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公告】沈阳工程学院通信基站场地租赁单一来源招租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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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地区 | 辽宁 沈阳市 | 采购单位 | 沈阳工程学院 |
招标代理机构 | 项目名称 | 沈阳工程学院通信基站场地租赁 | |
采购联系人 | *** | 采购电话 | *** |
沈阳工程学院通信基站场地租赁单一来源招租公告 | ||||||||||||||||||||||||||
2024年03月08日 | ||||||||||||||||||||||||||
为提高校园内通信质量,满足师生工作和生活需求,近年来在校园内陆续建成四处无人值守的通信基站,安装室外天线设备等。鉴于场地租赁合作期将满,根据沈阳工程学院土地和房屋出租管理办法(沈工院〔2022〕169号)的相关要求,结合通信基站建设和使用的实际情况,为保证通信的正常使用,经调研论证,我校通信基站场地租赁项目拟采用单一来源方式进行。 一、通信基站场地租赁详细信息
二、承租资格及要求 ⒈承租人凭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三证合一的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等材料办理合作事宜。 ⒉承租人应自觉遵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和沈阳工程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应充分了解本次招租的各项要求并严格遵守,认真履行相关技术协议和合同。 ⒊本次招租的房屋为沈阳工程学院所有公用房产,如遇政府行为改造和迁移、沈阳工程学院规划的扩建及征用相关事项以及房屋使用性质发生变化,承租人应无条件予以配合迁移或撤出,合同随即变更或终止。 ⒋房屋的一切情况均以实地现状为准,请承租人提前进场了解并确认,学校不保证所招租房屋品质及缺失,也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⒌承租人在租用房屋期间须严格遵守约定的招租项目,不得擅自更改或增加,如在租期内更改营业项目或范围,则视为承租方违约,合同终止。 三、租金支付、水电费和其他费用 ⒈租金支付:本次招租的项目采用上打租年付的方式,即在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一个月内付清当年租金,之后每年须严格按照双方合作意向续签合同及缴纳租金。如不按约定缴纳租金,合同自动终止。 ⒉水电费和其他费用:租赁期间,承租方需承担因使用租赁房屋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租赁房屋的通讯费、电费、水费、物业费、采暖费等。经营期间发生的管理费、有偿服务费、房屋及设施设备的维护、维修费用等由承租人自行承担。 四、装修要求 承租人如因经营需要对房屋进行改造、装修,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⒈改造、装修方案需提前以书面形式报管理人审批,所发生的费用自理。 ⒉改造、装修必须符合学校统一规划和设计要求,不得破坏房屋结构,不得影响校容校貌。 ⒊房屋内部改造装修、设施配备的费用由承租人自行承担。不得私自侵占房屋以外用地,服从管理人对房屋及周边环境的管理,否则将视为承租人违约,合同自动终止。 五、其他事项 ⒈承租人实行三包。“包卫生、包管理、包安全”,按照消防要求配备消防安全器材,完善消防安全制度,房屋内的布置和设备等必须符合消防要求。 ⒉营业活动仅限指定区域内进行,不得擅自扩大,对于室内外卫生、物品摆放等不合格的,管理人将限期整改,逾期未达要求的,将视为承租人违约,合同自动终止。 ⒊租期内严禁经营或从事餐饮烹饪(动明火)、娱乐、排烟污染、噪音污染、占道经营等影响师生生活的相关业务,承租人不得在租赁房屋内居住、做饭,严禁转租行为。一经发现,将视为承租方违约,合同自动终止。 ⒋承租人必须自营,不得转租给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分公司以外的他人经营。转租行为一经发现将视为承租方违约,合同自动终止。 ⒌承租人及其所有工作人员与我校无隶属关系,承租期间,承租方应最大限度保证承租房屋内的各项的安全,发生一切事故、工伤等事件,均由承租人自行解决。 ⒍承租人不得从事违法经营活动,一经发现,承租人承担全部处罚,并将视为承租人违约,合同自动终止。 ⒎承租期满,承租人不得恶意拆除或损坏所有装修,如有违反须恢复至房屋原状。承租人投资的设备等按照所有权归承租方所有,并同承租方所有人员一起在规定日期内撤离。 ⒏公告时间:2024年3月8日至2024年3月15日。 ⒐对上述公告信息如有异议,请联系赵老师,电话:024-31975335。 资产管理处 2024年3月8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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