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信用】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结果公告(2024年第13号)
所属地区:辽宁丹东市
发布日期:2024-0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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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地区 |
辽宁 丹东市 |
采购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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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代理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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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丹东市纪委监委综合保障中心办案基地厨房设备采购项目 |
采购联系人 |
*** |
采购电话 |
*** |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2024年第13号) 一、项目编号:JH24-210600-01335 二、项目名称:丹东市纪委监委综合保障中心办案基地厨房设备采购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沈阳盛通达酒店厨房设备有限公司 地 址:沈阳市沈北新区建设北一路2号 被投诉人1:丹东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地 址:丹东市新区银河大街100-1号 被投诉人2:丹东市纪委监委综合保障中心 地 址:丹东市振安区金汤东路6号 四、基本情况 2024年7月29日丹东市纪委监委综合保障中心委托丹东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实施丹东市纪委监委综合保障中心办案基地厨房设备采购项目(JH24-210600-01335)。2024年8月1日沈阳盛通达酒店厨房设备有限公司向丹东市纪委监委综合保障中心提出质疑;2024年8月7日丹东市纪委监委综合保障中心答复质疑;2024年8月12日沈阳盛通达酒店厨房设备有限公司向丹东市财政局提起投诉;2024年8月15日丹东市财政局暂停采购活动;2024年8月30日丹东市财政局发布投诉处理决定。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我局正式受理沈阳盛通达酒店厨房设备有限公司投诉后,认真查阅了本项目的采购文件、质疑函、质疑答复、投诉书、被投诉人投诉答复等相关材料,经审查查明: 投诉事项1:就投诉人提出的三点事实依据调查结果如下: 1.经调查,采购文件中的产品演示评分中,并没有演示视频制作投入和效果的硬性要求,只是对产品功能的演示即可,且采购文件对全社会公开,对每个投标人均一致。我们认为,该条款不构成《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或者歧视待遇的情形。投诉人提供的该事实依据不属实。 2.经调查,本项目是厨房设备采购项目,采购环境即明确为厨房。评分条件明确,即为油烟净化一体机各项功能,功能存在按采购文件得分,功能不存在不得分,各项功能书写客观明确。投诉人提供的该事实依据不属实。 3.经调查,采购文件中未提及视频演示形式要求,采购文件原文表述均为“自备演示视频”,只是对设备的功能进行演示,并没有要求视频的技术、演示形式和效果,没有对视频投入的要求条件。投诉人所述事实依据不属实。 4.经调查,产品演示与招标文件产品的其他条款并未存在矛盾或不一致情况。投诉人提供事实依据不属实。经过我们函询,投诉人并未直接指出矛盾和不一致之处。 综合上述三点事实依据调查结果,投诉事项1缺乏事实依据,不成立。 投诉事项2:就投诉人提出的该投诉事项的三点事实依据调查结果如下: 1.经调查,投诉人在质疑答复和投诉回复中均明确说明,该项目属于厨房全套采购项目,需要对供应商所提供的产品进行整体布局,且布局具备一定的逻辑合理性。因此,要求投标供应商在其能力范围内提供符合其设计能力的图纸属于合理要求。这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而且采购文件对图纸并未做单一形式要求,不存在限制供应商的条件。在采购人质疑回复中,已经明确说明,提供图纸是因为投标阶段依靠书面审核,如何布设厨房,使其逻辑合理只能依靠图纸。另外,在质疑回复和投诉答复中,采购人和代理机构均未阐述提供图纸是评估投标人的资质、技术方案或项目实施能力至关重要之类的表述。该项事实依据不属实。 2.经调查采购文件,设计方案图纸的表达原文为:“方案(包含但不限于设备摆放平面布置图、水位图、电位图、排烟管道示意图、效果图等)能完全满足本项目实际采购需求,图纸完整且详细、细节清晰,设计方案思路清晰,设备布局清晰、合理且符合逻辑,能针对本项目实际情况和特点并具有可行性和可操作性。”,采购文件并未将图纸的提供设置为资格条件。评审条件中也没有针对图纸设计纸张要求、色彩以及美观度等形式上给予打分,该项评分设置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因此,投诉人提供的事实依据不属实。 3.经调查采购文件图纸评分标准,图纸的设计评审因素明确,即①满足实际采购需求②图纸完整详细③细节清晰④方案思路清晰⑤布局清晰⑥合理且符合逻辑。投诉人主观担心因审核标准和流程设计不清楚,导致遭受不公平待遇缺乏事实依据,甚至怀疑为某供应商量身定制的情况,缺乏事实依据。在对采购文件图纸附件调查中,发现采购人提供的厨房平面图为整个食堂的楼层平面图,其上面并未标注食堂区域和厨房区域,缺乏布设点位的明确标识,此情况会对投标人制作图纸产生困难。因此,投诉人提供的事实依据部分属实。 综合上述三点事实依据的调查结果,投诉事项2事实依据部分成立,投诉事项2部分成立。 投诉事项3:就投诉人在该事项下的三点事实依据调查情况如下: 1.经调查采购文件评分标准,技术部分和商务部分的评分标准已经分档明确,评审因素明确,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第三款规定细化和量化到对应区间。投诉人提出的评标标准存在模糊性,不属实。 2.经调查采购文件评分标准,投诉人对权重分配合理性并未提出明确法律和文件依据。经函询投诉人并由投诉人复函,投诉人提供的法律依据是《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七项采用综合评分法时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该条款不是采购文件设置分值权重的要求。投诉人提出的权重分配合理性的事实依据不属实。 综合投诉事项3的两点事实依据调查结果,缺乏事实依据,不成立。 投诉事项4:经调查,投诉人对投诉事项4只列明了事项,并未提供事实依据。经函询投诉人,投诉人的复函为:“投诉4是我们对投诉1-3的总结,具体事实依据见投诉1-3即可。”这违反了《政府采购质疑投诉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事实依据。该项投诉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4不成立。 综合上述4个投诉事项事实依据调查结果,投诉事项1、3、4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2部分成立。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94号令)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处理决定如下: 投诉事项部分成立。修改采购文件,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六、其他补充事宜 无 丹东市财政局 2024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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