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信用】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结果公告(2024年第03号)

所属地区:辽宁锦州市 发布日期:2024-0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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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地区 辽宁 锦州市 采购单位 凌海市农业农村局
招标代理机构 项目名称 凌海市农村生活垃圾中转站建设项目配套设备采购
采购联系人 *** 采购电话 ***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2024年第03号)
一、项目编号:JH24-210781-00565
二、项目名称:凌海市农村生活垃圾中转站建设项目配套设备采购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天津亿达环卫设备有限公司
地 址:天津市宝坻区朝霞街道状元城3号楼6 0 4
被投诉人1:锦州市政府采购中心
地 址:胜河里150号
被投诉人2:凌海市农业农村局
地 址:凌海市青年大街96号D座
四、基本情况
2024年7月18日,采购人凌海市农业农村局(下称“被投诉人1”)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锦州市政府采购中心(下称“被投诉人2”)在辽宁政府采购网上发布凌海市农村生活垃圾中转站建设项目配套设备采购项目(项目编号:JH24-210781-00565)招标采购公告,以公开招标采购方式开展政府采购活动。2024年8月1日投诉人向被投诉人1提出质疑。2024年8月7日被投诉人2在辽宁政府采购网上发布此项目的更正公告,开标时间为2024年8月23日。2024年8月14日被投诉人1对质疑作出答复。2024年8月16日,投诉人向我局提出投诉。
经审查,投诉符合受理条件,2024年8月20日我局向被投诉人1、被投诉人2发出暂停政府采购活动通知书和投诉答复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截止2024年8月26日,被投诉人1、被投诉人2向我局作出投诉答复。
2024年8月26日,我局组织召开了投诉事项专家论证会,并邀请相关专业3名专家参加会议。会上,专家查阅招标文件、投诉书、投诉答复等相关材料。根据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对投诉事项进行了论证,提出了专家意见。
结论为本项投诉缺乏事实依据,不予支持.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本机关认为:投诉事项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如下: 驳回投诉。
投诉人以及与本处理决定有利害关系的相关当事人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本处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凌海市人民政府或锦州市财政局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本处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凌海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六、其他补充事宜

锦州市凌海市财政局
2024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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