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信用】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结果公告(2024年第010号)

所属地区:辽宁抚顺市 发布日期:2024-0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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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地区 辽宁 抚顺市 采购单位
招标代理机构 项目名称 抚顺市自然灾害应急能力提升工程基层防灾项目
采购联系人 *** 采购电话 ***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2024年第010号)
一、项目编号:JH24-210400-00106
二、项目名称:抚顺市自然灾害应急能力提升工程基层防灾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江苏福马高新动力机械有限公司
地 址:泰州市高港区许庄街道振兴大道309号
被投诉人1:辽宁抚华建设工程招标服务有限公司
地 址:抚顺市顺城区新华二路14号楼1号门市
被投诉人2:抚顺市应急管理局本级
地 址:临江东路19-12号B座8层
相关供应商1:辽宁中嘉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大城子镇滨河路【华鑫家园】1幢010236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事项1:投诉人质疑相关供应商价格高,报价分低,中标不合理的问题。投诉事项2:投诉人质疑相关供应商经营范围的变更,质疑相关供应商是否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能力。经调查,查明事实如下:
关于投诉事项1。我局认为:本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进行评标,价格分仅为评审总分的组成部分,并非评审结果的决定性因素。经查阅投诉人投标文件、相关供应商投标文件、评审档案等材料,未发现本项目评标委员会对投诉人、相关供应商存在客观分评分不一致、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评分畸高畸低、倾向性评分的情形。投诉人主张评标过程中受到了不公正的待遇,缺乏事实依据。综上,投诉事项1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1不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2。经查阅招标文件,“第二章 投标文件内容及格式”“格式7 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声明函”内容为“格式自拟”。本项目招标文件未对投标供应商的经营范围进行限制。经查阅相关供应商的投标文件,相关供应商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了“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声明函”声明其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根据上述查明事实,我局认为: 2013年3月公布的《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改革工商登记制度”部分提出,“对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需要取得前置许可的事项,除涉及国家安全、公民生命财产安全等外,不再实行先主管部门审批、再工商登记的制度,商事主体向工商部门申请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后即可从事一般生产经营活动;对从事需要许可的生产经营活动,持营业执照和有关材料向主管部门申请许可。”依据上述规定,对于不需要行政许可的一般经营项目,供应商可自主选择经营,也无需从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来判断其经营资格。因此,不能根据市场主体营业执照登记的经营范围判断该企业是否具有相关能力,也不能以相关供应商变更经营范围来判断相关供应商不具有履约能力。相关供应商已经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了“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声明函”,声明其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投诉人以相关供应商变更经营范围为由,主张相关供应商不具有履约能力,缺乏事实依据。综上,投诉事项2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2不成立。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以上调查结果,我局认为:全部投诉事项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如下:
驳回投诉。
投诉人以及与本投诉处理决定有利害关系的相关当事人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本处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抚顺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本处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六、其他补充事宜

抚顺市财政局
2024年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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