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结果】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及监督检查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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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地区 | 辽宁 抚顺市 | 采购单位 | 抚顺市第二中学 |
招标代理机构 | 辽宁程信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 项目名称 | 抚顺市第二中学足球场人造草坪维修改造工程 |
采购联系人 | *** | 采购电话 | *** |
中标信息
中标单位 | 中标金额 | *** | |
联系方式 | *** |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及监督检查决定书
(FSZCTS-2024006)
一、项目编号: JH24-210400-00148
二、项目名称:抚顺市第二中学足球场人造草坪维修改造工程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辽宁宏泰工程有限公司
地 址: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沈阳市沈河区西滨河路40号
被投诉人1:辽宁程信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辽宁省抚顺市新宾满族自治县抚顺市新宾满族自治县永陵镇红旗街
被投诉人2:抚顺市第二中学
地 址:辽宁省抚顺市抚顺市抚顺市第二中学
相关供应商1:辽宁宏泰工程有限公司
地 址: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沈阳市沈河区西滨河路40号
相关供应商1:沈阳中辰体育场地设施工程有限公司
地 址: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沈阳市和平区三好街22号15-6室
四、基本情况
采购项目名称:抚顺市第二中学足球场人造草坪维修改造工程
采购项目编号:JH24-210400-00148
采购人名称:抚顺市第二中学
代理机构名称:辽宁程信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三、投诉事项及投诉请求
重新审核成交价是否合理。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本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存在采购需求不完整、不明确的情况,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并且,基于前述违法情形,投诉人与相关供应商对应如何填报“暂列金额”、“暂估成活价”,是否可以变更“暂列金额”、“暂估成活价”数额的理解产生了分歧,即前述违法行为影响了本项目的采购公正。
因投诉人的主张是相关供应商的报价不符合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要求,该投诉事项的调查处理需要以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规定为基础进行调查,而本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存在采购需求不完整、不明确的违法情形,影响采购公正,重新审核成交价的合理性缺乏准确依据。
据查,被投诉人1与中标供应商于7月3日签订了政府采购合同,并向本机关提交了政府采购合同、施工记录、相关供应商购买人造草坪的购销合同、相关供应商购买草坪颗粒、草坪胶水的购销合同、现场施工照片等证明材料,可以证明本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
根据以上调查结果,我局认为:重新审核成交价是否合理应依据采购文件,因本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存在采购需求不完整、不明确的违法情形,影响采购公正,所以重新审核成交价的合理性缺乏准确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七十一条之规定,决定:
鉴于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给采购人、供应商造成损失的,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投诉人以及与本投诉处理决定有利害关系的相关当事人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本处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抚顺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本处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六、其他补充事宜
抚顺市财政局
2024 年 8 月 19 日
(FSZCTS-2024006)
一、项目编号: JH24-210400-00148
二、项目名称:抚顺市第二中学足球场人造草坪维修改造工程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辽宁宏泰工程有限公司
地 址: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沈阳市沈河区西滨河路40号
被投诉人1:辽宁程信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辽宁省抚顺市新宾满族自治县抚顺市新宾满族自治县永陵镇红旗街
被投诉人2:抚顺市第二中学
地 址:辽宁省抚顺市抚顺市抚顺市第二中学
相关供应商1:辽宁宏泰工程有限公司
地 址: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沈阳市沈河区西滨河路40号
相关供应商1:沈阳中辰体育场地设施工程有限公司
地 址: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沈阳市和平区三好街22号15-6室
四、基本情况
采购项目名称:抚顺市第二中学足球场人造草坪维修改造工程
采购项目编号:JH24-210400-00148
采购人名称:抚顺市第二中学
代理机构名称:辽宁程信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三、投诉事项及投诉请求
重新审核成交价是否合理。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本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存在采购需求不完整、不明确的情况,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并且,基于前述违法情形,投诉人与相关供应商对应如何填报“暂列金额”、“暂估成活价”,是否可以变更“暂列金额”、“暂估成活价”数额的理解产生了分歧,即前述违法行为影响了本项目的采购公正。
因投诉人的主张是相关供应商的报价不符合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要求,该投诉事项的调查处理需要以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规定为基础进行调查,而本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存在采购需求不完整、不明确的违法情形,影响采购公正,重新审核成交价的合理性缺乏准确依据。
据查,被投诉人1与中标供应商于7月3日签订了政府采购合同,并向本机关提交了政府采购合同、施工记录、相关供应商购买人造草坪的购销合同、相关供应商购买草坪颗粒、草坪胶水的购销合同、现场施工照片等证明材料,可以证明本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
根据以上调查结果,我局认为:重新审核成交价是否合理应依据采购文件,因本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存在采购需求不完整、不明确的违法情形,影响采购公正,所以重新审核成交价的合理性缺乏准确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七十一条之规定,决定:
鉴于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给采购人、供应商造成损失的,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投诉人以及与本投诉处理决定有利害关系的相关当事人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本处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抚顺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本处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六、其他补充事宜
抚顺市财政局
2024 年 8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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