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结果】沈阳市人民检察院食堂副食配送服务结果公告

所属地区:辽宁沈阳市 发布日期:2024-0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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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地区 辽宁 沈阳市 采购单位 沈阳市人民检察院
招标代理机构 辽宁合创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项目名称 沈阳市人民检察院食堂副食配送服务
采购联系人 *** 采购电话 ***

中标信息

中标单位 沈阳副食食品配送有限公司 中标金额 ***
联系方式 ***
中标(成交)结果公告 沈阳市人民检察院食堂副食配送服务中标(成交)结果公告
一、项目编号:JH24-210100-01354
二、项目名称:沈阳市人民检察院食堂副食配送服务
三、中标(成交)信息
包组编号:004
包组名称:水果、干果类配送服务
供应商名称:辽宁枫之叶餐饮服务有限公司
供应商地址:凌河区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厚生街东湖国际10-8号
中标(成交)金额:97(%)
评审总得分:91.9(分)
包组编号:006
包组名称:牛奶、酸奶制品类配送服务
供应商名称:沈阳副食食品配送有限公司
供应商地址:沈河区沈阳市沈河区东顺城街100号
中标(成交)金额:96(%)
评审总得分:95.9(分)
四、主要标的信息
包组编号:004
包组名称:水果、干果类配送服务
服务类
名称:沈阳市人民检察院食堂副食配送服务项目(C99000000其他服务)
服务范围:水果、干果类配送采购,完全响应招标文件及招标人的要求
服务要求:完全响应招标文件及招标人的要求 ★一、质量要求:(1)水果类:符合国家检测标准优等品大小均匀、无腐烂变质、口感细腻。 (2)干货制品:符合国家相关行业标准,干爽,不霉烂、整齐、均匀、完整,无虫蛀、无杂质,保持应有的色泽。确保产品质量稳定,保证营养丰富、绿色安全、海味浓郁、易存放、食用方便,保质期长。从加工、包装、运输、贮存到销售全部符合国家规定标准。尤其是二氧化硫残留量、总砷含量不超过国家卫生标准。采购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对需要的货制品进行品质抽检,对质量未达到国家标准的干货制品采购人有权拒绝接受。
服务时间:完全响应招标文件及招标人的要求:合同签订后二年
服务标准:完全响应招标文件及招标人的要求
包组编号:006
包组名称:牛奶、酸奶制品类配送服务
服务类
名称:沈阳市人民检察院食堂副食配送服务项目 (C99000000其他服务)
服务范围:沈阳市人民检察院食堂副食配送服务项目(牛奶、酸奶制品类配送采购)
服务要求:满足招标文件及采购人要求;★一、质量要求:牛奶、酸奶等符合国家食品卫生质量标准。
服务时间:合同签订后二年;
服务标准:满足招标文件及采购人要求;★验收标准:(1)按招标文件规定的食材质量要求对食材质量进行核查,食材应清洁,无损伤、腐烂现象,外包装完整,无寄生虫或已受虫害现象。按索票--验证--抽查--计数--入库的程序完成验收,中标人可提供原件的留原件,原件只有一份而无法提供给采购人的查验原件后,索取复印件留存。 (2)每批次每种食材均抽查验收,对数量在 30 箱以上(含 30 箱)的抽查率为 10%,30 箱以下的抽查率为 15%。 如发现食材有损坏等情况,应在相关单据上记录所有损坏情况并拍照留存。采购人使用单位验收人员应和中标人送货人员一起确认,并保留双方签字单据。 (3)抽查发现问题的处理:对危及人身安全的食材质量问题,一经发现,当日所送同批次食材全部退货。若抽查未发现问题,而在加工食用前发现部分食材存在质量问题,应立即通知中标人,对问题食材做退货处理。 ★验收程序:根据《关于印发辽宁省政府采购履约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辽财采[2017]603号执行。 ★验收报告:根据《关于印发辽宁省政府采购履约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辽财采[2017]603号执行。 ★组织验收主体:本项目的履约验收工作由采购人依法组织实施。 ★验收记录:(1)验收完毕后,双方必须在食材收货清单(格式自定,但必须包括食材名称、数量、重量、单价、合价等内容)上签名确认,作为采购人支付货款的依据之一。 (2)中标人所提供的食材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要求。 (3)中标人所提供的食材必须符合国家行业生产及经营标准,货真价实,均能提供相应批次的合格检验证明。 (4)中标人所提供的食材必须各项技术指标完全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符合国家有关质量检测、环保标准及食材出厂标准。 (5)中标人负责食材的运输、质量检测等工作,并承担所产生的费用。
五、评审专家(单一来源采购人员)名单: 樊祥富、董殿文、郑丽才、张英 
六、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
包组编号:004
包组名称:水果、干果类配送服务
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参照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计价格[2002]1980号》、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文件服务类标准收取,不足8000元按8000元收取。向成交人收取代理服务费金额8,000.00(元)
包组编号:006
包组名称:牛奶、酸奶制品类配送服务
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参照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计价格[2002]1980号》、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文件服务类标准收取,不足8000元按8000元收取。向成交人收取代理服务费金额8,000.00(元)
 
七、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八、其他补充事宜
九、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称:沈阳市人民检察院            
地址:沈阳市和平区市府大路87号              
联系方式:***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辽宁合创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文储路66号(4门)           
联系方式:***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           
电 话:***
十、附件
采购文件:服务类公开--沈阳市人民检察院食堂副食配送服务项目(04包和06包)--终稿-5.14.doc
包组编号:004
包组名称:水果、干果类配送服务
供应商名称:辽宁枫之叶餐饮服务有限公司
1.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小企业006_00.png
包组编号:006
包组名称:牛奶、酸奶制品类配送服务
供应商名称:沈阳副食食品配送有限公司
1.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小企业声明函一.jpg
2.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小企业声明函二.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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