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公告】丹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丹东市食品安全中央转移支付监督抽检服务采购竞争性磋商公告
【招标公告】丹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丹东市食品安全中央转移支付监督抽检服务采购竞争性磋商公告:本条项目信息由剑鱼标讯辽宁招标网为您提供。登录后即可免费查看完整信息。
基本信息
地区 | 辽宁 丹东市 | 采购单位 | 丹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招标代理机构 | 辽宁诚公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 项目名称 | 丹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丹东市食品安全中央转移支付监督抽检服务采购 |
采购联系人 | *** | 采购电话 | *** |
(丹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丹东市食品安全中央转移支付监督抽检服务采购)竞争性磋商公告
项目概况
丹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丹东市食品安全中央转移支付监督抽检服务采购采购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线上获取采购文件,并于2024年03月25日 09时30分(北京时间)前提交响应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JH24-210600-00637
项目名称:丹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丹东市食品安全中央转移支付监督抽检服务采购
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包组编号:001
预算金额(元):789,200.00
最高限价(元):789,200
采购需求:查看
001包:丹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丹东市食品安全中央转移支付监督抽检服务采购
一、采购需求
(一)资质能力要求:投标人CMA或CMAF证书附表中取得的检测能力须满足《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2024年全省食品安全抽检监测计划的通知》中2024年辽宁省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品种、项目表中涉及丹东中央转移支付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任务的全部检测项目。服务商将依据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制定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开展采购文件规定的食品抽检工作任务。
(二)实验室环境设施和仪器设备要求
1.投标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有固定且独立运行的实验室。实验室需满足以下要求:
(1)环境设施应当符合国家实验室有关管理规定的要求;
(2)应当满足样品储存、处理、检验、数据处理、结果分析汇总等工作要求;
(3)具有满足承检任务需要的仪器设备和标准物质,须保证仪器设备运行良好,有完整的仪器设备档案,不得租赁或借用他人检测设备;
(4)具有配合食品检验活动所需的环境控制、数据处理与分析、信息传输等设备设施。
2.投标人应具有满足承检任务需要的食品采样用具及设备等,如样品采集工具、无菌样品采集容器(器具)、冷藏工具、设备等。
(三)检验依据及标准
各类食品的检验依据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对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可按照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企业标准进行检验。
(四)检测要求
1.抽检任务量:2024年中央转移支付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任务452批次。
2.投标人须依据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制定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规范》、《辽宁省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实施细则(2024年版)》等有关规定,开展2024年丹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中央转移支付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任务。不得擅自增加或者减少检验项目,不得擅自更改判定原则,对其出具的检验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同时,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购买抽取的样品,不得向企业和个人收取任何费用。
3.投标人应根据采购人食品安全监督抽检计划的安排,按照抽样、检测、检验结果确认、检验结论通知、复检、备样移交、结果报送、信息录入等工作环节,按时完成所分配的抽检任务。
4.投标人应按采购人要求完成抽检任务。如某投标人未如期完成抽检任务,采购人有权终止合同,重新进行任务调整分配,以保证抽检任务顺利完成。
5.投标人应按照采购人要求配合开展涉及食品检测、食品安全释疑解惑等方面的食品安全宣传工作。
6.投标人应遵守采购人对于承检机构的相关管理规定。接受采购人组织的关于实验室质量控制管理与工作督查考核。
7.采购人将不定期对投标人进行飞行检查,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考核,抽检不合格率及异议成立情况作为重要考核指标,发现弄虚作假、擅自更改监测数据或不按规定开展抽样和检测工作的投标人,取消其抽检任务资格并列入“黑名单”,对所造成的损失和不良影响承担法律责任。
(五)具体服务要求
1.按照国家总局、省局有关文件要求,制定包括抽样计划、检验操作程序、数据报送和质量控制等内容的具体工作方案。
2.投标人须承诺于2024年12月10日前完成抽样检验任务,同时录入“国家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信息系统”。
3.所有采集的样品,应尽快送到实验室检验。具备满足速冻及冷冻(藏)类储运条件的设备,能够随时为抽样检验工作提供车辆及人员,保证全项微生物待检测样品在4小时以内进入实验室(以实际采样地点和实验室所在地的距离作为时限要求)。
4.投标人须严格遵守工作制度和保密规定,不得接受被抽检单位的馈赠,不得利用监督抽检结果开展有偿服务活动、牟取不正当利益。
5.投标人须以发现问题为导向,抽检不合格率不低于3.0%且不低于辽宁省对各市考核指标。
6.投标人须保证抽检数据退修率不得大于0.5%。
7. 如遇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急需检测食品,投标人必须在第一时间(2小时内)到达并全力予以配合,按采购人要求的时限出具检验报告。
二、服务内容
(一)计划任务
监督抽检的食品大类包括:粮食加工品、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调味品、肉制品、乳制品、饮料、方便食品、饼干、罐头、速冻食品、酒类、蔬菜制品、水果制品、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蛋制品、薯类和膨化食品、水产制品、糕点、豆制品、蜂产品、保健食品、食品添加剂、餐饮食品及食用农产品共计24大类涉及产品452批次。
(二)抽检时间及频次
全年均衡开展。季节性生产销售的食品或存在季节性质量安全风险的食品,在相应季节增加抽样量。在节前开展节令性食品专项抽检。
(三) 抽检对象
本辖区内获证在产食品生产企业,兼顾省内大型、连锁餐饮单位、食品经营场所和大型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以及网络食品生产经营者。
(四) 抽样区域
抽样主要在大型(连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商场超市、学校及周边。餐饮环节重点抽检学校、幼儿园(含托管托教机构)食堂,以及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旅游景区等大型、连锁餐饮服务单位等。
(五)抽检要求
按照《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规范》、《辽宁省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实施细则(2024年版)》等有关要求执行抽检工作程序,履行法定手续,相关样品采集执法文书按照《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规范》的通知》中文书制定。不得擅自增加或者减少检验项目,不得擅自更改判定原则,对其出具的检验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同时,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购买抽取的样品,不得向企业和个人收取任何费用。服务态度良好,主动配合监管部门进行食品抽检工作;具备满足速冻及冷冻(藏)类储运条件的设备,能够保证全项微生物待检测样品在4小时以内进入实验室(以实际采样地点和实验室所在地的距离作为时限要求)。
(六)其他要求
1.服务水平:投标人能够提供专业人员配合丹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执法人员进行采样,同时具备运送样品及检验的能力,采样过程严格按照《辽宁省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实施细则(2024年版)》进行,服务态度良好,主动配合监管部门进行食品抽检工作;具备满足速冻及冷冻(藏)类储运条件的设备,能够保证全项微生物待检测样品在4小时以内进入实验室(以实际采样地点和实验室所在地的距离作为时限要求)。
2.及时报告:具备专业的检测队伍及科学的实验室体系管理制度,能够在抽样后的20个工作日内出具检验报告,并按照规定时限分析、上报检测结果。
3.系统录入:检验检测机构需要根据招标人的要求,及时将抽样数据、检验数据等全部录入“国家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信息系统”。
4.异议复检:检验检测机构如出现两次异议或复检败诉,终止服务合同。
5.投标人应遵守采购人对于承检机构的相关管理规定。接受采购人组织的关于实验室质量控制管理与工作督查考核。采购人将不定期对投标人进行飞行检查,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考核,抽检不合格率及异议成立情况作为重要考核指标,考核结果予以通报。发现弄虚作假、擅自更改检验数据或不按规定开展抽样和检验工作的,取消其抽检任务资格并列入“黑名单”,对所造成的损失和不良影响承担法律责任。
6.本服务过程中不允许分包或转包服务行为,如出现分包或转包情况,终止服务合同。
7.投标人应根据采购人食品安全监督抽检计划的安排,按照抽样、检测、检验结果确认、检验结论通知、复检、备样移交、结果报送、信息录入等工作环节,按时完成所分配的抽检任务。
8.投标人应根据采购人要求及时开展应急和专项检验、结果报送和分析工作。发生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时,应能够做到 2小时之内迅速响应。
9.应覆盖本行政区域内所有在产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企业生产的食品,对未覆盖企业应有企业停产证明或不生产该品种产品证明。
三、检测项目
2024年丹东市中央转移支付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任务表
合同履行期限:2024年12月10日前完成抽样检验任务,同时录入“国家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信息系统”。
需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内容:中小企业或监狱企业或残疾人企业等相关扶持政策
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否
二、供应商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无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具有省级(含)以上市场监督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的在有效期内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证书(CMAF)或资质认定计量认定证书(CMA)。
三、政府采购供应商入库须知
参加辽宁省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未进入辽宁省政府采购供应商库的,请详阅辽宁政府采购网 “首页—政策法规”中公布的“政府采购供应商入库”的相关规定,及时办理入库登记手续。填写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和联系人等简要信息,由系统自动开通账号后,即可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具体规定详见《关于进一步优化辽宁省政府采购供应商入库程序的通知》(辽财采函〔2020〕198号)。
四、获取采购文件
时间:2024年03月14日 08时30分至2024年03月20日 16时30分(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线上获取
方式:线上
售价:免费
五、响应文件提交
截止时间:2024年03月25日 09时30分(北京时间)
地点:辽宁政府采购网
六、开启
时间:2024年03月25日 09时30分(北京时间)
地点:丹东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第三开标室(丹东市新区银河大街100-1号)
七、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
八、质疑与投诉
供应商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提出质疑。
1、接收质疑函方式:线上或书面纸质质疑函
2、质疑函内容、格式:应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相关规定和财政部制定的《政府采购质疑函范本》格式,详见辽宁政府采购网。
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本级财政部门提起投诉。
九、其他补充事宜
1、本项目为全流程电子化采购项目,参加辽宁省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请详阅辽宁政府采购网“首页-关于办理CA数字证书的通知”及“首页-办事指南”中公布的“辽宁政府采购网新版系统供应商操作手册”和“辽宁政府采购网供应商制作电子标书操作手册”,具体规定详见《关于启用政府采购数字认证和电子招投标业务有关事宜的通知》(辽财采〔2020〕298号),请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办理CA锁及相关手续,因未办理相关手续造成的所有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2、供应商需自主学习辽宁政府采购网电子文件制作指南,按照招标文件和电子评审系统要求进行投标(响应)信息填报、电子文件编制、盖章或电子签章等工作,如未按照要求制作,影响文件上传造成的所有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系统操作问题请咨询技术支持电话(400-128-8588),CA 办理问题请咨询CA认证机构。
3、开标时,供应商应自行携带笔记本电脑及CA锁现场进行响应文件解密,也可由供应商自行远程解密,解密时间不得超过30分钟。因政府采购系统原因,采购代理机构将酌情延长解密时间。
4、供应商除在电子评审系统上传投标(响应)文件外,应在递交投标(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提交按采购文件规定的以(U盘)形式存储的可加密备份文件,并承诺备份文件与电子评审系统中上传的投标(响应)文件内容、格式一致,备系统突发故障使用。供应商仅提交备份文件的,投标(响应)无效。
5、供应商在电子评审活动中出现以下情形的,应按如下规定进行处理:
(1)因供应商原因造成投标(响应)文件未解密的;
(2)因供应商自用设备原因造成的未在规定时间内解密、上传文件或投标(响应)报价等问题影响电子评审的;
(3)因供应商原因未对文件校验造成信息缺失、文件内容或格式不正确以及备份文件不符合要求等问题影响评审的。
出现前款(1)(2)情形的,视为放弃投标(响应);出现前款(3)情形的,由供应商自行承担相应责任。
十、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 丹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地 址: 丹东市元宝区新安街9-8号
联系方式: ***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 辽宁诚公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 丹东市振兴区滨江中路114-4号
联系方式: ***
邮箱地址: lncgzb@163.com
开户行: 丹东银行滨江支行
账户名称: 辽宁诚公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账号: 01111655555557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 ***
电 话: ***
项目概况
丹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丹东市食品安全中央转移支付监督抽检服务采购采购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线上获取采购文件,并于2024年03月25日 09时30分(北京时间)前提交响应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JH24-210600-00637
项目名称:丹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丹东市食品安全中央转移支付监督抽检服务采购
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包组编号:001
预算金额(元):789,200.00
最高限价(元):789,200
采购需求:查看
001包:丹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丹东市食品安全中央转移支付监督抽检服务采购
一、采购需求
(一)资质能力要求:投标人CMA或CMAF证书附表中取得的检测能力须满足《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2024年全省食品安全抽检监测计划的通知》中2024年辽宁省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品种、项目表中涉及丹东中央转移支付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任务的全部检测项目。服务商将依据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制定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开展采购文件规定的食品抽检工作任务。
(二)实验室环境设施和仪器设备要求
1.投标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有固定且独立运行的实验室。实验室需满足以下要求:
(1)环境设施应当符合国家实验室有关管理规定的要求;
(2)应当满足样品储存、处理、检验、数据处理、结果分析汇总等工作要求;
(3)具有满足承检任务需要的仪器设备和标准物质,须保证仪器设备运行良好,有完整的仪器设备档案,不得租赁或借用他人检测设备;
(4)具有配合食品检验活动所需的环境控制、数据处理与分析、信息传输等设备设施。
2.投标人应具有满足承检任务需要的食品采样用具及设备等,如样品采集工具、无菌样品采集容器(器具)、冷藏工具、设备等。
(三)检验依据及标准
各类食品的检验依据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对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可按照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企业标准进行检验。
(四)检测要求
1.抽检任务量:2024年中央转移支付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任务452批次。
2.投标人须依据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制定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规范》、《辽宁省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实施细则(2024年版)》等有关规定,开展2024年丹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中央转移支付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任务。不得擅自增加或者减少检验项目,不得擅自更改判定原则,对其出具的检验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同时,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购买抽取的样品,不得向企业和个人收取任何费用。
3.投标人应根据采购人食品安全监督抽检计划的安排,按照抽样、检测、检验结果确认、检验结论通知、复检、备样移交、结果报送、信息录入等工作环节,按时完成所分配的抽检任务。
4.投标人应按采购人要求完成抽检任务。如某投标人未如期完成抽检任务,采购人有权终止合同,重新进行任务调整分配,以保证抽检任务顺利完成。
5.投标人应按照采购人要求配合开展涉及食品检测、食品安全释疑解惑等方面的食品安全宣传工作。
6.投标人应遵守采购人对于承检机构的相关管理规定。接受采购人组织的关于实验室质量控制管理与工作督查考核。
7.采购人将不定期对投标人进行飞行检查,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考核,抽检不合格率及异议成立情况作为重要考核指标,发现弄虚作假、擅自更改监测数据或不按规定开展抽样和检测工作的投标人,取消其抽检任务资格并列入“黑名单”,对所造成的损失和不良影响承担法律责任。
(五)具体服务要求
1.按照国家总局、省局有关文件要求,制定包括抽样计划、检验操作程序、数据报送和质量控制等内容的具体工作方案。
2.投标人须承诺于2024年12月10日前完成抽样检验任务,同时录入“国家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信息系统”。
3.所有采集的样品,应尽快送到实验室检验。具备满足速冻及冷冻(藏)类储运条件的设备,能够随时为抽样检验工作提供车辆及人员,保证全项微生物待检测样品在4小时以内进入实验室(以实际采样地点和实验室所在地的距离作为时限要求)。
4.投标人须严格遵守工作制度和保密规定,不得接受被抽检单位的馈赠,不得利用监督抽检结果开展有偿服务活动、牟取不正当利益。
5.投标人须以发现问题为导向,抽检不合格率不低于3.0%且不低于辽宁省对各市考核指标。
6.投标人须保证抽检数据退修率不得大于0.5%。
7. 如遇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急需检测食品,投标人必须在第一时间(2小时内)到达并全力予以配合,按采购人要求的时限出具检验报告。
二、服务内容
(一)计划任务
监督抽检的食品大类包括:粮食加工品、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调味品、肉制品、乳制品、饮料、方便食品、饼干、罐头、速冻食品、酒类、蔬菜制品、水果制品、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蛋制品、薯类和膨化食品、水产制品、糕点、豆制品、蜂产品、保健食品、食品添加剂、餐饮食品及食用农产品共计24大类涉及产品452批次。
(二)抽检时间及频次
全年均衡开展。季节性生产销售的食品或存在季节性质量安全风险的食品,在相应季节增加抽样量。在节前开展节令性食品专项抽检。
(三) 抽检对象
本辖区内获证在产食品生产企业,兼顾省内大型、连锁餐饮单位、食品经营场所和大型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以及网络食品生产经营者。
(四) 抽样区域
抽样主要在大型(连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商场超市、学校及周边。餐饮环节重点抽检学校、幼儿园(含托管托教机构)食堂,以及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旅游景区等大型、连锁餐饮服务单位等。
(五)抽检要求
按照《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规范》、《辽宁省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实施细则(2024年版)》等有关要求执行抽检工作程序,履行法定手续,相关样品采集执法文书按照《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规范》的通知》中文书制定。不得擅自增加或者减少检验项目,不得擅自更改判定原则,对其出具的检验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同时,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购买抽取的样品,不得向企业和个人收取任何费用。服务态度良好,主动配合监管部门进行食品抽检工作;具备满足速冻及冷冻(藏)类储运条件的设备,能够保证全项微生物待检测样品在4小时以内进入实验室(以实际采样地点和实验室所在地的距离作为时限要求)。
(六)其他要求
1.服务水平:投标人能够提供专业人员配合丹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执法人员进行采样,同时具备运送样品及检验的能力,采样过程严格按照《辽宁省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实施细则(2024年版)》进行,服务态度良好,主动配合监管部门进行食品抽检工作;具备满足速冻及冷冻(藏)类储运条件的设备,能够保证全项微生物待检测样品在4小时以内进入实验室(以实际采样地点和实验室所在地的距离作为时限要求)。
2.及时报告:具备专业的检测队伍及科学的实验室体系管理制度,能够在抽样后的20个工作日内出具检验报告,并按照规定时限分析、上报检测结果。
3.系统录入:检验检测机构需要根据招标人的要求,及时将抽样数据、检验数据等全部录入“国家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信息系统”。
4.异议复检:检验检测机构如出现两次异议或复检败诉,终止服务合同。
5.投标人应遵守采购人对于承检机构的相关管理规定。接受采购人组织的关于实验室质量控制管理与工作督查考核。采购人将不定期对投标人进行飞行检查,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考核,抽检不合格率及异议成立情况作为重要考核指标,考核结果予以通报。发现弄虚作假、擅自更改检验数据或不按规定开展抽样和检验工作的,取消其抽检任务资格并列入“黑名单”,对所造成的损失和不良影响承担法律责任。
6.本服务过程中不允许分包或转包服务行为,如出现分包或转包情况,终止服务合同。
7.投标人应根据采购人食品安全监督抽检计划的安排,按照抽样、检测、检验结果确认、检验结论通知、复检、备样移交、结果报送、信息录入等工作环节,按时完成所分配的抽检任务。
8.投标人应根据采购人要求及时开展应急和专项检验、结果报送和分析工作。发生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时,应能够做到 2小时之内迅速响应。
9.应覆盖本行政区域内所有在产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企业生产的食品,对未覆盖企业应有企业停产证明或不生产该品种产品证明。
三、检测项目
2024年丹东市中央转移支付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任务表
序号 | 食品大类 (一级) | 食品亚类 (二级) | 食品品种 (三级) | 食品细类 (四级) | 风险 等级 | 丹东 | 东港 | 凤城 | 宽甸 | 振兴 | 元宝 | 振安 |
1 | 粮食加工品 | 大米 | 大米 | 大米 | 较高 | 40 | 14 | 6 | 6 | 3 | 4 | 7 |
其他粮食加工品 | 谷物加工品 | 谷物加工品 | 一般 | 3 | 1 | | | | | 2 | ||
2 | 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 | 食用植物油 | 食用植物油 | 大豆油 | 高 | 4 | 2 | 1 | | | 1 | |
3 | 调味品 | 酱油 | 酱油 | 酱油 | 一般 | 8 | 1 | 1 | 1 | 1 | 2 | 2 |
食醋 | 食醋 | 食醋 | 一般 | 6 | | | 1 | 1 | 3 | 1 | ||
酱类 | 酿造酱 | 黄豆酱、甜面酱等 | 一般 | 12 | 2 | 2 | 2 | 2 | 3 | 1 | ||
调味料酒 | 调味料酒 | 料酒 | 一般 | 2 | | 1 | | | 1 | | ||
调味料 | 固体复合调味料 | 其他固体调味料 | 一般 | 1 | | | | | | 1 | ||
半固体复合调味料 | 辣椒酱 | 一般 | 1 | | | | | 1 | | |||
液体复合调味料 | 其他液体调味料 | 一般 | 3 | | | | | 2 | 1 | |||
4 | 肉制品 | 熟肉制品 | 酱卤肉制品 | 酱卤肉制品 | 高 | 10 | 1 | 1 | 2 | 2 | 2 | 2 |
熏煮香肠火腿制品 | 熏煮香肠火腿制品 | 高 | 8 | 3 | 1 | 2 | 1 | 1 | | |||
5 | 乳制品 | 乳制品 | 液体乳 | 巴氏杀菌乳 | 高 | 8 | | 1 | 1 | 2 | 2 | 2 |
灭菌乳 | 高 | |||||||||||
高温杀菌乳 | 高 | |||||||||||
发酵乳 | 高 | 4 | | 1 | | 1 | 2 | | ||||
调制乳 | 高 | 2 | | 1 | | 1 | | | ||||
6 | 饮料 | 饮料 | 包装饮用水 | 饮用纯净水 | 高 | 1 | | | | | | 1 |
其他类饮用水 | 高 | 3 | | 2 | | | 1 | | ||||
果蔬汁类及其饮料 | 果蔬汁类及其饮料 | 一般 | 8 | 1 | 1 | 3 | 1 | 1 | 1 | |||
蛋白饮料 | 蛋白饮料 | 一般 | 2 | | | | | 2 | | |||
碳酸饮料(汽水) | 碳酸饮料(汽水) | 一般 | 8 | | 1 | 2 | 2 | 2 | 1 | |||
茶饮料 | 茶饮料 | 一般 | 1 | | | | 1 | | | |||
7 | 方便食品 | 方便食品 | 其他方便食品 | 方便粥、方便盒饭、冷面及其他熟制方便食品等 | 较高 | 2 | | | | | 1 | 1 |
8 | 饼干 | 饼干 | 饼干 | 饼干 | 一般 | 1 | | 1 | | | | |
9 | 罐头 | 罐头 | 畜禽水产罐头 | 畜禽肉类罐头 | 一般 | 3 | 1 | | | 1 | 1 | |
水产动物类罐头 | 一般 | 4 | 1 | 1 | | 1 | 1 | | ||||
果蔬罐头 | 水果类罐头 | 较高 | 26 | 4 | 4 | 4 | 4 | 8 | 2 | |||
其他罐头 | 其他罐头 | 一般 | 5 | | 3 | 1 | 1 | | | |||
10 | 速冻食品 | 速冻面米食品 | 速冻面米食品 | 速冻面米生制品 | 较高 | 6 | | 2 | | | | 4 |
速冻调制食品 | 速冻调制水产制品 | 速冻调制水产制品 | 一般 | 20 | 18 | | | | 2 | | ||
11 | 薯类和膨化食品 | 薯类和膨化食品 | 膨化食品 | 含油型膨化食品和非含油型膨化食品 | 较高 | 1 | | | | | | 1 |
12 | 酒类 | 蒸馏酒 | 白酒 | 白酒、白酒(液态)、白酒(原酒) | 高 | 25 | | 6 | 5 | 5 | 5 | 4 |
发酵酒 | 啤酒 | 啤酒 | 一般 | 6 | | 1 | | 1 | 3 | 1 | ||
葡萄酒 | 葡萄酒 | 较高 | 2 | | | 2 | | | | |||
果酒 | 果酒 | 较高 | 2 | | 2 | | | | | |||
其他酒 | 配制酒 | 以蒸馏酒及食用酒精为酒基的配制酒 | 较高 | 6 | | 3 | | 3 | | | ||
其他发酵酒 | 其他发酵 酒 | 较高 | 1 | | | | | | 1 | |||
13 | 蔬菜制品 | 蔬菜制品 | 酱腌菜 | 酱腌菜 | 较高 | 10 | | 2 | 2 | 4 | | 2 |
蔬菜干制品 | 蔬菜干制品 | 较高 | 2 | | | 2 | | | | |||
食用菌制品 | 干制食用菌 | 一般 | 1 | | | 1 | | | | |||
14 | 水果制品 | 水果制品 | 蜜饯 | 蜜饯类、凉果类、果脯类、话化类、果糕类 | 较高 | 6 | | 1 | 1 | | 1 | 3 |
果酱 | 果酱 | 一般 | 1 | | | | | | 1 | |||
15 | 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 | 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 | 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烘炒类、油炸类、其他类) | 开心果、杏仁、扁桃仁、松仁、瓜子 | 一般 | 1 | | | 1 | | | |
16 | 蛋制品 | 蛋制品 | 再制蛋 | 再制蛋 | 较高 | 4 | 1 | | 2 | 1 | | |
17 | 水产制品 | 水产制品 | 盐渍水产品 | 盐渍鱼 | 较高 | 1 | 1 | | | | | |
盐渍藻 | 较高 | 1 | 1 | | | | | | ||||
熟制动物性水产制品 | 熟制动物性水产制品 | 高 | 10 | 7 | | 3 | | | | |||
生食水产品 | 生食动物性水产品 | 高 | 2 | 1 | | | | 1 | | |||
18 | 糕点 | 糕点 | 糕点 | 糕点 | 较高 | 21 | | 4 | 2 | 5 | 5 | 5 |
月饼 | 月饼 | 较高 | 4 | | | | 2 | 1 | 1 | |||
粽子 | 粽子 | 粽子 | 较高 | 1 | | | | | 1 | | ||
19 | 豆制品 | 豆制品 | 发酵性豆制品 | 腐乳、豆豉、纳豆等 | 较高 | 1 | | | | | 1 | |
非发酵性豆制品 | 腐竹、油皮及其再制品 | 较高 | 1 | | | | | | 1 | |||
豆干、豆腐、豆皮等 | 较高 | 1 | | | | | | 1 | ||||
20 | 蜂产品 | 蜂产品 | 蜂蜜 | 蜂蜜 | 高 | 3 | | | 3 | | | |
21 | 保健食品 | 保健食品 | 保健食品 | 保健食品 | 较高 | 1 | | | | | 1 | |
22 | 餐饮食品 | 米面及其制品 (自制) | 小麦粉制品 (自制) | 馒头花卷(自制) | 一般 | 10 | | 2 | 2 | | 4 | 2 |
包子 (自制) | 一般 | |||||||||||
油饼油条(自制) | 较高 | 15 | 2 | 2 | 2 | 3 | 3 | 3 | ||||
肉制品(自制) | 熟肉制品(自制) | 肉冻皮冻(自制) | 高 | 1 | | | | | 1 | | ||
熏烧烤肉类(自制) | 较高 | |||||||||||
调味料(自制) | 调味料(自制) | 火锅麻辣烫底料(自制) | 较高 | 2 | | | | | 2 | | ||
水产制品(自制) | 预制水产制品(自制) | 生食动物性水产品(自制) | 较高 | 2 | | | | 2 | | | ||
坚果及籽类食品(自制) | 坚果及籽类食品(自制) | 花生制品(自制) | 高 | 5 | | | 2 | 1 | 2 | | ||
餐饮具 | 复用餐饮具 | 复用餐饮具 (餐馆自行消毒) | 高 | 22 | 2 | 4 | 4 | 5 | 4 | 3 | ||
培烤食品(自制) | 培烤食品(自制) | 糕点 (自制) | 一般 | 9 | | 2 | 2 | 2 | 3 | | ||
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自制) | 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自制) | 煎炸过程用油 | 较高 | 6 | | | 2 | 2 | 0 | 2 | ||
淀粉制品(自制) | 粉丝粉条(自制) | 粉丝粉条(自制) | 较高 | 1 | | | | | 1 | | ||
除上述类别的餐饮食品 | / | 42 | 3 | 6 | 7 | 8 | 8 | 10 | ||||
23 | 食用农产品 | 蔬菜 | 豆芽 | 豆芽 | 较高 | 1 | | | | | | 1 |
鳞茎类蔬菜 | 韭菜 | 较高 | 1 | | | | | | 1 | |||
叶菜类蔬菜 | 普通白菜(小白菜、小油菜、青菜) | 较高 | 3 | | 1 | | | | 2 | |||
芹菜 | 较高 | 2 | | 1 | | | | 1 | ||||
油麦菜 | 较高 | 2 | | 1 | | | | 1 | ||||
豆类蔬菜 | 豇豆 | 较高 | 2 | | | | | | 2 | |||
根茎类和薯芋类蔬 菜 | 姜 | 较高 | 1 | | | | | | 1 | |||
水产品 | 淡水产品 | 淡水鱼 | 高 | 1 | | | | | | 1 | ||
海水产品 | 海水虾 | 高 | 2 | 2 | | | | | | |||
贝类 | 贝类 | 高 | 1 | 1 | | | | | | |||
水果类 | 热带和亚热带水果 | 香蕉 | 高 | 1 | | | | | | 1 | ||
鲜蛋 | 鸡蛋 | 鸡蛋 | 高 | 1 | | 1 | | | | | ||
24 | 食品添加剂 | 食品添加剂 | 复配食品添加剂 | 复配食品添加剂 | 较高 | 2 | | | | 1 | | 1 |
食品用香精 | 食品用香精 | 一般 | ||||||||||
单一食品 添加剂 | 明胶 | 较高 | ||||||||||
山梨酸钾 | 一般 | |||||||||||
糖精钠 | 一般 | |||||||||||
环己基氨基磺酸钠(又名甜蜜素) | 一般 | |||||||||||
赤藓糖醇 | 一般 | |||||||||||
碳酸钠 | 一般 | |||||||||||
碳酸氢钠 | 一般 | |||||||||||
氢氧化钠 | 一般 | |||||||||||
三氯蔗糖 | 一般 | |||||||||||
胶基 | 胶基 | 一般 | ||||||||||
食品工业用酶制剂 | 食品工业用酶制剂 | 一般 | ||||||||||
合计 | 452 | 70 | 70 | 70 | 70 | 90 | 82 |
合同履行期限:2024年12月10日前完成抽样检验任务,同时录入“国家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信息系统”。
需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内容:中小企业或监狱企业或残疾人企业等相关扶持政策
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否
二、供应商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无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具有省级(含)以上市场监督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的在有效期内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证书(CMAF)或资质认定计量认定证书(CMA)。
三、政府采购供应商入库须知
参加辽宁省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未进入辽宁省政府采购供应商库的,请详阅辽宁政府采购网 “首页—政策法规”中公布的“政府采购供应商入库”的相关规定,及时办理入库登记手续。填写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和联系人等简要信息,由系统自动开通账号后,即可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具体规定详见《关于进一步优化辽宁省政府采购供应商入库程序的通知》(辽财采函〔2020〕198号)。
四、获取采购文件
时间:2024年03月14日 08时30分至2024年03月20日 16时30分(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线上获取
方式:线上
售价:免费
五、响应文件提交
截止时间:2024年03月25日 09时30分(北京时间)
地点:辽宁政府采购网
六、开启
时间:2024年03月25日 09时30分(北京时间)
地点:丹东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第三开标室(丹东市新区银河大街100-1号)
七、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
八、质疑与投诉
供应商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提出质疑。
1、接收质疑函方式:线上或书面纸质质疑函
2、质疑函内容、格式:应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相关规定和财政部制定的《政府采购质疑函范本》格式,详见辽宁政府采购网。
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本级财政部门提起投诉。
九、其他补充事宜
1、本项目为全流程电子化采购项目,参加辽宁省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请详阅辽宁政府采购网“首页-关于办理CA数字证书的通知”及“首页-办事指南”中公布的“辽宁政府采购网新版系统供应商操作手册”和“辽宁政府采购网供应商制作电子标书操作手册”,具体规定详见《关于启用政府采购数字认证和电子招投标业务有关事宜的通知》(辽财采〔2020〕298号),请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办理CA锁及相关手续,因未办理相关手续造成的所有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2、供应商需自主学习辽宁政府采购网电子文件制作指南,按照招标文件和电子评审系统要求进行投标(响应)信息填报、电子文件编制、盖章或电子签章等工作,如未按照要求制作,影响文件上传造成的所有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系统操作问题请咨询技术支持电话(400-128-8588),CA 办理问题请咨询CA认证机构。
3、开标时,供应商应自行携带笔记本电脑及CA锁现场进行响应文件解密,也可由供应商自行远程解密,解密时间不得超过30分钟。因政府采购系统原因,采购代理机构将酌情延长解密时间。
4、供应商除在电子评审系统上传投标(响应)文件外,应在递交投标(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提交按采购文件规定的以(U盘)形式存储的可加密备份文件,并承诺备份文件与电子评审系统中上传的投标(响应)文件内容、格式一致,备系统突发故障使用。供应商仅提交备份文件的,投标(响应)无效。
5、供应商在电子评审活动中出现以下情形的,应按如下规定进行处理:
(1)因供应商原因造成投标(响应)文件未解密的;
(2)因供应商自用设备原因造成的未在规定时间内解密、上传文件或投标(响应)报价等问题影响电子评审的;
(3)因供应商原因未对文件校验造成信息缺失、文件内容或格式不正确以及备份文件不符合要求等问题影响评审的。
出现前款(1)(2)情形的,视为放弃投标(响应);出现前款(3)情形的,由供应商自行承担相应责任。
十、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 丹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地 址: 丹东市元宝区新安街9-8号
联系方式: ***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 辽宁诚公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 丹东市振兴区滨江中路114-4号
联系方式: ***
邮箱地址: lncgzb@163.com
开户行: 丹东银行滨江支行
账户名称: 辽宁诚公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账号: 01111655555557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 ***
电 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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