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公告】辽中区2024年度市政道路维修养护服务招标公告
【招标公告】辽中区2024年度市政道路维修养护服务招标公告:本条项目信息由剑鱼标讯辽宁招标网为您提供。登录后即可免费查看完整信息。
基本信息
地区 | 辽宁 沈阳市 | 采购单位 | 沈阳市辽中区城乡管理事务服务中心 |
招标代理机构 | 沈阳市中盈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 项目名称 | 辽中区2024年度市政道路维修养护服务 |
采购联系人 | *** | 采购电话 | *** |
(辽中区2024年度市政道路维修养护服务)招标公告
项目概况
辽中区2024年度市政道路维修养护服务招标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线上获取招标文件,并于2024年04月30日 13时30分(北京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JH24-210122-00025
项目名称:辽中区2024年度市政道路维修养护服务
包组编号:001
预算金额(元):2,026,336.15
最高限价(元):2,026,336.15
采购需求:查看
一、采购需求
2024年度辽中区市政道路维修养护服务范围包括:辽中区老城区、新城区、火车站区域、所有城乡管理事务服务中心管理区域共计98条主次干路及背街小巷。
二、 辽中区2024年市政道路维修、养护服务明细表
三、工作内容
(一)施工前的准备工作
1.施工前需要进行对道路的全面调研,了解道路结构、材料及使用情况,掌握道路的变化规律,制定相应的维修方案。对服务区域的市政道路(沥青和水泥路面)进行定期巡查,及时发现破损路面及存在的安全隐患,并对现场采取安全保护措施,及时上报、维修、养护;
2.明确维修养护目标,确定单次维修量,明确施工时间和所需人员及设备,合理安排施工人员和机具的使用,确保施工高效顺利;
3.养护公司在道路挖掘或恢复施工前对施工范围内既有设施进行调查,并加强保护,施工中损坏的设施,应在施工结束后按照产权单位要求进行原样恢复;
4.与各地下管线行业主管部门进行有效对接,落实好地下管线建设的放、验线制度,做好竣工测量及工程档案移交工作,保障地下管线信息的动态更新;
(二)道路维修养护施工标准
路面平整度标准为,车道等级为一级公路及次干道的平整度不得大于4‰,其它道路不得大于6‰。
路面综合评价标准,应根据道路材料、结构、年限和交通情况等因素,综合评价道路的使用状况,确定维修养护工作的内容和范围。
(三)维修养护工作流程
1.处理前对路面进行清洗、减灰、角磨、打孔和预处理等工作,确保路面平整度和光洁度;
2.处理中采用摊铺、压实、切割等措施,对路面脆弱层进行修补,确保路面平整度、光洁度、厚度和性能达标;
3.处理后对路面进行灰尘控制,确保施工环境清洁卫生;
4.道路挖掘的宽度应满足压实机械宽度要求;当宽度不适宜压实机械作业时,其结构修复必须按原结构标准提高一个等级进行,或对路基进行加固处理;
5.路基部分软弱土方开挖,挖出淤泥,回填合格土及砂砾石,路床的整形碾压,路肩、边坡部位土方清除、回填、夯实;
6.拆除破损基层部分,铺筑碎石基层,铺筑砂砾基层,铺筑水泥稳定碎石,铺筑沥青稳定碎石基层;
7.水泥砼路面板块裂缝灌浆,板块局部损坏临时性维修,采用沥青混合料修补,接缝的正常养护和修补,市政道路坑洞的修补;
8.沥青砼路面泛油、拥包、裂缝、松散的修补、坑槽的凿补,裂缝灌缝,其他市政道路病害的修补;
9.施工前后对现场路面砂、石、杂物、污渍的清理,排除路面积水等。
四、工作标准
1.维修前应清理淤泥、杂物、污渍,保持路面整洁干净。开挖沟槽的上口最小宽度不得小于 0.8 米;上口宽度必须大于或等于下口宽度;
2.管线的敷设,其顶面高度应低于路床 500mm 以下,严禁在路面结构中敷设各类管线;
3.沟槽开挖应采用切割机对沥青路面进行切割分离,切割深度不小于沥青面层厚度;
4.为保证工作及交通安全,应设置专职安全员,对现场安全情况进行检查、监督,施工期间必须设置警示标志、护栏、隔离带等安全防护设施,夜间必须设置警示灯;
5.不能及时恢复的横过沟槽(宽度小于1.5米),应采用厚度为30㎜的钢板进行覆盖,必须设置防止位移装置;
6.道路沟槽的恢复,须在保证管线安全的前提下进行回填。严禁使用淤泥、腐殖土、垃圾杂物和冻土进行回填。沟槽回填,应采用易快速达到稳定状态并具有足够强度的材料。路基回填应分层摊铺压实,均匀铺入槽内,不得集中推入,回填后,不得出现翻浆、起皮、弹簧、积水和表面不平整现象;
7.管线胸腔部分及管顶以上 500mm 范围内,应采用撼砂进行回填,撼砂工艺依据相关行业规定。
8.路面结构恢复前开挖边界应切割整齐、清理干净,恢复后路面的结构强度,不得低于原结构设计强度。沥青结构连接要保证为立茬连接,连接面必须保证清洁。在连接前,应刷涂粘结油,沥青路面基层必须喷洒透层油;
9.对雨水口及各种检查井等周边,用人工补充夯实烫平,确保沥青面层与各种构筑物衔接紧密平顺。
10.辽中区市政设施维修养护服务,具体管理与实施依据《沈阳市道路挖掘与恢复工程实施导则(试行)》实行。
五、检查验收
为加强辽中区市政道路设施维修养护管理工作,确保市政道路维修养护的正常化、正规化,保证市政道路的安全畅通,依据《沈阳市道路挖掘与恢复工程实施导则(试行)》及其他国家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评定标准制定。
第一条:考核分单项维修工作验收考核和突击暗访考核,由市政服务科组织实施(领导发现及市民投诉,未及时处理的,计入暗访考核分值);
第二条:月考核中,检查的维修点位不少于月总维修量的20%。突击暗访考核以每条路为单位,考核中如发现沥青路面有不平整、明显沉陷、拥包、积水、构建缺损等情况,及时通知养护公司落实相关维修;
第三条:单项维修工作验收,由城管中心与监理部门共同完成,按照《沈阳市道路挖掘与恢复工程实施导则(试行)》及其他国家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评定标准执行;
第四条:养护工作的内业资料检查,包括:“养护、维修工作日志”、“施工安全及设施检查记录”,资料每月养护公司自检;
第五条:每次单项验收后,及时宣布考核结果和存在的问题,并限期整改,如不能及时处理需上报说明情况;
第六条:突击暗访和单项工作、检查验收满分为100分,每分分值为100元。连续3次考核分数低于60分,则中标方与采购方之间的服务关系自动解除,所产生的一切后果由中标方负责。
六、其他要求及约定
1.市政道路维修养护费用,按照国家出台的相关收费标准执行,维修工作“一项一验”工作量“单项单计”,年终累计结算。养护公司承担维修养护中产生的水费、电费、气费、卫生费、排放费等相关费用以及日常维修养护工作中发生的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
2.如整条街路或一定区域内市政道路设施大批量老化,难以达到规定的日常管理养护系数,则考虑整体更新改造(由政府出资或其他社会资金组织大修或更换设施),中标方应及时报告,不得擅作主张弃修;
3.随时对所有市政道路设施进行巡视、检查,及时发现破坏或未经管理部门审批的道路挖掘不法行为,一经发现立即禁止,马上报告,并拍照留痕。
4.在服务期内中标方必须承担,政府或采购方安排的各项与市政道路设施或民生相关的工作任务,以及人大议案、政协委员提案中急需解决的问题和百姓诉求中涉及市政设施维修、维护、社会公益活动、协助街道社区工作等相关内容的工作;
5.中标方应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完成各项工作。采购方相关技术人员,有权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在中标方实施的市政设施维修、养护工作进程中,针对技术层面或工作进度等方面现场指挥。为确保维修、抢修进度,采购方有权要求增加现场工作人员和工程车辆及设备的数量。采购方现场负责人,可以对中标方施工现场人员视具体工作职责进行调动,中标方相关人员应积极协助,无条件执行,确保维修、抢修工作顺利开展,圆满完成;
6.为确保辽中区市政道路设施的修复及时率和安全高效运行,中标方应合理配备人员。在服务期内的日常维修、养护、巡查工作中必须稳定保持:负责人1人,专职安全员1人,一线维修人员3人或以上,市政道路设施巡查人员不少于1人;
7.中标方必须按照维修计划或采购方的要求,迅速、高效、完整、安全且符合行业要求和操作规程,保质、保量的实施。单项工作完成后由采购方及监理方检查和验收,合格后视为本次维修工作完成。对工作进行更改,拖延、不实施,视为违约;
8.其他相关事宜在采购方与中标方所签订的服务合同中约定。
七、商务需求
1.履约期限:一年,具体以签订合同为准。
2.履约地点:辽中区老城区、新城区、火车站区域、所有城乡管理事务服务中心管理区域的主次干路及背街小巷
3.付款方式及条件:项目验收合格后,一次性支付全部合同额
4.验收标准:符合国家、省及行业标准
验收程序:按照《关于印发辽宁省政府采购履约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辽财采〔2017〕603号]执行
验收报告:由采购人出具
组织验收主体:由采购人依法组织实施。
合同履行期限:一年,具体以签订合同为准
需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内容:落实中小企业(含监狱企业)、残疾人就业等政府采购政采
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否
二、供应商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1)本项目为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供应商需满足《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号)规定。 (2)本项目采购标的对应的所属行业为“其他未列明行业”,供应商应对照《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中规定,确定企业规模。 (3)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监狱企业视同为小型和微型企业。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1)具有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含)及以上资质、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2)拟投入项目经理具有市政公用工程专业二级(含)以上注册建造师资格且安全生产考核合格。 (3)供应商如为外省企业需具有省外施工企业入辽承揽业务信息报送单。
三、政府采购供应商入库须知
参加辽宁省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未进入辽宁省政府采购供应商库的,请详阅辽宁政府采购网 “首页—政策法规”中公布的“政府采购供应商入库”的相关规定,及时办理入库登记手续。填写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和联系人等简要信息,由系统自动开通账号后,即可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具体规定详见《关于进一步优化辽宁省政府采购供应商入库程序的通知》(辽财采函〔2020〕198号)。
四、获取招标文件
时间:2024年04月09日 14时30分至2024年04月16日 16时20分(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线上获取
方式:线上
售价:免费
五、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
2024年04月30日 13时30分(北京时间)
地点:辽中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五楼开标室-沈阳市辽中区蒲东街道蒲水路28号
六、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七、质疑与投诉
供应商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提出质疑。
1、接收质疑函方式:线上或书面纸质质疑函
2、质疑函内容、格式:应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相关规定和财政部制定的《政府采购质疑函范本》格式,详见辽宁政府采购网。
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本级财政部门提起投诉。
八、其他补充事宜
1.供应商须在开标时间开始后30分钟内解密,因供应商自身原因解密逾期,视为放弃投标。
2.供应商应认真学习辽宁政府采购网电子文件制作指南按要求对电子文件进行签章,确保文件真实有效,清晰可辨,因供应商原因造成的信息确认、文件内容或格式不正确以及备份文件不符合要求等问题影响评审,供应商自行承担相应责任。
3.未尽事宜依照辽财采函[2021]363号文件执行。
九、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 沈阳市辽中区城乡管理事务服务中心
地 址: 沈阳市辽中区中心街58号
联系方式: ***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 沈阳市中盈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地 址: 辽宁省沈阳近海经济区中央路3甲号
联系方式: ***
邮箱地址: syszyzb@163.com
开户行: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中支行
账户名称: 沈阳市中盈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账号: 21050154000800002273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 ***
电 话: 15840479377
项目概况
辽中区2024年度市政道路维修养护服务招标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线上获取招标文件,并于2024年04月30日 13时30分(北京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JH24-210122-00025
项目名称:辽中区2024年度市政道路维修养护服务
包组编号:001
预算金额(元):2,026,336.15
最高限价(元):2,026,336.15
采购需求:查看
一、采购需求
2024年度辽中区市政道路维修养护服务范围包括:辽中区老城区、新城区、火车站区域、所有城乡管理事务服务中心管理区域共计98条主次干路及背街小巷。
二、 辽中区2024年市政道路维修、养护服务明细表
序号 | 工作名称 | 规格 | 数量 | 单位 | 备注 |
1 | 补修花岗岩边石 | 180*200*990mm | 950 | 米 | 更换主材 |
2 | 补修花岗岩边石(小边石) | 100*100*500mm | 1005 | 米 | 更换主材 |
3 | 道路大修 (沥青砼) | | 6800 | 平方米 | |
4 | 道路小修 (沥青砼) | | 3600 | 平方米 | |
三、工作内容
(一)施工前的准备工作
1.施工前需要进行对道路的全面调研,了解道路结构、材料及使用情况,掌握道路的变化规律,制定相应的维修方案。对服务区域的市政道路(沥青和水泥路面)进行定期巡查,及时发现破损路面及存在的安全隐患,并对现场采取安全保护措施,及时上报、维修、养护;
2.明确维修养护目标,确定单次维修量,明确施工时间和所需人员及设备,合理安排施工人员和机具的使用,确保施工高效顺利;
3.养护公司在道路挖掘或恢复施工前对施工范围内既有设施进行调查,并加强保护,施工中损坏的设施,应在施工结束后按照产权单位要求进行原样恢复;
4.与各地下管线行业主管部门进行有效对接,落实好地下管线建设的放、验线制度,做好竣工测量及工程档案移交工作,保障地下管线信息的动态更新;
(二)道路维修养护施工标准
路面平整度标准为,车道等级为一级公路及次干道的平整度不得大于4‰,其它道路不得大于6‰。
路面综合评价标准,应根据道路材料、结构、年限和交通情况等因素,综合评价道路的使用状况,确定维修养护工作的内容和范围。
(三)维修养护工作流程
1.处理前对路面进行清洗、减灰、角磨、打孔和预处理等工作,确保路面平整度和光洁度;
2.处理中采用摊铺、压实、切割等措施,对路面脆弱层进行修补,确保路面平整度、光洁度、厚度和性能达标;
3.处理后对路面进行灰尘控制,确保施工环境清洁卫生;
4.道路挖掘的宽度应满足压实机械宽度要求;当宽度不适宜压实机械作业时,其结构修复必须按原结构标准提高一个等级进行,或对路基进行加固处理;
5.路基部分软弱土方开挖,挖出淤泥,回填合格土及砂砾石,路床的整形碾压,路肩、边坡部位土方清除、回填、夯实;
6.拆除破损基层部分,铺筑碎石基层,铺筑砂砾基层,铺筑水泥稳定碎石,铺筑沥青稳定碎石基层;
7.水泥砼路面板块裂缝灌浆,板块局部损坏临时性维修,采用沥青混合料修补,接缝的正常养护和修补,市政道路坑洞的修补;
8.沥青砼路面泛油、拥包、裂缝、松散的修补、坑槽的凿补,裂缝灌缝,其他市政道路病害的修补;
9.施工前后对现场路面砂、石、杂物、污渍的清理,排除路面积水等。
四、工作标准
1.维修前应清理淤泥、杂物、污渍,保持路面整洁干净。开挖沟槽的上口最小宽度不得小于 0.8 米;上口宽度必须大于或等于下口宽度;
2.管线的敷设,其顶面高度应低于路床 500mm 以下,严禁在路面结构中敷设各类管线;
3.沟槽开挖应采用切割机对沥青路面进行切割分离,切割深度不小于沥青面层厚度;
4.为保证工作及交通安全,应设置专职安全员,对现场安全情况进行检查、监督,施工期间必须设置警示标志、护栏、隔离带等安全防护设施,夜间必须设置警示灯;
5.不能及时恢复的横过沟槽(宽度小于1.5米),应采用厚度为30㎜的钢板进行覆盖,必须设置防止位移装置;
6.道路沟槽的恢复,须在保证管线安全的前提下进行回填。严禁使用淤泥、腐殖土、垃圾杂物和冻土进行回填。沟槽回填,应采用易快速达到稳定状态并具有足够强度的材料。路基回填应分层摊铺压实,均匀铺入槽内,不得集中推入,回填后,不得出现翻浆、起皮、弹簧、积水和表面不平整现象;
7.管线胸腔部分及管顶以上 500mm 范围内,应采用撼砂进行回填,撼砂工艺依据相关行业规定。
8.路面结构恢复前开挖边界应切割整齐、清理干净,恢复后路面的结构强度,不得低于原结构设计强度。沥青结构连接要保证为立茬连接,连接面必须保证清洁。在连接前,应刷涂粘结油,沥青路面基层必须喷洒透层油;
9.对雨水口及各种检查井等周边,用人工补充夯实烫平,确保沥青面层与各种构筑物衔接紧密平顺。
10.辽中区市政设施维修养护服务,具体管理与实施依据《沈阳市道路挖掘与恢复工程实施导则(试行)》实行。
五、检查验收
为加强辽中区市政道路设施维修养护管理工作,确保市政道路维修养护的正常化、正规化,保证市政道路的安全畅通,依据《沈阳市道路挖掘与恢复工程实施导则(试行)》及其他国家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评定标准制定。
第一条:考核分单项维修工作验收考核和突击暗访考核,由市政服务科组织实施(领导发现及市民投诉,未及时处理的,计入暗访考核分值);
第二条:月考核中,检查的维修点位不少于月总维修量的20%。突击暗访考核以每条路为单位,考核中如发现沥青路面有不平整、明显沉陷、拥包、积水、构建缺损等情况,及时通知养护公司落实相关维修;
第三条:单项维修工作验收,由城管中心与监理部门共同完成,按照《沈阳市道路挖掘与恢复工程实施导则(试行)》及其他国家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评定标准执行;
第四条:养护工作的内业资料检查,包括:“养护、维修工作日志”、“施工安全及设施检查记录”,资料每月养护公司自检;
第五条:每次单项验收后,及时宣布考核结果和存在的问题,并限期整改,如不能及时处理需上报说明情况;
第六条:突击暗访和单项工作、检查验收满分为100分,每分分值为100元。连续3次考核分数低于60分,则中标方与采购方之间的服务关系自动解除,所产生的一切后果由中标方负责。
辽中区市政道路设施维修养护质量要求及评分标准 | ||||
检查项目 | 质 量 要 求 | 评 分 标 准 ( 100 分 ) | 分值 | 备注 |
沥青路面 | 沥青铣刨规范,整体美观,铣刨面层深度达4cm,铣刨平整度满足要求; | 铣刨不规范、铣刨深度、平整度不符要求的,每发现1次,扣1分。 | 10 | |
沥青切割方正、接边平顺,无啃边现象; | 未切割或切割不规范的,接边有啃边现象的,每发现1处,扣1分。 | 10 | | |
沥青摊铺前应确保基底整洁、无杂物,乳化沥青喷洒均匀、计量准确(1.0kg/m2); | 沥青摊铺前,未清理基底、未喷洒乳化沥青(或喷洒不均匀的),每发现1处,扣1分。 | 10 | | |
沥青摊铺平整、与井框或其它构筑物高差不大于5mm; | 维修后沥青路面平整度不符要求的,扣1分。 | 5 | | |
沥青碾压规范、压实充分,表面颗粒无松散现象; | 沥青压实不充分的,表面颗粒有松散现象的,每发现1处,扣1分。 | 5 | | |
沥青坑槽修补须用乳化沥青作封边处理; | 坑槽修补作封边处理的,每发现 1处,扣1分。 | 5 | | |
沥青路面无网裂、拥包、坑槽、沉陷、脱皮等病害; | 沥青路面维修后短期内出现网裂、拥抱、坑槽、沉陷、脱皮等病害的,每处扣1分。 | 5 | | |
现场安全维护措施布置合理;作业人员正确穿戴反光工作服、安全帽; | 施工现场维护措施布置不合理,作业人员未穿戴反光工作服、安全帽的,每发现1人次,扣1分。 | 10 | | |
现场配备施工员、安全员、管理人员,并安排专人指挥交通; | 人员安排不到位的,每发现1次,扣1分。 | 5 | | |
施 工 场 地 清 理; | 施工完毕,施工场地未清理干净的,每发现1处,扣2分。 | 5 | | |
马路缘石 | 侧、平石安放顺直,灌浆饱满,勾缝规范; | 侧、平石安放不顺直,灌浆不饱满,勾缝欠规范。每发现1次扣2分。 | 5 | |
内业资料 | “养护单位养护、维修记录”、“施工安全及设施检查记录”。 | 养护单位养护、维修记录”、“施工安全及设施检查记录”。每缺1项扣5分。 | 5 | |
应急处置 | 遇应急情况,如大雨、暴雨、冰雪等灾害天气,应加大巡查力度,如遇情况及时上报;发现市政设施损坏,存在安全隐患或危急情况,应立即做好现场保护及维修工作马上报告;施工单位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修复的;因质量问题被群众投诉的。 | 未达到本条要求,每次扣5分。 | 20 | |
六、其他要求及约定
1.市政道路维修养护费用,按照国家出台的相关收费标准执行,维修工作“一项一验”工作量“单项单计”,年终累计结算。养护公司承担维修养护中产生的水费、电费、气费、卫生费、排放费等相关费用以及日常维修养护工作中发生的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
2.如整条街路或一定区域内市政道路设施大批量老化,难以达到规定的日常管理养护系数,则考虑整体更新改造(由政府出资或其他社会资金组织大修或更换设施),中标方应及时报告,不得擅作主张弃修;
3.随时对所有市政道路设施进行巡视、检查,及时发现破坏或未经管理部门审批的道路挖掘不法行为,一经发现立即禁止,马上报告,并拍照留痕。
4.在服务期内中标方必须承担,政府或采购方安排的各项与市政道路设施或民生相关的工作任务,以及人大议案、政协委员提案中急需解决的问题和百姓诉求中涉及市政设施维修、维护、社会公益活动、协助街道社区工作等相关内容的工作;
5.中标方应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完成各项工作。采购方相关技术人员,有权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在中标方实施的市政设施维修、养护工作进程中,针对技术层面或工作进度等方面现场指挥。为确保维修、抢修进度,采购方有权要求增加现场工作人员和工程车辆及设备的数量。采购方现场负责人,可以对中标方施工现场人员视具体工作职责进行调动,中标方相关人员应积极协助,无条件执行,确保维修、抢修工作顺利开展,圆满完成;
6.为确保辽中区市政道路设施的修复及时率和安全高效运行,中标方应合理配备人员。在服务期内的日常维修、养护、巡查工作中必须稳定保持:负责人1人,专职安全员1人,一线维修人员3人或以上,市政道路设施巡查人员不少于1人;
7.中标方必须按照维修计划或采购方的要求,迅速、高效、完整、安全且符合行业要求和操作规程,保质、保量的实施。单项工作完成后由采购方及监理方检查和验收,合格后视为本次维修工作完成。对工作进行更改,拖延、不实施,视为违约;
8.其他相关事宜在采购方与中标方所签订的服务合同中约定。
七、商务需求
1.履约期限:一年,具体以签订合同为准。
2.履约地点:辽中区老城区、新城区、火车站区域、所有城乡管理事务服务中心管理区域的主次干路及背街小巷
3.付款方式及条件:项目验收合格后,一次性支付全部合同额
4.验收标准:符合国家、省及行业标准
验收程序:按照《关于印发辽宁省政府采购履约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辽财采〔2017〕603号]执行
验收报告:由采购人出具
组织验收主体:由采购人依法组织实施。
合同履行期限:一年,具体以签订合同为准
需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内容:落实中小企业(含监狱企业)、残疾人就业等政府采购政采
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否
二、供应商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1)本项目为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供应商需满足《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号)规定。 (2)本项目采购标的对应的所属行业为“其他未列明行业”,供应商应对照《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中规定,确定企业规模。 (3)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监狱企业视同为小型和微型企业。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1)具有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含)及以上资质、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2)拟投入项目经理具有市政公用工程专业二级(含)以上注册建造师资格且安全生产考核合格。 (3)供应商如为外省企业需具有省外施工企业入辽承揽业务信息报送单。
三、政府采购供应商入库须知
参加辽宁省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未进入辽宁省政府采购供应商库的,请详阅辽宁政府采购网 “首页—政策法规”中公布的“政府采购供应商入库”的相关规定,及时办理入库登记手续。填写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和联系人等简要信息,由系统自动开通账号后,即可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具体规定详见《关于进一步优化辽宁省政府采购供应商入库程序的通知》(辽财采函〔2020〕198号)。
四、获取招标文件
时间:2024年04月09日 14时30分至2024年04月16日 16时20分(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线上获取
方式:线上
售价:免费
五、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
2024年04月30日 13时30分(北京时间)
地点:辽中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五楼开标室-沈阳市辽中区蒲东街道蒲水路28号
六、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七、质疑与投诉
供应商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提出质疑。
1、接收质疑函方式:线上或书面纸质质疑函
2、质疑函内容、格式:应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相关规定和财政部制定的《政府采购质疑函范本》格式,详见辽宁政府采购网。
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本级财政部门提起投诉。
八、其他补充事宜
1.供应商须在开标时间开始后30分钟内解密,因供应商自身原因解密逾期,视为放弃投标。
2.供应商应认真学习辽宁政府采购网电子文件制作指南按要求对电子文件进行签章,确保文件真实有效,清晰可辨,因供应商原因造成的信息确认、文件内容或格式不正确以及备份文件不符合要求等问题影响评审,供应商自行承担相应责任。
3.未尽事宜依照辽财采函[2021]363号文件执行。
九、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 沈阳市辽中区城乡管理事务服务中心
地 址: 沈阳市辽中区中心街58号
联系方式: ***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 沈阳市中盈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地 址: 辽宁省沈阳近海经济区中央路3甲号
联系方式: ***
邮箱地址: syszyzb@163.com
开户行: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中支行
账户名称: 沈阳市中盈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账号: 21050154000800002273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 ***
电 话: 158404793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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