖区内企业的排污许可申请填报工作。 7、乙方保守企业技术信息、经营信息,不得向本项目项目组以外人员泄密。 三、其他需求 根据2024年度排污许可证复核和核发工作安排,2024年重点管理排污许可证首次申请和重新申请及复核10%简化管理排污许可证具体数量以实际发生数为准。 根据《关于开展工业噪声排污许可管理工作的通知》(环办环评〔2023〕14号),现有持证单位须于2025年年底前在许可证中增加工业噪声相关信息。《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在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内,污染物排放口数量或者污染物排放种类、排放量、排放浓度增加的应当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故需委托第三方技术服务机构审核开展排污许可证审核工作。
服务时间: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
服务标准:验收标准:国家及行业现行标准。
服务类
名称:2024年排污许可证核发及质量审核项目(C99000000其他服务)
服务范围:根据2024年度排污许可证复核和核发工作安排,2024年重点管理排污许可证首次申请和重新申请及复核10%简化管理排污许可证具体数量以实际发生数为准。 根据《关于开展工业噪声排污许可管理工作的通知》(环办环评〔2023〕14号),现有持证单位须于2025年年底前在许可证中增加工业噪声相关信息。《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在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内,污染物排放口数量或者污染物排放种类、排放量、排放浓度增加的应当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故需委托第三方技术服务机构审核开展排污许可证审核工作。
服务要求:二、乙方审核质量需求 1、乙方为甲方提供排污许可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咨询,以甲方分配的排污许可核发及质量审核任务为准,按照国家有关排污许可规范要求进行审核,确保排污许可证核发质量。 2、根据排污许可证核发管理要求、采购文件规定及项目特点,乙方自行组织相应水平的技术人员或聘请相应水平专家进行审核。 3、乙方按照规定的排污许可规范及质量审核要求开展审核工作,审核工作应以现场核查为主,确保排污许可申报材料与现场实际一致,每个项目根据实际情况直至审核合格为止。 4、按照规定的时限要求完成审核工作。 5、乙方对审核结果负责并出具技术评估报告及排污许可质量审核表。 6、乙方在合同期内不得承接锦州市辖区内企业的排污许可申请填报工作。 7、乙方保守企业技术信息、经营信息,不得向本项目项目组以外人员泄密。 三、其他需求 根据2024年度排污许可证复核和核发工作安排,2024年重点管理排污许可证首次申请和重新申请及复核10%简化管理排污许可证具体数量以实际发生数为准。 根据《关于开展工业噪声排污许可管理工作的通知》(环办环评〔2023〕14号),现有持证单位须于2025年年底前在许可证中增加工业噪声相关信息。《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在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内,污染物排放口数量或者污染物排放种类、排放量、排放浓度增加的应当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故需委托第三方技术服务机构审核开展排污许可证审核工作。
服务时间: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
服务标准:验收标准:国家及行业现行标准。
服务类
名称:2024年排污许可证核发及质量审核项目(C99000000其他服务)
服务范围:根据2024年度排污许可证复核和核发工作安排,2024年重点管理排污许可证首次申请和重新申请及复核10%简化管理排污许可证具体数量以实际发生数为准。 根据《关于开展工业噪声排污许可管理工作的通知》(环办环评〔2023〕14号),现有持证单位须于2025年年底前在许可证中增加工业噪声相关信息。《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在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内,污染物排放口数量或者污染物排放种类、排放量、排放浓度增加的应当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故需委托第三方技术服务机构审核开展排污许可证审核工作。
服务要求:乙方审核质量需求 1、乙方为甲方提供排污许可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咨询,以甲方分配的排污许可核发及质量审核任务为准,按照国家有关排污许可规范要求进行审核,确保排污许可证核发质量。 2、根据排污许可证核发管理要求、采购文件规定及项目特点,乙方自行组织相应水平的技术人员或聘请相应水平专家进行审核。 3、乙方按照规定的排污许可规范及质量审核要求开展审核工作,审核工作应以现场核查为主,确保排污许可申报材料与现场实际一致,每个项目根据实际情况直至审核合格为止。 4、按照规定的时限要求完成审核工作。 5、乙方对审核结果负责并出具技术评估报告及排污许可质量审核表。 6、乙方在合同期内不得承接锦州市辖区内企业的排污许可申请填报工作。 7、乙方保守企业技术信息、经营信息,不得向本项目项目组以外人员泄密。三、其他需求 根据2024年度排污许可证复核和核发工作安排,2024年重点管理排污许可证首次申请和重新申请及复核10%简化管理排污许可证具体数量以实际发生数为准。 根据《关于开展工业噪声排污许可管理工作的通知》(环办环评〔2023〕14号),现有持证单位须于2025年年底前在许可证中增加工业噪声相关信息。《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在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内,污染物排放口数量或者污染物排放种类、排放量、排放浓度增加的应当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故需委托第三方技术服务机构审核开展排污许可证审核工作。
服务时间: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
服务标准:验收标准:国家及行业现行标准。
五、评审专家(单一来源采购人员)名单: 赵微、高丽军
六、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
包组编号:001
包组名称:2024年排污许可证核发及质量审核项目
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参考发改价格【2011】534号文件规定标准收取。不足5000元按5000元收取。向成交人收取代理服务费金额7,500.00(元)
七、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八、其他补充事宜
九、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称:锦州市生态环境局
地址:锦州市凌河区南京路五段25-1号
联系方式:***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北京建友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锦州市凌河区解放东路32-7号
联系方式:***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
电 话:***、18641359471
十、附件
采购文件:招标文件-2024年排污许可证核发及质量审核项目.doc
包组编号:001
包组名称:2024年排污许可证核发及质量审核项目
供应商名称:辽宁博创环保技术有限公司
1.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小企业声明函.png
2.其他:一致性承诺函.png
一、项目编号:JH24-210700-04454
二、项目名称:2024年排污许可证核发及质量审核项目
三、中标(成交)信息
包组编号:001
包组名称:2024年排污许可证核发及质量审核项目
供应商名称:辽宁博创环保技术有限公司
供应商地址:市辖区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沈营大街28-28号(A:2001-2004)
中标(成交)金额:5,523(元)
评审总得分:90.38(分)
四、主要标的信息
包组编号:001
包组名称:2024年排污许可证核发及质量审核项目
服务类
名称:2024年排污许可证核发及质量审核项目(C99000000其他服务)
服务范围:根据2024年度排污许可证复核和核发工作安排,2024年重点管理排污许可证首次申请和重新申请及复核10%简化管理排污许可证具体数量以实际发生数为准。 根据《关于开展工业噪声排污许可管理工作的通知》(环办环评〔2023〕14号),现有持证单位须于2025年年底前在许可证中增加工业噪声相关信息。《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在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内,污染物排放口数量或者污染物排放种类、排放量、排放浓度增加的应当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故需委托第三方技术服务机构审核开展排污许可证审核工作。
服务要求:二、乙方审核质量需求 1、乙方为甲方提供排污许可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咨询,以甲方分配的排污许可核发及质量审核任务为准,按照国家有关排污许可规范要求进行审核,确保排污许可证核发质量。 2、根据排污许可证核发管理要求、采购文件规定及项目特点,乙方自行组织相应水平的技术人员或聘请相应水平专家进行审核。 3、乙方按照规定的排污许可规范及质量审核要求开展审核工作,审核工作应以现场核查为主,确保排污许可申报材料与现场实际一致,每个项目根据实际情况直至审核合格为止。 4、按照规定的时限要求完成审核工作。 5、乙方对审核结果负责并出具技术评估报告及排污许可质量审核表。 6、乙方在合同期内不得承接锦州市辖区内企业的排污许可申请填报工作。 7、乙方保守企业技术信息、经营信息,不得向本项目项目组以外人员泄密。 三、其他需求 根据2024年度排污许可证复核和核发工作安排,2024年重点管理排污许可证首次申请和重新申请及复核10%简化管理排污许可证具体数量以实际发生数为准。 根据《关于开展工业噪声排污许可管理工作的通知》(环办环评〔2023〕14号),现有持证单位须于2025年年底前在许可证中增加工业噪声相关信息。《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在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内,污染物排放口数量或者污染物排放种类、排放量、排放浓度增加的应当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故需委托第三方技术服务机构审核开展排污许可证审核工作。
服务时间: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
服务标准:验收标准:国家及行业现行标准。
服务类
名称:2024年排污许可证核发及质量审核项目(C99000000其他服务)
服务范围:根据2024年度排污许可证复核和核发工作安排,2024年重点管理排污许可证首次申请和重新申请及复核10%简化管理排污许可证具体数量以实际发生数为准。 根据《关于开展工业噪声排污许可管理工作的通知》(环办环评〔2023〕14号),现有持证单位须于2025年年底前在许可证中增加工业噪声相关信息。《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在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内,污染物排放口数量或者污染物排放种类、排放量、排放浓度增加的应当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故需委托第三方技术服务机构审核开展排污许可证审核工作。
服务要求:二、乙方审核质量需求 1、乙方为甲方提供排污许可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咨询,以甲方分配的排污许可核发及质量审核任务为准,按照国家有关排污许可规范要求进行审核,确保排污许可证核发质量。 2、根据排污许可证核发管理要求、采购文件规定及项目特点,乙方自行组织相应水平的技术人员或聘请相应水平专家进行审核。 3、乙方按照规定的排污许可规范及质量审核要求开展审核工作,审核工作应以现场核查为主,确保排污许可申报材料与现场实际一致,每个项目根据实际情况直至审核合格为止。 4、按照规定的时限要求完成审核工作。 5、乙方对审核结果负责并出具技术评估报告及排污许可质量审核表。 6、乙方在合同期内不得承接锦州市辖区内企业的排污许可申请填报工作。 7、乙方保守企业技术信息、经营信息,不得向本项目项目组以外人员泄密。 三、其他需求 根据2024年度排污许可证复核和核发工作安排,2024年重点管理排污许可证首次申请和重新申请及复核10%简化管理排污许可证具体数量以实际发生数为准。 根据《关于开展工业噪声排污许可管理工作的通知》(环办环评〔2023〕14号),现有持证单位须于2025年年底前在许可证中增加工业噪声相关信息。《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在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内,污染物排放口数量或者污染物排放种类、排放量、排放浓度增加的应当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故需委托第三方技术服务机构审核开展排污许可证审核工作。
服务时间: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
服务标准:验收标准:国家及行业现行标准。
服务类
名称:2024年排污许可证核发及质量审核项目(C99000000其他服务)
服务范围:根据2024年度排污许可证复核和核发工作安排,2024年重点管理排污许可证首次申请和重新申请及复核10%简化管理排污许可证具体数量以实际发生数为准。 根据《关于开展工业噪声排污许可管理工作的通知》(环办环评〔2023〕14号),现有持证单位须于2025年年底前在许可证中增加工业噪声相关信息。《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在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内,污染物排放口数量或者污染物排放种类、排放量、排放浓度增加的应当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故需委托第三方技术服务机构审核开展排污许可证审核工作。
服务要求:乙方审核质量需求 1、乙方为甲方提供排污许可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咨询,以甲方分配的排污许可核发及质量审核任务为准,按照国家有关排污许可规范要求进行审核,确保排污许可证核发质量。 2、根据排污许可证核发管理要求、采购文件规定及项目特点,乙方自行组织相应水平的技术人员或聘请相应水平专家进行审核。 3、乙方按照规定的排污许可规范及质量审核要求开展审核工作,审核工作应以现场核查为主,确保排污许可申报材料与现场实际一致,每个项目根据实际情况直至审核合格为止。 4、按照规定的时限要求完成审核工作。 5、乙方对审核结果负责并出具技术评估报告及排污许可质量审核表。 6、乙方在合同期内不得承接锦州市辖区内企业的排污许可申请填报工作。 7、乙方保守企业技术信息、经营信息,不得向本项目项目组以外人员泄密。三、其他需求 根据2024年度排污许可证复核和核发工作安排,2024年重点管理排污许可证首次申请和重新申请及复核10%简化管理排污许可证具体数量以实际发生数为准。 根据《关于开展工业噪声排污许可管理工作的通知》(环办环评〔2023〕14号),现有持证单位须于2025年年底前在许可证中增加工业噪声相关信息。《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在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内,污染物排放口数量或者污染物排放种类、排放量、排放浓度增加的应当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故需委托第三方技术服务机构审核开展排污许可证审核工作。
服务时间: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
服务标准:验收标准:国家及行业现行标准。
五、评审专家(单一来源采购人员)名单: 赵微、高丽军
六、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
包组编号:001
包组名称:2024年排污许可证核发及质量审核项目
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参考发改价格【2011】534号文件规定标准收取。不足5000元按5000元收取。向成交人收取代理服务费金额7,500.00(元)
七、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八、其他补充事宜
九、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称:锦州市生态环境局
地址:锦州市凌河区南京路五段25-1号
联系方式:***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北京建友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锦州市凌河区解放东路32-7号
联系方式:***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
电 话:***、18641359471
十、附件
采购文件:招标文件-2024年排污许可证核发及质量审核项目.doc
包组编号:001
包组名称:2024年排污许可证核发及质量审核项目
供应商名称:辽宁博创环保技术有限公司
1.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小企业声明函.png
2.其他:一致性承诺函.p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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