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信用】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结果公告(2024年第五十号)
所属地区:辽宁沈阳市
发布日期:2024-0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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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地区 |
辽宁 沈阳市 |
采购单位 |
辽宁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
招标代理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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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结核菌全自动样本库 |
采购联系人 |
*** |
采购电话 |
*** |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2024年第五十号) 一、项目编号:JH23-210000-63332 二、项目名称:结核菌全自动样本库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沈阳泰司特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地 址: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长江北街100-18号3幢1层101室 被投诉人1:辽宁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地 址:辽宁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沈阳市皇姑区崇山中路109号) 被投诉人2:辽宁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地 址: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砂阳路242号 四、基本情况 2024年1月17日,采购人辽宁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委托采购代理机构辽宁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在辽宁政府采购网就结核菌全自动样本库(采购项目编号:JH23-210000-63332,以下称“本项目”)发布公开招标公告。2024年2月1日、2024年2月20日、2024年5月13日、2024年6月3日,辽宁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在辽宁政府采购网发布本项目的更正公告,对公开招标文件的部分内容进行了修改,以下所称“招标文件”均指2024年6月3日更正后的招标文件。 2024年5月23日,投诉人向被投诉人2提出质疑。2024年5月31日,被投诉人2向投诉人作出质疑答复。2024年6月3日,投诉人向本机关提起投诉。 经审查,投诉符合受理条件。2024年6月3日,本机关向被投诉人1、被投诉人2发送答复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同日,本机关向被投诉1、被投诉人2发送暂停政府采购活动通知书,通知被投诉人1、被投诉人2暂停本项目采购活动,暂停时间30日。2024年6月24日,被投诉人1在辽宁政府采购网发布本项目更正公告,修改招标文件内容,该更正公告违反本机关的暂停通知要求,更正内容无效。 2024年6月12日,被投诉人2向本机关提交投诉答复。被投诉人1未向本机关提交投诉答复。 2024年6月25日,本机关组织召开了投诉事项专家论证会,并邀请相关专业2名专家参加会议。会上,专家查阅招标文件、投诉书、投诉答复等相关材料。根据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对投诉事项2进行了论证,提出了专家意见。 投诉事项:1.质疑答复提供的产品彩页造假;2.质疑答复没有说服力,技术参数有指向性。 此外,本机关在投诉处理过程中发现被投诉人1、被投诉人2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1.因供应商对结核菌全自动样本库(采购项目编号:JH23-210000-63332)提起投诉,本机关于2024年3月26日作出三份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编号:LNZCTS-2024016、LNZCTS-2024017、LNZCTS-2024018),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经查,2024年5月13日、2024年6月3日,被投诉人1在辽宁政府采购网发布更正公告,对公开招标文件的部分内容进行了修改后,擅自继续开展采购活动。该行为违反了本机关的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的要求。 2.2024年6月3日,本机关向被投诉1、被投诉人2发送暂停政府采购活动通知书,通知被投诉人1、被投诉人2暂停本项目采购活动,暂停时间30日。2024年6月24日,被投诉人1在辽宁政府采购网擅自发布更正公告,修改招标文件内容,该更正公告违反了本机关的暂停通知要求。 本机关依法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以上调查结果,本机关认为:投诉事项1不成立,投诉事项2成立。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可能影响采购结果,本项目尚未确定中标供应商。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九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第三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如下: 1.驳回投诉事项1; 2.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3.责令被投诉人1、被投诉人2就擅自继续开展采购活动、擅自发布更正公告的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整改结果报送本机关。 六、其他补充事宜 无 辽宁省财政厅 2024年7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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