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信用】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结果公告(2024年第011号)
所属地区:辽宁抚顺市
发布日期:2024-0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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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地区 |
辽宁 抚顺市 |
采购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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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代理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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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抚顺市自然灾害应急能力提升工程基层防灾项目 |
采购联系人 |
*** |
采购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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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2024年第011号) 一、项目编号:JH24-210400-00106 二、项目名称:抚顺市自然灾害应急能力提升工程基层防灾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辽宁昊泰物资有限公司 地 址:营口市金牛山大街东139号 被投诉人1:辽宁抚华建设工程招标服务有限公司 地 址:抚顺市顺城区新华二路14号楼1号门市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事项:损害投诉人的合法权益,影响成交结果,对投诉人实行不公平、不公正待遇。经调查,我局查明事实如下:经查阅招标文件,“第一章投标人须知”“六 开标及评标”“★24.投标文件的澄清”“24.3投标文件报价出现前后不一致的,按照下列规定修正:(1)投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内容与投标文件中相应内容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为准;(2)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3)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开标一览表的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4)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前款规定的顺序修正。修正后的报价经投标人确认后产生约束力,投标人不确认的,其投标将被认定为投标无效。” 经查阅投诉人的投标文件,投诉人在投诉文件中提供的开标一览表记载的投标总价为“小写:7150000 大写:柒佰壹拾伍元整”;分项报价表记载的投标总价为“7150000”。 经查阅评标报告,投诉人的投标文件未通过符合性审查,具体原因为:“开标一览表与分项报价表投标总价不一致”。 根据上述查明事实,我局认为: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九条规定:“投标文件报价出现前后不一致的,除招标文件另有规定外,按照下列规定修正:(一)投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报价表)内容与投标文件中相应内容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报价表)为准;(二)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三)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开标一览表的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四)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同时出现2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前款规定的顺序修正。修正后的报价按照本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经投标人确认后产生约束力,投标人不确认的,其投标无效。”招标文件关于价格修正的内容与前述法律规定一致。投诉人的投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的投标总价与分项报价表的投标总价不一致,评标委员会应依据前述法律规定和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价格修正,并就修正后的报价要求投诉人确认,如投诉人不确认的,方能认定投诉人的投标无效。经核实,本项目评标委员会未启动相应价格修正程序,而是直接认定投诉人的投标无效,违反前述法律规定和招标文件规定。投诉人主张评标过程中未给投诉人修正机会损害其合法权益,投诉事项成立。 综上,投诉事项经查证属实,投诉事项成立。 经核实,本项目已确定中标供应商,但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以上调查结果,我局认为:投诉事项成立。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影响本项目的采购结果,本项目已确定中标供应商但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因评标委员会错误的认定投诉人投标无效,导致无法从合格的中标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供应商。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如下: 中标结果无效,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投诉人以及与本投诉处理决定有利害关系的相关当事人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本处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抚顺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本处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六、其他补充事宜 无 抚顺市财政局 2024年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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