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公告】东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抽检项目竞争性磋商公告
【招标公告】东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抽检项目竞争性磋商公告:本条项目信息由剑鱼标讯辽宁招标网为您提供。登录后即可免费查看完整信息。
基本信息
地区 | 辽宁 丹东市 | 采购单位 | 东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招标代理机构 | 东港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 项目名称 | 东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抽检项目 |
采购联系人 | *** | 采购电话 | *** |
(东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抽检项目)竞争性磋商公告
项目概况
东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抽检项目采购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线上获取采购文件,并于2024年06月18日 09时30分(北京时间)前提交响应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JH24-210681-00156
项目名称:东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抽检项目
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包组编号:001
预算金额(元):993,860.00
最高限价(元):993,860
采购需求:查看
食用农产品监督抽检550批次
县本级非食用农产品监督抽检850批次
系统平台线下抽检31批次
采购需求
一、技术及服务要求
(1)成交供应商须依据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制定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工作规范》、《辽宁省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实施细则(2024年版)》等有关规定,开展本次抽检任务。不得擅自增加或者减少检验项目,不得擅自更改判定原则,对其出具的检验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同时,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购买抽取的样品,购买样品费用由成交供应商自行承担,不得向企业和个人收取任何费用。服务态度良好,主动配合监管部门进行食品抽检工作。食用农产品和重点冷链食品监督抽检应由监管人员陪同抽样,同时进行监督检查,重点检查进货查验记录、合法进货凭证、产品真实合法来源、储存条件等。
(2)成交供应商应按照国家总局、省局、市局有关文件及采购人要求,制定包括抽样计划、检验操作程序、数据报送和质量控制等内容的具体工作方案。
(3)成交供应商应根据采购人抽检计划的安排,按照抽样、检测、检验结果确认、检验结论通知、复检、备样移交、结果报送、信息录入等工作环节,按时完成所分配的抽检任务。
(4)所有采集的样品,应尽快送到实验室检验。具备满足速冻及冷冻(藏)类储运条件的设备,能够随时为抽样检验工作提供车辆及人员。
(5)成交供应商应按照采购人要求配合开展涉及食品检测、食品安全释疑解惑等方面的食品安全宣传工作。
(6)成交供应商须严格遵守工作制度和保密规定,不得接受被抽检单位的馈赠,不得利用监督抽检结果开展有偿服务活动、牟取不正当利益。
(7)成交供应商抽检须以发现问题为导向,抽检不合格率不低于省局、市局对采购人要求。
(8)成交供应商须保证抽检数据退修率不得大于0.5%。
(9)成交供应商应遵守采购人对于承检机构的相关管理规定,在履约期限内接受采购人组织的关于实验室质量控制管理、工作督查考核及不定期的飞行检查。
(10)抽检区域:辖区内食品生产企业、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商场超市、校园周边等食品销售场所。
(11)抽检时间和频率:在履约期限内均衡完成监督抽检任务。季节性生产销售的食品或存在季节性质量安全风险的食品,应在相应季节增加抽样量。对节令性食品,应在节前及时开展专项抽检。
(12)检验结果电子数据上传不得耽误政府网站公布信息日期时限。
(13)临时抽检数据单项统计需要随时回复上报。
二、检测依据及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工作规范》
《辽宁省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实施细则(2024年版)》
各类食品的检验依据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对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可按照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企业标准进行检验。
三、履约期限
自合同签订后至2024年12月10日前完成抽样检验任务,并在 “国家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信息系统”中完成检验结果录入。
说明:本项目共3个包,兼投不兼中。
合同履行期限:详见采购文件
需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内容:详见采购文件第五章评审办法
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否
包组编号:002
预算金额(元):150,080.00
最高限价(元):150,080
采购需求:查看
系统平台线下抽检268批次
一、技术及服务要求
(1)成交供应商须依据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制定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工作规范》、《辽宁省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实施细则(2024年版)》等有关规定,开展本次抽检任务。不得擅自增加或者减少检验项目,不得擅自更改判定原则,对其出具的检验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同时,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购买抽取的样品,购买样品费用由成交供应商自行承担,不得向企业和个人收取任何费用。服务态度良好,主动配合监管部门进行食品抽检工作。食用农产品和重点冷链食品监督抽检应由监管人员陪同抽样,同时进行监督检查,重点检查进货查验记录、合法进货凭证、产品真实合法来源、储存条件等。
(2)成交供应商应按照国家总局、省局、市局有关文件及采购人要求,制定包括抽样计划、检验操作程序、数据报送和质量控制等内容的具体工作方案。
(3)成交供应商应根据采购人抽检计划的安排,按照抽样、检测、检验结果确认、检验结论通知、复检、备样移交、结果报送、信息录入等工作环节,按时完成所分配的抽检任务。
(4)所有采集的样品,应尽快送到实验室检验。具备满足速冻及冷冻(藏)类储运条件的设备,能够随时为抽样检验工作提供车辆及人员。
(5)成交供应商应按照采购人要求配合开展涉及食品检测、食品安全释疑解惑等方面的食品安全宣传工作。
(6)成交供应商须严格遵守工作制度和保密规定,不得接受被抽检单位的馈赠,不得利用监督抽检结果开展有偿服务活动、牟取不正当利益。
(7)成交供应商抽检须以发现问题为导向,抽检不合格率不低于省局、市局对采购人要求。
(8)成交供应商须保证抽检数据退修率不得大于0.5%。
(9)成交供应商应遵守采购人对于承检机构的相关管理规定,在履约期限内接受采购人组织的关于实验室质量控制管理、工作督查考核及不定期的飞行检查。
(10)抽检区域:辖区内食品生产企业、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商场超市、校园周边等食品销售场所。
(11)抽检时间和频率:在履约期限内均衡完成监督抽检任务。季节性生产销售的食品或存在季节性质量安全风险的食品,应在相应季节增加抽样量。对节令性食品,应在节前及时开展专项抽检。
(12)检验结果电子数据上传不得耽误政府网站公布信息日期时限。
(13)临时抽检数据单项统计需要随时回复上报。
二、检测依据及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工作规范》
《辽宁省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实施细则(2024年版)》
各类食品的检验依据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对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可按照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企业标准进行检验。
三、检测批次
系统平台线下抽检268批次
四、履约期限
自合同签订后至2024年12月10日前完成抽样检验任务,并在 “国家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信息系统”中完成检验结果录入。
合同履行期限:详见采购文件
需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内容:详见采购文件第五章评审办法
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否
包组编号:003
预算金额(元):100,240.00
最高限价(元):100,240
采购需求:查看
系统平台线下抽检179批次
一、技术及服务要求
(1)成交供应商须依据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制定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工作规范》、《辽宁省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实施细则(2024年版)》等有关规定,开展本次抽检任务。不得擅自增加或者减少检验项目,不得擅自更改判定原则,对其出具的检验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同时,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购买抽取的样品,购买样品费用由成交供应商自行承担,不得向企业和个人收取任何费用。服务态度良好,主动配合监管部门进行食品抽检工作。食用农产品和重点冷链食品监督抽检应由监管人员陪同抽样,同时进行监督检查,重点检查进货查验记录、合法进货凭证、产品真实合法来源、储存条件等。
(2)成交供应商应按照国家总局、省局、市局有关文件及采购人要求,制定包括抽样计划、检验操作程序、数据报送和质量控制等内容的具体工作方案。
(3)成交供应商应根据采购人抽检计划的安排,按照抽样、检测、检验结果确认、检验结论通知、复检、备样移交、结果报送、信息录入等工作环节,按时完成所分配的抽检任务。
(4)所有采集的样品,应尽快送到实验室检验。具备满足速冻及冷冻(藏)类储运条件的设备,能够随时为抽样检验工作提供车辆及人员。
(5)成交供应商应按照采购人要求配合开展涉及食品检测、食品安全释疑解惑等方面的食品安全宣传工作。
(6)成交供应商须严格遵守工作制度和保密规定,不得接受被抽检单位的馈赠,不得利用监督抽检结果开展有偿服务活动、牟取不正当利益。
(7)成交供应商抽检须以发现问题为导向,抽检不合格率不低于省局、市局对采购人要求。
(8)成交供应商须保证抽检数据退修率不得大于0.5%。
(9)成交供应商应遵守采购人对于承检机构的相关管理规定,在履约期限内接受采购人组织的关于实验室质量控制管理、工作督查考核及不定期的飞行检查。
(10)抽检区域:辖区内食品生产企业、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商场超市、校园周边等食品销售场所。
(11)抽检时间和频率:在履约期限内均衡完成监督抽检任务。季节性生产销售的食品或存在季节性质量安全风险的食品,应在相应季节增加抽样量。对节令性食品,应在节前及时开展专项抽检。
(12)检验结果电子数据上传不得耽误政府网站公布信息日期时限。
(13)临时抽检数据单项统计需要随时回复上报。
二、检测依据及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工作规范》
《辽宁省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实施细则(2024年版)》
各类食品的检验依据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对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可按照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企业标准进行检验。
三、检测批次
系统平台线下抽检179批次
四、履约期限
自合同签订后至2024年12月10日前完成抽样检验任务,并在 “国家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信息系统”中完成检验结果录入。
合同履行期限:详见采购文件
需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内容:详见采购文件第五章评审办法
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否
二、供应商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详见采购文件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详见采购文件
三、政府采购供应商入库须知
参加辽宁省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未进入辽宁省政府采购供应商库的,请详阅辽宁政府采购网 “首页—政策法规”中公布的“政府采购供应商入库”的相关规定,及时办理入库登记手续。填写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和联系人等简要信息,由系统自动开通账号后,即可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具体规定详见《关于进一步优化辽宁省政府采购供应商入库程序的通知》(辽财采函〔2020〕198号)。
四、获取采购文件
时间:2024年06月05日 08时30分至2024年06月12日 17时00分(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线上获取
方式:线上
售价:免费
五、响应文件提交
截止时间:2024年06月18日 09时30分(北京时间)
地点:辽宁政府采购网
六、开启
时间:2024年06月18日 09时30分(北京时间)
地点:东港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室3(东港市芳清街8号)
七、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
八、质疑与投诉
供应商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提出质疑。
1、接收质疑函方式:线上或书面纸质质疑函
2、质疑函内容、格式:应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相关规定和财政部制定的《政府采购质疑函范本》格式,详见辽宁政府采购网。
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本级财政部门提起投诉。
九、其他补充事宜
1、为推广和落实政府采购电子招投标业务,参加本项目的供应商,请详阅辽宁政府采购网“首页-办事指南”中公布的“辽宁政府采购网关于办理CA数字证书的操作手册”和“辽宁政府采购网新版系统供应商操作手册”及《关于启用政府采购数字认证和电子招投标业务有关事宜的通知》(辽财采〔2020〕298号)的相关规定,并按照相关要求及时、自主办理CA数字证书并进行投标相关操作;对因供应商自身原因未能参与投标所造成的所有后果,由其自行承担。
2、供应商在获取招标(采购)文件过程中,应正确填写并如实填写联系人、联系方式、邮箱等相关信息,如因信息预留错误而未能与其及时取得联系,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3、供应商须自主学习电子标书的制作教程,具体请详阅辽宁政府采购网“首页-办事指南”中公布的“辽宁省政府采购网供应商制作电子标书操作手册”;并按相关要求进行制作。如未按照要求制作,将会影响文件的上传,造成的所有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4、本项目投标(响应)文件递交采用辽宁政府采购网网上递交及备份投标(响应)文件(U盘存储,具体规定详见《关于完善政府采购电子评审业务流程等有关事宜的通知》(辽财采函〔2021〕363号))递交两种形式同时执行的方式进行,供应商须确保备份投标(响应)文件与电子评审系统中上传的响应文件内容、格式的一致性。如因供应商自身原因导致未在规定时间内在辽宁政府采购网上递交投标文件或仅提供备份投标(响应)文件的按照无效投标(响应)处理,具体操作流程详见辽宁政府采购网相关通知。
5、供应商在投标(响应)的全过程中要随时关注辽宁政府采购网公告信息,及时获取更正公告等相关信息,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6、在投标响应过程中,如遇系统操作问题请咨询技术支持电话:400-128-8588;如遇CA办理问题请咨询所办理的CA认证机构。
十、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 东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地 址: 东港市新兴区华夏路1号
联系方式: ***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 东港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地 址: 辽宁省丹东东港市芳清街8号
联系方式: ***
邮箱地址: dggys123@163.com
开户行: 中国工商银行丹东东港支行
账户名称: 东港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账号: 0707012109264011027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 ***
电 话: ***
项目概况
东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抽检项目采购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线上获取采购文件,并于2024年06月18日 09时30分(北京时间)前提交响应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JH24-210681-00156
项目名称:东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抽检项目
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包组编号:001
预算金额(元):993,860.00
最高限价(元):993,860
采购需求:查看
食用农产品监督抽检550批次
县本级非食用农产品监督抽检850批次
系统平台线下抽检31批次
采购需求
一、技术及服务要求
(1)成交供应商须依据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制定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工作规范》、《辽宁省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实施细则(2024年版)》等有关规定,开展本次抽检任务。不得擅自增加或者减少检验项目,不得擅自更改判定原则,对其出具的检验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同时,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购买抽取的样品,购买样品费用由成交供应商自行承担,不得向企业和个人收取任何费用。服务态度良好,主动配合监管部门进行食品抽检工作。食用农产品和重点冷链食品监督抽检应由监管人员陪同抽样,同时进行监督检查,重点检查进货查验记录、合法进货凭证、产品真实合法来源、储存条件等。
(2)成交供应商应按照国家总局、省局、市局有关文件及采购人要求,制定包括抽样计划、检验操作程序、数据报送和质量控制等内容的具体工作方案。
(3)成交供应商应根据采购人抽检计划的安排,按照抽样、检测、检验结果确认、检验结论通知、复检、备样移交、结果报送、信息录入等工作环节,按时完成所分配的抽检任务。
(4)所有采集的样品,应尽快送到实验室检验。具备满足速冻及冷冻(藏)类储运条件的设备,能够随时为抽样检验工作提供车辆及人员。
(5)成交供应商应按照采购人要求配合开展涉及食品检测、食品安全释疑解惑等方面的食品安全宣传工作。
(6)成交供应商须严格遵守工作制度和保密规定,不得接受被抽检单位的馈赠,不得利用监督抽检结果开展有偿服务活动、牟取不正当利益。
(7)成交供应商抽检须以发现问题为导向,抽检不合格率不低于省局、市局对采购人要求。
(8)成交供应商须保证抽检数据退修率不得大于0.5%。
(9)成交供应商应遵守采购人对于承检机构的相关管理规定,在履约期限内接受采购人组织的关于实验室质量控制管理、工作督查考核及不定期的飞行检查。
(10)抽检区域:辖区内食品生产企业、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商场超市、校园周边等食品销售场所。
(11)抽检时间和频率:在履约期限内均衡完成监督抽检任务。季节性生产销售的食品或存在季节性质量安全风险的食品,应在相应季节增加抽样量。对节令性食品,应在节前及时开展专项抽检。
(12)检验结果电子数据上传不得耽误政府网站公布信息日期时限。
(13)临时抽检数据单项统计需要随时回复上报。
二、检测依据及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工作规范》
《辽宁省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实施细则(2024年版)》
各类食品的检验依据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对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可按照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企业标准进行检验。
三、履约期限
自合同签订后至2024年12月10日前完成抽样检验任务,并在 “国家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信息系统”中完成检验结果录入。
说明:本项目共3个包,兼投不兼中。
合同履行期限:详见采购文件
需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内容:详见采购文件第五章评审办法
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否
包组编号:002
预算金额(元):150,080.00
最高限价(元):150,080
采购需求:查看
系统平台线下抽检268批次
一、技术及服务要求
(1)成交供应商须依据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制定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工作规范》、《辽宁省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实施细则(2024年版)》等有关规定,开展本次抽检任务。不得擅自增加或者减少检验项目,不得擅自更改判定原则,对其出具的检验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同时,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购买抽取的样品,购买样品费用由成交供应商自行承担,不得向企业和个人收取任何费用。服务态度良好,主动配合监管部门进行食品抽检工作。食用农产品和重点冷链食品监督抽检应由监管人员陪同抽样,同时进行监督检查,重点检查进货查验记录、合法进货凭证、产品真实合法来源、储存条件等。
(2)成交供应商应按照国家总局、省局、市局有关文件及采购人要求,制定包括抽样计划、检验操作程序、数据报送和质量控制等内容的具体工作方案。
(3)成交供应商应根据采购人抽检计划的安排,按照抽样、检测、检验结果确认、检验结论通知、复检、备样移交、结果报送、信息录入等工作环节,按时完成所分配的抽检任务。
(4)所有采集的样品,应尽快送到实验室检验。具备满足速冻及冷冻(藏)类储运条件的设备,能够随时为抽样检验工作提供车辆及人员。
(5)成交供应商应按照采购人要求配合开展涉及食品检测、食品安全释疑解惑等方面的食品安全宣传工作。
(6)成交供应商须严格遵守工作制度和保密规定,不得接受被抽检单位的馈赠,不得利用监督抽检结果开展有偿服务活动、牟取不正当利益。
(7)成交供应商抽检须以发现问题为导向,抽检不合格率不低于省局、市局对采购人要求。
(8)成交供应商须保证抽检数据退修率不得大于0.5%。
(9)成交供应商应遵守采购人对于承检机构的相关管理规定,在履约期限内接受采购人组织的关于实验室质量控制管理、工作督查考核及不定期的飞行检查。
(10)抽检区域:辖区内食品生产企业、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商场超市、校园周边等食品销售场所。
(11)抽检时间和频率:在履约期限内均衡完成监督抽检任务。季节性生产销售的食品或存在季节性质量安全风险的食品,应在相应季节增加抽样量。对节令性食品,应在节前及时开展专项抽检。
(12)检验结果电子数据上传不得耽误政府网站公布信息日期时限。
(13)临时抽检数据单项统计需要随时回复上报。
二、检测依据及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工作规范》
《辽宁省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实施细则(2024年版)》
各类食品的检验依据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对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可按照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企业标准进行检验。
三、检测批次
系统平台线下抽检268批次
四、履约期限
自合同签订后至2024年12月10日前完成抽样检验任务,并在 “国家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信息系统”中完成检验结果录入。
合同履行期限:详见采购文件
需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内容:详见采购文件第五章评审办法
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否
包组编号:003
预算金额(元):100,240.00
最高限价(元):100,240
采购需求:查看
系统平台线下抽检179批次
一、技术及服务要求
(1)成交供应商须依据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制定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工作规范》、《辽宁省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实施细则(2024年版)》等有关规定,开展本次抽检任务。不得擅自增加或者减少检验项目,不得擅自更改判定原则,对其出具的检验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同时,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购买抽取的样品,购买样品费用由成交供应商自行承担,不得向企业和个人收取任何费用。服务态度良好,主动配合监管部门进行食品抽检工作。食用农产品和重点冷链食品监督抽检应由监管人员陪同抽样,同时进行监督检查,重点检查进货查验记录、合法进货凭证、产品真实合法来源、储存条件等。
(2)成交供应商应按照国家总局、省局、市局有关文件及采购人要求,制定包括抽样计划、检验操作程序、数据报送和质量控制等内容的具体工作方案。
(3)成交供应商应根据采购人抽检计划的安排,按照抽样、检测、检验结果确认、检验结论通知、复检、备样移交、结果报送、信息录入等工作环节,按时完成所分配的抽检任务。
(4)所有采集的样品,应尽快送到实验室检验。具备满足速冻及冷冻(藏)类储运条件的设备,能够随时为抽样检验工作提供车辆及人员。
(5)成交供应商应按照采购人要求配合开展涉及食品检测、食品安全释疑解惑等方面的食品安全宣传工作。
(6)成交供应商须严格遵守工作制度和保密规定,不得接受被抽检单位的馈赠,不得利用监督抽检结果开展有偿服务活动、牟取不正当利益。
(7)成交供应商抽检须以发现问题为导向,抽检不合格率不低于省局、市局对采购人要求。
(8)成交供应商须保证抽检数据退修率不得大于0.5%。
(9)成交供应商应遵守采购人对于承检机构的相关管理规定,在履约期限内接受采购人组织的关于实验室质量控制管理、工作督查考核及不定期的飞行检查。
(10)抽检区域:辖区内食品生产企业、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商场超市、校园周边等食品销售场所。
(11)抽检时间和频率:在履约期限内均衡完成监督抽检任务。季节性生产销售的食品或存在季节性质量安全风险的食品,应在相应季节增加抽样量。对节令性食品,应在节前及时开展专项抽检。
(12)检验结果电子数据上传不得耽误政府网站公布信息日期时限。
(13)临时抽检数据单项统计需要随时回复上报。
二、检测依据及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工作规范》
《辽宁省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实施细则(2024年版)》
各类食品的检验依据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对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可按照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企业标准进行检验。
三、检测批次
系统平台线下抽检179批次
四、履约期限
自合同签订后至2024年12月10日前完成抽样检验任务,并在 “国家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信息系统”中完成检验结果录入。
合同履行期限:详见采购文件
需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内容:详见采购文件第五章评审办法
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否
二、供应商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详见采购文件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详见采购文件
三、政府采购供应商入库须知
参加辽宁省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未进入辽宁省政府采购供应商库的,请详阅辽宁政府采购网 “首页—政策法规”中公布的“政府采购供应商入库”的相关规定,及时办理入库登记手续。填写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和联系人等简要信息,由系统自动开通账号后,即可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具体规定详见《关于进一步优化辽宁省政府采购供应商入库程序的通知》(辽财采函〔2020〕198号)。
四、获取采购文件
时间:2024年06月05日 08时30分至2024年06月12日 17时00分(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线上获取
方式:线上
售价:免费
五、响应文件提交
截止时间:2024年06月18日 09时30分(北京时间)
地点:辽宁政府采购网
六、开启
时间:2024年06月18日 09时30分(北京时间)
地点:东港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室3(东港市芳清街8号)
七、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
八、质疑与投诉
供应商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提出质疑。
1、接收质疑函方式:线上或书面纸质质疑函
2、质疑函内容、格式:应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相关规定和财政部制定的《政府采购质疑函范本》格式,详见辽宁政府采购网。
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本级财政部门提起投诉。
九、其他补充事宜
1、为推广和落实政府采购电子招投标业务,参加本项目的供应商,请详阅辽宁政府采购网“首页-办事指南”中公布的“辽宁政府采购网关于办理CA数字证书的操作手册”和“辽宁政府采购网新版系统供应商操作手册”及《关于启用政府采购数字认证和电子招投标业务有关事宜的通知》(辽财采〔2020〕298号)的相关规定,并按照相关要求及时、自主办理CA数字证书并进行投标相关操作;对因供应商自身原因未能参与投标所造成的所有后果,由其自行承担。
2、供应商在获取招标(采购)文件过程中,应正确填写并如实填写联系人、联系方式、邮箱等相关信息,如因信息预留错误而未能与其及时取得联系,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3、供应商须自主学习电子标书的制作教程,具体请详阅辽宁政府采购网“首页-办事指南”中公布的“辽宁省政府采购网供应商制作电子标书操作手册”;并按相关要求进行制作。如未按照要求制作,将会影响文件的上传,造成的所有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4、本项目投标(响应)文件递交采用辽宁政府采购网网上递交及备份投标(响应)文件(U盘存储,具体规定详见《关于完善政府采购电子评审业务流程等有关事宜的通知》(辽财采函〔2021〕363号))递交两种形式同时执行的方式进行,供应商须确保备份投标(响应)文件与电子评审系统中上传的响应文件内容、格式的一致性。如因供应商自身原因导致未在规定时间内在辽宁政府采购网上递交投标文件或仅提供备份投标(响应)文件的按照无效投标(响应)处理,具体操作流程详见辽宁政府采购网相关通知。
5、供应商在投标(响应)的全过程中要随时关注辽宁政府采购网公告信息,及时获取更正公告等相关信息,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6、在投标响应过程中,如遇系统操作问题请咨询技术支持电话:400-128-8588;如遇CA办理问题请咨询所办理的CA认证机构。
十、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 东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地 址: 东港市新兴区华夏路1号
联系方式: ***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 东港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地 址: 辽宁省丹东东港市芳清街8号
联系方式: ***
邮箱地址: dggys123@163.com
开户行: 中国工商银行丹东东港支行
账户名称: 东港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账号: 0707012109264011027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 ***
电 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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