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信用】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结果公告(2024年第008号)
所属地区:辽宁葫芦岛市
发布日期:2024-0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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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地区 |
辽宁 葫芦岛市 |
采购单位 |
葫芦岛市教师进修学院附属中学 |
招标代理机构 |
葫芦岛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
项目名称 |
葫芦岛市教师进修学院附属中学英语听力口语考试软件升级改造项目 |
采购联系人 |
*** |
采购电话 |
*** |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2024年第008号) 一、项目编号:JH23-211400-02303 二、项目名称:葫芦岛市教师进修学院附属中学英语听力口语考试软件升级改造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沈阳市于洪区赢海商贸中心 地 址: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阳光路36-1号1-11-1 被投诉人1:葫芦岛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地 址:葫芦岛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5路47-1号 被投诉人2:葫芦岛市教师进修学院附属中学 地 址:葫芦岛市龙港区龙绣街27号 四、基本情况 采购项目名称:葫芦岛市教师进修学院附属中学英语听力口语考试软件升级改造项目 采购项目编号:JH23-211400-02303 采购人名称:葫芦岛市教师进修学院附属中学 代理机构名称:葫芦岛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投诉事项1:质疑1回复不满意。 事实依据:第一、被投诉人1回复根据财政部发布《台式计算机政府采购需求标准(2023 年版)》序号 1 是对供应商的指标要求,不是对被投诉人1的指标要求?这个回复真是滑稽,这个文件名称叫需求标准!是财政部对采购人在采购活动中的需求的约束标准!不是供应商提供货物的标准,请被投诉人1不要本末倒置! 第二、被投诉人1说根据财政部发布《台式计算机政府采购需求标准(2023 年版)》序号 1,其中一级指标为 CPU 规格,被投诉人1编制的采购需求为:不少于 8 核处理器。二级指标为 CPU 信息,被投诉人1编制的采购需求为:配置 1 颗≧8核处理器,末级缓存容量≥8MB,CPU 支持的内存最高速率是≥2666MT/s。按规定采购人不能指定 CPU 型号,序号 1 指标使用说明并未规定采购人必须编制主频、线程数、热设计功耗等指标。综上所述,被投诉人1按照项目需求,编制的采购需求符合国家规定,质疑不能成立。投诉人观点:一级指标指的是要求把CPU信息写在招标文件上。举例说明,在国家招兵时候政府只要求身高就行,那其他的例如体重、视力、听力等其他条件就能忽略吗?被投诉人1明显选择性把一些重要指标要求遗漏,而核心数、主频、末级缓存、功耗、通道数等信息综合起来才是评定是 CPU性能高低的标准,财政部发布的需求要求把这些信息写招标文件里,并不是说让采购单位选择性的把部分指标写在参数里,以免造成定义模糊,避免在招标活动产生可人为操控的空间。第三、被投诉人1回复中说评审专家按照被投诉人1规定的参数评分即可。本项目不限定CPU架构,单一包组采购,供应商可以自由选择软硬件,保证适配,符合采购需求即可。这明显暴露了差别对待供应商的态度,首先供应商提供的产品都能满足招标要求,但提供的产品性能依然有高低之差,而本项目没有对高于招标参数的产品提供加分项,只要满足即可,那么请问评委在评审过程中怎么才能公平公正择优的为被投诉人1评选出更优秀的产品?综上根据被投诉人1的回复,投诉人认为该项参数不合理不合法,同时人为操控的空间过大,对想为被投诉人1提供优秀产品的供应商造成了歧视和排斥的不利影响。投诉人要求被投诉人1明确或更改招标文件 CPU 的基本参数要求。 投诉事项2:质疑 2 回复不满意。 事实依据:被投诉人1回复根据财政部发布《台式计算机政府采购需求标准(2023 年版)》第四条之规定“供应商在投标、响应环节出具关于所提供台式计算机满足采购文件要求承诺函的,即视为相关产品符合要求。被投诉人1在供应商投标、响应环节不得对台式计算机进行检测、认证,也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检测报告、认证报告。”很抱歉!你方所提事项不符合国家规定。第一、投诉人已陈述事实,而被投诉人1仅仅以《台式计算机政府采购需求标准(2023 年版)》第四条规定敷衍回复就完事了,并没有实际的解决投诉人提出的问题,若是仅仅以承诺函为准的话,评委如何评定这个承诺内容是否真实?第二、被投诉人1仅仅看《需求标准》的第四条,那第五条呢?《需求标准》的第五条采购人应加强履约验收管理,按照采购合同约定对供应商提供的台式计算机进行验收,必要时委托依法取得检测、认证资质的机构进行检测、认证。对于供应商未按合同约定提供台式计算机的,采购人应当依法追究其违约责任。综上:投诉人要求该项参数必须加上第三方检测报告或者现场演示等方法来证明单内存插槽支持 32G,同时投诉人申请参与中标后验收工作。投诉请求:恳请上级部门认真审查投诉人的本次投诉函的相关内容,同时投诉人保留包括对中标产品的监督权及投诉权。 1.根据被投诉人1的回复,投诉人认为该项参数不合理不合法,同时人为操控的空间过大,对想为被投诉人1提供优秀产品的供应商造成了歧视和排斥的不利影响。投诉人要求被投诉人1明确或更改招标文件 CPU 的基本参数要求。2.投诉人要求该项参数必须加上第三方检测报告或者现场演 示等方法来证明单内存插槽支持32G,同时投诉人申请参与中标后验收工作。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2024年6月14日,采购人葫芦岛市教师进修学院附属中学委托采购代理机构葫芦岛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在辽宁政府采购网就葫芦岛市教师进修学院附属中学英语听力口语考试软件升级改造项目(采购项目编号:JH23-211400-02303,以下称“本项目”)发布公开招标公告。 2024年6月21日,投诉人向被投诉人2提出质疑。2024年6月24日,被投诉人1向投诉人作出质疑答复。2024年7月11日,投诉人向我局提起投诉。 经审查,投诉符合受理条件。2024年7月16日,我局向被投诉人1、被投诉人2发送答复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2024年7月17日,被投诉人1向我局提交投诉答复。被投诉人2未向我局提交投诉答复。 2024年7月26日,我局组织召开了投诉事项专家论证会,并邀请相关专业3名专家参加会议。会上,专家查阅招标文件、投诉书、投诉答复等相关材料。根据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对投诉事项进行了论证,提出了专家意见。 经调查,我局查明事实如下: 经核实,投诉事项所涉技术参数、评审因素与招标文件相关内容一致。 关于投诉事项1。 被投诉人1关于投诉事项1的答复内容为:本项目招标文件所列的技术参数要求是被投诉人1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 87 号)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采购需求编制招标文件”及采购人的实际使用需求设定。第一:被投诉人1无违反“财政部发布《台式计算机政府采购需求标准(2023 年版)》序号 1”其中一级指标为 CPU 规格,二级指标为 CPU 信息,不可做为评分因素。序号 1“指标要求”描述是“供应商给出 CPU 信息,包含 CPU 型号物理核心数、主频、末级缓存容量、线程数、热设计功耗及内存的最高速率、通道数和位宽”。被投诉人1理解以上文字的意思时:“供应商给出 CPU 信息,而不是采购人给出 CPU 信息”。因为在指标要求中说明:“供应商给出 CPU 信息”。 后面的指标使用说明:“/”,表示不需要被投诉人1全面地、详细地列举哪些 CPU规格和信息。所以,被投诉人1认为被投诉人1编制的采购需求:“配置 1 颗≧8 核处理器,末级缓存容量≥8MB,CPU 支持的内存最高速率是≥2666MT/s”,可以满足实际使用需求,过度限定条件,反而不利于营商环境建设。以上材料表明投诉人知道,指标要求供应商给出 CPU 信息,被投诉人1以红圈标准,这不能说明被投诉人1违规,请各位专家审查。第三:根据财政部发布《台式计算机政府采购需求标准(2023 年版)》序号 1,其中一级指标为 CPU 规格,采购人编制的采购需求为:不少于 8 核处理器。二级指标为 CPU 信息,采购人编制的采购需求为:配置 1 颗≧8 核处理器,末级缓存容量≥8MB,CPU支持的内存最高速率是≥2666MT/s。投诉人明确要求被投诉人1指定CPU 型号,按国家规定采购人不能指定CPU具体型号,此诉求不能满足。《台式计算机政府采购需求标准(2023 年版)》中,规定物理核心数、末级缓存容量、CPU支持的内存最高速率等信息做为评分因素必须给出,被投诉人1都已给出,并以★标为实质响应。而热设计功耗、通道数位宽等信息在需求标准文件中无文字描述和要求,无需编制采购需求。被投诉人1编制的采购需求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 87 号)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采购需求编制招标文件”及被投诉人1的实际使用需求设定,因而被投诉人1回复“质疑不能成立”。综上所述,被投诉人1认为投诉不成立。 专家意见为: 经查阅质疑函,质疑事项1为:序号 21 台式计算机★2.配置1颗≧8核处理器,末级缓存容量≥8MB,CPU 支持的内存最高速率是≥2666MT/s。事实依据为:该参数没有明确主频、功耗等参数,“根据财政部发布《台式计算机政府采购需求标准(2023年版)》序号1CPU 产品规格:指标要求供应商给出 CPU 信息,包含 CPU型号、物理核心数、主频、末级缓存容量、线程数、热设计功耗及内存的最高速率、通道数和位宽。”采购文件没有给出这些要求的标准,对不同的国产处理器,因性能不同、成本不同、架构不同等原因,采购方如何评分?如何取舍?还是不管投多好的产品,一律和低成本、低性能的产品一视同仁?所以投诉人要求被投诉人1明确或更改招标文件CPU的基本参数要求。 《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台式计算机政府采购需求标准(2023年版)〉的通知》(财库〔2023〕29号)第三部分规定:“采购人应当将《需求标准》中加‘*’的指标纳入采购需求,并作为采购文件中的实质性要求。” (1)《台式计算机政府采购需求标准(2023 年版)》第1项“*CPU规格”“*CPU信息”的指标要求为“供应商给出CPU信息,包含CPU型号、物理核心数、主频、末级缓存容量、线程数、热设计功耗及内存的最高速率、通道数和位宽”,该指标要求被投诉人1在采购需求中设置一条要求为:“CPU信息:供应商给出CPU信息,包含CPU型号、物理核心数、主频、末级缓存容量、线程数、热设计功耗及内存的最高速率、通道数和位宽”,并将其作为实质性要求。供应商对此项进行响应,需要介绍自己所投产品的CPU信息,包括CPU型号、物理核心数、主频、末级缓存容量、线程数、热设计功耗及内存的最高速率、通道数和位宽。而具体的CPU性能参数要求则规定在该需求标准的81-84项,被投诉人1根据具体的性能参数标准另行在采购文件中规定具体的性能参数。因此被投诉人1未将“CPU信息”纳入采购需求并作为实质性要求,违反需求标准要求。 (2)《台式计算机政府采购需求标准(2023 年版)》第82项为“*CPU主频”。经查阅招标文件第三章货物需求部分,被投诉人1未将“CPU主频”纳入采购需求并作为实质性要求,违反需求标准要求。 综上,结合专家论证意见,投诉事项1经查证属实,投诉事项1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2。 被投诉人1关于投诉事项2的答复内容为:第一,被投诉人1答复质疑时答复:根据财政部发布《台式计算机政府采购需求标准(2023 年版)》第四条之规定“供应商在投标、响应环节出具关于所提供台式计算机满足采购文件要求承诺函的,即视为相关产品符合要求。被投诉人1在供应商投标、响应环节不得对台式计算机进行检测、认证,也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检测报告、认证报告。”投诉人所提事项不符合国家规定。被投诉人1的答复合理合规。第二,履约验收工作与采购需求无关,不属于投诉范畴。后续履约验收工作将按照《辽宁省政府采购履约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辽财采[2017]603 号)》第十条、第十一条等规定执行。第十条采购人或者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成立验收小组负责实施履约验收工作。验收小组原则上由被投诉人1内部具有相关专业能力或从事相关领域工作的3 人(含 3 人)以上单数人员组成,其成员构成、人员数量以及负责人由采购人确定。被投诉人1或者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可以邀请专家作为验收小组成员参与验收。对于被投诉人1和使用人分离的采购项目,被投诉人1或者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邀请实际使用人参与验收,并将其作为验收小组成员。第十一条 采购人或者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可以邀请参加本项目的其他供应商或第三方专业机构参与验收,相关意见作为政府采购履约验收书的参考资料。综上所述,被投诉人1认为投诉不成立。 专家意见为: 经查阅质疑函,质疑事项2为:“台式计算机★4.配置内存≥8GB,提供 ≥2个内存插槽,单内存插槽支持≥32G,内存插槽满配时提供的最高内存总容量≥64G 事实依据:单内存插槽支持≥32G,目前海光的主板可以支持单内存插槽32G,而兆芯的主板单内存插槽仅支持16G,若是有供应商用兆芯的台式机应标,利用定义模糊的彩页(有部分厂商彩页没有明确说明单插槽支持的最大内存)和参数确认函硬说自己满足来虚假应标,评委在评标的时候如何取舍?是不是对有的厂商用高性能高成本海光处理器的台式机应标产生不平等的待遇!所以为以免有人鱼目混珠,以次充好。我方要求该项参数必须加上第三方检测报告或者现场演示等方法来证明单内存插槽支持32G!” 《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台式计算机政府采购需求标准(2023年版)〉的通知》(财库〔2023〕29号)第四部分规定:“供应商在投标、响应环节出具关于所提供台式计算机满足采购文件要求承诺函的,即视为相关产品符合要求。采购人在供应商投标、响应环节不得对台式计算机进行检测、认证,也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检测报告、认证报告。”投诉人要求供应商提供检测报告或者现场演示的主张,与上述需求标准的规定不符。 综上,结合专家论证意见,投诉事项2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2不成立。 经核实,本项目尚未确定中标供应商。 处理决定 根据以上调查结果,我局认为:投诉事项1成立,投诉事项2不成立。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可能影响采购结果,本项目尚未确定中标供应商。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第三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如下: 1.驳回投诉事项2。 2.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六、其他补充事宜 投诉人以及与本投诉处理决定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本处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葫芦岛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接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葫芦岛市财政局 2024年8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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