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公告】关于北方重工集团有限公司某管带机项目安装工程采购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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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地区 | 辽宁 朝阳市 | 采购单位 | 北方重工采购总公司 |
招标代理机构 | 项目名称 | 北方重工集团有限公司某管带机项目安装工程 | |
采购联系人 | *** | 采购电话 | *** |
招标公告
北方重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方重工)计划于2024
年8月12日进行公开招标,欢迎具有生产能力、信誉良好、符合招标要求的企业参标。
一、招标项目
关于北方重工集团有限公司某管带机项目安装工程采购招标,招标编号:SHZB202408-AZ001。
二、招标项目内容及要求
(一)详见附件。
(二)中标单位按照北方重工要求进行承包。
三、招标时间及报名方式
(一)招标时间、地点。
1.招标时间:2024年8月12日。
2.招标地点:北方重工5号楼1楼110会议室。
(二)报名方式:投标人请于2024年8月11日前到北方重工采购总公司报名,具体事宜请与招标联系人接洽。
(三)投标保证金。
1.投标人在开标前缴纳投标保证金150000元整,标书费1000元整(标书费不予退还),否则视其投标无效。
2.投标保证金、标书费以电汇或现金方式缴纳到北方重工财务总公司。
账户名称:北方重工集团有限公司
开户行:请与相关业务人员联系确认信息
账号:请与相关业务人员联系确认信息
四、工期
具体时间以合同要求为准。
五、供应商资格要求
(一)投标人须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具备一般纳税人资格)。
(二)投标人须具备相应产品的生产、经营、运输和如期交货的能力。
(三)投标人具有良好的银行资信和商业信誉,未处于被责令停业或破产状态,且资产未被重组、接管和冻结。
六、标书(两份,一正一副)
响应招标的单位于2024年8月12日前,将密封好的投标文件和投标报价单(报价单另打印密封)交于北方重工招标现场,对于迟交的投标文件不予接受。投标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一)投标函、资质承诺书。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三)法人代表资格证明书和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四)委托投标的,提供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和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五)在北方重工及其他单位的主要业绩。
(六)投标企业生产设备、技术力量、验收标准、产品技术、售后服务情况说明材料。
七、投标要求
(一)投标人根据收到的招标文件进行投标,在投标截止日前可书面或电话向招标人查询有关情况并要求解释。
(二)招标文件在发出后的3日内,招标人可以对招标文件进行修订或补充。
(三)投标人应按照标书的要求,认真、完整、真实的填写投标文件及投标人基本情况。
(四)投标文件不得涂改、增删,如必须修改时,必须由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方为有效。
(五)为确保招标工作的公正性和保密性,防止串标行为的发生,此次招标采用现场当场唱标,招标人多轮议价最终选定中标人的方式进行。
八、合同主要条款
(一)招标会现场约定。
(二)其他事项
1.除不可抗拒因素,投标人不得单方面终止合同及有关协议,遇有特殊情况必须提前1个月通知招标人,否则按违约处理。
2.投标人严格按招标人要求组织供货,经招标人验收、使用达不到质量要求,招标人有权退货,并由投标人承担因此发生的费用及损失。
3.招标人在交货期内有权安排具体交货时间、数量,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标人,投标人承诺服从招标人安排。
4.因投标人原因造成终止供货,合同履约保证金不予退回,并赔偿给招标人造成的经济损失。
九、付款方式
安装款:20%预付、30%进度、30%完工、10%验收、10%质保(暂定);供货款:30%预付、60%验收到货、10%质保(暂定);具体付款方式以合同要求为准。
十、联系方式
招标组织单位:北方重工采购总公司
地点: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发大路16号
招标联系电话:***
招标联系人:***
十一、北方重工纪检、审计监察举报方式
举报电话:15002450500
附件:1-2-1.设备规格型号、数量
1-2-2.招标要求
1-2-3.投标函
1-2-4.资质承诺书
1-2-5.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
1-2-6.授权委托书
1-2-7.报价单(投标单位专用)
北方重工集团有限公司
2024年8月2日
附件1-2-1
项目明细表
附件1-2-2
招标要求
一、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具备机电工程施工总承包、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三级(含三级及以上)资质。
二、承包范围:
(一)乙方负责所有货物(甲供、乙供)的到货卸车、倒运(施工厂区内)、清点、保管、安装、试验(与安装及加工制作相关的所有检测检验)、调试(含油品加注,油品甲供)、配合甲方完成工程验收。
(二)乙方负责对胶带的安装胶接工作,包含胶接所需的所有工机具。
(三)桁架、高支柱、桁架走台、桁架彩钢板(含拉紧封闭彩钢板)、拉紧封闭框架、护罩、栏杆(含护栏)为乙方供货,除标准件为甲供外,其余构件均由乙方加工制作成品,直发现场。
(四)乙方负责加工制作的结构件拼接标准由甲方提供,乙方加工制作成品发货安装前需报检后安装,需按甲方要求质检并提供相关检验资料。
(五)供货要求。
1.乙方必须保证货物(设备)的完整性,必须是符合国家和/或行业有关标准及规范的全新产品。
2.乙方所交付货物(设备)应是满足图纸及技术协议书中约定的各项指标的整(套)设备,包括主机及辅机、附件、配套的产品、安装、调试及运行中所需的专有工具、器具及仪器、满足设备安装、调试用的图纸、技术资料、操作维护手册、样本等。
3.乙方在发货前提交不少于5份制造过程检查验收证明、装箱清单(2份交甲方,3份随机装箱发运,同时提交电子版)。乙方应在试车和业主接管前全部初次注入物和填充物(包含液压油、润滑油、冲洗油等)。
4.乙供货物(设备)的铭牌和标记制作标准按甲方规定执行。乙方应在合同签订之前7日提供与甲方工程项目进度计划相匹配的详细的交货进度表(须列明适用图纸提交日期、检验日期、货到现场的时间等)。甲方有权按照业主要求及工程项目实际情况变更乙方的交货期限;甲方通知乙方变更交货期限的,乙方相应修改生产计划,并重新向甲方提供修改后交货进度表。
5.乙方应保证货物(设备)须经甲方检验后方可包装,并且乙方应提前统筹安排各相关流程和时间等,不得以甲方检验耽搁期限、未收到甲方书面通知等任何理由,迟延发货、迟延交货。乙方必须提供生产货物(设备)所需主要部分或部件的供货商清单。
6.乙方应向甲方提供主要货物(设备)部件的材质及化学成分,并保证实际生产时采用材料的材质、化学成分与技术协议书一致,否则,甲方有权按照合同约定解除合同或降价使用,并且要求乙方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相应违约责任或赔偿实际损失。
7.乙方应保证提供货物(设备)重量不低于合同约定重量,否则,甲方有权按照减少货物(设备)重量占货物(设备)总重的比例扣除合同价款,并且要求乙方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相应违约责任或赔偿实际损失。
8.乙方负责承担因乙供货物(设备)超重、重量不足、包装清单数据不准确等所引发的额外支出。
9.工程项目施工完成后,如出现货物(设备)材料节余,乙方应负责予以回收,运费、保险费等,由乙方承担,价格按本合同约定价格的80%执行;买卖双方签订补充协议后,由乙方回收货物(设备)节余材料,由甲方直接从剩余合同价款中予以扣除,不足部分,由乙方另行支付。
10.乙方每两周提供真实准确的生产进度报告。
(六)涂漆及包装要求。
1.甲方提供涂装工艺。乙方按工艺采购油漆(甲指)、涂装,需按甲方要求质检。
2.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乙方提供的全部货物,均应当采用国际或专业标准的保护措施,所采用包装必须足以保护货物的安全,且包装应能够防潮、防火、防震、防锈、防磕碰以及防止其他或有损害,确保货物安全无损交付甲方。因包装不当导致货物不符合约定的条件,甲方有权拒收货物;乙方应当在约定交货期限之前负责修理或更换货物及包装,并保证按照约定期限和条件交货,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3.乙方包装应满足货物长期储存的需要,而不降低货物的性能。乙方包装应满足货物长期储存的需要,而不降低货物的性能。每件包装箱内附四份详细装箱单(二级箱单)和质量合格证,装箱单格式和内容须经过甲方审核确认。
4.乙方自备设备补漆用油,费用由乙方承担。
(七)装运标志。
乙方应在每一包装箱的四侧用不褪色的油漆做醒目的标识。如货物(设备)单件重量≥2吨,乙方应在每件包装箱的两侧标明适当的运输标识,并标明“重心”和“吊装点”,以便装卸、搬运。根据货物(设备)的特点和运输等不同要求,乙方应在包装箱上标明“小心轻放”、“防潮”、“勿倒置”等适当的、必要的警示词语和标识,并且警示词语和标识必须清晰、明确,符合国际标准、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八)交货前通知。
1.乙方应在具备发货条件前至少15日(具体天数由乙方按照运输时间、约定交货日期或期间等因素综合考量)向甲方通知乙方计划发货期间(应早于约定交货日期或期间),由甲方确认具体发货日期或期间;在任何情况下,乙方不得以需乙方确认发货日期或期间为由迟延交货。
2.甲方确认具体发货日期或期间后,乙方应在24小时内以电子邮件方式将合同号、货物(设备)名称、数量、包装箱件数、单箱毛重、总毛重、总体积(立方米)和备妥交货日期通知甲方。同时,乙方应以特快专递或派专人将详细交货清单一式六份包括合同号、货物(设备)名称、规格、数量、总毛重、总体积(立方米)、包装箱件数和每个包装箱的尺寸(长×宽×高)、单价、总价和备妥待交日期以及对货物(设备)在运输和仓储的特殊要求和注意事项通知甲方。
3.甲方按照工程项目进度提出延期交货的,乙方应对货物(设备)进行妥善保管,不收取额外费用。
(九)货物(设备)监制。
1.甲方享有组织业主、监理代表或委托第三方对乙方(含乙方协作单位)实行产品生产的全过程包括但不限于生产计划、制造工艺、零部件生产、整机生产以及装配和试车等环节进行监督的权利。甲方、业主、监理代表或委托的第三方可随时对制造、监制、检验等环节进行监督,乙方应为甲方监制人员提供工作方便,协助其顺利完成监制工作。检验完成后,由乙方签收、确认检验记录和检验报告(一式三份)。
2.甲方在行使货物(设备)监制权利过程中,对乙方的任何指示、指令、要求或其他行为均属于甲方对乙方相关工作能否达到合同要求的质疑或工作建议,甲方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乙方须依据自身技术、技能、专业知识和经验对生产货物(设备)全程涉及计划、设计、技术等事项进行独立性判断和最终决策,并对出卖给甲方的货物(设备)承担最终质量责任。
3.乙方(含乙方协作单位)根据合同交货期拟定货物(设备)生产计划和ITP/QCP/QAP(选择适用),并应于合同签订前7日内提交给甲方,甲方将考虑设定若干制造过程停检点,乙方须在停检点到达前至少20日(日历日)书面通知甲方安排人员检查。停检点经甲方检验合格或收到甲方书面确认放弃停检点检验通知,乙方方可继续货物(设备)的下一道生产工序。
4.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或业主要求,货物需要在出厂前和/或交付使用前检验的,由乙方组织相关政府部门进行检验,或由乙方、甲方和/或业主共同委托第三方(除非法律或业主认可,应由国家实验室)进行检验,检验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迟延缴纳检验费用的,甲方可以先行垫付,并有权从货款中直接予以扣除。在乙方已经组织相关政府部门对货物进行了检验的情况下,甲方仍享有单方委托或由乙方、甲方和/或业主共同委托第三方复检的权利;如检验合格,复检费由甲方承担;如检验不合格,复检费由乙方承担。
5.乙方应于检验类货物(设备)前20日通知甲方有关货物(设备)的装配、检验计划以及机械运转试验和性能试验,甲方将给予书面答复。在甲方代表在场的情况下进行检验或试验。乙方单独检验,甲方不认可其检验结果。如乙方未及时通知甲方而单独检验,甲方将不承认检验结果,乙方应在甲方在场的情况下重新进行该项检验或试验,因此造成甲方工程项目延误的,由此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如甲方不参加检验,经甲方书面确认乙方可自行检验。检验完成之日5日内,乙方需将检验记录交给甲方1份。甲方如认为有必要抽检,提前2日通知乙方,抽检时乙方给予充分的配合。
6.甲方在发现货物(设备)有缺陷或不符合双方确认的设计要求时,提出的整改意见,乙方应充分听取甲方意见,并及时予以整改。缺陷清除后,乙方应自费对该货物(设备)进行重新检验和测试。无论甲方代表是否知晓或要求,乙方均有义务主动及时地向甲方披露货物(设备)生产过程中出现的重大的质量缺陷和问题。乙方处理方案必须在甲方监督下实施。
7.乙方对所供货物(设备)进行机械运转试验和性能试验时,必须提前书面通知甲方。
8.每两周提交一次货物(设备)生产进度报告。报告中要包含主要部件的制造进度相关的文字描述及图片,包括外协件和外购件的订货和制造情况。生产进度报告的格式须符合甲方要求。
(十)试运转及出厂检验
1.乙供货物(设备)应严格按图纸完成生产,全部货物(设备)出厂前均须乙方、甲方和/或业主联合验收,联合验收时,须进行预装配和试运转,以保证货物(设备)部件的完整性和使用性能完好,联合验收合格后方可开始包装。出厂前验收包括且不限于以下内容:
(1)货物(设备)的完整性和性能验收;
(2)货物(设备)的包装验收;
(3)货物(设备)的装箱内容检验(甲方有权随机抽检2%且不低于2个包装,如发现不符情况,有权要求扩大抽检范围直至全部检查,重复包装费用及甲方检验人员费用由乙方承担)。
以上三项检验内容将由甲方和最终业主方共同组织,同时或交叉进行。通过出厂检验后方可进行包装,包装完成经甲方或甲方指定的检验公司认定合格并签字后,乙方方可组织发货。
2.如乙方交付的货物(设备)与投标文件、工艺技术方案、图纸要求以及该四个方面相互之间必须做到一一对应、相互一致;如存在差异,甲方按照有权选择退货,要求甲方重新供货,并按照约定承担违约责任;或者选择解除合同,甲方从其他渠道另行采购货物,由乙方按照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和/或赔偿损失。
3.如投标文件、合同、附件、技术协议等相关签字确认的文件中没有注明相关设备、材料的规格、型号等技术参数或数据,或者技术参数或数据约定不明确,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照国际最高标准或者乙方选择标准相应的设备、材料材质和性能供货。
4.需要对货物进行检验的,乙方应组织、协助相关政府部门、第三方、甲方和/或业主做好货物检验工作;在任何情况下,不得因检验事宜迟延交货。
5.联合验收合格并不免除乙方对最终交付货物(设备)完整性及质量的保证责任。
6.甲方和/或业主决定不进行出厂检验的,由甲方通知乙方。
(十一)现场检验
1.货(甲供、乙供)到现场后,买卖双方(会同业主、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将对货物的质量、规格、数量和重量进行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如乙方不参加开箱检验,则按弃权论处,并视为乙方认可甲方自行检验的结果。在开箱检验时,如发现乙供货物(设备)的规格、质量、数量或重量等与合同约定不符,甲方有权拒收货物;同时,有权在乙供货物(设备)现场检验后,依据自己检验的结果或当地质检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向乙方提出解除合同、索赔等诉求。
2.如乙供货物(设备)的规格、质量、数量或重量等与合同约定不符包括但不限于箱件短缺、箱件内的数量、图纸、资料短缺、或有外观缺陷等,乙方负责补齐、自费修复;如甲方选择要求乙方重新供货,乙方应按要求重新供货,并承担延期交货违约责任,且如由此给业主或甲方造成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费用增加、竣工日期延误损失等,乙方应予以赔偿。如在质量保证期限内证实乙供货物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缺陷或乙方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甲方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向乙方提出索赔。
3.甲方在无论在何时(除非已超出质保期)发现乙方交付货物的规格、质量、数量或重量等与合同约定有任何不符,均有权以书面向乙方索赔;乙方收到通知应在48小时内免费完成对上述不符合合同的缺陷采取补救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更换或维修货物(设备)或部件等。
4.如乙方在收到甲方通知后,未能在48小时内未能完成对上述不符合合同的缺陷补救措施,甲方有权按照有利于实现本合同目的、符合良好工业实践理念的、合理的方式自行或委托第三方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按照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提出索赔。
5.质保期内损坏原因有争议的货物(设备)零部件(不含业主负责的易损件、消耗件),由乙方负责与甲方、业主协商确定损坏原因货物(设备)缺陷、使用寿命到期等;协商不成,除非乙方有充分证据证明是甲方或业主的原因造成的损害,否则,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6.如因乙供货物(设备)质量问题导致货物(设备)重新拆装、返厂维修,除前款约定的责任外,乙方还应负责相关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
7.如乙供货物质量等与合同约定不符,业主拒收或要求退货的,甲方有权选择要求乙方重新供货,乙方应按要求重新供货,重新供货交货期限不得晚于约定期限或甲方通知期限。同时,甲方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向乙方提出索赔。
(十二)质量保证
1.乙方应保证乙供货物(设备)的规格、质量、数量或重量等完全与合同约定及技术协议和任何双方书面或口头约定相符。
2.乙方承诺具备符合ISO9001-2000要求的质量保证体系。
3.乙方应保证乙供货物(设备)是全新、未使用过的,是采用合理的工艺和合格材料生产制作而成的,并完全符合本合同技术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技术规范和性能的要求。乙方应保证所提供的货物(设备)在其使用寿命期内,持续符合合同技术协议书约定要求,并满足业主所需求的性能,能够正常运行。
4.在质量保证期之内,如货物(设备)应对由于生产制作技术、工艺或材料的缺陷等任何非甲方方的原因导致的货物(设备)产生任何故障或不足,甲方方通知乙方在7日内免费维修、更换有缺陷的货物(设备)或部件,并免费派出技术服务人员到现场解决货物(设备)所产生货物(设备)故障及其他任何相关问题,乙方应当在约定期限内予以解决前述故障及问题。如乙方在收到甲方方通知后7日内未履行质保义务,甲方方有权自行或委托第三方进行维修或更换有缺陷的货物(设备)或部件,并解决其他任何相关问题,由此发生全部费用由乙方承担,并且乙方应按照约定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和/或赔偿损失。
5.合同项下货物(设备)质量保证期限为自甲方与业主签订的总承包合同项下工程验收合格,并向业主交付工程满一年之日止。在质量保证期限内,如货物(设备)发生故障而停止运转,质量保证期限自乙方彻底排除故障,货物(设备)恢复正常运转之日重新计算。
6.如甲方生产工艺及过程有特殊要求包括但不限于热处理、精度、工厂装配范围、特殊表面要求、喷漆和防腐蚀措施、制造诀窍、关键部件等,乙方应书面进行特殊说明。
7.乙方须按照图纸及相关技术文件确定的参数,保证乙供货物(设备)的各项技术指标达到设计要求,否则,甲方方将按照约定的考核标准和方法对乙方进行考核,并且,乙方应按照约定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和/或赔偿损失。
(十三)标的物风险转移
1.本合同项下的货物(设备)及其附属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货物交付之前由乙方承担,交付之后由甲方承担,但法律或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2.甲方依据合同约定或法律拒绝接受货物的,如乙方拒不将货物运走处置的,货物(设备)及其附属物毁损、灭失的风险仍由乙方承担。
(十四)索赔
1.甲方有权根据自检结果或质检部门出具的质检证书向乙方提出索赔。
2.甲方有权选择以下一项或多项方式,要求乙方予以赔偿:
(1)解除或部分解除合同,要求乙方返还全部货款,自费运回货物;甲方可以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与解除或部分解除合同相类似的货物(设备),甲方由此产生实际损失和费用由乙方承担。
(2)按照货物(设备)低劣程度、损坏程度以及甲方所遭受损失情况,由买卖双方协商降价处理;如难以达成一致协议,则甲方有权选择按照(1)向乙方索赔。
(3)按照合同约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等,要求乙方在交货期满前,重新履行交付货物(设备)、货物(设备)单证及其他相关资料或提供服务,或者更换、更新有缺陷的部件或部分、修理、排除设施故障,由乙方自行承担费用和风险,并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实际损失和费用。同时,货物(设备)的质量保证期限自重新履行行为完全符合合同之日重新计算。
3.如甲方向乙方发送索赔通知之日7日内,乙方未作答复或未提出实质性解决方案,视为乙方已接受甲方方索赔及其方案;甲方按照索赔通知直接从应付货款中扣除相应款项以冲抵索赔款项,如剩余货款不足以冲抵索赔款项,乙方应另行向甲方赔偿。
4.甲方依据本合同约定向乙方索赔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款项:
(1)甲方支出的全部或部分货款、货款占用利息(按照每日万分之七计算)、银行手续费;
(2)甲方因更换、维修货物(设备)发生的检验费、维修费、运输费、装卸费、重新安装、调试、试车增加费用等,但由乙方已经负责更换、维修的除外;
(3)乙方按照约定应支付甲方的违约金、赔偿金和/或考核扣款等;
(4)甲方依据其与项目业主之间的约定应支付的违约金、赔偿金和/或考核扣款等;
(5)甲方解除合同时,另行采购同类货物(设备)或部件额外增加费用等;
(6)甲方的税金损失;可得利益损失;甲方维权产生的诉讼费、保全费、鉴定费、公证费、律师费等;
(7)依据法律、法规应由乙方承担的其他必要、合理费用。
5.甲方依据合同约定向乙方提出索赔的货款、货款占用利息、违约金、赔偿金、考核扣款等款项以及其他必要、合理费用累计计算。
6.乙方应在违约行为实际发生之日或甲方送达索赔通知之日三日内,按照合同约定向甲方支付索赔款项;如乙方未按照约定支付,甲方有权从应付合同价款中直接予以扣除,不足部分由乙方另行支付。
(十五)违约责任
1.乙方的违约责任
(1)如逾期向甲方交付货物(设备)、货物(设备)单证及其他相关资料或逾期提供服务,每逾期一日,乙方应按合同价款的万分之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如因乙方的原因造成项目工期延误,每逾期一日,乙方向甲方支付违约金20万元,累计计算。
(2)因乙方履行合同不符合约定,甲方依据约定选择要求乙方重新履行交付货物(设备)、货物(设备)单证及其他相关资料或提供服务,或者更换、更新有缺陷的部件或部分、修理、排除设施故障,则自重新履行行为完全符合合同之日为乙方交付货物(设备)、货物(设备)单证及其他资料或提供服务之日;乙方因此产生的逾期履行相应违约责任,适用(1)款约定。
(3)如乙供货物(设备)性能、质量未达到约定标准,经乙方通知限期整改后,仍无法达到约定标准的,乙方应按合同价款的2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4)如乙方交付的货物(设备)与投标文件、工艺技术方案、图纸要求或该四个方面相互之间未做到一一对应、相互一致;
乙方应按照合同价款2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5)如乙方交付货物的品牌、规格、型号、数量等不符合合同约定的,乙方应按合同价款的 2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6)如交付乙供货物低于合同约定重量的,除应按照实际重量结算合同价款外,乙方应按合同价款的2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7)如乙方不能提供货物(设备)单证或其他相关资料,乙方应按合同价款的2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8)乙方应遵守双方合同约定,并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变更合同条款。
如乙方拒绝或未按照合同约定向甲方交货,除应按照合同的其他约定向甲方承担违约责任外,还应按照未发货部分合同额的3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如乙方拒绝或未发货的原因属于道德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乙方违反合同约定,要求甲方提前付款或额外提供其他优惠、利益、便利等,甲方将通过公众舆论平台披露相关信息,由此产生的一切不利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
(9)乙方未按照约定期限或经催告后三十日内,向甲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抵扣),每逾期一日,乙方应按应开票合同价款金额的万分之五向甲方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90日的,视为乙方不能提供发票,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照应开票合同价款金额的30%支付违约金。
(10)乙方违反本禁止设立相关担保或权利限制,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除去相关担保或限制措施,并应按合同价款的2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11)甲方依据合同约定或法律拒绝接受货物的,如乙方拒不将货物运走处置的,除承担货物及其附属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外,还应按合同价款的2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12)如乙方按照本合同约定向甲方支付的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实际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实际损失(弥补违约金与实际损失的差额)。
(13)如乙方违反合同的若干约定,构成数项违约行为,则违约金应累计计算。
(十六)乙方需编制施工组织计划、专项施工方案(吊装方案等)、进度计划、安全施工方案、文明施工方案等。
(十七)安装及加工制作总量详见附件1-2-1《项目明细表》,重量均为暂估,具体已图纸为准。
三、施工地点:辽宁省朝阳市。
附件1-2-3
投标函
北方重工集团有限公司:
一、根据已收到的北方重工的招标文件,投标人研究上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须知、合同文本、技术规格和其他有关文件后,投标人愿以报价书中的单价、总价完成招标项目(或者货物)。
二、投标人已经认真阅读下述投标人须知,并同意按投标人须知的约定进行投标。投标人须知如下:
(一)投标人不得以串通投标、抬标、压标等行为破坏公平竞争,一经发现,其投标和中标无效,并且投标人同意以全部投标保证金作为对本次投标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赔偿。
(二)投标人不得对招标方的评标人员、监标人员以及工作人员有商业贿赂等影响公平公正评标的行为,一经发现,其投标和中标无效,并且投标人同意以全部投标保证金作为对本次投标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赔偿。
(三)招标人将以书面形式发出预中标通知书,预中标通知书一经发出即发生法律效力。
(四)在招标人发出《预中标通知书》后日内签订合同。
(五)未中标单位的投标保证金在宣布中标单位后的30日内退还,不解释未中标原因,不退回投标文件。
(六)投标人在开标后撤回投标文件,取消其投标资格,并且投标人同意以全部投标保证金作为对本次投标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赔偿。投标人对投标报价经书面确认之后撤回的,投标人同意以全部投标保证金作为对本次投标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赔偿。
(七)中标人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的,招标人取消其中标资格,并且中标人同意以全部投标保证金作为对本次投标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赔偿。
(八)如中标人违约,招标人可从其他投标人中重新选定中标人签订合同,并且中标人同意以全部投标保证金作为对本次投标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赔偿。
(九)投标人中标,投标保证金将转为合同履约保证金,合同执行完方可退还。
三、我方同意所递交的投标文件在开标后90日内有效,在此期间内我方的投标有可能中标,我方将受此约束。
投标单位(盖章):委托代理人(签字):
日期:年月日
附件1-2-4
资质承诺书
北方重工集团有限公司:
我公司在贵公司采购投标中提供的所有证件复印件与原件一致,真实有效,如有虚假不符,一切责任由我公司承担。
承诺人(法人盖章):
委托代理人:
单位名称(盖章):
日期:年月日
附件1-2-5
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
姓名:,身份证号码:,系我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北方重工集团有限公司采购投标中,签署的所有投标文件均合法有效。
特此证明
法定代表人(签名):
投标单位(公章):
日期:年月日
附件1-2-6
授权委托书
北方重工集团有限公司:
我单位现委托作为我单位合法委托代理人,授权其代表我单位前往北方重工集团有限公司办理采购投标、合同签订、账务结算等事宜,代表我单位全权负责处理涉及合同谈判、合同签订、办理交货、提货及验收、收取和支付货款等全部合同履行事项。我单位对委托代理人在北方重工集团有限公司采购投标中的一切业务行为及签署的文件、协议、合同内容负全部责任。在撤销授权的书面通知到达前,本授权书一直有效,被授权人在授权书有效期内签署的所有文件不因授权的撤销而撤销。
特此委托
授权委托期限:
委托代理人姓名:性别: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联系邮箱:
委托代理人签字(样本):
委托单位:(公章合同章财务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日期:年月日
附:1.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附件1-2-7
xxx项目报价单
北方重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方重工)计划于2024
年8月12日进行公开招标,欢迎具有生产能力、信誉良好、符合招标要求的企业参标。
一、招标项目
关于北方重工集团有限公司某管带机项目安装工程采购招标,招标编号:SHZB202408-AZ001。
二、招标项目内容及要求
(一)详见附件。
(二)中标单位按照北方重工要求进行承包。
三、招标时间及报名方式
(一)招标时间、地点。
1.招标时间:2024年8月12日。
2.招标地点:北方重工5号楼1楼110会议室。
(二)报名方式:投标人请于2024年8月11日前到北方重工采购总公司报名,具体事宜请与招标联系人接洽。
(三)投标保证金。
1.投标人在开标前缴纳投标保证金150000元整,标书费1000元整(标书费不予退还),否则视其投标无效。
2.投标保证金、标书费以电汇或现金方式缴纳到北方重工财务总公司。
账户名称:北方重工集团有限公司
开户行:请与相关业务人员联系确认信息
账号:请与相关业务人员联系确认信息
四、工期
具体时间以合同要求为准。
五、供应商资格要求
(一)投标人须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具备一般纳税人资格)。
(二)投标人须具备相应产品的生产、经营、运输和如期交货的能力。
(三)投标人具有良好的银行资信和商业信誉,未处于被责令停业或破产状态,且资产未被重组、接管和冻结。
六、标书(两份,一正一副)
响应招标的单位于2024年8月12日前,将密封好的投标文件和投标报价单(报价单另打印密封)交于北方重工招标现场,对于迟交的投标文件不予接受。投标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一)投标函、资质承诺书。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三)法人代表资格证明书和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四)委托投标的,提供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和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五)在北方重工及其他单位的主要业绩。
(六)投标企业生产设备、技术力量、验收标准、产品技术、售后服务情况说明材料。
七、投标要求
(一)投标人根据收到的招标文件进行投标,在投标截止日前可书面或电话向招标人查询有关情况并要求解释。
(二)招标文件在发出后的3日内,招标人可以对招标文件进行修订或补充。
(三)投标人应按照标书的要求,认真、完整、真实的填写投标文件及投标人基本情况。
(四)投标文件不得涂改、增删,如必须修改时,必须由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方为有效。
(五)为确保招标工作的公正性和保密性,防止串标行为的发生,此次招标采用现场当场唱标,招标人多轮议价最终选定中标人的方式进行。
八、合同主要条款
(一)招标会现场约定。
(二)其他事项
1.除不可抗拒因素,投标人不得单方面终止合同及有关协议,遇有特殊情况必须提前1个月通知招标人,否则按违约处理。
2.投标人严格按招标人要求组织供货,经招标人验收、使用达不到质量要求,招标人有权退货,并由投标人承担因此发生的费用及损失。
3.招标人在交货期内有权安排具体交货时间、数量,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标人,投标人承诺服从招标人安排。
4.因投标人原因造成终止供货,合同履约保证金不予退回,并赔偿给招标人造成的经济损失。
九、付款方式
安装款:20%预付、30%进度、30%完工、10%验收、10%质保(暂定);供货款:30%预付、60%验收到货、10%质保(暂定);具体付款方式以合同要求为准。
十、联系方式
招标组织单位:北方重工采购总公司
地点: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发大路16号
招标联系电话:***
招标联系人:***
十一、北方重工纪检、审计监察举报方式
举报电话:15002450500
附件:1-2-1.设备规格型号、数量
1-2-2.招标要求
1-2-3.投标函
1-2-4.资质承诺书
1-2-5.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
1-2-6.授权委托书
1-2-7.报价单(投标单位专用)
北方重工集团有限公司
2024年8月2日
附件1-2-1
项目明细表
序号 | 分项名称 | 设备型号 | 设备名称 | 设备总重(kg) | 备注 |
1 | 安装 | GD2(1) | GD2(1)管带机本体 | 267790 | 含机械、电气、液压、润滑 |
GD2(1) | 桁架走台 | 49608 | -- | ||
GD2(1) | 桁架走台 | 3048 | -- | ||
GD2(1) | 桁架I | 562650 | -- | ||
GD2(1) | 桁架II | 41400 | -- | ||
GD2(1) | 高支柱 | 205820 | -- | ||
GD2(1) | 桁架彩钢板 | 27280 | -- | ||
GD2(1) | 桁架III | 9600 | -- | ||
GD2(1) | 拉紧封闭框架 | 2420 | -- | ||
GD2(1) | 拉紧封闭彩钢板 | 280 | -- | ||
GD2(1) | 护罩 | 11700 | -- | ||
GD2(1) | 护栏 | 35100 | -- | ||
GD2(1) | 栏杆 | 1500 | -- | ||
合计 | 1218196 | -- | |||
2 | 加工制作成品,直发现场 | GD2(1) | 桁架走台 | 49608 | 镀锌钢格板G203/40/100W,成管段 |
GD2(1) | 桁架走台 | 3048 | 花纹钢板,5mm,展开段,跨河段 | ||
GD2(1) | 桁架I | 562650 | 成管段,不含跨河段 | ||
GD2(1) | 桁架II | 41400 | 展开段 | ||
GD2(1) | 高支柱 | 205820 | -- | ||
GD2(1) | 桁架彩钢板 | 27280 | 0.6mm,V125, | ||
GD2(1) | 桁架III | 9600 | 跨河段 | ||
GD2(1) | 拉紧封闭框架 | 2420 | -- | ||
GD2(1) | 拉紧封闭彩钢板 | 280 | 0.6mm,V125 | ||
GD2(1) | 护罩 | 11700 | 尾部+增面+拉紧改向 | ||
GD2(1) | 护栏 | 35100 | 成管段,镀锌钢管 | ||
GD2(1) | 栏杆 | 1500 | 成管段 | ||
合计 | 950406 | -- |
附件1-2-2
招标要求
一、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具备机电工程施工总承包、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三级(含三级及以上)资质。
二、承包范围:
(一)乙方负责所有货物(甲供、乙供)的到货卸车、倒运(施工厂区内)、清点、保管、安装、试验(与安装及加工制作相关的所有检测检验)、调试(含油品加注,油品甲供)、配合甲方完成工程验收。
(二)乙方负责对胶带的安装胶接工作,包含胶接所需的所有工机具。
(三)桁架、高支柱、桁架走台、桁架彩钢板(含拉紧封闭彩钢板)、拉紧封闭框架、护罩、栏杆(含护栏)为乙方供货,除标准件为甲供外,其余构件均由乙方加工制作成品,直发现场。
(四)乙方负责加工制作的结构件拼接标准由甲方提供,乙方加工制作成品发货安装前需报检后安装,需按甲方要求质检并提供相关检验资料。
(五)供货要求。
1.乙方必须保证货物(设备)的完整性,必须是符合国家和/或行业有关标准及规范的全新产品。
2.乙方所交付货物(设备)应是满足图纸及技术协议书中约定的各项指标的整(套)设备,包括主机及辅机、附件、配套的产品、安装、调试及运行中所需的专有工具、器具及仪器、满足设备安装、调试用的图纸、技术资料、操作维护手册、样本等。
3.乙方在发货前提交不少于5份制造过程检查验收证明、装箱清单(2份交甲方,3份随机装箱发运,同时提交电子版)。乙方应在试车和业主接管前全部初次注入物和填充物(包含液压油、润滑油、冲洗油等)。
4.乙供货物(设备)的铭牌和标记制作标准按甲方规定执行。乙方应在合同签订之前7日提供与甲方工程项目进度计划相匹配的详细的交货进度表(须列明适用图纸提交日期、检验日期、货到现场的时间等)。甲方有权按照业主要求及工程项目实际情况变更乙方的交货期限;甲方通知乙方变更交货期限的,乙方相应修改生产计划,并重新向甲方提供修改后交货进度表。
5.乙方应保证货物(设备)须经甲方检验后方可包装,并且乙方应提前统筹安排各相关流程和时间等,不得以甲方检验耽搁期限、未收到甲方书面通知等任何理由,迟延发货、迟延交货。乙方必须提供生产货物(设备)所需主要部分或部件的供货商清单。
6.乙方应向甲方提供主要货物(设备)部件的材质及化学成分,并保证实际生产时采用材料的材质、化学成分与技术协议书一致,否则,甲方有权按照合同约定解除合同或降价使用,并且要求乙方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相应违约责任或赔偿实际损失。
7.乙方应保证提供货物(设备)重量不低于合同约定重量,否则,甲方有权按照减少货物(设备)重量占货物(设备)总重的比例扣除合同价款,并且要求乙方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相应违约责任或赔偿实际损失。
8.乙方负责承担因乙供货物(设备)超重、重量不足、包装清单数据不准确等所引发的额外支出。
9.工程项目施工完成后,如出现货物(设备)材料节余,乙方应负责予以回收,运费、保险费等,由乙方承担,价格按本合同约定价格的80%执行;买卖双方签订补充协议后,由乙方回收货物(设备)节余材料,由甲方直接从剩余合同价款中予以扣除,不足部分,由乙方另行支付。
10.乙方每两周提供真实准确的生产进度报告。
(六)涂漆及包装要求。
1.甲方提供涂装工艺。乙方按工艺采购油漆(甲指)、涂装,需按甲方要求质检。
2.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乙方提供的全部货物,均应当采用国际或专业标准的保护措施,所采用包装必须足以保护货物的安全,且包装应能够防潮、防火、防震、防锈、防磕碰以及防止其他或有损害,确保货物安全无损交付甲方。因包装不当导致货物不符合约定的条件,甲方有权拒收货物;乙方应当在约定交货期限之前负责修理或更换货物及包装,并保证按照约定期限和条件交货,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3.乙方包装应满足货物长期储存的需要,而不降低货物的性能。乙方包装应满足货物长期储存的需要,而不降低货物的性能。每件包装箱内附四份详细装箱单(二级箱单)和质量合格证,装箱单格式和内容须经过甲方审核确认。
4.乙方自备设备补漆用油,费用由乙方承担。
(七)装运标志。
乙方应在每一包装箱的四侧用不褪色的油漆做醒目的标识。如货物(设备)单件重量≥2吨,乙方应在每件包装箱的两侧标明适当的运输标识,并标明“重心”和“吊装点”,以便装卸、搬运。根据货物(设备)的特点和运输等不同要求,乙方应在包装箱上标明“小心轻放”、“防潮”、“勿倒置”等适当的、必要的警示词语和标识,并且警示词语和标识必须清晰、明确,符合国际标准、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八)交货前通知。
1.乙方应在具备发货条件前至少15日(具体天数由乙方按照运输时间、约定交货日期或期间等因素综合考量)向甲方通知乙方计划发货期间(应早于约定交货日期或期间),由甲方确认具体发货日期或期间;在任何情况下,乙方不得以需乙方确认发货日期或期间为由迟延交货。
2.甲方确认具体发货日期或期间后,乙方应在24小时内以电子邮件方式将合同号、货物(设备)名称、数量、包装箱件数、单箱毛重、总毛重、总体积(立方米)和备妥交货日期通知甲方。同时,乙方应以特快专递或派专人将详细交货清单一式六份包括合同号、货物(设备)名称、规格、数量、总毛重、总体积(立方米)、包装箱件数和每个包装箱的尺寸(长×宽×高)、单价、总价和备妥待交日期以及对货物(设备)在运输和仓储的特殊要求和注意事项通知甲方。
3.甲方按照工程项目进度提出延期交货的,乙方应对货物(设备)进行妥善保管,不收取额外费用。
(九)货物(设备)监制。
1.甲方享有组织业主、监理代表或委托第三方对乙方(含乙方协作单位)实行产品生产的全过程包括但不限于生产计划、制造工艺、零部件生产、整机生产以及装配和试车等环节进行监督的权利。甲方、业主、监理代表或委托的第三方可随时对制造、监制、检验等环节进行监督,乙方应为甲方监制人员提供工作方便,协助其顺利完成监制工作。检验完成后,由乙方签收、确认检验记录和检验报告(一式三份)。
2.甲方在行使货物(设备)监制权利过程中,对乙方的任何指示、指令、要求或其他行为均属于甲方对乙方相关工作能否达到合同要求的质疑或工作建议,甲方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乙方须依据自身技术、技能、专业知识和经验对生产货物(设备)全程涉及计划、设计、技术等事项进行独立性判断和最终决策,并对出卖给甲方的货物(设备)承担最终质量责任。
3.乙方(含乙方协作单位)根据合同交货期拟定货物(设备)生产计划和ITP/QCP/QAP(选择适用),并应于合同签订前7日内提交给甲方,甲方将考虑设定若干制造过程停检点,乙方须在停检点到达前至少20日(日历日)书面通知甲方安排人员检查。停检点经甲方检验合格或收到甲方书面确认放弃停检点检验通知,乙方方可继续货物(设备)的下一道生产工序。
4.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或业主要求,货物需要在出厂前和/或交付使用前检验的,由乙方组织相关政府部门进行检验,或由乙方、甲方和/或业主共同委托第三方(除非法律或业主认可,应由国家实验室)进行检验,检验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迟延缴纳检验费用的,甲方可以先行垫付,并有权从货款中直接予以扣除。在乙方已经组织相关政府部门对货物进行了检验的情况下,甲方仍享有单方委托或由乙方、甲方和/或业主共同委托第三方复检的权利;如检验合格,复检费由甲方承担;如检验不合格,复检费由乙方承担。
5.乙方应于检验类货物(设备)前20日通知甲方有关货物(设备)的装配、检验计划以及机械运转试验和性能试验,甲方将给予书面答复。在甲方代表在场的情况下进行检验或试验。乙方单独检验,甲方不认可其检验结果。如乙方未及时通知甲方而单独检验,甲方将不承认检验结果,乙方应在甲方在场的情况下重新进行该项检验或试验,因此造成甲方工程项目延误的,由此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如甲方不参加检验,经甲方书面确认乙方可自行检验。检验完成之日5日内,乙方需将检验记录交给甲方1份。甲方如认为有必要抽检,提前2日通知乙方,抽检时乙方给予充分的配合。
6.甲方在发现货物(设备)有缺陷或不符合双方确认的设计要求时,提出的整改意见,乙方应充分听取甲方意见,并及时予以整改。缺陷清除后,乙方应自费对该货物(设备)进行重新检验和测试。无论甲方代表是否知晓或要求,乙方均有义务主动及时地向甲方披露货物(设备)生产过程中出现的重大的质量缺陷和问题。乙方处理方案必须在甲方监督下实施。
7.乙方对所供货物(设备)进行机械运转试验和性能试验时,必须提前书面通知甲方。
8.每两周提交一次货物(设备)生产进度报告。报告中要包含主要部件的制造进度相关的文字描述及图片,包括外协件和外购件的订货和制造情况。生产进度报告的格式须符合甲方要求。
(十)试运转及出厂检验
1.乙供货物(设备)应严格按图纸完成生产,全部货物(设备)出厂前均须乙方、甲方和/或业主联合验收,联合验收时,须进行预装配和试运转,以保证货物(设备)部件的完整性和使用性能完好,联合验收合格后方可开始包装。出厂前验收包括且不限于以下内容:
(1)货物(设备)的完整性和性能验收;
(2)货物(设备)的包装验收;
(3)货物(设备)的装箱内容检验(甲方有权随机抽检2%且不低于2个包装,如发现不符情况,有权要求扩大抽检范围直至全部检查,重复包装费用及甲方检验人员费用由乙方承担)。
以上三项检验内容将由甲方和最终业主方共同组织,同时或交叉进行。通过出厂检验后方可进行包装,包装完成经甲方或甲方指定的检验公司认定合格并签字后,乙方方可组织发货。
2.如乙方交付的货物(设备)与投标文件、工艺技术方案、图纸要求以及该四个方面相互之间必须做到一一对应、相互一致;如存在差异,甲方按照有权选择退货,要求甲方重新供货,并按照约定承担违约责任;或者选择解除合同,甲方从其他渠道另行采购货物,由乙方按照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和/或赔偿损失。
3.如投标文件、合同、附件、技术协议等相关签字确认的文件中没有注明相关设备、材料的规格、型号等技术参数或数据,或者技术参数或数据约定不明确,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照国际最高标准或者乙方选择标准相应的设备、材料材质和性能供货。
4.需要对货物进行检验的,乙方应组织、协助相关政府部门、第三方、甲方和/或业主做好货物检验工作;在任何情况下,不得因检验事宜迟延交货。
5.联合验收合格并不免除乙方对最终交付货物(设备)完整性及质量的保证责任。
6.甲方和/或业主决定不进行出厂检验的,由甲方通知乙方。
(十一)现场检验
1.货(甲供、乙供)到现场后,买卖双方(会同业主、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将对货物的质量、规格、数量和重量进行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如乙方不参加开箱检验,则按弃权论处,并视为乙方认可甲方自行检验的结果。在开箱检验时,如发现乙供货物(设备)的规格、质量、数量或重量等与合同约定不符,甲方有权拒收货物;同时,有权在乙供货物(设备)现场检验后,依据自己检验的结果或当地质检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向乙方提出解除合同、索赔等诉求。
2.如乙供货物(设备)的规格、质量、数量或重量等与合同约定不符包括但不限于箱件短缺、箱件内的数量、图纸、资料短缺、或有外观缺陷等,乙方负责补齐、自费修复;如甲方选择要求乙方重新供货,乙方应按要求重新供货,并承担延期交货违约责任,且如由此给业主或甲方造成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费用增加、竣工日期延误损失等,乙方应予以赔偿。如在质量保证期限内证实乙供货物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缺陷或乙方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甲方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向乙方提出索赔。
3.甲方在无论在何时(除非已超出质保期)发现乙方交付货物的规格、质量、数量或重量等与合同约定有任何不符,均有权以书面向乙方索赔;乙方收到通知应在48小时内免费完成对上述不符合合同的缺陷采取补救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更换或维修货物(设备)或部件等。
4.如乙方在收到甲方通知后,未能在48小时内未能完成对上述不符合合同的缺陷补救措施,甲方有权按照有利于实现本合同目的、符合良好工业实践理念的、合理的方式自行或委托第三方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按照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提出索赔。
5.质保期内损坏原因有争议的货物(设备)零部件(不含业主负责的易损件、消耗件),由乙方负责与甲方、业主协商确定损坏原因货物(设备)缺陷、使用寿命到期等;协商不成,除非乙方有充分证据证明是甲方或业主的原因造成的损害,否则,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6.如因乙供货物(设备)质量问题导致货物(设备)重新拆装、返厂维修,除前款约定的责任外,乙方还应负责相关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
7.如乙供货物质量等与合同约定不符,业主拒收或要求退货的,甲方有权选择要求乙方重新供货,乙方应按要求重新供货,重新供货交货期限不得晚于约定期限或甲方通知期限。同时,甲方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向乙方提出索赔。
(十二)质量保证
1.乙方应保证乙供货物(设备)的规格、质量、数量或重量等完全与合同约定及技术协议和任何双方书面或口头约定相符。
2.乙方承诺具备符合ISO9001-2000要求的质量保证体系。
3.乙方应保证乙供货物(设备)是全新、未使用过的,是采用合理的工艺和合格材料生产制作而成的,并完全符合本合同技术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技术规范和性能的要求。乙方应保证所提供的货物(设备)在其使用寿命期内,持续符合合同技术协议书约定要求,并满足业主所需求的性能,能够正常运行。
4.在质量保证期之内,如货物(设备)应对由于生产制作技术、工艺或材料的缺陷等任何非甲方方的原因导致的货物(设备)产生任何故障或不足,甲方方通知乙方在7日内免费维修、更换有缺陷的货物(设备)或部件,并免费派出技术服务人员到现场解决货物(设备)所产生货物(设备)故障及其他任何相关问题,乙方应当在约定期限内予以解决前述故障及问题。如乙方在收到甲方方通知后7日内未履行质保义务,甲方方有权自行或委托第三方进行维修或更换有缺陷的货物(设备)或部件,并解决其他任何相关问题,由此发生全部费用由乙方承担,并且乙方应按照约定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和/或赔偿损失。
5.合同项下货物(设备)质量保证期限为自甲方与业主签订的总承包合同项下工程验收合格,并向业主交付工程满一年之日止。在质量保证期限内,如货物(设备)发生故障而停止运转,质量保证期限自乙方彻底排除故障,货物(设备)恢复正常运转之日重新计算。
6.如甲方生产工艺及过程有特殊要求包括但不限于热处理、精度、工厂装配范围、特殊表面要求、喷漆和防腐蚀措施、制造诀窍、关键部件等,乙方应书面进行特殊说明。
7.乙方须按照图纸及相关技术文件确定的参数,保证乙供货物(设备)的各项技术指标达到设计要求,否则,甲方方将按照约定的考核标准和方法对乙方进行考核,并且,乙方应按照约定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和/或赔偿损失。
(十三)标的物风险转移
1.本合同项下的货物(设备)及其附属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货物交付之前由乙方承担,交付之后由甲方承担,但法律或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2.甲方依据合同约定或法律拒绝接受货物的,如乙方拒不将货物运走处置的,货物(设备)及其附属物毁损、灭失的风险仍由乙方承担。
(十四)索赔
1.甲方有权根据自检结果或质检部门出具的质检证书向乙方提出索赔。
2.甲方有权选择以下一项或多项方式,要求乙方予以赔偿:
(1)解除或部分解除合同,要求乙方返还全部货款,自费运回货物;甲方可以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与解除或部分解除合同相类似的货物(设备),甲方由此产生实际损失和费用由乙方承担。
(2)按照货物(设备)低劣程度、损坏程度以及甲方所遭受损失情况,由买卖双方协商降价处理;如难以达成一致协议,则甲方有权选择按照(1)向乙方索赔。
(3)按照合同约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等,要求乙方在交货期满前,重新履行交付货物(设备)、货物(设备)单证及其他相关资料或提供服务,或者更换、更新有缺陷的部件或部分、修理、排除设施故障,由乙方自行承担费用和风险,并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实际损失和费用。同时,货物(设备)的质量保证期限自重新履行行为完全符合合同之日重新计算。
3.如甲方向乙方发送索赔通知之日7日内,乙方未作答复或未提出实质性解决方案,视为乙方已接受甲方方索赔及其方案;甲方按照索赔通知直接从应付货款中扣除相应款项以冲抵索赔款项,如剩余货款不足以冲抵索赔款项,乙方应另行向甲方赔偿。
4.甲方依据本合同约定向乙方索赔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款项:
(1)甲方支出的全部或部分货款、货款占用利息(按照每日万分之七计算)、银行手续费;
(2)甲方因更换、维修货物(设备)发生的检验费、维修费、运输费、装卸费、重新安装、调试、试车增加费用等,但由乙方已经负责更换、维修的除外;
(3)乙方按照约定应支付甲方的违约金、赔偿金和/或考核扣款等;
(4)甲方依据其与项目业主之间的约定应支付的违约金、赔偿金和/或考核扣款等;
(5)甲方解除合同时,另行采购同类货物(设备)或部件额外增加费用等;
(6)甲方的税金损失;可得利益损失;甲方维权产生的诉讼费、保全费、鉴定费、公证费、律师费等;
(7)依据法律、法规应由乙方承担的其他必要、合理费用。
5.甲方依据合同约定向乙方提出索赔的货款、货款占用利息、违约金、赔偿金、考核扣款等款项以及其他必要、合理费用累计计算。
6.乙方应在违约行为实际发生之日或甲方送达索赔通知之日三日内,按照合同约定向甲方支付索赔款项;如乙方未按照约定支付,甲方有权从应付合同价款中直接予以扣除,不足部分由乙方另行支付。
(十五)违约责任
1.乙方的违约责任
(1)如逾期向甲方交付货物(设备)、货物(设备)单证及其他相关资料或逾期提供服务,每逾期一日,乙方应按合同价款的万分之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如因乙方的原因造成项目工期延误,每逾期一日,乙方向甲方支付违约金20万元,累计计算。
(2)因乙方履行合同不符合约定,甲方依据约定选择要求乙方重新履行交付货物(设备)、货物(设备)单证及其他相关资料或提供服务,或者更换、更新有缺陷的部件或部分、修理、排除设施故障,则自重新履行行为完全符合合同之日为乙方交付货物(设备)、货物(设备)单证及其他资料或提供服务之日;乙方因此产生的逾期履行相应违约责任,适用(1)款约定。
(3)如乙供货物(设备)性能、质量未达到约定标准,经乙方通知限期整改后,仍无法达到约定标准的,乙方应按合同价款的2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4)如乙方交付的货物(设备)与投标文件、工艺技术方案、图纸要求或该四个方面相互之间未做到一一对应、相互一致;
乙方应按照合同价款2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5)如乙方交付货物的品牌、规格、型号、数量等不符合合同约定的,乙方应按合同价款的 2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6)如交付乙供货物低于合同约定重量的,除应按照实际重量结算合同价款外,乙方应按合同价款的2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7)如乙方不能提供货物(设备)单证或其他相关资料,乙方应按合同价款的2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8)乙方应遵守双方合同约定,并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变更合同条款。
如乙方拒绝或未按照合同约定向甲方交货,除应按照合同的其他约定向甲方承担违约责任外,还应按照未发货部分合同额的3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如乙方拒绝或未发货的原因属于道德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乙方违反合同约定,要求甲方提前付款或额外提供其他优惠、利益、便利等,甲方将通过公众舆论平台披露相关信息,由此产生的一切不利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
(9)乙方未按照约定期限或经催告后三十日内,向甲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抵扣),每逾期一日,乙方应按应开票合同价款金额的万分之五向甲方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90日的,视为乙方不能提供发票,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照应开票合同价款金额的30%支付违约金。
(10)乙方违反本禁止设立相关担保或权利限制,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除去相关担保或限制措施,并应按合同价款的2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11)甲方依据合同约定或法律拒绝接受货物的,如乙方拒不将货物运走处置的,除承担货物及其附属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外,还应按合同价款的2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12)如乙方按照本合同约定向甲方支付的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实际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实际损失(弥补违约金与实际损失的差额)。
(13)如乙方违反合同的若干约定,构成数项违约行为,则违约金应累计计算。
(十六)乙方需编制施工组织计划、专项施工方案(吊装方案等)、进度计划、安全施工方案、文明施工方案等。
(十七)安装及加工制作总量详见附件1-2-1《项目明细表》,重量均为暂估,具体已图纸为准。
三、施工地点:辽宁省朝阳市。
附件1-2-3
投标函
北方重工集团有限公司:
一、根据已收到的北方重工的招标文件,投标人研究上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须知、合同文本、技术规格和其他有关文件后,投标人愿以报价书中的单价、总价完成招标项目(或者货物)。
二、投标人已经认真阅读下述投标人须知,并同意按投标人须知的约定进行投标。投标人须知如下:
(一)投标人不得以串通投标、抬标、压标等行为破坏公平竞争,一经发现,其投标和中标无效,并且投标人同意以全部投标保证金作为对本次投标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赔偿。
(二)投标人不得对招标方的评标人员、监标人员以及工作人员有商业贿赂等影响公平公正评标的行为,一经发现,其投标和中标无效,并且投标人同意以全部投标保证金作为对本次投标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赔偿。
(三)招标人将以书面形式发出预中标通知书,预中标通知书一经发出即发生法律效力。
(四)在招标人发出《预中标通知书》后日内签订合同。
(五)未中标单位的投标保证金在宣布中标单位后的30日内退还,不解释未中标原因,不退回投标文件。
(六)投标人在开标后撤回投标文件,取消其投标资格,并且投标人同意以全部投标保证金作为对本次投标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赔偿。投标人对投标报价经书面确认之后撤回的,投标人同意以全部投标保证金作为对本次投标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赔偿。
(七)中标人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的,招标人取消其中标资格,并且中标人同意以全部投标保证金作为对本次投标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赔偿。
(八)如中标人违约,招标人可从其他投标人中重新选定中标人签订合同,并且中标人同意以全部投标保证金作为对本次投标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赔偿。
(九)投标人中标,投标保证金将转为合同履约保证金,合同执行完方可退还。
三、我方同意所递交的投标文件在开标后90日内有效,在此期间内我方的投标有可能中标,我方将受此约束。
投标单位(盖章):委托代理人(签字):
日期:年月日
附件1-2-4
资质承诺书
北方重工集团有限公司:
我公司在贵公司采购投标中提供的所有证件复印件与原件一致,真实有效,如有虚假不符,一切责任由我公司承担。
承诺人(法人盖章):
委托代理人:
单位名称(盖章):
日期:年月日
附件1-2-5
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
姓名:,身份证号码:,系我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北方重工集团有限公司采购投标中,签署的所有投标文件均合法有效。
特此证明
法定代表人(签名):
投标单位(公章):
日期:年月日
附件1-2-6
授权委托书
北方重工集团有限公司:
我单位现委托作为我单位合法委托代理人,授权其代表我单位前往北方重工集团有限公司办理采购投标、合同签订、账务结算等事宜,代表我单位全权负责处理涉及合同谈判、合同签订、办理交货、提货及验收、收取和支付货款等全部合同履行事项。我单位对委托代理人在北方重工集团有限公司采购投标中的一切业务行为及签署的文件、协议、合同内容负全部责任。在撤销授权的书面通知到达前,本授权书一直有效,被授权人在授权书有效期内签署的所有文件不因授权的撤销而撤销。
特此委托
授权委托期限:
委托代理人姓名:性别: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联系邮箱:
委托代理人签字(样本):
委托单位:(公章合同章财务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日期:年月日
附:1.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附件1-2-7
xxx项目报价单
序号 | 分项名称 | 名称 | 单位 | 数量 | 综合单价 (元/kg) | 总价 (元) | 备注 |
1 | 安装 | GD2(1)管带机本体 | kg | 267790 | 报价含9%税金。 | ||
桁架走台 | kg | 49608 | |||||
桁架走台 | kg | 3048 | |||||
桁架I | kg | 562650 | |||||
桁架II | kg | 41400 | |||||
高支柱 | kg | 205820 | |||||
桁架彩钢板 | kg | 27280 | |||||
桁架III | kg | 9600 | |||||
拉紧封闭框架 | kg | 2420 | |||||
拉紧封闭彩钢板 | kg | 280 | |||||
护罩 | kg | 11700 | |||||
护栏 | kg | 35100 | |||||
栏杆 | kg | 1500 | |||||
安装总价小计 | |||||||
2 | 加工制作成品,直发现场 | 桁架走台 | kg | 49608 | 报价含13%税金。 | ||
桁架走台 | kg | 3048 | |||||
桁架I | kg | 562650 | |||||
桁架II | kg | 41400 | |||||
高支柱 | kg | 205820 | |||||
桁架彩钢板 | kg | 27280 | |||||
桁架III | kg | 9600 | |||||
拉紧封闭框架 | kg | 2420 | |||||
拉紧封闭彩钢板 | kg | 280 | |||||
护罩 | kg | 11700 | |||||
护栏 | kg | 35100 | |||||
栏杆 | kg | 1500 | |||||
加工制作总价小计 | |||||||
合计 | 含税金 | ||||||
特殊说明: | |||||||
服务承诺: | |||||||
承诺付款条件: | |||||||
承诺供货周期: | |||||||
补充说明的其他优惠条件: | |||||||
备注: | |||||||
投标单位报价人确认签字:确认签字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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