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信用】林业有害生物防治项目-飞机防治项目履约验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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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地区 | 辽宁 沈阳市 | 采购单位 | 沈阳市森林资源监测中心 |
招标代理机构 | 项目名称 | 林业有害生物防治项目-飞机防治项目 | |
采购联系人 | *** | 采购电话 | *** |
林业有害生物防治项目-飞机防治项目 验收结果公告
公告日期: 2024年04月23日
一、合同编号: JH23-210100-02105-003-01
二、合同名称: 林业有害生物防治项目-飞机防治项目
三、项目编号: JH23-210100-02105
四、项目名称: 林业有害生物防治项目-飞机防治项目
五、合同主体
采购人(甲方): 沈阳市森林资源监测中心
地 址: 沈北路28号
联系方式: ***
供应商(乙方): 沈阳金丰春航空科技有限公司
地 址: 富阳路2-2号3楼342房间
联系方式: ***
六、合同主要信息
履约内容: 无人机防治松沫蝉2万亩
履约要求: 1、供应商近三年(成立不足三年的提供成立至今),实施飞防作业任务中无飞行事故,出具承诺书。 2、为满足作业需求,保障作业效率及质量,须具备至少16架以上(含)无人机同时作业(单架载药量25公斤(含)以上)的证明材料(产品检测报告),针对项目使用无人机应具有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明。 3、参加项目的无人机性能必须完好、安全,具备航空作业监控和喷洒计量功能,在飞防过程中能实现喷洒均匀。应提供产品检测报告。 4、投标人针对项目使用无人机应具有监管作业数据,拥有大数据应用管理,可具备作业飞行数据实时记录存储,能够实现作业飞行可识别、可监测、可追查,能作业飞行实行远程实时监测、安全管控(投标时需提供相关材料),并在飞防作业结束后,将完整作业记录(含作业轨迹图、面积等)提供给项目单位。 5、投标人针对项目使用无人机须支持北斗或GPS卫星导航定位系统。 6、所使用无人机具有失控保护功能。 7、本项目无人机操作人员需持有AOPA民用无人机驾驶员合格证。 8、飞防公司应提供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的承诺函。 9、飞防公司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声明函。 10、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飞防要求: 1、在飞防作业前,飞防公司要对照作业地点及GPS坐标资料,提前做好路线规划、起降场设定等准备工作;对即将飞行区域进行空中视察和地面检查、巡查,准确掌握飞防作业区内的地形、地貌、高大建筑物、养殖场、鱼池、鸽群、固定养蜂场、村镇(居民区、小区)、(临时)市场,特别是各类空中线缆和作业区的环境气候条件等,准确掌握作业区内的各种相关基本情况后,方可进行飞行作业。 2、如果飞机防治施药区域涉及对药剂特别敏感的生物,划定的作业避让区域的避让距离应大于5000m。 3、飞防作业前,需及时了解和掌握作业区域的气象条件和气流情况。 4、飞防作业环境要求:风速不超过4m/s,温度为10℃-30℃之间,能见度大于1km,预测作业后12小时内无降雨的晴天。 5、无人机与防治靶标的相对高度应在4-6m,飞行路径与设定路径平均偏差应小于0.5m。 6、飞防作业喷辐要求:喷辐不低于7m(含)。 7、飞防作业雾滴大小要求:飞防雾滴控制在雾滴直径100-150μm,雾滴数量每cm2不少于15滴(含)。 8、防治效果要求:飞防公司在飞防作业期间应及时
履约期限: 合同签订之日起12个月,具体以甲乙双方签订的合同为准。
履约地点: 沈阳市行政区域内采购人指定地点,康平、法库地区
七、验收日期: 2023年07月03日
八、验收组成员(应当邀请服务对象参与):
王勇 张耀 刘欢
九、验收意见: 验收通过
十、其他补充事宜:
公告日期: 2024年04月23日
一、合同编号: JH23-210100-02105-003-01
二、合同名称: 林业有害生物防治项目-飞机防治项目
三、项目编号: JH23-210100-02105
四、项目名称: 林业有害生物防治项目-飞机防治项目
五、合同主体
采购人(甲方): 沈阳市森林资源监测中心
地 址: 沈北路28号
联系方式: ***
供应商(乙方): 沈阳金丰春航空科技有限公司
地 址: 富阳路2-2号3楼342房间
联系方式: ***
六、合同主要信息
履约内容: 无人机防治松沫蝉2万亩
履约要求: 1、供应商近三年(成立不足三年的提供成立至今),实施飞防作业任务中无飞行事故,出具承诺书。 2、为满足作业需求,保障作业效率及质量,须具备至少16架以上(含)无人机同时作业(单架载药量25公斤(含)以上)的证明材料(产品检测报告),针对项目使用无人机应具有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明。 3、参加项目的无人机性能必须完好、安全,具备航空作业监控和喷洒计量功能,在飞防过程中能实现喷洒均匀。应提供产品检测报告。 4、投标人针对项目使用无人机应具有监管作业数据,拥有大数据应用管理,可具备作业飞行数据实时记录存储,能够实现作业飞行可识别、可监测、可追查,能作业飞行实行远程实时监测、安全管控(投标时需提供相关材料),并在飞防作业结束后,将完整作业记录(含作业轨迹图、面积等)提供给项目单位。 5、投标人针对项目使用无人机须支持北斗或GPS卫星导航定位系统。 6、所使用无人机具有失控保护功能。 7、本项目无人机操作人员需持有AOPA民用无人机驾驶员合格证。 8、飞防公司应提供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的承诺函。 9、飞防公司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声明函。 10、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飞防要求: 1、在飞防作业前,飞防公司要对照作业地点及GPS坐标资料,提前做好路线规划、起降场设定等准备工作;对即将飞行区域进行空中视察和地面检查、巡查,准确掌握飞防作业区内的地形、地貌、高大建筑物、养殖场、鱼池、鸽群、固定养蜂场、村镇(居民区、小区)、(临时)市场,特别是各类空中线缆和作业区的环境气候条件等,准确掌握作业区内的各种相关基本情况后,方可进行飞行作业。 2、如果飞机防治施药区域涉及对药剂特别敏感的生物,划定的作业避让区域的避让距离应大于5000m。 3、飞防作业前,需及时了解和掌握作业区域的气象条件和气流情况。 4、飞防作业环境要求:风速不超过4m/s,温度为10℃-30℃之间,能见度大于1km,预测作业后12小时内无降雨的晴天。 5、无人机与防治靶标的相对高度应在4-6m,飞行路径与设定路径平均偏差应小于0.5m。 6、飞防作业喷辐要求:喷辐不低于7m(含)。 7、飞防作业雾滴大小要求:飞防雾滴控制在雾滴直径100-150μm,雾滴数量每cm2不少于15滴(含)。 8、防治效果要求:飞防公司在飞防作业期间应及时
履约期限: 合同签订之日起12个月,具体以甲乙双方签订的合同为准。
履约地点: 沈阳市行政区域内采购人指定地点,康平、法库地区
七、验收日期: 2023年07月03日
八、验收组成员(应当邀请服务对象参与):
王勇 张耀 刘欢
九、验收意见: 验收通过
十、其他补充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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