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信用】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结果公告(2024年第12号)

所属地区:辽宁丹东市 发布日期:2024-0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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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地区 辽宁 丹东市 采购单位
招标代理机构 项目名称 丹东市纪委监委综合保障中心办案基地厨房设备采购项目
采购联系人 *** 采购电话 ***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2024年第12号)
一、项目编号:JH24-210600-01335
二、项目名称:丹东市纪委监委综合保障中心办案基地厨房设备采购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沈阳东方和利厨业有限公司
地 址:沈阳市和平区下河湾100号
被投诉人1:丹东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地 址:丹东市新区银河大街100-1号
被投诉人2:丹东市纪委监委综合保障中心
地 址:丹东市振安区金汤东路6号
四、基本情况
2024年7月29日丹东市纪委监委综合保障中心委托丹东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实施丹东市纪委监委综合保障中心办案基地厨房设备采购项目(JH24-210600-01335)。2024年7月31日沈阳东方和利厨业有限公司向丹东市纪委监委综合保障中心提出质疑;2024年8月7日丹东市纪委监委综合保障中心答复质疑;2024年8月10日沈阳东方和利厨业有限公司向丹东市财政局提起投诉;2024年8月15日丹东市财政局暂停采购活动;2024年8月30日丹东市财政局发布投诉处理决定。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我局正式受理沈阳东方和利厨业有限公司投诉后,认真查阅了本项目的采购文件、质疑函、质疑答复、投诉书、投诉答复等相关材料,经审查查明:
投诉事项1:经调查,在货物需求中,设置实质性指标序号43★双门电蒸饭柜。要求具备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是因为其属于标★项。在符合性审查中接受评审委员会审查。生产许可属于国家强制要求,生产之前即应该具备资格,采购文件在标★项设置检验生产许可证并不违反《政府采购法》,因为能到市场中出售的产品生产者一定具备该项资格。因此,对于非核心产品不设置查验生产许可证要求,并不代表产品生产者可以无证违法生产。此类问题与政府采购公平性无关。也不可作为是否指向单一供应商的证据条件。经调查,双方并无证据证明指向某一特定供应商。该条件的设置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采购需求中的“采购标的需执行的国家相关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者其他标准、规范”。投诉事项1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不成立。
投诉事项2:就本投诉事项中投诉人举出的5点事实依据调查情况如下:
1.经调查,采购文件评分条件中设置的冷藏工作台、四门冰柜、燃气大锅灶、新风风机产品要求具有能源效率检测报告,根据能效等级赋分的评审指标,其符合《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 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第五条“对于未列入品目清单的产品类别,鼓励采购人综合考虑节能、节水、环保、循环、地毯、再生、有机等因素,参考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团体标准,在采购需求中提出相关绿色采购要求,促进绿色产品推广应用”。同时也符合《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第十四条“采购人应当通过确定供应商资格条件、设定评审规则等措施,落实支持创新、绿色发展、中小企业发展等政府采购政策功能。”指标设置中对检测报告的要求,并没有指定单一检测机构,不构成《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或者歧视待遇的情形。评审指标设置条件合理合法。双方没有实质性证据证明其倾向性的存在。该项事实依据不属实。
2.经调查,采购文件设置的视频演示分值8分,占总分8%,在综合评分法中,不是决定性因素,该指标分值设置合理。同时视频演示评判指标是对油烟净化一体机的功能演示,需要做出直观判断。没有要求视频拍摄的美观度,专家评委完全可以按照功能演示给予合理打分。这个指标的设置符合《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四款规定,“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该项事实依据不属实。
3.经调查质疑函、质疑回复和投诉回复,该项目不仅仅是提供厨房设备,还需要有厨房的陈设设计,该项目在设置采购文件时,没有选择现场踏勘,对所有投标人均如此。投诉人在投诉书中无实际举证倾向于哪个投标人。无倾向性证据。不构成《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或者歧视待遇的情形。经调查,沈阳东方和利厨业有限公司质疑后,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查找了7月29日的招标采购公告,证实漏传项目图纸。在8月12日做出项目更正公告,且在投诉阶段已经做出修正。而在对图纸调查中,发现图纸标注不清楚,此种情况对投标人设计图纸方案造成困难,该项事实依据部分属实。
4.经调查,采购文件评分设置的质量保证方案、供货方案、安装调试方案、应急预案、售后服务方案,要素清晰,分档明确,量化到位。指标的设置符合《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四款规定,“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该项事实依据不属实。该项事实依据不属实。
5.经调查,采购文件设置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要求并设置1分分值,是采购人对产品质量的要求,不要求其他两项认证确并不违反政府采购法律规定。该条件设置不构成《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或者歧视待遇的情形。该项事实依据不属实。
综合投诉事项2的五点事实依据调查情况,该投诉事项事实依据部分成立,投诉事项2部分成立。
综上,投诉事项1不成立、投诉事项2部分成立。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94号令)第三十一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处理决定如下:
投诉事项1不成立,投诉事项2部分成立。修改采购文件,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六、其他补充事宜

丹东市财政局
2024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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