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结果】政府采购投诉不予受理告知书(LNZCTS-2024023)
所属地区:辽宁沈阳市
发布日期:2024-0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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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地区 |
辽宁 沈阳市 |
采购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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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代理机构 |
辽宁仁合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
项目名称 |
政府采购投诉不予受理告知书 |
采购联系人 |
*** |
采购电话 |
*** |
中标信息
中标单位 |
辽宁世创恒业经贸发展有限公司 |
中标金额 |
*** |
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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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投诉不予受理告知书
| 政府采购投诉不予受理告知书 编号:LNZCTS-2024023 国药集团黑龙江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2024年2月29日,你单位对辽宁仁合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沈阳体育学院运动能力评定仪器设备采购项目、JH23-210000-81144)的投诉书收悉。经审查,我厅认为:2024年1月25日,采购代理机构辽宁仁合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在辽宁政府采购网发布本项目的中标结果公告,中标供应商为辽宁世创恒业经贸发展有限公司。 2024年1月31日,你单位向辽宁仁合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提出质疑,质疑事项均针对该成交结果提出。2024年2月8日,辽宁仁合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向你单位作出质疑答复,认定质疑事项1成立,且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可以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 2024年2月29日,辽宁仁合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在辽宁政府采购网发布本项目的更正公告,更正了中标结果,将中标供应商更正为你单位。 经核实,你单位投诉事项与质疑事项一致,均针对原中标结果提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五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条、第十七条之规定,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或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是供应商提起投诉的法定条件。本项目已更正你单位为中标供应商,原中标结果对你单位的权益已无影响。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五)项之规定,你单位的投诉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 综上,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一条第(二)项之规定,不予受理 。 如不服本告知书,可在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辽宁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辽宁省财政厅 2024年3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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