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信用】沈阳市大东区营商环境建设事务服务中心食材采购合同合同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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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地区 | 辽宁 沈阳市 | 采购单位 | 沈阳市大东区营商环境建设事务服务中心 |
招标代理机构 | 项目名称 | 沈阳市大东区营商环境建设事务服务中心食堂食材配送项目 | |
采购联系人 | *** | 采购电话 | *** |
合同公告
一、合同编号:JH24-210104-00583-001-01
二、合同名称:沈阳市大东区营商环境建设事务服务中心食材采购合同
三、项目编号(或政府采购计划编号、采购计划备案文号等,如有):JH24-210104-00583
四、项目名称:沈阳市大东区营商环境建设事务服务中心食堂食材配送项目
五、合同主体
采购人(甲方):沈阳市大东区营商环境建设事务服务中心
地 址:大东区观泉路102-6号
联系方式:***
供应商(乙方):辽宁米利联诚农副产品配送有限公司
地 址: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朝阳街故宫东巷7-11号
联系方式:***
六、合同主要信息
主要标的名称:沈阳市大东区营商环境建设事务服务中心食堂食材配送项目
规格型号(或服务要求):完全满足采购文件服务要求
★一、食品要求:中标人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动物检疫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一经发现供应以下食品,将取消中标人的供货资格,中标人要承担由此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
(1)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其他感官性状异常,对人体健康有害的。
(2)含有毒、有害物质或者被有害物质污染,对人体健康有害的。
(3)含有农药残留、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或者微生物含量超过国家限定标准的。
(4)未经动物检疫部门检疫、检验或者检疫、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及其制品。
(5)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肉类及其制品。
(6)掺假、掺杂、伪造,影响营养、卫生的。
(7)用非食品原料加工的,加入非食品用化学物质或者将非食品当作食品的。
(8)超过保质期限的。
(9)其它违法违规行为造成食品安全事件发生的。 中标人供货时必须提供合格的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卫生许可证、检疫证等有效证明。
主要标的数量:1
主要标的单价:***.00元
合同金额:***.00元
履约期限、地点等简要信息:
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七、合同签订日期: 2024-05-16
八、合同公告日期:2024-06-04
九、其他补充事宜:
一、合同编号:JH24-210104-00583-001-01
二、合同名称:沈阳市大东区营商环境建设事务服务中心食材采购合同
三、项目编号(或政府采购计划编号、采购计划备案文号等,如有):JH24-210104-00583
四、项目名称:沈阳市大东区营商环境建设事务服务中心食堂食材配送项目
五、合同主体
采购人(甲方):沈阳市大东区营商环境建设事务服务中心
地 址:大东区观泉路102-6号
联系方式:***
供应商(乙方):辽宁米利联诚农副产品配送有限公司
地 址: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朝阳街故宫东巷7-11号
联系方式:***
六、合同主要信息
主要标的名称:沈阳市大东区营商环境建设事务服务中心食堂食材配送项目
规格型号(或服务要求):完全满足采购文件服务要求
★一、食品要求:中标人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动物检疫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一经发现供应以下食品,将取消中标人的供货资格,中标人要承担由此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
(1)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其他感官性状异常,对人体健康有害的。
(2)含有毒、有害物质或者被有害物质污染,对人体健康有害的。
(3)含有农药残留、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或者微生物含量超过国家限定标准的。
(4)未经动物检疫部门检疫、检验或者检疫、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及其制品。
(5)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肉类及其制品。
(6)掺假、掺杂、伪造,影响营养、卫生的。
(7)用非食品原料加工的,加入非食品用化学物质或者将非食品当作食品的。
(8)超过保质期限的。
(9)其它违法违规行为造成食品安全事件发生的。 中标人供货时必须提供合格的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卫生许可证、检疫证等有效证明。
主要标的数量:1
主要标的单价:***.00元
合同金额:***.00元
履约期限、地点等简要信息:
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七、合同签订日期: 2024-05-16
八、合同公告日期:2024-06-04
九、其他补充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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