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公告】中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本桓高速项目高空作业车租赁二次询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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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地区 | 辽宁 本溪市 | 采购单位 | 中铁九局集团第七工程有限公司 |
招标代理机构 | 项目名称 | 本桓高速项目高空作业车租赁 | |
采购联系人 | *** | 采购电话 | *** |
中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本桓高速项目高空作业车租赁二次询价
采购单位:
中铁九局集团第七工程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
2024-08-03 10:54
标书发售截止时间:
响应截止时间:
2024-08-05 18:00
招标方联系人:
***
招标方联系电话:
17391361133
监督方联系人:
柳贺
监督方联系电话:
15998174968
交货方式:
甲方通知乙方进场
收货人:
***
收货人联系方式:
17391361133
发票种类:
增值税专用发票
支付条件:
每月15日结算一次,待收到发票后三个月内甲方支付不超过乙方上月已结算租赁费的80%,待设备退场,合同封闭后付款至结算总金额的95%,剩余5%为质保金,待合同封闭3个月后支付剩余5%。
结算方式:
按月结算
发票抬头:
中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
税号:
91210100240612006H
其他要求:
进出场费用乙方负责,每年季节性停工(如冬季施工、春节等)期限为15天,此期间的租赁费不予计取,甲方不向乙方支付;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的施工现场停工,停工期间的租赁费不予计取,甲方不向乙方支付,但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因其他原因导致施工现场暂时停工,当月停工连续超过5日,不满10日的,当月租赁费甲方按照合同约定租金的83%计算向乙方支付;当月停工连续超过10日,不满15日的,当月租赁费甲方按照合同约定租金的67%计算向乙方支付;当月停工超过15日,不满20日的,当月租赁费甲方按照合同约定租金的50%计算向乙方支付;当月停工超过20日,不满30日的,当月租赁费甲方按照合同约定租金的33%计算向乙方支付;因机械设备自身故障造成机械设备不能使用,不能使用期间的租赁费(月租单价/30天*停工天数)不予计取,甲方不向乙方支付,甲方每月给予乙方机械设备维修保养时间为2天。
采购单位:
中铁九局集团第七工程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
2024-08-03 10:54
标书发售截止时间:
响应截止时间:
2024-08-05 18:00
招标方联系人:
***
招标方联系电话:
17391361133
监督方联系人:
柳贺
监督方联系电话:
15998174968
交货方式:
甲方通知乙方进场
收货人:
***
收货人联系方式:
17391361133
发票种类:
增值税专用发票
支付条件:
每月15日结算一次,待收到发票后三个月内甲方支付不超过乙方上月已结算租赁费的80%,待设备退场,合同封闭后付款至结算总金额的95%,剩余5%为质保金,待合同封闭3个月后支付剩余5%。
结算方式:
按月结算
发票抬头:
中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
税号:
91210100240612006H
其他要求:
进出场费用乙方负责,每年季节性停工(如冬季施工、春节等)期限为15天,此期间的租赁费不予计取,甲方不向乙方支付;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的施工现场停工,停工期间的租赁费不予计取,甲方不向乙方支付,但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因其他原因导致施工现场暂时停工,当月停工连续超过5日,不满10日的,当月租赁费甲方按照合同约定租金的83%计算向乙方支付;当月停工连续超过10日,不满15日的,当月租赁费甲方按照合同约定租金的67%计算向乙方支付;当月停工超过15日,不满20日的,当月租赁费甲方按照合同约定租金的50%计算向乙方支付;当月停工超过20日,不满30日的,当月租赁费甲方按照合同约定租金的33%计算向乙方支付;因机械设备自身故障造成机械设备不能使用,不能使用期间的租赁费(月租单价/30天*停工天数)不予计取,甲方不向乙方支付,甲方每月给予乙方机械设备维修保养时间为2天。
序号 | 标的编号 | 标的名称 | 规格型号 | 数量 | 计量单位 | 技术标准及要求 | 交货期 | 送货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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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104000179010003 | 高空作业车租赁 | 227kg 22m | 3.0 | 月 | 要求5年以内 | 东北区-辽宁省-本溪市-桓仁满族自治县-本桓高速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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