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信用】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结果公告(2024年第003号)
所属地区:辽宁葫芦岛市
发布日期:2024-0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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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地区 |
辽宁 葫芦岛市 |
采购单位 |
葫芦岛市教师进修学院 |
招标代理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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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葫芦岛市教师进修学院附属中学英语听力口语考试软件升级改造项目 |
采购联系人 |
*** |
采购电话 |
*** |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2024年第003号) 一、项目编号:JH23-211400-02303 二、项目名称:葫芦岛市教师进修学院附属中学英语听力口语考试软件升级改造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丹东印源商贸有限公司 地 址: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安民镇银河大街99号1单元704室 被投诉人1:葫芦岛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地 址:葫芦岛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5路47-1号 被投诉人2:葫芦岛市教师进修学院附属中学 地 址:葫芦岛市龙港区龙绣街27号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事项1:采购文件第四章 评标方法英语听说软件部分功能演示10.测试完成后,系统自动生成试题讲解,提供详细的试题分析报告,包括但不限于各题得分情况、口语题成绩分布和错误分析、选择题选项分布情况等。针对口语题给出发音的精准度,包括但不限于准确、欠准确、错误、流利、欠流利、欠完整等。系统经智能分析,推荐最佳音频进行分享展示。 事实依据:第10条中提到的系统自动生成的试题讲解和详细分析报告,尤其是对口语题发音精准度的评估,如何确保智能分析算法的客观性和准确性?不同地区、不同口音的学生可能因算法训练数据的局限性而被不公平对待。1、现有研究表明,语音识别和评估技术在处理地域性口音、非标准发音时存在偏见和误差。例如,《自然语言处理杂志》的一项研究指出,标准英语发音的识别准确率远高于某些地区性方言或非母语使用者的发音。系统推荐“最佳音频进行分享展示”的标准是什么?如何保证这一推荐过程的透明度和合理性,避免主观因素或算法偏见的影响?算法推荐机制往往基于预设的标准和权重,缺乏透明度可能导致供应商和用户 无法理解推荐逻辑,让用户怀疑推荐结果的公正性,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政府及采购方有责任确保使用的技术手段公开透明,特别是当这些技术直接影响到评价结果的公正性时。2、“准确、欠准确、错误、流利、欠流利、欠完整”执行标准是什么?未在采购文件中明确。 投诉事项2:采购文件第四章 评标方法英语听说软件部分功能演示14.在语音室离线模式下,系统仍能完成评分,分析练习数据,生成客观题与主观题的详细分析报告。 事实依据:离线技术在处理大数据分析时可能受限于计算资源,可能导致分析效率和精度下降。此外,离线模式下的数据同步问题也是技术挑战之一,容易产生数据丢失或重复记录的问题。根据政府采购法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政府采购应保证所购商品或服务的质量和性能满足合同约定。因此,对于系统在各种工作模式下的性能和稳定性,被投诉人2需要明确说明并确保符合标准。 投诉事项3:采购文件第四章 评标方法国产计算机 1、所投产品CPU末级缓存容量≥8MB(提供供应商承诺函),得2分,否则不得分。2、所投产品单内存插槽支持≥32G容量(提供供应商承诺函),得2分,否则不得分。3、所投产品内存插槽满配时提供的最高内存总容量≥64G(提供供应商承诺函),得2分,否则不得分。4、所投产品CPU支持的内存最高速率是≥3200MT(提供供应商承诺函),得2分,否则不得分。5、所投产品显卡显示芯片核心频率≥450MHz(提供供应商承诺函),得2分,否则不得分。6、所投产品工作在空闲状态下,产品的声功率级应≤4.5 Bel(提供供应商承诺函),得2分,否则不得分。 事实依据:1、技术指标与实际需求不符:根据投诉人市场研究及同类项目应用案例,市场上有多款产品虽在个别硬件指标上略有差异(例如CPU末级缓存为6MB但其他性能指标优异),但在实际应用中能稳定高效运行,满足或超越项目需求。 2、过度依赖供应商承诺函:评分办法中多项评分依赖于供应商承诺函,削弱了评分的客观性和公正性。供应商承诺虽然重要,但应辅以第三方验证或实际测试结果。在过往的政府采购项目中,仅凭供应商承诺而未进行实际测试或第三方认证的情况,有时导致采购的产品在实际部署后无法达到承诺的性能水平。3、单一参数决定得分的合理性:评分办法中将每个技术指标设定为“达标即得分,否则不得分”的模式,忽视了产品的综合性能优势,不利于鼓励技术创新和产品多样性。现代计算机系统设计复杂,单一参数难以全面反映整体性能。例如,一个CPU缓存小但核心数多、频率高的产品,可能在实际应用中表现更佳。综上所述,投诉人认为上述评分办法在设定技术指标、依赖承诺函以及评分结构上存在不合理之处,建议重新审视评分标准,确保既符合项目实际需求,又能促进公平竞争,充分激发市场活力。 投诉事项4:采购文件第四章 评标方法 项目业绩 投标人提供2021年1月1日至今承担过类似项目业绩。每提供1份业绩得2分,最多得6分。(提供合同复印件或中标通知书加盖投标人公章,日期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准) 事实依据:此次项目为英语听力口语考试软件升级改造项目,英语听说属于教育领域的特定细分领域英语听说领域,违反了政府采购法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投诉事项5:采购文件针对硬件和软件未进行分包处理。 事实依据:根据财政部财库〔2023〕29号的通知明确规定对于既包含台式计算机、数据库等软硬件产品也包含集成服务的采购项目,被投诉人2应当合理划分采购包。此次项目被投诉人2未按规定进行分包。 投诉请求:请重新审查采购文件并拟定新的文件,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2024年4月12日,采购人葫芦岛市教师进修学院附属中学委托采购代理机构葫芦岛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在辽宁政府采购网就葫芦岛市教师进修学院附属中学英语听力口语考试软件升级改造项目(采购项目编号:JH23-211400-02303,以下称“本项目”)发布公开招标公告。2024年4月29日,葫芦岛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在辽宁政府采购网发布本项目的更正公告,对招标文件的部分内容进行了修改。以下所称“招标文件”均指2024年4月29日更正后的招标文件。 2024年5月6日,投诉人向被投诉人2提出质疑。2024年5月14日,被投诉人2向投诉人作出质疑答复。2024年5月14日,投诉人向我局提起投诉。 经审查,投诉符合受理条件。2024年5月16日,我局向被投诉人1、被投诉人2发送答复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2024年5月21日,被投诉人2向我局提交投诉答复。被投诉人1未向我局提交投诉答复。 2024年5月31日,我局组织召开了投诉事项专家论证会,并邀请相关专业3名专家参加会议。会上,专家查阅招标文件、投诉书、投诉答复等相关材料。根据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对投诉事项进行了论证,提出了专家意见。 经调查,我局查明事实如下: 经核实,投诉事项所涉技术参数、评审因素与招标文件相关内容一致。 关于投诉事项1。 被投诉人2关于投诉事项1的答复内容为:1.英语听力口语自动化考试的原理是:首先,在考试总人数中抽取一定比例的试卷,由多名评委教师按评价量规进行多维度人工评分。然后,由计算机采用AI算法学习人工评分过程,并对抽取的样本赋分核验,专家确认精准度,生成评分算法。最后,使用此算法对所有考生进行评分,并根据评价量规生成试题解析。考试完成后,系统经智能分析,推荐最佳音频进行分享展示。如遇考生质疑(因口音问题等),按规定可以申请人工复评。这种评分机制在国内外被广泛使用。如:国外雅思、托福等口语考试。我省沈阳、大连、盘锦等地区做为中考英语听力口语考试都是这种模式。国内有南京听说、科大讯飞、苏州驰声、上海好学等厂商专业从事此类软件研发。被投诉人2于2023年11月辽宁政府采购网发布采购意向后,南京听说、科大讯飞、苏州驰声、上海好学等多个厂商积极响应,派遣技术人员携带产品到被投诉人2现场,邀请被投诉人2师生代表在课堂上测试体验,深受被投诉人2师生好评。有关考试问题请参考《葫芦岛市初中学业水平考试英语听力口语自动化考试实施方案(试行)》。口语测评软件的AI算法等技术问题,请您自行了解和学习“人工定标原理”和“人工定标流程”。具体技术和程序等属于专利或知识产权,请咨询产品研发人员。2.“准确、欠准确、错误、流利、欠流利、欠完整”在英语课堂教学中,由授课教师按照学习内容判定。做为一种语言,英、美、加、澳、中等国家均无国家标准。目前,国际上存在英式英语和美式英语两种主流英语。被投诉人2举例说明“准确、欠准确、错误、流利、欠流利、欠完整”的事项,单个单词考生说的无误即为正确、考生说的错误即为错误、二者之间即为欠准确,整段话朗读流利即为流利、磕磕绊绊即为欠流利,一句话15各单词仅朗读了1-14个就叫欠完整。这个问题既不属于商务需求,也不属于技术参数,没有必要采购文件中进行界定。有关考试的具体要求请参考《葫芦岛市初中学业水平考试英语听力口语自动化考试实施方案(试行)》。综上所述,该技术成熟且应用广泛,此功能国内有多家公司供应产品。投诉事项1不能成立。 专家意见为:投诉事项1所涉评审因素旨在考察供应商提供的英语听说教学模考系统产品是否具备试题分析、判断学生口语发音精准度的功能,此要求是根据采购人的实际使用需要提出的。不同产品会使用不同的算法去实现相应功能,对于口语精准度的判断也会存在不同的判断标准,招标文件仅针对需求提出技术要求,供应商如何实现该要求、采用何种技术路线,依法不应予以限制。因此,上述评审因素设置合理、要求明确,投诉人的主张缺乏依据。 综上,结合专家论证意见,投诉事项1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1不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2。 被投诉人2关于投诉事项2的答复内容为:按规定考试数据属于国家机密,应采取离线处理或专网传输。考试过程中1人1机,每场30人,数据量及其有限,无法形成大数据情形。采用AI算法学习人工评分过程不依赖于互联网络,无需访问外网。(评分原理已在质疑1中已详细说明)。客观题与主观题的分析报告,是依据评分要点给出。综上所述,投诉事项2的情况不存在。投诉事项2不能成立。 专家意见为:英语听说教学模考系统支持离线模式处理数据,是采购人的实际需求,具有合理性。对于离线模式处理数据的具体要求,该评审因素已经明确写明。因此,上述评审因素设置合理、要求明确,投诉人的主张缺乏依据。 综上,结合专家论证意见,投诉事项2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2不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3。 被投诉人2关于投诉事项3的答复内容为:1.财政部、工信部《台式计算机政府采购需求标准2023版》序号第83项,规定CPU末级缓存容量作为评分因素。发布采购意向后,先后由锐捷、华三、联想等多家PC厂家,来我方参加现场测试,测试由我方师生代表亲自操作,测试结果显示多款CPU末级缓存少于为8MB时,实际应用卡顿。所有的参数都是按照实际需求,经过实践得出。2.财政部、工信部《台式计算机政府采购需求标准2023版》通知中,第四条原文如下:“供应商在投标、响应环节出具关于所提供台式计算机满足采购文件要求承诺函的,即视为相关产品符合要求。被投诉人2在供应商投标、响应环节不得对台式计算机进行检测、认证,也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检测报告、认证报告。”按照国家规定,要求供应商提供承诺函合理合法合规。按规定被投诉人2不能要求供应商提供检测报告、认证报告。3.本次投标共6项参数,并非单一参数。综上所述,投诉事项3不能成立。 专家意见为:(1)经查阅《台式计算机政府采购需求标准(2023 年版)》,第83项为“*CPU末级缓存容量”,第84项为“*CPU支持的内存最高速率”,第10项为“*单内存 插槽最大可支持容量(板载内存不涉及)”,第11项为“*内存插槽满配时提供的最高内存总容量”,第87项为“*显卡显示芯片核心频率”,第75项为“*整机噪音”“产品工作在空闲状态下,产品的声功率级应不超过4.5 Bel”,“是否可以作为评分因素”,上述指标均为“是”,因此上述指标设置为评审因素。(2)《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台式计算机政府采购需求标准(2023年版)〉的通知》(财库〔2023〕29号)第三部分规定:“采购人应当将《需求标准》中加‘*’的指标纳入采购需求,并作为采购文件中的实质性要求。”上述指标均为加“*”指标,招标文件未将上述指标纳入采购需求并作为实质性要求,违反上述规定。(3)《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台式计算机政府采购需求标准(2023年版)〉的通知》(财库〔2023〕29号)第四部分规定:“供应商在投标、响应环节出具关于所提供台式计算机满足采购文件要求承诺函的,即视为相关产品符合要求。被投诉人2在供应商投标、响应环节不得对台式计算机进行检测、认证,也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检测报告、认证报告。”投诉事项3所涉评审因素要求以承诺函的形式作为证明材料,符合上述规定。 综上,结合专家论证意见,投诉事项3部分内容经查证属实,投诉事项3部分内容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4。 被投诉人2关于投诉事项4的答复内容为: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三条 采购人可以要求参加政府采购的供应商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根据本法规定的供应商条件和采购项目对供应商的特定要求,对供应商的资格进行审查。将项目业绩列为投标参考因素,在国内和国际都是通用做法,本次采购所属行业分类为计算机信息工程,请见投标须知1.3.6。 专家意见为:该评审因素仅要求供应商提供类似项目业绩,未限定特定行政区域、特定行业、特定主体的业绩,不违反相关规定。 综上,结合专家论证意见,投诉事项4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4不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5。 被投诉人2关于投诉事项5的答复内容为:财库(2023)29号文件,即财政部、工信部关于印发《台式计算机政府采购需求标准2023版》的通知中,原文“采购人应当合理划分采购包,尽可能将台式计算机、数据库等软硬件与集成服务分包采购。”第一,文件规定“尽可能分包采购”,而不是必须分包采购。第二,文件中规定,“软硬件与集成服务分包采购”,而本次采购中,没有采购数据库和集成服务。因此,被投诉人2包组划分合理。第三,由于涉及中考学生得分,要求采购的教学软件必须与计算机兼容,同一供应商供货可以确保适配和兼容,符合广大考生根本利益,符合一般商务采购惯例。第四,评分过程中现场演示环节也需使用本计算机,因此由同一供应商供货是必要的、合理的。综上所述,被投诉人2划分采购包合理。投诉事项5不成立。 专家意见为:《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台式计算机政府采购需求标准(2023年版)〉的通知》(财库〔2023〕29号)第二部分规定:“对于既包含台式计算机、数据库等软硬件产品也包含集成服务的采购项目,采购人应当合理划分采购包,尽可能将台式计算机、数据库等软硬件产品与集成服务分包采购。采购的台式计算机、数据库等软硬件产品总额达到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的,应当单独分包采购。” 上述规定内容适用于“既包含台式计算机、数据库等软硬件产品也包含集成服务的采购项目”,本项目未包含集成服务,因此不适用于上述规定内容,不需要将软硬件单独分包采购。 综上,结合专家论证意见,投诉事项5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5不成立。 经核实,本项目尚未确定中标供应商。 根据以上调查结果,我局认为:投诉事项1、投诉事项2、投诉事项4、投诉事项5不成立,投诉事项3部分内容成立。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可能影响采购结果,本项目尚未确定中标供应商。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第三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如下: 1.驳回投诉事项1、投诉事项2、投诉事项4、投诉事项5; 2.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六、其他补充事宜 投诉人以及与本投诉处理决定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本处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葫芦岛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接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葫芦岛市财政局 2024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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